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进行陈述。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我的当事人坚决否认上述指控,并坚持认为他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以下是我为被告提出的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 扰乱金融秩序。
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 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我的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活动,也没有对外吸收任何存款。
他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提供咨询服务,并未涉及金融业务。
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我的当事人并未吸收任何公众存款。
他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基于客户的自愿支付,而非吸收存款。
此外,他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扰乱金融秩序
我的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金融活动,他的业务活动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任何影响。
因此,他的行为也不构成扰乱金融秩序。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并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他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
谢谢。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您的职业]
[日期]。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的犯罪行为。
我国刑法对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数额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的,应当认定为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因此,对于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要根据涉案金额是否达到五十万元以上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二、非法目的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征。
即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正常的经济活动。
只有在明显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承诺高额利息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会以高额利息作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
因此,承诺高额利息也是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之一。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承诺的利息远高于正常的银行存款利率,以此来吸引公众存款,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组织标准。
在一些情况下,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会涉及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组织的情形。
对于这类情况,我国刑法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嫌组织、领导、参与非法集资组织,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其他立案标准。
除了上述几点立案标准外,还有一些其他情形也可能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如通过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吸收公众存款、通过非法集资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等。
总之,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危害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在立案时,要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的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进行认定,确保依法公正处理各类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维护国家金融秩序和经济安全。
非吸案件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非吸案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金融秩序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二)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的;(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的;(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其他行为。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1.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等;单位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非法集资企业、非法集资机构等。
2.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3.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2)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证券;(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外汇、黄金等金融业务活动;(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的无罪辩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述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或者使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罪行事实
我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我对此完全无辜。
以下是我辩词的关键点:
1. 缺乏违法意图:我作为一名合法的金融从业者,我从未有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在吸收公众存款时,我始终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合法操作。
2.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在吸收公众存款时,始终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我从未超越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吸收存款。
3. 数额较大的问题:指控中提到了数额较大的要求。
然而,我吸收的存款金额并不超过合理的范围,与我从事的金融业务相符。
我从未以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存款。
4. 证据不足:检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我的有罪。
他们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指控,仅凭猜测和假设。
根据法律原则,我应该被视为无罪。
辩护观点
基于上述事实和辩词要点,我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1. 我是合法从业者,从未有意违法。
2. 我遵循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未经批准吸收存款。
3. 存款金额并不超过合理范围,与我从事的金融业务相符。
4. 检方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我的有罪。
结论
根据以上辩词和辩护观点,我坚信自己无罪。
我从未有意违反法律,始终遵循规定进行合法操作。
我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此案,对我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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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日益突出,对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深入研究,探讨其相关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且具有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特征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等。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威胁。
2. 损害公众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高利贷、虚假宣传等行为,使公众遭受财产损失。
3. 危害社会稳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非法集资、传销等行为,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2. 犯罪行为:犯罪行为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3. 犯罪结果:犯罪结果表现为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防范与治理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应采取以下防范与治理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2. 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金融机构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加大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合力。
非法吸储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吸储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非法吸储案件的法律依据,以期为打击非法吸储行为提供法律支持。
二、非法吸储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关于非法吸储案件的最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根据犯罪数额、情节等因素,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将“扰乱金融秩序”改为“扰乱金融秩序或者损害国家利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吸储行为的危害性。
修正案还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非法吸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非法吸储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货币、购买外汇、买卖黄金或者进行其他金融业务。
违反该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关于合同的基本法律,其中对非法吸储行为中的合同关系进行了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内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
通过对该罪的深入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并为社会公众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识别与防范能力。
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金融领域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涉及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本文将从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等方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该罪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其中,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刑事责任。
(二)主观要件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利用虚假承诺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存款。
(三)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财产权益。
犯罪行为使大量公众的存款不能如期兑现,造成重大损失。
(四)客观要件该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同时,该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或造成一定后果。
四、司法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首先,应查明犯罪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应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中的其他条件;最后,根据犯罪情节、数额、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五、法律责任与预防措施(一)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包括罚金、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
同时,对单位犯罪的,应由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防措施为预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法规体系;二是提高公众金融知识水平,增强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意识;四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以非法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罪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有两个要素: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手段。
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指的是以不特定的人作为出资人,收受不特定的公众存款或者其他资金;而非法手段则指以欺骗、胁迫等手段,诱使他人将资金投入到自己的企业或其他经营性活动中。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属于重大案件,需要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吸收金额较大的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数量较多,人数较多;•骗取资金的手段巧妙、隐蔽,恶意较大;•应当返还公众存款或其他资金的,在被追赃前不予退还;等。
