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标准》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
通风能力核定办法(14新)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依法组织生产,没有非法、违法行为;(二)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四)各安全、生产系统健全完善,运行正常;(五)矿井(采场)生产布局合理,生产技术装备等符合规定;(六)有完备的设计、图纸等资料。
第三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按330d计。
第四条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主要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
矿井压风、防火、防尘、通信、监测监控、降温制冷系统能力和地面运输能力、选煤厂洗选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
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开采深度超过1000m或水平距离单翼超过5000m的煤矿,在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生产系数0.95。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按扣除此工作面能力的30%计算;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但未采取有效降温措施的,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时,扣除此工作面能力。
发生冲击地压或经鉴定为严重冲击危险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综合监测和各项卸压措施,核定该煤矿生产能力时取安全系数K c,K c按实际考察的煤矿冲击地压的强度、频次和产量的关系取值,一般取0.70~0.95。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责任体系,设臵专职防冲队伍,建立健全矿井和采掘工作面预测预报系统,装备具有吸能防冲功能的超前液压支架,具有完备的防治机具,配备职工个体防护用具,制定防冲规划并开展防冲研究。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及举例.
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及举例主要内容一、基本原则和要求二、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三、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计算及验证四、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举例五、通风系统生产生产能力核定程序一、基本原则和要求《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八章分别从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的必备条件、核定的主要内容、矿井需要风量核定办法、核定计算方法以及矿井通风能力验证等方面制定了明确的标准。
通过通风能力核定,及时校正因通风系统发生变化而引起的能力变化,有效解决煤矿生产中的通风能力不足问题,以确保不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一)核定通风系统生产能力必备条件。
1、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通风系统是矿井生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有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符合“系统简单、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系统简单才便于管理,经济合理可以节约费用,而安全可靠至关重要。
同时矿井通风系统也是“一通三防”的基础,是煤矿安全的重中之重。
所谓“独立通风系统”是指矿井必须设有符合规定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并有独立的进风井筒和独立的回风井筒,形成一个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网络结构。
如无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资质单位不得进行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2、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本条规定重点强调了以下四点:(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一般地,矿井通风有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方法。
自然通风是利用进、回风井口海拔标高的差距,致使进、回风侧空气温度不同所产生的自然风压而对矿井进行通风的一种方法。
这种方法受自然条件影响,通风极不稳定,容易导致重大灾害事故。
机械通风是利用安装在地面的主要通风机的连续运转所产生风压,对矿井实施通风的一种方法。
机械通风能够保障连续不断地供给井下所有用风地点足够的新鲜空气,还可以据矿井生产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在人风井筒、入风大巷发生火灾等灾害时,机械通风可采取反风的救灾措施。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1. 引言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煤矿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合理的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的相关内容。
2. 标准概述2.1 标准名称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2.2 标准内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规定了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风系统的建设和设备配置要求;•通风系统的核定原则;•通风系统的核定步骤和计算方法;•核定结果的评定标准。
2.3 标准适用范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包括煤矿井下和地面的通风系统。
3. 核定原则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3.1 安全性原则通风系统的设计和核定必须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为前提,确保通风系统能够满足煤矿生产和工作人员生活的需求。
3.2 经济性原则通风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需要考虑经济性,合理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3 灵活性原则通风系统的设计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煤矿生产的变化和调整。
3.4 可行性原则通风系统的核定结果必须是可行的,能够通过相关设备和技术手段实现。
4. 核定步骤和计算方法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核定的具体步骤和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4.1 核定前准备工作核定前需要对煤矿的主要参数进行收集和分析,包括煤层的气体含量、温度、压力等数据,煤矿的产量和工作人员数量等情况。
4.2 定压风机选择根据煤矿的通风需求,选择合适的定压风机,并确定其基础参数,如风量、风压等。
4.3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配置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设计和配置通风系统,包括主风机、辅助风机、风道和风门等设备的选型和布置。
4.4 核定计算根据煤矿的通风系统设计和参数,进行核定计算,确定通风系统的核定结果。
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否废止
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我国煤矿行业的一个重要标准,它规定了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方法和标准,对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日有关该标准是否应废止的讨论引起了广泛关注。
针对这一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一、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制定背景和意义1. 制定背景:随着我国煤矿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煤矿安全生产问题日益凸显。
