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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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管理。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负责所管辖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第二章辨识与申报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附件1),对本单位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
第七条重大危险源等级按照重大危险源单元内各危险化学品储存量(Q)与其临界量(q)的比值之和(R)的大小及介质特性,分为下列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附件2)R≥50的可燃气体和R≥5的有毒气体;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品种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R≥1000的液(固)体、1≤R<50的可燃气体和1≤R<5的有毒气体;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10≤R<1000的液(固)体;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的,1≤R<10的液(固)体。
国家对重大危险源分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依法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时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分级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价可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评价相结合。
第九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及时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附件3),将本单位基本情
况、重大危险源各项基本信息向危险源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登记备案;对新设立或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在设立(构成)重大危险源之日起10日内申报登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10日内申报注销。
第十条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设备、材料、工艺、环境、危险源种类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危险源种类及基本特征、应急预案等信息改变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系统,对全区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进行督查与指导;各地市安监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受理、登记备案及变更、注销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由各地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重大危险源综合监管体系。
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由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县(市、区)、地市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监管;三级由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县(市、区)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监管;四级重大危险源由所在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中央、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系统)内的各级重大危险源按照“隶属管理,属地监督”的原则,由自治区、各地市安监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台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动态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必要时,应配备组份监测、视频监控和停紧停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和存储等功能;对三、四级重大危险源,应根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及泄漏的装置、设施或场所,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和火灾报警装置,并保证监控设施有效运行。
(二)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四)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五)在重大危险源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牌和应急救援资料箱;
(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它监控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半年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报告表》(附件4),按照监管职责,向县(市、区)以上安监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应做到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重大危险源运行管理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度、设施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定期评价制度、隐患整改制度等内容);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及培训、演练记录;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记录;
(六)重大危险源隐患整改记录;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5),督促重大危险源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周边环境变化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