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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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及时归档和妥善保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县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完整、准确、系统。
第三条基本农田档案资料包括:
(一)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
1、县、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2、基本农田保护登记表、统计表、汇总表;
3、基本农田保护分幅度(1:1万)、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1:10万)
4、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原始资料;
5、与市政府及乡镇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6、基本农田保护标牌登记表;
7、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制度、措施、会议纪要、记录、检查情况;
8、与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其它文件等资料。
(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档案资料
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文字资料及影像资料、电子文档。
第四条县国土资源局设置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室,安排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借阅等日常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人员按本制度的规定,按年度,分门别类立卷整理归楼。
第五条建立健全日常归档制度。经办人员对处理完毕后应归档的资料及时交档案员统一归档。
第六条凡归档的文字材料,要做到字迹清晰纸质优良,签署完备,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复写纸书写。
第七条凡归档的影像资料、电子文档在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之后再归档。
第八条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凡借阅档案的,必须爱护档案,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查阅档案一般在阅档室查阅档案,特殊情况要借出的,需经领导批准办理借档手续,并限期归还。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档案工作人员对所保管的档案必须严格保守机密和安全,严格遵守档案工作规定,做到手续齐全,不发生差错和档案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