通风系统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通风能力的核定标准势在必行。
2. 意义: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出台,为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依据,有利于提高煤矿通风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对于防范煤矿事故、保障矿工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标准要求1. 核定方法:该标准详细规定了煤矿通风能力的核定方法,包括静压法、动压法、热量法等多种方法,确保核定结果准确可靠。
2. 标准要求:标准要求煤矿通风系统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三、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的争议及其影响1. 争议焦点: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对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该标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够科学合理。
2. 影响分析:一旦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被废止,可能会导致煤矿通风系统设计、建设和运行的规范性不足,风险管控不到位,增加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对煤矿生产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和风险。
四、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否废止的探讨1. 废止的必要性:一些人认为,针对AQ1056-2015《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或废止,并制定新的更加科学合理的标准,以适应煤矿行业发展的需要。
【能源行业标准】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
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必须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产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第四条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须进行重新核定:①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②生产工艺改变;③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④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⑤其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①煤矿企业组织核定;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③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核定报告。
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①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②省(区、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③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审查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通风能力核定
永胜县良田煤厂一号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永胜县良田煤厂一号井2012年3月7日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一、核定通风系统能力必备条件:(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二)必须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必须具备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三)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四)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规定;(五)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符合规定;(六)矿井瓦斯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二、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主要内容:(一)核查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井下独立用风地点的基本状况;(二)核查矿井通风机的运转状况;(三)实行瓦斯抽排的矿井,必须核查矿井瓦斯抽排系统的稳定运行情况;(四)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系统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
矿井必须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三、矿井需风量核定办法:(一)生产矿井需要风量按各采煤、掘进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包括按规定配备的备用工作面需要风量,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胶轮车+∑Q其他)· K (m3/min)Q矿≥(220+164)×1.2Q矿≥460.8 (m3/min)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备—备用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Q胶轮车—井下采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尾气排放稀释需要的风量,m3/min;∑Q其他—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他巷道需风量的总和,m3/min;K—矿井通风需风系数(抽出式取1.15~1.20,压入式取1.2 5~1.30)。
(二)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每个回采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3. 主风机和辅助风机的风量:根据矿井的深度、坡度和通风系统的布置等因素,确定主风 机和辅助风机的风量要求。
4. 风流分配和平衡:根据矿井的布局和工作面的位置,确定通风系统中各个风流分支的风 量分配和平衡要求。
5. 通风系统的风速和风压:根据矿井的特点和工作面的需要,确定通风系统中的风速和风 压要求,以保证工作面的安全和舒适度。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国家和具体的煤矿情况而有所不同 。煤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煤矿的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以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工作面的安全。
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是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制定的 通风系统能力核定的标准。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1. 煤矿通风系统的总风量:根据矿井的规模、产量和工作面数量等因素,确定煤矿通风系 统的总风量要求。
2. 工作面风量:根据煤矿工作面的长度、宽度、采煤机数量和工作面人数等因素,确定每 个工作面所需的通风风量。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井工煤矿通风能力核定的条件、要求、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晋煤集团所属矿井。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煤矿安全规程aq1028-xx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56-xxq/jmj1.0001-xx煤矿矿井风量计算方法q/jmj1.0006-xx局部通风机管理标准3术语和定义通风能力核定矿井通风动力、通风网络、用风地点有效风量、稀释瓦斯所能满足的正常年生产煤量。
