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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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总结
全书的结构脉络大概可以归结为三个简单的问题,分别是: 一、 政府来源是什么 二、 政府的来源不是什么 三、 政府应该应当怎样运作 洛克首先是预设一个自然状态作为开端,然后人类总体上有个 从自然状态转入政治社会的过程性论证(正是自然状态存在的 几个致命缺陷,正是人类惧怕被迫无休止地出于战争状态,迫 使人类必须要走向政治社会的联合),最后在政治社会形成的 基础上政府与国家被组织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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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论暴政
暴政 洛克赋予了暴政以全新的定义。中世纪时期对暴政定义复 杂多样,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础,洛克的定义非常简明: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 洛克赋予人民用暴力反抗暴政的权力。洛克阐述了一种自 然权利学说和法治国家学说,因此他可以明确赋予人民反 抗暴政的权力,而这个权力是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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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论特权
特权 “人民之许可他们的统治者,在法律没有规定的场合,按 照他们的自由抉择来办理一些事情,甚至于有时候可以和 明文规定相抵触,来为公众谋福利”。 正当性 特权的基础在于“为公众谋福利”。一个自由社会不仅需 要法律内的静态秩序,也需要法律外的动态秩序。一个自 由社会不仅需要所有人与所有政府机构依法办事,也需要 在特殊时刻采取政治行动。 必要性 首先是为了公共福利,而不是为了私人利益。其次特权的 最终目的是为了恢复常态的法治秩序,而不是为了将国家 带入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或行政权独大的专制独裁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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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立法权滥用问题 立法权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因而当它背离其委托目的 的时候,社会就获得了一种远处的最高权力来重新组织立 法权的归属。换句话说,立法权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 情况下都是最高权力。 立法权与执行权相互制衡 从权力序列来讲,立法权高于执行权,执行权必须严格地 执行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这是立法权对执行权的制约。 议会的召开对立法权又有制约作用。国王在极少数情况下 享有“最高执行权”,可自行召开与解散议会,其目的是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人民的福祉 执行机关在实际情况发生重大的 变化的时候。享有一种 改变选举法的权力。这种权力的正当性来自人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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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总结
洛克的观点: 1. 政府的唯一合法性目的在于保护公民财产。 2. 政府理想的组织形式应该是三权分立式。 洛克的分权在思想史的若干方面都有重大的开端影响 作用,权力的分权制衡思想尽管已经在先贤(柏拉图、亚 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等人)讨论的混合政体时若隐若现, 但在洛克这里的确是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孟德斯 鸠的分权学说无疑得益于洛克思想的影响,现行的美国联 邦政体的建立(无论是横向分权还是纵向分权)思想核心 仍然是洛克在此“明确发端”的分权思想,尽管直到孟德 斯鸠才明确表达出来“只有权力才能限制权力”,而不是 考虑废止权力。
约翰·洛克:政府论 下篇
第十章——第十九章
戴宇辰 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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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概括
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第十四章 论特权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第十六章 论征服 第十七章 论篡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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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论征服
征服的正当性 征服是权力获得的一种特殊方式,征服并不一定是不正 当的,而且征服还可以为征服者带来某种有限的权力,或 者是创造一个获得统治的机会 即使正义战争的征服也“不等于建立任何政府”。洛克 认为,征服仅仅是拆除了旧的房屋,但是为了重建新屋, 建立新的国家,必须要取得人民的同意。也就是说,征服 发生后,新的国家必须要基于人民的自愿选择才具有正当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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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执行权 执行权是“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 有效的法律”。由于立法机构不可常设,所以需要一个常 设的执行权来执行法律。由此可见,执行权的功能是协助 和补充立法权的实现。 对外权 关于政府机构处理战争、联盟和条约,以及与其他国家之 间的对外关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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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人民革命学说 人民享有革命权。由于政府是受人民的委托来保护所有人 的权利,因此当政府违背委托、滥用权力的时候,人民自 然有权将其推翻。主要看来,其一,人民享有废除国王的 权利,或者说人民拥有革命的权利。其二,人民可以重新 设定国王及相关宪政制度,或者说人民拥有建国的权利。 政府的解体和社会的解体 人民及时而明智的反抗是防止自由政体沦为暴政、防止国 家彻底解体的必要措施,政府的解体不等于社会的解体。 在政府解体后,社会仍然能够做出一致的行动,重建政府。 革命是人民的一种选择,但它取决于人民的政治知识和政 治能力。