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保护公众利益,提出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监督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明确监督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包括监督机构的名称、职能、人员配备等。
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2. 质量监督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的流程和要求。
包括施工前的预审和备案、施工中的现场监督、施工后的验收等。
要求监督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明确施工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标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各项工程的质量标准。
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4.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规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处罚措施,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施工市场的正常秩序。
5. 监督结果的公示和反馈:对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结果进行公示,让社会公众了解工程质量情况,并接受效果反馈。
同时要求监督机构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确保上级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需根据国家或地方实际情况来确定。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生产、经营、销售及使用的医疗器械。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使用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四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依法取得医疗器械许可证;
2. 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
3. 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
4. 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医疗器械的基本信息;
2. 医疗器械的购买渠道;
3. 医疗器械的使用情况;
4. 医疗器械的维修和更换记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不良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事件。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七条监督检查机构有权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查样品、查阅档案等。
第八条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医疗器械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整改,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医疗器械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信息。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暂停医疗器械许可证、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定义、分类及许可证办理等事项,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字数:204 字)。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防止工程质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监督管理机制1. 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可控。
2.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监督职责,制定监督计划,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施工中的问题和难点,协商解决工程质量相关的问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可控。
三、质量控制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对于材料的选用、施工工艺的操作、施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要保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在合理的时间节点进行抽查和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3. 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图纸和工程方案,确保其符合规范要求。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的错误。
四、质量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2. 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于危险作业环节,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
3. 监理单位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力度,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五、质量问题处理1. 发现质量问题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关施工工序,并及时报告监理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
同时,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问题分析和处理。
2. 监理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并制定整改方案,确保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环境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坚持责权利明确、程序公正、监管严格、处罚有力、追责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强化检查指导、远程监控、技术论证、安全质量综合评价、风险预警预防等手段。
第五条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应依法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审查、查证,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监理等职能部门应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培养一支懂技术、懂法律、懂管理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队伍。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在负责工程项目的同时,也应重视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八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评估。
第十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每个环节的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术水平,确保施工作业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提供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施工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使用和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目录
01 1
2
3
修订背景及亮点 经营许可及管理 法律责任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令84号
发布 共七十九条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UI反
总则 经营许可 经营管理 药品使用质量管理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目录
01
药品批发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使用单位
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个门店构成,在总部的管理下,实施规模化、集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团
是指将购进的
由总部、配化送管理经营。是 指 将 购 进 的
包括医疗机构、
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制修订。 已不适应药品全生命周期理念要求以及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 需要。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油然而生。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坚守质量安全底线,融入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理念,助力行业 发展: ✷鼓励企业优化储运资源配置,细化委托储运运输的实施路径、程
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有必要进行全面制修订。
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
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
03 相适应的自营仓库、营业 场所和设施设备,仓库具
04 管理制度以及覆盖药品经营、 质量控制和追溯全过程的信备实现药品入库、传送、
息管理系统,并符合药品经
分拣、上架、出库等操作
药品销售给药品生
中心和若干个门店
药品直接销售给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产企业、药品经营
构成,在总部的管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的《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其主要内容:
1. 监督主体: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由其下属的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执行监督任务。
2. 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3. 监督职责: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方案、人员组织、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 监督方式: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抽查检查、验收检查、监理报告评审等。
5. 监管措施: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工、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6. 监督报告: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监督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监督的情况、问题和整改情况等。
7. 监督结果公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以上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参考该法规文件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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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
鼓励医疗器械使用者利用信息技术管理医疗器械质量。
第五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与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合同约定,提供医疗器械售后服务,指导和配合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者发现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不良事件或者疑似不良事件时,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章采购、验收与贮存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
对购进的医疗器械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
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还应当核实储运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检验情况。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器械使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1. 制定和修订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范;2. 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工作;3. 对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4. 组织开展相关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培训活动;5. 其他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第五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1.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检查;2.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3.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
