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进冀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建安〔2014〕16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进冀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一)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四)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的通知(冀建质〔2012〕24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加强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素质,确保监理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目前全省监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管(一)严格人员资格条件1、严格注册人员的数量各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注册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注册资格、工作年限或职称。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数量的人次,按照部颁规定人数配备表执行,但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次不得超过2个。
注册造价师单独计算,不得同时计入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同时具有多项专业资质的,注册造价师的数量要求按专业资质数量累计计算。
2、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监理企业必须确保注册人员到岗到位,严格禁止人证分离,注册人员应做到:经在建设系统各专业行政审批系统查证,未在其他企业资质申报中具名或任职;在该监理企业注册后,连续担任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任职务;在该企业注册后,按月获得酬金;在现场监督检查中,能够到位接受当面核对并提供相应证件原件。
注册人员人证分离一经查实,对监理企业按照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严肃处理。
(二)具备满足监理工作需求的工作场所1、办公场地。
监理企业应当拥有固定的,能够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工作场所。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_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_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摘要: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三)进冀建筑业企业和进冀施工人员基本情况;,(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资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冀企业的市场行为、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进行检查不知道你对河北省进冀建筑业第一条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河北省建筑第二条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第六条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四)企业营业执照;(五)企业资质证书;(六)企业(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相关推荐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精选7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筑企业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1一、总则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并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目标措施(一)目标杜绝重大因工责任安全事故和因公死亡事故,降低安全负伤频率,确保职工年负伤频率控制在7‰以内,争创更多的省、市级安全生产文明工地。
(二)措施1、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网络体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标本兼治,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经常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搞好新工人和日常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杜绝违章作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分包队伍和特殊工种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水平,杜绝违章作业和无证上岗。
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用多种手段普及安全生产的知识。
3、以“三标准、六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评价标准。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拆除安全技术规范)为依据,以《建设部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为尺度,加强项目部施工环节的安全控制、监督、检查、督促工作。
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项目有关人员对工地的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坚持每月的安全生产月检制度。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
河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依法需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变更,应当经施工图审查负责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企业提出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当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有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并出具认可文件;(七)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5•【字号】冀建市[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建市〔2014〕27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转发你们,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545号)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政策学习宣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要熟练掌握各种违法行违规行为的认定和执法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工程建设企业进行政策宣贯,使其充分认识《办法》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危害,自觉增强守法经营意识。
二、组织企业自查自纠。
各建设企业要按照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2014年11底前,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存在《办法》中各类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
企业自查自纠查出的问题且能够在2014年11月底前纠正的,可以不予以追究或从轻处罚。
三、定期开展项目排查。
各地要建立项目排查制度,重点关注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群众举报项目和存在问题企业的其他项目。
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以及2014年10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存在《办法》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查处。
2014年12月15日前,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要向我厅专项治理办报送2014年当地项目排查和问题查处情况。
河北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备案管理办法一、引言备案是指为了管理和监督特定行为或事项而进行的登记、记录或申报等程序。
在河北省,备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规范各类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对河北省备案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深入探讨其内容和意义。
二、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各种行为和事项也不断涌现。
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政府对于一些特定行为或事项的备案申报提出了要求。
河北省备案管理办法就是针对这一需求而制定的法规。
三、适用范围河北备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无论是政府机关、企业团体还是个人行为,只要符合备案的条件,就需要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备案申报。
四、备案的种类和内容根据河北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可以分为多个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企业备案:企业在设立、分立、合并、更名等情况下,需要进行备案申报;2. 项目备案: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和完成,需要进行备案申报;3. 活动备案:各类社会活动、会议、展览等需要进行备案申报;4. 人员备案:人员变动、职业资格等需要进行备案申报。
具体备案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备案事项的描述、相关证明材料等。
备案申报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内容。
五、备案的程序和要求根据河北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备案申请:申请人需要填写备案申请表格,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2. 材料审查:相关行政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准确;3. 备案登记:经审核通过的备案申请将登记在备案系统中,申请人可以查询备案结果;4. 监督检查:备案行为需要接受相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合规性和规范性。
此外,河北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申报的时间要求、申请费用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六、意义和影响河北备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河北省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备案管理,可以规范各类行为,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单项投标备案办理流程
外省进冀施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注意事项及方法一、请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安()号文件规定,外省进冀企业应先到省厅办理《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书》,网上和书面两种程序都要办理。
省厅行政大厅窗口:电话和联系人:张素婷—()二、外省进冀企业在办理了省厅《市场进入备案书》后,按照《单项投标备案申请表》要求,首先要在网上办理投标备案,具体操作详见第四条。
三、请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冀建市〔〕号文件,提供:、在河北省的具体办公场所的有关资料;、在河北省厅已备案的人员请示;、在河北分支机构的有关信息资料。
说明:以上三项资料已在省厅网上上传的,请下载打印一套,装订在卷宗里。
(省厅文件和号两个文件在省厅网站或百度里直接输入均可查阅、下载)。