人民必须具备特定的品质,只有当一个国家在平 时能够成功培养出这种人民的时候,这些公民才能够在危 机时刻承担其民族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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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到第十二章 围绕着国家的建立而展开。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国家 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 洛克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他不否 认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权的实施,表现出 其关于民主意义的局限所在。同时,立法的范围被限定在 “自然法”的限度之内。 洛克要求法律应该被当做一种确定,稳定,公开的行为 准则。而为保障其正确被运用和实施,就需要对法律加以 限制,这就引出了洛克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分权”理 论: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 权统归人民,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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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 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 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国家的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 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 特权当中,洛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机关是能够实现 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但特权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公众福利的 基础之上。 父权的论述中,洛克承认父权享有的自然统治,但不能 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 政治权力的论述中,洛克认为它起源于契约,基于同意, 是一种出让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交由社会共同处理的 权力。 专制权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权的丧失。”是一种 需要加以抵制的并且不被社会所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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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 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 和最后政府的解体。洛克否认不义战争的征服者能够拥有 使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因为从不义的战争状态开始, “双方都已经放弃了他们各自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 篡夺和暴政主要是国家内部产生的败坏。通过对篡夺和 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结论:1.统治者的确立应基 于法律指定(人民认可);2.专制政府必然为人民察觉且 加以推翻。 在前三章的分论后,洛克总结了政府解体的种种要素, 重申了拟定社会契约的观点,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 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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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权力和专制权力
不同权力的区分 洛克强调需要弄清楚不同“权力彼此之间的区别”。这些 不同的权力最主要的就是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洛克认为专制权力是一种对他人财产(包括人身与财物) 的绝对的、专断的权力。专制权力就是政治权力的对立面。 专制君主行使专制权力,因此他是“野兽或毒虫”,放弃 了“理性所启示的和平道路”,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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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立法权的最高性 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权力是政治社会掌握的有 暴力保障的社会的立法权。由于社会立法权的独特属性, 它的落实只能产生出“政府立法权”这一种权力。社会立 法权是社会且与的唯一产物,政府立法权是政治社会的社 会立法权的落实。因此所有政府权力与政府-臣民之间的关 系都来自于立法权,也正因为如此,这个立法权是最高的 权力。 立法权的有限性 洛克提出法治学说,法治意味着所有类型的政府权力都不 是无限的专断的权力,所有政府机构都必须服从法律。进 而,立法权本身存在界限。社会的立法权到政府的立法权 转换意味着一种人民的“委托”(trust),政府主要是接 受委托的主管人,所以政府的立法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例 如它对人民的声明财产不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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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其实就是政体,指统治方式或者政治权力的组织 形式。简单的讲就是由谁通过什么方式为共同体作出最高 决策。洛克将国家形式分为民主制、君主制、寡头制和混 合制。 广义的立法权 洛克从社会的立法权角度重新说明了政治权力的统一属性。 并依此为基础界定了不同政府权力与不同的政府机构。它 将混合整体中的“民主”这一个要素作为基础,摧毁了混 合整体以及其背后的阶层划分做法。 洛克认为国家的是指是自然法为基础的“立法权”,而不 是共同意识为基础的主权。立法权具有形式上与内容上特 定的内容,所以它不是一种人格化的权利。避免了霍布斯 的绝对主权学说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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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论篡夺
篡夺者 篡夺者是非法夺取王权的人。
洛克认为篡夺者是不合法的。表面上看,通过这种方式上 台的统治者破坏了国家关于如何选择统治者的基本法(这 种基本法规定的可能是世袭君主制,也可能是其他制度), 但从根本上看,篡夺者不具有合法性是因为他没有获得人 民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