有效风量送到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之总和。
通风需风系数平衡矿井内部漏风和配风不均匀等因素而采用的系数。
3.4通风能力系数根据矿井等积孔平衡矿井产量,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矿井通防安全的系数。
4核定要求4.1矿井每年应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4.2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及时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3矿井更换主要通风机,对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主要通风机参数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4采掘生产工艺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5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6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7矿井有多个独立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分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能力之和。
矿井应按照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合理组织生产。
5核定条件5.1矿井应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安全监控及抽采系统。
5.2矿井应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备用风机应具备同等能力,矿井主要通风机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5.3矿井通风安全检测仪器、仪表齐全可靠。
5.4矿井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通风能力核定
第1章 前言 章 1.2 相关研究背景
3.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采用矿井内采区有效风量验 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用风地点有效风量验证 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 证用风地点的供风能力,核查矿井内各用风地点的有效风量 是否满足风量需要,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煤矿安 是否满足风量需要,井巷中风流速度、温度应符合《 全规程》规定。 全规程》规定。 4.稀释瓦斯能力验证。利用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以及矿井 稀释瓦斯能力验证。 稀释瓦斯能力验证 瓦斯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检测的结果, 瓦斯安全监测仪器仪表检测的结果,验证矿井通风稀释排放 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瓦斯的能力,各地点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 关规定” 关规定”。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及其专项评价
杨胜强 教授
内容简介
第1章 前言 章 第2章 年产 万吨以上煤矿年度计划产量的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章 年产30万吨以上煤矿年度计划产量的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第3章 年产 万吨以上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相对稳定时期最大允 章 年产30万吨以上煤矿矿井通风系统相对稳定时期最大允 许产量的计算 第4章 矿井通风系统相对稳定时期通风状况的跟踪评价 章 第5章 年产 万吨以上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在东滩煤矿的应 章 年产30万吨以上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方法在东滩煤矿的应 用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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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年产 万吨以上煤矿年度计划产量的 章 年产30万吨以上煤矿年度计划产量的 通风能力核定方法
2.1 划分矿井通风系统相对稳定时期以进行煤矿年度计划产量 的通风能力核定 因为本年度的通风系统随采掘接续的变化而变化, 因为本年度的通风系统随采掘接续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可 以将本年度通风系统划分为几个相对稳定的时期( 以将本年度通风系统划分为几个相对稳定的时期(其中包括通 风困难时期),分阶段对矿井本年度计划产量进行核定。 ),分阶段对矿井本年度计划产量进行核定 风困难时期),分阶段对矿井本年度计划产量进行核定。
(新标准)矿 井 通 风 能 力 核 定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一、矿井通风概况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通风方法为抽出式,新、老副井两个井筒进风,老副井净直径4.5米,新副井净直径6.0米;上、下组煤两座风井回风,上组煤风井直径3米,垂深87.54米,下组煤风井直径4米,垂深83米。
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矿井采用两个进风井(老、新副井)进风,两个回风井(上、下组煤风井)回风;老副井主要服务于上组煤-120m水平的六采区、-400m水平的八采区,新副井主要服务于下组煤-280m水平的西三、西四、东三采区及-480m水平延深的西五采区,上、下组煤分别有独立的回风系统,故矿井上、下组煤通风系统相对独立;矿井各采区内无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各用风地点无角联通风线路,进回风线路干、支清晰,通风网络合理、稳定。
2009年8月矿井总进风量7983m3/min,总排风量8376m3/min,计算需要风量7573m3/min,矿井有效风量7335m3/min,有效风量率87.6%;其中:上组煤总进风2440m3/min,总排风量2558m3/min,有效风量2233m3/min,计算需要风量2342m3/min;下组煤总进风量5543m3/min,总排风量5818m3/min,有效风量5102m3/min,计算需要风量5231m3/min。
矿井分三个水平开采,第一水平为-120m水平(现生产水平),第二水平为-280m水平(现生产水平);为提高矿井提升及抗灾能力,矿井于1997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矿内施工一座新副井(立井),井底标高为-280m,第三水平为-480m水平,即矿井下组煤主要延深水平,现正在开拓施工。
矿井及生产采区实现了分区通风,无风量不足的生产作业地点,2009年8月全矿井共有生产采区6个,其中:上组煤2个生产采区(1个生产,1个准备),布置有1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 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1个其它工作地点;下组煤6个采区(3个生产,2个准备,1个开拓),布置有2个采煤工作面,1个备用工作面,8个掘进工作面,5个机电硐室,1个井下爆炸材料库,3个其它工作地点。
通风能力核定
m3/min。抽放矿井的瓦斯涌出量,应扣除瓦斯抽 放量进行计算; khg—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 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 个月,日最大绝对 瓦斯出量与月平均日绝对瓦斯涌出量的比值; 100—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的浓度不应超过 1%的换算系数。
5.1.3.3 按照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hf=67×qhc×khc …………………(17) 式中: qhc—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平均绝对二氧化碳涌出
量,m3/min; khc—掘进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
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 个月,日最 大绝对二氧化碳出量与月平均日绝对二氧化碳涌 出量的比值; 67—按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应 超过1.5%的换算系数。
