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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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大力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对文明单位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XX赶超发展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遵循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的原则,以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单位整体文明程度为根本目的,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四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经本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由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考核审定,同级党委、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属同级命名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进行,由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文明单位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命名,每三年一届)、省级文明单位(由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命名,每两年一届)、市级文明单位(由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命名,每两年一届)、县级文明单位四个等级。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原则上实行逐级升格制。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条件符合的,均可申报文明单位。

二、文明单位条件

第五条文明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领导班子坚强团结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干群关系密切,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坚持四个文明一齐抓,创建工作有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长远规划和短期工作安排,有检查考核措施,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惩办法。单位领导班子及干部职工中无违法违纪案件、无违反计划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机关事业单位: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实行政务公开,服务基层效率高,积极创造条件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杜绝了“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生产经营单位:坚持改革发展,内部管理科学规范,生产经营成效显著,完成税收好,无亏损,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决策失误,无违章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生产销售产品质量合格,无偷税漏税,文明生产、文明施工。

服务窗口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服务制度及服务措施健全,服务项目、价格、程序标准合理、公开,实行社会承诺、合法经营,无偷税漏税,无假冒伪劣产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3、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扎实

能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在单位内部开展文明处(科)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职工、文明楼院、五好家庭等群众性争创活动。硬件设施不断完善,活动有阵地、有计划、有目标、有检查评比,有创建机构、有经费、有专(兼)职人员。

4、思想道德建设规范

经常进行形势教育、公民基本道德教育、艰苦奋斗及法制教育,教育有规划,结合本单位制定了道德规范措施及守则,学先进,树典型,创先争优,干部职工素质明显提高。

5、文化生活健康活跃

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开展了文教、科普、体育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多采,每年度有组织、有安排地开展2次以上活动。

6、遵纪守法安定团结

领导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健全,防范有力,对“两劳”人员有帮教措施,治安状况、生产生活秩序良好,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吸毒、贩毒现象。

7、环境优美环保达标

单位环境整洁优美,绿化环保进入先进行列,工作区、生产区、生活区卫生整洁,卫生设施完备,垃圾袋装,临街单位“门前三包”达标,秩序井然。

8、计划生育成绩显著

单位全面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三无”达标。

三、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管理实行全面创建、择优升级、条块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不搞终身制。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管理权限和责任,原则上是哪一级命名的由哪一级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命名机关可委托有关主管部门代管,代管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命名机关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各级文明办要切实负起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日常管理指导责任,定期检查考核文明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文明单位实行摘牌制度。

第八条文明单位如有单位名称改变、合并、撤销或变动隶属关系时,应及时向命名机关报告。单位合并或解体,按以下原则掌握:1、两个单位合并,可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如其主体不是文明单位或文明单位档次较低的,要经过一年以上争创,具备条件后,可按其中最高称号的级别申报。

2、分解改组的文明单位,其主体单位可按正常的程序申报,分离出来的单位,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可申报原级别的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实行档案化管理。各级文明单位均应建立资料齐全、分门别类、规范有序的文字档案和图片资料档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机构,单位基本情况,有关文件和决议,创建规划,年度创建工作计划,年终创建工作总结,会议纪录,各种活动原始配套资料,申报审批表,单位主要事迹材料,历次复查考核情况及奖惩情况等。各级文明办要记载文明单位申报表,主要事迹材料,每年度工作情况,重大事故,奖惩情况,有关部门的反映。基础材料要收集齐全,整理规范有序。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的创建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进行表彰,只能授予“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组”、“文明机关”等称号,不能命名“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的文明单位牌匾,其他各级别的荣誉牌匾应放置室内。如被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后应自动撤下荣誉牌匾。

四、奖励与处分

第十二条凡被命名为省级及全国文明单位的每年可按单位在册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人均一个半月工资(含阳光工资)一次性增发奖金;市级文明单位可按人均一个月工资(含阳光工资)增发奖金;县级文明单位每年人均增发奖金不得超过1200元。获得多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奖金按就高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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