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法律规则_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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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
2007 年第 6 期 民法典6 第 98 条规定 / 此法律称物件者, 谓有体 物与电气及其他管理可能之自然力0 , 强调了包括 电气在内的自然力的可支配性。部分 20 世纪后半 叶颁布的民法典更是直接将 自然力纳入有体 物范 畴 , 如 1960 年 5埃塞俄比亚民法典6 第 1129 条规 定 :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电力之类的具有经济价 值的自然力 , 当它们被人控制并投入利用时, 视为 有体动产。 0 1994 年 5魁北克民法典6 第 906 条规 定 : / 为人控制和利用的波或能, 不论其来源于动 产或者不动产, 均视为有体动产。 0 制定于 1869 年 5阿根廷民法典6 后经过修改 , 第 2311 条第 2 款增 加规定 / 有关物的规定, 准用于能被控制的能量和 自然力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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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了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
对比科技发展史可以发现 , 各国民法典是否对 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作出规定与科技发展史的时 间吻合度非常高 , 这也印证了自然科学对法学上物 概念的不断影响过程。不同时代的民法典 , 可能因 为各国起草者对自然科学的认识不完全同步于自然 科学水平, 因此才出现了不同的表述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 , 20 世纪颁 布的原前苏联、东 欧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 均未对自然力的 物权客体属性予以明确, 如 1922 年 5苏维埃民法 典6 、1950 年 5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民法典6 、 1964 年 5苏俄民法典6、 1975 年 5阿尔及利亚民法典6 、 1994 年 5俄罗斯民法典6 和 1995 年 5越南民法典6 等。我们认为, 这些国家的能源供应体制高度国有 化 , 缺乏商品化意识 , 没有权利确认的社会需要, 因此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也不受重视。我国 5物 权法6 的态度亦然, 显然不适应加入 WTO 和能源 市场化的社会现实, 应该尽快加强相关研究。 ( 二) 欧美产品质量法对电的产品属性的确认 1985 年的 5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6 第 2 条关于 / 产品0 的定义明确规定: / 产品包括电力0 , 各成 员国也纷纷通过国内法落实这一规定。部分国家通
一、我国民法研究自然力的必要性
电力是最常见的自然力。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 电力工业发展迅速, 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 跃居世界第二位。我国电力行业从 2002 年开始了 / 厂网分开0 、 / 竞价上网0 的电力体制改革, 国务 院专门设立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 下简称 / 电监 会0 ) , 负责制定 电力市场运行 规则, 监管 市场运 行。冬季采暖是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 需求 , 自 2003 年建设部等八部委 5关于城镇供热 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6 出台后 , 各地开始 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改革。按照计划, 要 在 2010 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电力、热力等自然力的交易合同必须以电力、 热力所有权和数量的确定为前提。对于合法用户的 供电、供暖纠纷 , 可以按照合同纠纷处理 , 但如果 不确认自然力的所有权, 则在窃电、偷热等侵权诉 讼中面临侵害何种财产权的理论困境。我国 5物权 法6 第 2 条第 2 款规定 : / 本法所称物, 包括不动 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 依照其 规定。 0 该条文尽管未排除自然力是物, 但也未进 行正面确认 , 因此自然力的权属问题是否受到 5物 权法6 规范 , 尚待理论上研究解释。随着能源在社 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逐渐增强, 我国 5能源法6 的立法工作已经于 2006 年初正式起步。行政部门 对能源市场的监管必须以自然力所有权的明确为前
三、对法学上自然力研究的回顾
( 一 ) 民法研究自然力的比较法回顾 罗马法和 19 世纪大陆法系民法典均没有对自 然力作出规定。罗马法上的有体物概念是以五官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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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所能涉及的范围对物这一抽象概念的朴素经验总 结 , 是指 / 存在于自然界中可以触知的实体物, 如
参见刘仲华 : 5 冰岛巧用地热资源6 , 载 5 人民日报6 2004 年 8 月 5 日第七版。 参见李成勋 : 5 马克思的自然力理论及其启迪6 , 载 5 经济研究6 1998 年第 7 期。 参见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6 第 47 卷 , 人民出版社 1979 年版 , 第 570 页。 参见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6 第 26 卷 , 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 , 第 1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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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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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法律规则 提, 也需要对自然力的属性及其法律规则进行深入 研究。不解决这个问ຫໍສະໝຸດ Baidu, 很多问题就很难进行。
二、自然力概念的缘起与发展
早期人类社会生产以人力为主 , 第一次社会大 分工之后 , 畜牧业的发展带领人类进入到了使用畜 力的时代。种植业的逐步发展产生了对自然力的利 用, 早期的主要形式是水力, 如 2 世纪末出现的水 车、3 世纪出现的水磨等。 18 世纪 60 年代, 英国 人瓦特改良蒸气机, 蒸气机迅速取代水力驱动, 工 业革命藉此展开。尽管早在 1831 年 , 英国科学家 法拉第发现了电磁感应定律, 构建了现代发电技术 的理论基础, 但直至美国科学家爱迪生对灯泡的研 究才推动了电力在人们生活中的运用。 1882 年 9 月 4 日, 纽约珍珠街上的发电站启动, 电能才真正进 入人 们 的 生 活。 早 期 地 热 主要 用 于 取 暖 , 直 到 1975 年冰岛大规模使用地热 资源发电后 , 才进入 能源市场。 可见 , 自然力要进入人类生活, 最为 关键的是转化为方便传输和使用的形式 , 摆脱地理 位置的局限, 否则便无法获得实际利用。 根据笔 者的考 察, 自然 力 ( Odic Force, 简称 / Od0 ) 概念的提出者是德国博物 学家宝龙# 卡尔 # 瑞生巴贺 ( Baron Karlvon Reichenbach) 。对自然力的 系统研究始于康德。作为哲学家和天文学家 , 他最 早探讨了 / 基本力 0 向其 他种类 力转化的 哲学思 想。自然力概念一方面与人力、畜力相对应 , 特指 来自于自然界而非人类社会的能源种类 , 同时又与 超自然力相对应。简单的说, 自然力就是科学可以 解释的力量, 而 超自然力 就是超 越科学解 释的力 量, 这是科学和神学的分界点。尽管关于自然力的 完全统一尚无自然科学的最终证明 , 仍然停留在哲