通风机更换了叶片、电动机和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后, 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2.4 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 力。 4.2.5 矿井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后,应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4.2.6 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矿井,应重新核定矿井 通风能力。
5.1.2 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计算
5.1.2.1 每个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工作面气象条件、瓦斯涌 出量、二氧化碳涌出量、人员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等规定分别 进行计算,然后取其中最大值。
5.1.1.2 按气象条件计算 Qcf=60×70%×Vcf×Scf×Kch×Kcl ………………(2) 式中: Vcf—采煤工作面的风速,按采煤工作面进风流的温度从表3 中选取,
Qc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需要风量,m3/min; Qc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需要风量,m3/min; qgr—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巷的排瓦斯量,m3/min; qgd—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的风排瓦斯量,m3/min; 40—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应超过2.5%的换算系数。 kcg—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不均匀的备用风量系数,正常生产时连续
新标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新标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随着煤矿安全生产的不断发展,煤矿的通风系统变得越来越重要。
通风系统可以提高职工劳动条件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保障。
然而,在煤矿的通风系统中,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标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相关内容。
一、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意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是对矿井通风系统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评估,明确矿井的通风能力。
通风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部分。
矿井通风能力直接关系到煤矿内空气的流通、职工人身安全和煤矿生产的稳定性。
因此,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作用非常重要,可以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二、新标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流程新标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流程包括前期准备、核定方法、测量与数据修正、评定通风能力和编写核定报告等多个步骤。
(一)前期准备前期准备是核定矿井通风能力的首要步骤。
包括掌握实测数据、了解风流规律,明确核定目的和核定范围等。
(二)核定方法根据已有实测数据和矿井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核定方法。
根据新标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主要采用西安矿业大学矿山通风日风法和西安矿业大学矿山通风形式比较法。
其中,矿山通风日风法是指在合法的条件下,于日间在自然状况下,利用侵入式试验方法,进行通风阻力测定,综合比较得出矿井通风能力。
而形式比较法则是利用不同风量下通风系统进行比较,查看下垂阻力与摩擦阻力在不同风量下的变化,评估矿井通风能力。
(三)测量与数据修正按照核定方法,利用侵入式试验方法或形式比较法测量矿井通风系统的下垂阻力和摩擦阻力,获得并记录数值。
同时,在测量结果中,应该考虑到矿井本身的特点,比如采煤工艺和采煤进度等,对数值进行准确修正。
在数据修正中,需要用到通风网络模型,可以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模拟计算。
(四)评定通风能力利用上述步骤获取的数据和模型,对通风系统进行评定,可以评估矿井的通风能力,以及通风系统中存在的压降、漏风等问题,并进一步查找原因、提出对策,对通风系统进行优化改善,保证通风系统的安全可靠。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1. 简介煤矿的通风系统对于保证矿井内空气质量和煤炭生产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矿工的安全,需要制定一套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本文档介绍了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的主要内容。
2. 标准背景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是中国煤矿通风领域的重要标准之一。
该标准由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制定,于2008年发布。
该标准的主要目的是规定煤矿通风系统的核定方法和要求,以确保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同时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该标准适用于煤矿通风系统的核定,包括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监测等各个环节。
通过该标准的执行,可以更好地保证煤矿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内空气质量,预防和控制矿井事故的发生。
3. 标准内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该标准具体规定了煤矿通风系统核定的一般方法和技术要求。
其中包括通风参数的测定方法、矿井通风系统的结构参数的确定方法、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法等。
通过明确通风系统核定的具体方法,可以有效地评估矿井内空气流动性能,为通风系统的运行提供依据。
3.2 通风系统核定指标该标准规定了煤矿通风系统核定的指标和要求。
主要包括通风风量、气流速度、氧浓度、含尘量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合理设置通风系统核定指标,可以保证矿井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防止有害气体积聚和煤尘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3 核定结果的评价该标准规定了煤矿通风系统核定结果的评价方法和标准。
通过对核定结果进行评价,可以判断通风系统的工作效果是否符合要求,进一步优化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运行。
4. 标准应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作为煤矿通风系统的重要依据,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它可以在以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标准规定了通风系统的设计方法和要求,可以作为煤矿通风系统设计的参考依据。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解释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标准
解释
通风能力核定关键 技术指标
? 通风能力的概念 ? 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定位 ? 通风能力核定程序 ? 通风关键技术参数的确立
b、根据最小风速验算:
Q充>9S充
m3/min;
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
