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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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STCW78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现予颁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直属海事局积极做好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认可和报备工作;

二、自2012年7月1日起签发健康证书;

三、自2013年7月1日起除本办法规定之外的体检证明不予承认。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及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的认可与管理。

第三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

第四条海船船员在申请船员注册、船员证书及在海船上服务时,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工作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认可的从业医生声明;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六)授权机关名称;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若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

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

第七条海船船员应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申请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第八条申请海船船员健康证书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5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

第九条申请海船船员健康证书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船员健康检查表》;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十条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程序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并留存《船员健康检查表》副本。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十一条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二条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将签发健康证书的相关申请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

第十三条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应当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的认可。

第十四条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负责海船船员健康体检及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发放工作;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由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签发。

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以本机构的名义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及健康证书发放业务,其分院、子院等不得从事海船船员健康体检及海船船员健康证书发放业务。

主检医师离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的,其签发健康证书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申请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从事航海专业医疗服务的机构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

(三)开设开展船员健康体检所需的诊疗科目(附件1);

(四)设有独立的体检科室;

(五)自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六)具有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附件2);

(七)配有STCW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八)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海船船员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医师;

(二)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第十七条申请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申请表(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主检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件4);

(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海船船员健康体检主检医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主检医师申请表(附件5);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

(五)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申请应向该机构(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该机构(单位)所在地没有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第二十条依据医疗机构及临床医师的申请,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申请机构及医师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现场核验,经综合评估达到所要求标准的,给予认可,并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认可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第二十二条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认可条件及信息发生变化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认可其资质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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