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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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什么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什么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什么
退耕还林是为了提升我国的⼟地绿化⾯积,从⽽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

如果退耕还林的,涉及到对耕地⼈的补助,国家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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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什么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

⾃⾏退耕还林的,⼟地承包经营权⼈享有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委托他⼈还林或者与他⼈合作还林的,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

⾃⾏退耕还林的,⼟地承包经营权⼈享有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委托他⼈还林或者与他⼈合作还林的,退耕⼟地上的林⽊(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权,并依法办理⼟地变更登记⼿续。

⼟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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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

退耕还林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文档

退耕还林项目管理办法退耕还林就是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出发,将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停止耕种,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坡耕地退耕还林;二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国家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工程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严格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按验收结果兑现政策和奖惩。

第四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二)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地方经济发展,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生活条件;(三)政策引导和自愿退耕还林相结合;(四)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综合治理,保证退耕还林质量;(五)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计划管理。

退耕还林任务必须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要确保完成任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

第六条退耕还林工程实行报账制。

项目施工单位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造林(抚育),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质量标准,逐小班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退耕户凭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退耕还林证,到有关部门领取钱粮。

不合格面积一律不给钱粮补助。

第七条退耕还林的粮食、现金补助必须及时、准确发放给退耕户。

在补助钱、粮发放15 天以前,各工程县(市、区)有任务的乡(镇)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退耕户的退耕面积、补助粮食、现金以及种苗供应情况张榜公布,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退耕还林包括坡耕地造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坡耕地造林指坡度在25 C以上常耕坡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6C—25 C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上造林。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6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6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7.12施行日期2004.07.12文号黔府办发[2004]65号主题类别森林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4]6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

从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

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元计算包干给我省的补贴,省财政相应包干给各地(州、市)。

二、2004年省财政负担的调运费用,按每公斤粮食0.06元计算,包干给各地(州、市)。

三、向退耕户补助现金的,各地(州、市)要将中央补助的价款和地方各级财政按比例应负担的调运费用一并计算,补贴给退耕农户。

现金由乡(镇)财政所凭林业部门验收合格通知单兑付。

四、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各地(州、市)仍按原办法供应粮食,兑现到户。

需从地区外、省外调入粮食供应的,调运费用超过省包干的部分,由地(州、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五、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退耕还林的方针政策,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补助的标准不变。

从今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

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

【总页数】1页(P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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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J],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J],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J], ;
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文件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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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新政办[2011]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巩固建设成果,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国务院批准的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项目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生态效益优先,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二)坚持以人为本,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坚持因地制宜,遵循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林种、树种和造林方式,实行乔灌草相结合、人工造林和封育相结合;(四)坚持巩固成果、稳步推进,增强工程管理意识、提高工程质量;(五)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六)坚持依法推进退耕还林工程;(七)坚持地方政府负责制。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计划与改革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和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规划的编制,下达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工程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治区配套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自治区林业厅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全区退耕还林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林业部分)项目年度任务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农业部分)项目的年度任务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退耕还林相关水利设施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水土保持专项工程验收。

负责基本口粮田坡耕地水土综合治理工程。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加强退耕还林工程质量管理,严把种苗、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关键环节,实行造林全过程质量管理。

江西省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公布日期】2002.11.25•【字号】•【施行日期】200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江西省关于严格执行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区)粮食局:最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退耕还林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了调查和通报。

主要情况有:1、伪造退耕还林证。

2、冒领、变卖退耕还林粮食。

3、随意调整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

4、违反国家规定,以钱抵粮,随意抵扣各项扣税费。

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指示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委已对部分乡、村负责人及县粮食局负责人分别给予了党纪、政纪和免除领导职务的处分。

我省开展退耕还林工作以来,各级粮食部门充分认识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工作,事关大局,事关人民。

因此,各地领导重视,行动迅速,措施具体,工作扎实,两年来的粮食补助组织、实施工作成效显著,在执行国家政策方面情况是好的。

但是,随着退耕还林工作全面推开和深入,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严肃国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做好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工作的认识内蒙古凉城县退耕还林工作中所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虽发生在外省,且是局部、个别地方,但造成的政治影响很坏,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也极容易造成国家对粮食部门的不信任、不放心。