罪名与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认定后,将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罚。
其中,获利数量较小的犯罪行为可判处拘役或罚金,获利数量较大的犯罪行为可判处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监管与控制保障公众的金融利益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对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进行监管是必要的。
为此,我国设立了多种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加强监管,防范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此外,普通公众也应加强自我风险识别能力,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金融行业的了解和投资风险的防范。
比如,在向企业投资之前,要了解该企业的真实情况,查询相关证照、年报等公开信息,防止被企业骗取资金。
总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侵害公众利益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大量资金,给社会治理和金融市场带来很大的风险。
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仅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还包括公众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提升,加强对金融行业的了解和投资风险的防范等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说到量刑规则,其实大家应该都能够想到,这其实就是指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
就《刑法》中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来看,每一个都是有自己对应的量刑规则,那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规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人或者是特定人,如仅限于单位内部人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罪名的成立,需要具备一定的立案标准。
下面将从立案标准的角度对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分析。
首先,立案标准之一是吸收存款的行为要构成犯罪事实。
这就要求吸收存款的行为必须是实质性的,而非一般的商业活动。
具体而言,吸收存款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为人以非法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吸收的存款数额较大,涉及到公众利益;三是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非法吸收存款而仍然进行了吸收行为。
只有在这些特征齐备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事实,从而满足立案的要求。
其次,立案标准之二是吸收存款的行为需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这就要求吸收存款行为必须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和损害。
具体而言,吸收存款行为可能会导致存款人的利益受损,也可能会对整个金融秩序造成混乱,甚至引发金融风险。
因此,只有在吸收存款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吸收公众存款罪,满足立案的要求。
最后,立案标准之三是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吸收存款行为属实。
这就要求在立案过程中,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吸收存款行为属实。
具体而言,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存款人的证言、银行存款凭证、资金流向的调查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吸收存款行为属实的情况下,才能满足立案的要求。
综上所述,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吸收存款的行为构成犯罪事实、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以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吸收存款行为属实。
只有在这些立案标准齐备的情况下,才能对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案审查和起诉。
希望相关执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稳定和安全。
非法吸收公共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非法吸收公共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共罪属于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共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吸收公共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对非法吸收公共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不断完善。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应当依法进行,必须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一百七十六条: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非法吸收公共罪的客体要件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具体包括:(1)侵犯了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2)侵犯了公众的财产安全;(3)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要件非法吸收公共罪的客观要件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具体包括:(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公众对理财的日益关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高回报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为相关司法工作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金融犯罪,主要特点为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参与存款。
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
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和法律的完善,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也日益加大。
三、疑难问题之一:定罪标准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标准往往存在争议。
一是如何界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如何判断“高回报”等手段是否具有欺骗性。
在案件的审理中,对证据的收集、认定以及判决依据都存在较大争议。
此外,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认定该罪的定罪标准时存在差异,使得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疑难问题之二:量刑标准的适用在量刑过程中,如何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合理量刑也是一大难题。
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如何提高刑罚力度以示惩戒;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是否可以采取宽大处理政策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此外,对于涉及面广、涉及人数众多的案件,如何平衡各方利益、确保量刑公正也是一大挑战。
五、疑难问题之三:法律与金融监管的衔接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过程中,法律与金融监管的衔接问题也是一大难点。
一方面,法律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另一方面,法律应与金融监管政策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与金融监管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部分非法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六、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与建议:1. 完善定罪标准:明确“非法占有为目的”和“高回报”等手段的具体认定标准,确保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4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侵害公众财产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也在不断增加,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包括其定义、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危害及防范措施等。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一)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 主观方面: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众的财产权益。
4. 客观方面:犯罪人实施了未经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行为。
三、司法认定中的问题(一)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吸收”是定罪的关键。
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且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具体如何认定,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如何区分正常融资与非法吸收在金融领域,融资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然而,如何区分正常融资与非法吸收是一个难题。
一般来说,正常融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而非法吸收则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但具体如何区分,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一)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这可能导致资金流向不明,给金融市场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侵害公众财产权益由于行为人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能力和信用无法得到保障。
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
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
导读:刑法上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个人或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
一、非法集资罪判多少年刑法上没有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1.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1)若涉及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2)单位犯罪时,单位将受到罚金处罚,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按照前述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则规定了集资诈骗罪。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集资的处罚1.非法集资的处罚形式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具体的刑期和罚金数额取决于涉案金额的大小和情节的严重性。
2.对于较轻的罪行,可能只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而对于较重的罪行,除了罚金外,还需承担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责任。
3.如果涉及单位犯罪,单位本身也将面临罚金的处罚,同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处罚1.单位在非法集资犯罪中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刑法》的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3.除了单位本身需要支付罚金外,单位内部直接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种处罚形式旨在确保单位内部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损失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损失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二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三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原文地址:。
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认定
非法吸收存款罪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认定非法吸收存款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吸收存款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可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高额利息、以高额返还等方式进行,应综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情况。
吸收存款的数额: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一般应达到一定的标准,例如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具体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吸收存款的目的:非法吸收存款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如非法占有、挪用资金等,也有可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逃避债务等。
