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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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报据国家有关法律,参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的委托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职能。

第三条管委会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康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管委会全体成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坚持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管委会及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会议、决策
第六条管委会实行管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制度。

不定期召开经济分析会、综合治理安定稳定分析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第七条管委会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

研究解决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管委会序列的各局局长。

主要任务: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是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四是严重突发事件。

第八条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

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任务: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二是社会管理事务;三是重大建设项目;四是需要相互沟通协调的事项;五是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委会专题会议,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受主任委托,负责协调解决专项工作任务和问题。

第十条各种分析会,由分管领导主持。

第十一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完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管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意见;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或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作出的重大决
策,适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管委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管理、纪律
第十三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提高效能和工作落实。

管委会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十四条管委会要做好五年规划和年计划,明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以文件下发执行。

各部门都要形成年度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管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管委会办公室要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五条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予以查处。

要加强门户网站建设,作为信息公开的载体。

第十六条建立理论学习会制度,经常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第十七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贵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管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管委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官论和行为,代表甘委会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管委会同意。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谋私利。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管委会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侧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

工作中遇到突发性重大事件,要在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向主任报告。

各部门要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请示。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及各部门领导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

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主任。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向主要领导报告。

各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不能出席会议,须向主任请假,并指派副职参加。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办会程序
管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管委会主任确定。

会议确定后,办
公室负责组织;并于会前将文件和议题送达与会同志。

专题协调会议,由部门提出,办公室分管领导提出意见,送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办文程序
部门报送管委会审批的公文,先由管委会办公室领导阅批,送分管领导审批,大事项报主任审批。

以管委会名义发文,办公室起草,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以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科室起草,办公室主任签发;部门事项,需要以管委会或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部门起草,经办公室文字把关,送相应领导签发。

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参会纪录人员整理,经出席会议所有人员签字,送管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办事程序
对群众来信和投诉的领导批办事项,由督查科室登记,送承办部门办理;并由督查科室催办、反馈。

来访事件由信访办登记,经请示领导并予办理。

接待工作,由办公室领导提出意见,报管委会领导签批,接待部门办理。

第五章监督、督查
第二十六条主动接受党的监督,管委会要定期向党工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加以整改。

第二十八条欢迎社会群众监督。

畅通监督渠道,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

设立专用监督电话。

第二十九条接受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条设立行政督查机构,实行内部行政监督。

政务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市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管委会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重要领导电话及电子信箱有关事项、信访件的督办;领导安排或交办的其它重要事项的落实。

督查部门应根据上级的决策及领导的要求,提出督查的具体事项,并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对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的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书》形式下达,并明确完成时限和反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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