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的调查和处理1.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2.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3. 对于严重影响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问题,相关单位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七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培训为了提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培训活动。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责任追究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本办法的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质量监督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监督部门,并明确部门主要负责人。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整改措施。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施工企业负有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应当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方案,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各项质量控制工作的监督。
四、质量监督方法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验收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2.抽检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或关键工序进行抽检,以确保关键部位的质量。
3.监测制度:利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
4.档案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文件和资料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五、质量监督措施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在实施监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的合格。
1.加强培训: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组织专门的培训,提高监督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专业知识。
2.建立台账:对每个施工项目建立台账,记录项目的进度、质量情况等,以便随时查阅。
3.召开会议:定期召开质量监督会议,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讨和解决。
4.建立奖惩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优秀表现给予奖励,对质量问题严重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报告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2.质量监督方法和措施的执行情况。
3.施工质量达标情况。
4.项目的进展情况。
七、质量监督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的行为,质量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可依法予以处罚。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站负责对成都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条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应遵循“科学监督、公正公平、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造福人民”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站应制定规范化操作管理制度,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和高效进行。
第二章岗位责任第五条监督站应设立工作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监督站负责人对整个质量监督工作负总责,包括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合作、监督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七条监督员是质量监督工作的核心,负责具体的监督任务,包括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八条监督站还应设立技术支持岗位,负责研究质量监督方法和技术,并为监督员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第九条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监督站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操作步骤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接受委托进行质量监督之前,监督站应与委托方签订质量监督合同,并明确监督的内容、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在质量监督过程中,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监督站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监督记录管理等。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工作完成后,监督站应向委托方提交监督报告,并依法处理违反质量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方法第十五条监督站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和不同的监督任务,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法。
第十六条监督员应深入各施工现场,以听取、查阅、记录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监督员应及时向监督站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监督站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监督站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提升。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保障人们用药的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规。
其宗旨是监督和管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保证药品质量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安全。
二、质量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药品的生产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办法规定了药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制度,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药品质量控制,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和整改,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2. 药品流通控制药品的流通环节是药品从生产企业到终端用户的过程,办法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督,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保证药品进出口的合法性和质量可控性。
3.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了药品的使用要求和管理制度,包括医生开具处方药品的规定、药品销售凭证的要求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等。
通过加强对药品使用环节的管理,减少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风险,保证人们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 药品质量监督检查为了确保药品经营企业依法经营,办法规定了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药品购销和库存情况、药品质量控制和存储环境等。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们用药的安全和维护药品市场秩序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它能够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行为,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的合规和质量的可控性,从根源上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
其次,它能够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确保药品经营企业合法经营,减少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的机会。
另外,它对药品使用过程进行管理,保证医生开具处方药品的合理性和正确用药的指导,减少用药风险,增强药物治疗的有效性。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服务企业及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所有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客观、有效的原则,依法保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自我监督和自律的指导和管理,引导企业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六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中心,健全质量监督管理的统一、标准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第七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促进企业的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提高质量水平。
第八条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九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原则,推动企业形成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质量标准体系,规范质量检验方法。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全面监督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形成全面、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三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原则,建立健全产品准入审查检验制度,严格把关市场准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预防原则,提高监督检查的精准度和效益,积极开展风险监测,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文档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对市场流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抽查范围和对象第六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重点产品,如儿童玩具、食品、医疗器械等(二)重点地区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三)消费者投诉较多的产品(四)其他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一)生产企业(二)经营者(三)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四)产品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第三章抽查频次和方式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抽查频次。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一)抽样送检(二)现场检查(三)抽样分析(四)产品试用(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第四章抽查结果处理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相关生产企业进行整改(二)责令经营者住手销售(三)依法予以惩罚(四)向社会发布抽查结果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处理结果应当依法送达相关企业,并告知相关权益的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滥用职权或者接受贿赂。
第十四条对于影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患者用器械安全有效使用,促进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确保医疗器械的使用质量符合法规要求,并加强对医疗机构和个人使用医疗器械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监管原则,根据医疗器械的风险等级和使用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章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落实到位。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器械采购、验收、管理、使用、废弃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医疗器械的安全检测和质量评价,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器械使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及时掌握医疗器械使用中的问题和事故,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四章个人使用医疗器械的责任与义务第十条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应当遵守产品说明书和使用方法,按照规定使用并及时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医疗机构或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个人使用医疗器械应当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对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和个人的医疗器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2、医疗器械管理规定范本3、医疗器械安全检测与质量评价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对医疗器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二、监督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建筑工程2. 桥梁工程3. 隧道工程4. 道路工程5. 水利工程6. 输电工程7. 环保工程三、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由相关部门和各参与方共同承担监督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1. 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对监督结果负主要责任。
