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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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警察 学 院, 湖南
长沙
40 3 ) 118
摘 要 : 异议 登记 是 为阻却登记 公信 力 而设的一种 预 防措 施 , 不动 产登 记 中不 可缺 少的制度 。 国现 是 我 行 的物权 立 法 虽然规 定 了异议 登记 制度 , 仍 然存在 不 够完善之 处 。 但 应在借 鉴 国外 法律 资源 的基 础上 , 从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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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0 10 — 0 2 1- 6 1 作者简介 :王志红( 95 )女 , 17 一 , 湖南洞 口人 , 湖南警察学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 民商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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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 1 年 8月 01
要 与 日本 民法 不采 登 记 公 信力 之 制 度 ,而设 有 保 护 异议 登记 后 , 一方 面 登记 的公示 作 用 将会 减 弱 , 至 甚 第 三 人 之规 定 有关 ,这 正 与德 国 民法正 相 反 。在 台 权 利 设定 和移 转 的登 记 因 为异 议登 记 的存 在 而降 低 湾 , 土地 登 记 规则 ” 9 第一 款 规 定 :因登 记 了其 应有 的价 值 ; 一方 面 , 会使 已经 登 记 的权 利 旧“ 第 7条 “ 另 将 原 因之 无效 或 撤 销 ,提 起诉 讼 时 ,得 申请 为异 议 登 的效 力 很 难 确定 , 实 践 中也 难 以操 作 。 [ 而 赞 同 在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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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 登记 是物权法 中的一 项十分重 要的制度 , 同意 的法 院的判 决文 书等 , 以完 成更 正 登记 , 往 所 往 为各国立法所规定。 在不动产登记中, 异议登记是不可 需 要较 长 的时间 。而在进 行更正 登记 前 , 第 三人受 如 缺少的制度。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 , 0 年颁布的《 让 , 2 7 0 物 受损 者主要 是权利 人 。为 了防止真 正 的权利人 遭 权法》 及随后颁布的《 土地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受损害,于是确立了击破登记的公信力的一种辅助 均对异议登记制度加 以规定 ,但 还存在诸多不够完善 手 段 即异议 登记 。此 种登 记 的效果 是 使 现实 登记 的 的地方 ,缺乏可操作性 。本 文将从 异议登记的渊源入 权 利人 不能 按照登 记 的 内容 行 使权 利 。 目的在于 避 手, 着重就异议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效力及其限制 免为更正登记前因登记 的公信力而使异议登记权利 等方面如何完善我国异议登记制度作粗浅的探讨。 人受损害, 此外 , 异议登记还可中止登记取得时效的 异 议登记 的渊 源 进行 。由此可见 , 异议 登记 的 目的在于 对抗 现实登 记 所 谓异 议登 记 是对 不动 产 登记 的正 确性 有异 议 的权 利 的正确 性 ,即 中止不 动 产登 记权 利 的正确性 而提起的登记 。 该制度最早为普鲁士法所创立 , 后为 推定效力及公信力 ,是为阻却登记公信力而设 的一 德 国、 日本 等 国民事 立法 所采 纳 。在 德 国 民法 典 中 , 种预防措施 , 以排除第三人的公信力利益。[ 借 3 ] 该制 异 议登 记 又称异 议抗 辩 登记 ,是 因登 记 原 因的无 效 度规 定在《 国民法典》 89条 。 德 第 9 或撤销之物的请求权 ( 因登记人员 的过失而为错 或 《 国民法典》 8 9 德 第 9 条第 1 款规定 :在第 84 “ 9 误 登记 的场 合 ) 而提 起 登记 、 销 或 回复 之诉 时 , 涂 对 条规 定 的情 况下 ,可 将对 土 地登 记簿 的正 确性 提 出 于既有 物权所 为之异议登 记 , 有阻止公 信力 之效力 o] 的异议进行登记。 第 2 [ - ” 款规定 :上述登记根据临时 “ 亦 即德 国学者 沃 尔夫认 为的 ,对不 动 产亦 可善 意取 处分或者因土地登记簿中的更正涉及其权利的人 的 得, 但若异议登记在权利取得之前 已经进行 , 即使该 同意 而进行 。为 了发布临 时处分 命令 , 无需 证实 异议 权 利 已经 取得 了登记 申请 ,异 议也 可 阻却权 利 的善 提 出人 的权利 已受 到危害 。” 日本 和我 国台湾地 区的 意取得。圆反之 , 若异议为不正当 , 其后之处分仍属 有关立法上也有相似的规定。如 日 《 本 不动产登记 有效, 因登记 的公 信力不 受 阻断 。 法 》 中设 有 与德 国法上 的异 议 登记 相类 似 的预告 登 具 体 而言 , 在德 国法 中 , 土地登 记簿 册所 记 载 的 记制度。 该法第 3 条规定 :预告登记 , “ 因登记原因之 权 利关 系 , 真实 的权 利状态 不 一致 时 , 与 因登 记簿 册 无效 或撤 销 , 而提起 登记 之 涂 销或 回复 之 诉 时为 之 。 的记载 具有 公 信力 ,所 以有 损 害真 正 的权利 人 的利 但 因登记 之撤 销而 提 出之诉 讼 ,以其 撤 销可 对抗 善 益 的危 险 。 此时真 正 的权利 人 , 故 可以请求更 正 土地 意第 三人者 为 限。”值 得注 意的是 , 日本 法上 的预 告 登 记簿 册 的记载 , 为更 正登 记 。但 进行 更正 登记 。 登记之 目的 ,在于保护第三人而非保护预告登记权 称 因需 要 获得有 关 利 害关 系人 的 同意 ,或 者有 替代该 利人 , 这有 别 于德 国 民法 之异 议 登记 。究 其 原 因 , 主
议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异议登记 的效力及限制等方面加 以修改, 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 , 并具有可操作性 的异议登 记 制度 。
关键 词 : 记 公信 力 ; 易安全 ; 登 交 异议登 记 ;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 号 : 9 23 D 2 .8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5 1 4 ( 0 )4 0 0 — 4 2 9 — 0 2 1 0 — 12 0 1 1
2 1 年 8月 01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
湖南警察学 院学报
J u a fHu a P l eAc d my o r lo n n oi a e n c
Au . g 2011 V0 . NO 4 123 .
第2卷 3
第 4期
完 善 我 国 异 议 登 记 制 度 的 法 律 思 考
王 志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