法学家
2007 年第 6 期
[ 法学专论]
论自然力的物权客体属性及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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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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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力成为法律调整对象 , 是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
在政治经济学上无价值的自然力, 经过现代财产法的运作 , 成为了能源产业开发对象 。 民法理论上有必 要建立统一、开放的自然力概念。 自然力是指以动态方式存在的可直接利用的商品化二次能源的能量表 现形式 。应该从学理上确认自然力是一种特殊动产 , 适用 5物权法6 的基本规则, 并建立相应的特别法 律规则。 [ 关键词] 自然力 能量 产品 物权客体 [ Abstract] It is the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act ivities in an attempt to explore natural resources that Includes Odic Forces as one of the objects subjected to law regulation. Thanks to the exercise of modem property law. Odic Forces, worthless in the eye of polit ical economy, have transformed into the object of exploration for energy indus tr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hat a uniform and open concept of Odic Forc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within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civil law. The concept of Odic Forces refers to a commercialized dynamic secondary energy that can be facil itated direct ly. The feature of Odic Forces as a special chattel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he academic theory, so thatbasic principles of Property Right Law can be applied and special legal principles can be ident ified. [ Keywords] Odic Force; Energy; Product ; Object of Proper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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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论上,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民法上自然力研究 的自然科学基础。 政治经济学上的 / 自然力 0, 包括自然界和社 会两种来源 , 是指具有能够无偿利用于生产过程,
º 并带来额外收益的生产要素。 这种论述显然与民
法上的自然力概念有较大的差别, 包括所谓的 / 来 自于社会的自然力0 , 即技术方法、科学进步、劳 动协作以及工人劳动经验的积累等 , 但仍不乏可借 鉴之处。例如, 自然 力本身是一种 无偿性的 生产 力 , 马克思在 1861 年 5 3机器#自然力和科学的应 用4 手稿6 中, 精辟地论述了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 第一次使自然科学为直接的生产过程服务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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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椅、奴隶、谷仓、土地等。 0 ½ 尽管 1804 年 5法 国民法典6 的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闪电现象并作为 一种意外事故来对待, 但囿于科技和社会发展水 平, 不 可能对 电的 利 用作 出规 定。 1930 年以 后, 在无生物致害领域, 法国法院通过判例法将物的范 围逐步扩大到了放射线和电气等自然力。 承袭了 5法国民法 典6 思想 和体例 的 1855 年 5智利 民法 典6 也同样没有涉及自然 力的内容。19 世纪末制 定的 5德国民法典6 第 90 条规定 : / 本法所称的物 为有体物。 0 这种 / 物必有体0 的界定, 将物权客 体限定在 / 有体物0 范围内, 自然就排除了当时已 经进入社会生活的电力。现代德国民法的一般观点 仍然认为自然力不属于有形的客体 , 比如, 电、光 波和声波、各种类型的射线, 但人类可以控制的能 À 量则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无体的权利的客体。 1896 年 5日本民法典6 第 85 条直接承袭了 5德国民法 典6 的学说。早期学说认为物以占有一定空间而有 形存在为限, 至今有学者还坚持认为可以承认对电 等物的支配权, 但不能承认其物权的成立, Á 以维 护绝对的 / 物必有体0 理论。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 技术的发展 , 法律扩张 了物的概念, 电、热、声、 光等自然力, 亦被称为物, 而不拘于 / 有形0 , 如 我妻荣教授便认为物为 / 法律上之排他的支配之可 能者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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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外还提出 / 自然力的这种大规模的利用是随着大工 业的发展才出现的0 , ¼ 这些 都是理解自然力 成为 商品交易对象的关键。 从上文对历史上与自然力相关的科技、哲学、 博物学和政治经济学的简单回顾可以大致看出, 自 然力成为法律调整对象, 乃是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 开发利用达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由于自然力具 有高度的商业价值, 在政治经济学上无价值的自然 力 , 经过现代财产法的运作, 成为了能源产业开发 对象。因此 , 自然力首先是通过商品化, 从交易制 度中进入法律体 系, 然后才 产生了 权属的确 认问 题 , 这便是合同法和物权法对于自然力研究的起始 点 , 也是公共权力对于自然力的大规模运用进行管 理的政治经济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