吸收存款的时间:非法吸收存款的时间一般应在较长时间内进行,以确保行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具体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在认定非法吸收存款罪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同时,应注意与其他类似罪行进行区分,如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等,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非吸案件法律难点(3篇)
第1篇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下简称“非吸”)案件日益增多,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法律难点众多。
本文将从非吸案件的定义、常见类型、法律难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非吸案件的定义非吸案件,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吸案件的常见类型1. 传统非吸案件:主要包括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
2. 网络非吸案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点。
3. 变相非吸案件: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投资计划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4. 企业非吸案件:一些企业为筹集资金,未经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三、非吸案件法律难点分析1. 非吸案件的定性问题非吸案件的定性是审理非吸案件的首要难点。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吸收存款的界限,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1)合法吸收存款与非法吸收存款的区别:合法吸收存款是指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吸收存款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是否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二是是否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特点;三是是否承诺高额回报;四是是否具有非法性。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投资计划等手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对于这类行为,如何认定其是否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从事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不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如果上述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非法手段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不得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必然影响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宏观监管,损害金融机构的信用,损害存款人的利益,扰乱金融秩序,最终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贷款需求的扩张,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已愈益突出,这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本法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后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惩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非法 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处罚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犯罪构成非法提高存款利率以非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来。
因而此种方式又可简称为“账面上有反映”方式。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
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
基于此,尽管世界各国的利率多由市场决定,央行也往往会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办法影响市场利率。
中国则不同,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
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中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变相提高利率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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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特征、认定及辩护指南目录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3)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4)(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 (5)1、采取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5)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6)(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 (8)(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 (9)(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 (9)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追诉标准 (11)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 (12)五、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5)(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 (15)(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其他相近罪名的区别 (17)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区别。
(17)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8)六、资深律师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有效的辩护 (19)(一)以是否具备犯罪主体资格进行无罪或罪轻辩护 (19)(二)根据犯罪数额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0)(三)根据资金用途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1)(四)根据犯罪对象无罪或罪轻辩护 (21)(五)以犯罪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2)(六)以其他法定理由或罪轻情节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23)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典型案例 (24)(一)“巨鑫联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亿主犯获刑10年 (24)(二)睿智房地产公司智万军、焦文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7-8年有期徒刑 (26)(三)鸿某蓝等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 (28)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31)(一)刑法 (31)(二)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31)(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32)(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34)(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8)(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41)(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 (42)(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42)(十)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47)(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利用庄园开发进行非法集资的紧急通知(银发〔1998〕509号) (48)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与集资诈骗犯罪一样,是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问题比较严重的新型犯罪,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管理制度。
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各种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多发,不少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员围广,给公民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政治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活动之所以比较突出,也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但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比较突出有很大关系,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吸收存款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
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公司、企业或个人为解决自身发展对资金产生的需求,在无法顺利通过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
尤其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日益凸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领域的犯罪一直是我国整顿和规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打击重点,刑法上也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虽然在量刑上要低于集资诈骗罪,但国家一直保持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实践中,不少有名的企业家因此陷入囹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模式)、犯罪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犯罪主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表现(行为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具体来说:1、采取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非法方式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包含两个含义:(1)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这种情形下,无论行为人是否直接或变相违反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等行为吸收存款,只要其设立未经批准,从事任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属非法行为。
(2)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采取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在此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非法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
如,根据《金融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十五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围、期限和最低限额;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首要特征,这也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合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关键之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修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上述四个方面的特征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主要特征,但由于实践中各种形式层出不穷,也给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带来很大困惑,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在第二条专门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秩序。
在市场经济社会,企业为发展采取融等行为本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也是企业发展所必须,融资形式也多种多样,但在我国,主要依赖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长期以来,企业间借款或企业向个人借款都不被允许,这也在客观上束缚了企业发展。
虽然近年来国家逐渐放松了这一管制,但企业从总体上融资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企业借款仍主要依赖于银行,国家仍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着国家金融秩序,存贷款业务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专有权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往往采取高利率、高回报的手段,破坏了当前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不利于国家对社会资金的掌控和社会建设,甚至影响货币的稳定。
同时,与专业银行相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在专业管理和风险管控上明显差得多,很容易导致资金产生风险,从而使广大群众受到损失,甚至血本无归,进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公众的存款,包括个人和单位,如果是向特定的个人吸收存款,则不构成本罪。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主观动机)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行为,但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