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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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009-12-31 04:51:10)转载▼标签: 杂谈
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作为我国,甚至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法基本原则,它的出现可以说为现代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统一,为社会交易安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安全,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一原则在近现代商事活动中是怎样出新的。从中世纪开始,自第一家商业公司在荷兰鹿特丹成立,世界商事关系由原来简单的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联系开始转变。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世界特别是欧美的商事活动越来越多,诸如各类公司的产生,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的信用度越来越差,传统的商主体的确立原则得到了严峻的考验。市场的交易、商事间的交往越发显得不安全,诸如在法国《商业登记法》等一系列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典里,开始对商主体的资格经行限制,要求对商主体的成立经行登记,并希望通过以此来确保商主体的公信力。特别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危机就是有自由主义经济的非正常发展引起市场泡沫经济的繁荣而最终发生引起美国信贷危机而引起的,并最终导致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在世界各国商法典中应用。

那么,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哪些内容呢?

从现代各国法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商主体类型法定,即可已经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有法律予以明确限制,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的资格。所以投资者在创里或变更商事主体时,只能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商事主体,否则,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准入。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中,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经营承包户、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企业等是我国存在的商主体形式。

(二)商主体内容法定,即可以进行营业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有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创立非规范性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商主体内容法定在我国立法中的《公司法》里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公司法》的第23条、第24条和第26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事项;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在2—50人之间;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建立包括股东大会在内的各项机构;5、有公司住所。而在《公司法》的第77条、第79条和第81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相关事项;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在5—200人之间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三)商主体公示法定原则,即商主体成立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以便交易第三方及时知晓,未经公示者不得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正是商主体公示法定原则构成了商事登记制度,构成了商主体交易的合法性中的主体要件制度。

商事法定原则是传统商事交易行为由自由主义转向现代商事交易行为国家干预的结果。是现代商事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他充分反映了作为私法的商法所含有的公法性。

商事法定原则在现代商事交易中的作用,正如文章开头所语,为现代经济的正常运行做出了突出贡献。

第一,商主体的内容法定,是对商主体创设的一次审核,是为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法定原则。在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中,通过对投资者在该行业的投资内容的审核以及规范,除了监督其产生的功能外,还肩负着对这些行业的宏观调控的规划。

第二,商主体类型的法定是商主体内容法定的基础。如果没有商主体类型的法定,那么商主体的内容法定将无法谈起。如果我们不对商主体类型进行规划,那么当国家机关接受投资者递交的设立商主体的申请时,还单独对每一件申请文件进行细致的审批。这不仅大量浪费行政管理资源而且在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是不可能实现的。

第三,它的公示法定原则所引发的商事登记行为,为现代商事关系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提供了信赖力。如果没有法律在幕后用无形的手来维持市场的稳定,我们很难想象在现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里,我们一个普通的商事关系主体怎样去正常的完成一场交易活动。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任意地毫无限制地创建、更变或终止一个商事组织;一份双务合同,一方履约,而另一方可以随意抗辩,拒绝履约;投资者可以随意投资任何一类企业,甚至前所未闻的企业,之后国家在将其予以吊销等等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在没有商主体公示法定原则的社会里。这样,我们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将会人人自危,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将会被打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将会无从谈起。

当然,在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众多优点背后也存在着很多缺点。首先是商主体类型法定原则。由于中国国情与外国国情之间的差别,导致了我们之间的商主体类型上的差异。在今天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这样的差异对于我们同外界的交往产生一定的妨碍,不利于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同时,随着

时代的变迁,商事交易也在发展,这也必然导致了商主体的类型要不停地进行拓展。但是商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原则又为此套牢了紧箍咒。我本人觉得应该灵活的使用商主体类型严格法定原则,对于新出现的商主体类型应予以吸纳,改进,再运用于客观实践。这样也便利于商事的在发展。其次,商主体内容的法定原则。它对商事主体创立的内容和程序加以限制的同时,它也就否认其他形式的商主体的建立。譬如上文举得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的相关规定,如果都符合条件或者都不符合条件,但是是一种新形式的商主体创立方式,我们就必须否认吗?这对社会的创新和对商主体的内容发展是不利的。所以对于商主体内容的严格法定原则我们也同样需要辩证的去对待…

对于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总之,我们既要看到它的存在对于现代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护作用,同时我们还得要以历史的眼光去看待他的未来。正如在自由主义经济时代,商主体的自由建立模式还是对社会优大于弊而被广泛适用一样。对于他不足的一面,我们要去及时的调整,更正。因为我们不希望通过一场危机或是革命去改变它,因为我们发展的目标是建立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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