四、按省厅()号文件,办理《单项投标备案申请表》具体操作如下:.系统登录登陆河北建设网“”,点击“网上办事大厅”,在“事项分类”中找到“市场处”菜单并点进入,出现的列表中找到“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一项,点击“在线申报”,并进入系统主页面,在用户登录处输入已开通的企业登录信息,用户名为企业注册时填写的组织机构代码,格式如,默认密码为,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进入后请修改密码。
.事项申请点击右上方的事项申请进入页面,用户可以选择任意事项进行申报,在事项申请页面点击“企业点击进冀建筑业企业项目投标备案”,弹出申报向导页面。
第一步:申报材料录入【功能】主要是在操作区录入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点击左侧“企业基本信息”,已完成“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的,这部分不需要再填。
拟投标项目基本情况:如实填写完毕后,上传投标邀请函或者招标公告、法人项目授权委托书内容、近期诚信“三无”证明等扫描件。
拟承包工程项目经理:录入建造师信息后,上传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资格证书扫描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冀建法[2009]201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冀建法〔2009〕20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有关建设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打造服务型政府,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按照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持续优化城市化发展环境,加强立法后评估的部署要求,我厅对2000年以来颁发的307件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对不符合当前新形势要求、不利于科学发展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意见。
经2009年3月31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及调整对象已消失的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1〕29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是勘察设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不断提高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现就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认定管理(一)审查人员配置应符合标准齐全到位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允许审查机构中建筑、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可各有1人超过65岁,但不能超过70岁(荣获国家和省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可不超过75岁),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人员和兼职审查人员。
专职审查人员是指仅受聘于审查机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兼职审查人员是指从本审查机构以外单位聘用的非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技术人员。
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只能为其所从业审查机构所依托勘察设计单位的人员,并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审查人员只能在一家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3、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且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量的1/2。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冀建办工〔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的通知冀建办工〔2018〕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3号)要求,现就做好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省外进冀建筑企业数据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平台应用(一)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加强大数据共享应用,进一步完善省平台功能,将省外进冀建筑企业与本省建筑企业一并纳入省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直接通过省平台采集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
(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指导和服务建筑市场有关主体及时通过省平台录入、查询相关信息和办理企业资质资格、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业务。
(三)建筑企业是指取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信息应在全国平台可查询。
二、企业基本信息录入方面(一)省外进冀建筑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施工企业)、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冀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二)简化省外进冀建筑企业信息录入方式,企业资质信息均为读取全国平台企业数据库的结果信息,由企业自行核对确认后通过省平台下载,省平台无修改权限。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18
•【字号】冀政办[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保留的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
和备案项目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2009〕4号2009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已经2009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05•【字号】冀建市[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建市〔2013〕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现将《2013年全省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5日2013年全省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深入落实提质增效、科技兴业和走出去三大战略,推动从建筑业大省向强省的转变;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市场准入清出机制,以建筑市场监管的政务诚信,带动建筑业企业的商务诚信和工程建设领域的社会诚信,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工作目标2013年,全省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目标是:--建筑业争取实现总产值5000亿元,比去年增长11%,实现增加值1750亿元,增长12.9%。
--一级以上企业完成产值占65%以上,其中20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各3家,50亿元以上的15家。
--建筑劳务输出100万人次以上,实现产值1200亿元。
--全省在建项目建筑劳务实名制覆盖率达到70%以上,其中现场项目经理等人员达到85%以上。
--在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实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全覆盖。
--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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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冀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统一管理,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线路管道、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铁路、交通、水利等施工经营活动的进冀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进冀施工企业,系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施工企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驻地不在河北省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各设区市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注册备案登记
第四条进冀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进冀注册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不得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揽工程施工任务。
一个企业(法人单位)只能办理一个备案登记证。
第五条进冀施工企业进冀备案分单项工程备案和企业年度备案两种。
在冀没有工程业绩的只能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在冀有施工业绩和固定办公场所且在安全、质量、市场行为未出现事故和违纪行为的,可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企业年度备案。
第六条进冀注册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冀介绍信;
(二)建设单位邀请函;
(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六)拟进冀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上岗证书、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书。
第七条进冀施工企业办理单项注册备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上述第六条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并填写"企业进冀申请表",到拟进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建设厅对进冀资料复核合格后,核发进冀施工企业备案证或单项工程注册备案证。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上、中、下旬分三次集中办理进冀企业登记备案。
第三章队伍管理
第八条外埠进冀企业一经注册备案,就视同为我省企业,其依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保护。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进冀施工企业视同本地企业同样对待,定期进行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规范标准的培训。
第十条进冀施工企业应接受当地和进入地省市建设行政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稽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进冀施工企业要按建设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对职工进行培训,保证职工执业安全和专业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年度注册企业一次性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下列企业取消进冀资格:
(一)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未办理进冀注册和招投标手续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发生重大刑事案;
(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
(五)出卖、转让注册登记证;
第十三条进冀施工企业发生治安责任事故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除取消进冀资格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冀企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