希望各级粮食部门通过凉城事件吸取教训,引起警惕,以此为鉴,教育广大粮食干部职工诚实守纪。

把党中央、国务院这项合乎发展,顺乎民心的德政工程搞好。

二、严肃供应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党中央、国务院下达的一系列关于退耕还林工作的政策规定,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具体操作上,各级粮食部门必须按照《江西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供应管理办法》(赣粮调[2002]6号)执行,严禁任何变通做法。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历史背景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长期以来,由于人口增加等原因,长江、黄河上中游地区毁林毁草开垦种粮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样虽然增加了一些粮食,但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全国森林数量和质量不断下降,林草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恶化,1998 年爆发的特大洪灾和2000—2002 年的特大沙尘风暴,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

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切实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状况,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延安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全市水土流失面积2.9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78.4%。

”吴起县位于延安市西北部,地处毛乌素沙漠南缘,属黄土高原梁状丘陵沟壑区,曾是黄河中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县份之一。

吴起县从1998年开始就实施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全国退耕还林第一县。

”1998年8月,洪水刚刚退去。

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来到陕北,站在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聚财山山顶,就退耕还林作出重要指示。

退耕还林的行动从这里发起,并迅速走向了全国。

退耕还林工程1999 年先在四川、陕西、甘肃3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00 年试点范围扩大到云南、贵州、重庆、湖北、山西、河南、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等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 年又将广西、辽宁、江西 3 个省、自治区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试点范围。

2006 年 6月,湖南、河北、吉林、黑龙江也纳入试点范围,至此,退耕还林工程试点范围涉及中西部地区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24 个县。

退耕还林的政策1.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范围: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11.06•【文号】财农[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11月6日财农[2002]156号)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我们制定了《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现金补助)的管理,提高现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工程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金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退耕农户退耕后维持医疗、教育、日常生活等必要开支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

现金补助年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1999~2001年还草补助年限按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条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当年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工程进度、现金补助预算安排等方面的内容。

中央直属实施单位向中央财政申请现金补助,由中央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任务,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申报。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现金补助,由财政部根据退耕还林计划任务落实情况、工程进展情况和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并下拨省级财政部门。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标准
退耕还林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粮食补助:根据流域不同,补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0斤粮食;而在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300斤粮食。

2. 现金补助: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3. 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4. 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荒沙造林补助:只补助种苗和造林费,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退耕还林政策还遵循以下原则:
1.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2. 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3. 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4. 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5. 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具体实施退耕还林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如有更多问题,建议查阅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如今,全球变暖、气候变化、灾害频发等环境问题日益严峻,“退耕还林、还草”作为绿色发展战略,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重视和强烈支持。

退耕还林不仅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将农村发展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挂钩的有效手段。

此外,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也是中国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有效措施,有助于加快推进农业结构优化,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

二、实施主体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由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县政府共同实施。

主管部门是国家林业局,负责实施国家级的补助政策;省林业厅则负责实施省级的补助政策;县林业局负责实施县级的补助政策。

三、补助内容(1)归还土地补偿政府将退耕还林”的耕地,视其植被类型和质量,按比例给予农户土地补偿,以缓解农户因“退耕还林”而损失的生活和发展资金。

(2)技术指导补助县林业局将积极开展“退耕还林”的技术指导,提供科学的养护管理技术和促进植物生长的技术。

为有效衔接“退耕还林”,林业局免费提供技术指导,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3)树木补偿在实施“退耕还林”时,需要4000~5000株树木来种植森林,为此,政府将给予农户一定数量的树木资源补偿,以缓解农户因“退耕还林”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四、实施过程开展“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的实施前,政府首先负责统筹协调和宣传,并与有关人员开展深入的沟通;其次,政府需要对植被类型和质量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研究,制定细致的补助政策;然后,政府要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的作用,将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列入农户借贷项目;继而,政府要对农户进行规范的技术指导;最后,政府要对实施“退耕还林”的结果进行评价。

五、责任落实实施“退耕还林”补助政策,要各级政府下足功夫,完善补助政策,搞好财政安排,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同时,要加强管理有效期,分步实施,形成乡村“退耕还林”常态化管理制度;同时,各级政府还要注重强化社会监督,做到有压力才有效率;同时,要积极推动全社会参与“退耕还林”,共同建设绿色家园。

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为了有效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作,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发放对象。

1.符合国家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规定的农户,包括有退耕还林还草合同的农户和无法耕种的农户。

2.符合国家规定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标准的农户。

二、发放标准。

1.按照国家规定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资金发放。

2.根据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工程类型,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确保资金发放的公平合理。

三、发放程序。

1.农户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退耕还林还草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等。

2.由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进行资金发放。

3.资金发放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到位。

四、发放监督。

1.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2.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发放的公开透明。