2.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我监督,确保质量达标。
3.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4.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5. 第三方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独立监督,保证监督的客观、公正、公开。
四、监督措施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采取以下监督措施:1. 完善监督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
2. 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 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其质量意识和责任感。
4.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督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证据性。
五、监督结果与处罚对于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警告、罚款、暂停工程等行政处罚。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
3. 对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赔偿。
六、监督效果评估和改进定期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改进监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以上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要,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1章总则 (5)1.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目标 (5)1.2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6)第2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6)2.1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职责 (6)2.1.1 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
(6)2.1.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6)2.1.3 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工程质量策划,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6)2.1.4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全过程进行监控,保证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责任落实到位。
(6)2.1.5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的再次发生。
(7)2.2 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 (7)2.2.1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组织、质量计划、质量控制、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规定。
(7)2.2.2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职责,保证工程质量责任的落实。
(7)2.2.3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检查制度,对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行检查,发觉问题及时整改。
(7)2.2.4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质量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7)2.2.5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考核制度,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7)2.2.6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和反馈工程质量信息,为工程质量决策提供依据。
(7)2.2.7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安全处理制度,对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7)2.2.8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及责任,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解决。
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对公司各项服务活动的规范性、及时性、准确性、专业性和效果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工作。
第四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的目标是确保公司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使客户满意并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公司领导应高度重视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将其纳入公司日常管理体系,并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分析和整改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第六条公司成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由公司领导指定组长,并由相关部门提名监督检查人员组成。
第八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应确保人员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检查力度大。
第三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第九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规范性检查:检查服务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
2.服务环境检查:检查服务场所的卫生、安全等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服务流程检查:检查服务流程是否合理、高效。
4.服务态度检查:检查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
5.服务效果检查:检查服务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程序第十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两种。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由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计划进行,确保全面覆盖。
第十二条特别检查是指针对其中一特定问题或突发事件进行的临时检查。
第十三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程序一般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明确检查对象,确定检查目标和方法。
2.收集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
3.制定检查计划和时间表,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4.对检查结果进行评价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
5.提出改进意见,指导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五章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追踪第十四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给公司领导,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三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和监督质量,推动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督促企业改进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绩效审查,评估其工作效果和质量水平。
第九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违法行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条监督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机构的工作,提供真实、全面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监督体系,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采取以下监督措施:(一)实地检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时进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实地检查。
(二)信息核验:监督机构可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验和检查。
(三)抽样调查:监督机构可以随机抽取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调查,分析其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效果。
(四)整改督办: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当责令建筑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并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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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工程。
如与上级颁发的规程、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规定为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须按集团有关规定,经分公司或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下列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三)随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状况;第六条理部汇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和资料;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定期向工程建设管(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七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第八条(一)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用功能等关键部位的验收情况;(一)地基与基础、场平等分部工程和涉及重要使(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机械、预制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四)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重要使用功能检测报告第九条等施工技术资料;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接业务;鉴定结论(五)抽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执行工(一)是否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类别、业务范围承(二)检测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结论的符合性程度;(五)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第十条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当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等组织施工,按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施工质量问题,对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所有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七)法律、法规要求出具的其他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单位(人员)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告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第十七条当在24小时内向工程建设管理部报告;对于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必须即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总则本制度由工程建设管理部拟订,其修订权、解释权归工程建设管理部。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