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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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配合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通,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市本级全面推行公务卡改革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2〕222号)、《**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河财库〔2009〕19号)和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管委会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公务卡既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共同属性,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第三条公务卡结算范围包括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零星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单次消费额度在5万元以上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单次消费额度5万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商品和服务类公务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500元以下小额公务支出可以通过现金结算,但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第四条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务性支出,能满足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五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在管委会管委会统一组织下,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开立公务卡,并履行银行卡相关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