五、发放效果。

1.加强资金使用效果评估,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确保资金使用效果最大化。

六、发放保障。

1.建立健全资金发放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发放。

2.加强资金发放宣传,提高农户对政策的认知和理解,确保资金发放顺利进行。

七、发放总结。

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落实资金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地生根,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以上即为退耕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认真执行,确保资金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收入做出积极贡献。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

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实施办法(2009年11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和《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技术操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财政对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退耕农户所给予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和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兑现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强退耕还林政策的宣传。

同时,公开咨询电话,为退耕农户提供退耕还林政策服务。

第二章补助标准与年限第五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14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资金210元;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标准为:黄河和海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六条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退耕地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限:自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次年起算,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一、前一轮退耕还林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即:1999年——2003年为第一个阶段: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若干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2〕9号)中明确规定“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每年补助现金20元。

钱粮补助年限还经济林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

这一阶段实行的是粮食实物加现金补助的办法。

2004——2007年为第二个阶段: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补助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24号)明确规定“在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完善补助办法。

从2004年起,省对市州将原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

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口粮、原粮)补助现金0.7元”。

这一阶段实行粮食折算为现金每亩每年210元,另加每亩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即总计230元的补助办法。

2008年至今为第三个阶段: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明确“国家政策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

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这一阶段即针对原补助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期则按每亩每年总计125元的标准直补给退耕农户。

第二轮国家对退耕还林补助总的标准没有变化,为集中力量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在第二轮补助期限中,中央财政按每亩每年105元的标准统筹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含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每亩补助800元,省财政分两次下达给工程县(市、区),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含种苗种草费12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两年多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地区认真开展了退耕还林的试点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得力,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取得了一定经验。

实践证明,党中央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政策措施是完全正确的,深得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是加强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贫困山区农民脱贫治富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对退耕还林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对确保退耕还林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

但是,在试点期间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些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完善。

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现就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作出如下规定:一、退耕还林必须遵循的原则(一)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林业补贴政策和标准

林业补贴政策和标准

林业补贴政策和标准林业补贴政策和标准国家林业方面的资金共分为林业产业发展支出、森林资源管护支出、森林资源培育支出、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国有林场改革支出五大类,其中与我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的,主要为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和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一、森林资源培育支出(一)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相关政策: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制(繁)种基地项目申报主体:院所、企业项目要求:主要是果树种苗(含砧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

果树区域性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茶树无性系种苗繁育基地要求500亩以上。

项目补贴:600万。

农业综合开发良种繁育项目项目范围:苹果、柑橘、梨、葡萄、茶叶等。

项目要求:省级苗木繁育的主导企业,优先扶持合作社。

项目补贴:中央财政资金规模为500万元。

(二)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往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

(三)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选文档】

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精选文档】甘肃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还林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还林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一)长江流域。

包括陇南市所属的八县一区、天水市所属的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所属的舟曲县、迭部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二)黄河流域。

全省除长江流域的陇南市八县一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南州舟曲县、迭部县以外的其它73个县(市、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三)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还林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上述补助标准仅适用于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的第二轮补助资金。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财政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下达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第六条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经省市联合检查验收及县级自查验收合格的面积兑现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具体验收办法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林还字〔2003〕12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2004年—2007年(含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组织核查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结果,逐年核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20XX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条例第四章资金和粮食补助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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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一)政策解读
国家于1999年开始试点,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

我省在经过2000年和2001年在大安市、敦化市进行退耕还林试点后,于2002年全面启动退耕还林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规定: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保证退耕还林健康顺利进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

通知规定:“从今年(2004年)起,原则上将向退耕户补助的粮食改为现金补助。

中央按每公斤粮食(原粮)140元计算,包干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具体补助标准和兑现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此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补现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明电〔2004〕3号),通知规定:“从2004年起,我省将向退耕户补助粮食实物改为补助现金”,“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的具体标准为每斤粮食
补助068元”。

这样,国家按每亩140元下拨粮食补助资金,我省按每亩136元标准下拨,每亩留4元,用作省级以丰补歉资金,现存于“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标准一直没变。

(二)政策问答
1、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粮食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千克。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按每公斤14元折价计算。

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

2、退耕还林补助年限是多少?
粮食和现金的补助年限,退耕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市场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按8年计算。

3、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是否还继续给予补助?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文件规定: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的生活困难。

4、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标准是什么?
补助标准为: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

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5、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现金补助期满后,继续补助期限是多少?
继续补助期为:退耕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6、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如何发放?
粮食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入我省“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

市县财政局在同级农发行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在当地金融部门开设“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

省财政通过“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对市县“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拨付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市县对乡镇也是通过专户拨付粮食补助资金。

乡镇财政所、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公示后,将现金直接发放到退耕农户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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