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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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1 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

众所周知,在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作为其主要的继承国,其社会性质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根据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俄罗斯在经济上开始实行私有制与其他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并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上实行多元化和多党制,建立主权的、民主的、社会的和法制的国家并且实行了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与这种经济、政治的变化相适应,俄罗斯的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和基本人权原则,并且用执行权取代了国家管理的概念。我认为这是俄罗斯行政法逻辑起点的转变,即将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独立,这是以往苏联的行政法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变化。行政诉讼法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俄罗斯自然不能也不可能沿用前苏联的行政诉讼模式,必须要建立一种新的行政诉讼制度。于是,俄罗斯在1997年提出了要建立一个属于俄罗斯联邦的行政诉讼法典。虽说,其正式的法典在去年才刚刚颁布,但在这中间,俄罗斯也颁布了如《宪法》、《宪法法院法》、《最高法院法》、《仲裁法院法》、《军事法院法》等一系列有关司法制度的法律。俄罗斯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绝不是对前苏联的照搬照抄,事实上俄罗斯联邦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已经有了一些自己的法特点,如俄罗斯的行政诉讼制度在性质上说,已经不再是行政管理活动要素的集合和行政权运行的特殊法律形式,而是已经转换成一种司法制度。

2 俄罗斯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与激进的社会改革不同,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脚步较为缓慢。可以说,俄罗斯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与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相适应。在俄罗斯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像德法那样的行政法院,也没有像英美那样的单一的普通法院体制,其法律体系中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也是在去年才刚刚制定。所以说,俄罗斯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现在还在起步期,想要彻底摆脱前苏联对其法律制度的影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我认为,对现有俄罗斯行政诉讼法的完善,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

2.1 需要改革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权利划分

俄罗斯现有的司法体制中,有两个地位非常重要且功能十分相近的诉讼程序模式,那就是普通法院的诉讼程序和仲裁法院的诉讼程序。在现有的俄罗斯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一般行政案件都可以用这两种程序来进行审理。两种程序在适用上主要的不同在于,当涉及经济纠纷和经营活动纠纷时,应当由仲裁法院来管辖,其他的行政纠纷案件应该由普通法院来管辖。这种规定其实是在沿用原苏联的司法制度,在苏联时期的《法院组织法》中,就曾经明确规定过其诉讼程序模式是采用双重的诉讼模式,即普通法院的诉讼模式和仲裁法院的诉讼模式。可见,俄罗斯现有的双重诉讼程序模式其实是在沿用原苏联饿的诉讼模式,做这样的规定其实是极为不科学、不合理的,也与俄罗斯现有的宪法不吻合。在俄罗斯现有的宪法中,明确指出仲裁司法在本质上来讲就是一般的民事司法领域内的专门司

法权,而如果把它作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的话,就明显与俄联邦宪法第118条不吻合,因为该宪法第118条明确规定了四种诉讼程序,即宪法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并没有仲裁诉讼程序的规定,仲裁诉讼程序的规定只有在原苏联的法律制度中才有规定。还有,俄罗斯现有的关于行政诉讼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其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照搬照抄,并没有一些自己独立的创新,这样做的话就会抹杀了行政诉讼其特有的制度。俄罗斯的行政诉讼制度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其实也是在沿用前苏联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众所周知,在前苏联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其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在用其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这样做的弊端非常多,而俄罗斯在设计自己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时恰恰沿用了这一点。虽说在2000年时,俄罗斯曾提出过要制定《俄罗斯联邦行政法院法》的草案,但最后还是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通过,由此可以看出在普通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权利划分方面,俄罗斯的行政诉讼法法律制度受前苏联的影响还是很大的。所以我认为,俄罗斯在今后设计其司法制度的时候应该建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法院,这样既可以打破前苏联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影响,建立属于自己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还可以使司法改革与其政治、经济、社会改革相适应,也更符合俄罗斯现今宪法的规定。

2.2 需要打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制度相混合的现象

众所周知,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要解决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的问题,而民事诉讼主要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因民事权益造成的矛盾和冲突的问题,二者所关注的焦点不是一个,所以说如果在行政诉讼方面完全的沿用民事诉讼制度是万万不可行的。现代行政法应当关注的是如何在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种平衡,一种通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有效激励和制约、以实现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平衡,来照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能够确保社会的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现有俄罗斯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基本上都是在沿用其民事诉讼制度,或者是稍加改变,并没有一个自己特有行政法律制度,其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也基本上都是在沿用其《民事诉讼法典》和《仲裁程序法典》。两种诉讼制度混合在一起,会使行政诉讼制度中具有保护相对人权利的制度出现缺失,程序价值也必将会被忽视,同时也损害了行政诉讼程序存在的意义。所以我认为,俄罗斯在今后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应当结束这种民事法律制度与行政法律制度相混合的局面,建立自己独有的行政法律制度,这样既符合了俄罗斯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也能够同其他方面的改革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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