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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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及指标解释

一、填表说明

(一)统计界定

1.县区级、地市级、省级监测表为综合汇总表,按属地管理原则统计。即定量指标应包括辖区内各级医疗卫

生机构数字,也包括辖区内由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数字。

2.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计。1个机构2块牌子2个证书,则按2个机构分别统计;1个机构2块牌子1个证书则按证书上登记的名称统计,如证书上登记2个名称则按第1名称统计。

3.8个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完成数:包括辖区内各级各类项目实施单位的数字。各级是指省属、地市属、县区属、乡镇或街道属,各类是指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二)报送时间及方式

1.报送时间:

(1)监测周期为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填报、审核及上传数据的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三)数据

1.监测表:

①本年度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标准、乡村医生人均补助标准、行政村数、第6项(人口及经济指标):一般不应为空。

②第3.2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应填报由政府举办的培训人数或政府出资招聘的执业医师数,不包括2011年3月以前培训、招聘、援助人数。

③第4.2.1-4.8.1项(8个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第4.2-4.8项填报中央及地方专项完成数,应对照下达本县区市的中央和地方任务分解数填报数据,没有承担某项医改任务的县区市,相关指标填“0”。第4.2.1-4.8.1项仅填中央专项完成数。原则上,有中央专项的县区市,应先完成中央专项任务数。各县区市通过直报系统上报的中央专项完成数应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处室的项目进展完成数一致。

二、指标解释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2.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不包括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1县级医院:包括县及县级市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不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2.2公立医院:包括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不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2.3民营医院:指除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以外的医院,包括私营、联营、股份合作(有限)、台港澳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等医院。不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3.1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卫生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

3.1.1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府办医院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只要政府拨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都应属于政府办。

3.1.2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等举办的中心卫生院和乡镇卫生院。

3.2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除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之外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

4.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卫生部门主管的计划生育机构。不包括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血防医院、精神病医院、卫生监督监测(监测、检验)机构。

(二)监测表

1.1.1 本年度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指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当年对每个参合农民的补助基金标准。过录合管办新农合季报数。如个别县(区、市)地方财政补助标准有2个,则按平均补助标准填报。平均补助标准=(补助标准1×标准1补助人数+补助标准2×标准2补助人数)/(标准1补助人数+标准2补助人数)。以2011年县区市合管办新农合季报数为准。

1.1.2 本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农民参加新农合个人每年所需缴纳的费用。包括农民个人自付金额、由民政等部门代救助对象缴纳以及由乡镇或村集体代农民缴纳的应由个人缴纳的资金等。过录合管办新农合季报数。如个别县(区、市)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有2个,则按平均缴费标准填报。平均缴费标准=(缴费标准1×标准1补助人数+缴费标准2×标准2补助人数)/(标准1补助人数+标准2补助人数)。以2011年县区市合管办新农合季报数为准。

1.1.3 本年度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新农合统筹基金每年对每位参合者医药费补偿的最高限额。

1.1.4 是否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是指根据本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已建立“门诊统筹基金”并对参合者进行门诊补偿。

1.1.5 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指统筹区域内(县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报销的住院费用与获得补偿的人员住院发生的总费用之比。计算公式:

统筹区域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补偿比例=(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例 +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例)。

注: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1表第413项/(第413项+第414项)X100%。

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基金支出比重=卫统50-1表第414项/(第413项+第414项)X100%。

第413项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金额,第414项为乡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金额,(县级+乡级)医疗机构补偿基金支出比重=100%。县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乡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补偿比按各地统筹补偿方案确定。

1.2.1 是否实现新农合经办机构与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在住院医疗机构能直接获得新农合补偿款,医院垫付的补偿款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及时回付。

1.2.2 是否实现新农合就医“一卡通”:指参合农民持有新农合就诊卡即可实现门诊和住院费用即时结报。

1.2.3 是否建立新农合风险基金制度:指根据本县(市、区)新农合实施方案,本年度按规定比例从筹集的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本年度由于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而造成新农合基金临时周转困难而动用风险基金。

1.2.4 是否推行新农合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指在新农合医药费用支付中,是否实行了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中的一种或几种支付方式。

1.2.6 是否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的统一服务平台:是指贫困参合农民就医后在定点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

2.1.1、2.1.2、2.1.3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数、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数:“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是指基本药物由省级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药品进价销售。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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