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 Qri=(3600×∑N×θ)÷(ρ×cp×60×△t) 式中: Qri—第i个机电硐室的需风量,m3/min; ∑N—机电硐室中运转的电动机(变压器)总功率,kW; θ—机电硐室的发热系数,按表8-4选取; ρ—空气密度,1.2kg/m3; cp—空气的定压比热,1.005kJ/kg·K △t—机电硐室的进回风流的温度差,℃。
?
井下爆破材料库
配风必须保证每小时 4次换气量,因而爆破材料库需要 风量为
Q库1=4V/60 m3/min
式中:
Q库— 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库的体积,m3。
井下充电室
a、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小于 0.5%计算风量:
Q充=q充×K充通 ×2
式中:
m3/min
Q充—充电室需要风量,m3/min; q充—充电室回风流中氢气的绝对量,m3/min; K充通 —充电室氢气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
? 岩巷掘进: Q掘=Q扇﹒Ii+60×0.15S ? 煤巷掘进: Q掘=Q扇﹒Ii +60×0.25S
m3/min m3/min
?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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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能力核定标准释义(必须按矿井实际供风量核定产量。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以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单位。
第四条煤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生产能力变化的,须进行重新核定:①采场、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地面等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变化;②生产工艺改变;③煤层赋存条件、储量发生变化;④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⑤其它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包括以下三个阶段:①煤矿企业组织核定;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③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在生产能力发生变化后六十日内,组织完成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报送核定报告。
不具备自我核定生产能力条件的矿(井)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直接由主管部门(单位)组织核定。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审查的主管部门(单位)为:①市(地)属及市(地)以下煤矿由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②省(区、市)直属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③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由省(区、市)煤炭集团公司负责;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由中央企业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主管部门(单位)接到所属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审查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工作并签署意见,连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收到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查的煤矿企业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施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监管范围内所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的生产能力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登记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年检结束三十日内,将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实结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备案。
第十二条参加生产能力核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实事求是地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论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中,发现生产能力已经变化而没有开展核定工作的矿(井),将不予年检,并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
第十四条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经主管部门(单位)核查的生产能力有两个以上的煤矿与实际严重不符,将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重新核定。
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2006.4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按照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的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督力度。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矿井为单位。
三、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程序、组织与核准,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执行。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矿井通风能力后,要将结果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井通风能力发生变化,必须重新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并在30内核定完成:(一)通风系统发生变化;(二)生产工艺变化;(三)矿井瓦斯等级或瓦斯赋存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四)实施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并经“三同时”验收合格;(五)其他影响到矿井通风能力的重大变化。
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监察、组织指导全国煤矿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六、从事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核定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核定工作,并对核定结果负责。
对在矿井通风能力核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2005年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要于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
在《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印发前已按《若干规定》完成了生产能力核定的省(区、市),要依据《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组织对矿井通风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取已核定结果与复核结果两者中的低者作为最终的核定矿井通风能力。
八、对《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关于生产能力几个概念煤炭生产能力(coal production capacity)主要指原煤生产能力,是煤矿、矿区、省(区)等在单位时间内最大可能生产出来的原煤产量。
煤炭生产能力包括设计能力、核定能力和计划能力,设计期间所规定的能力称设计能力,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的生产能力成为核实能力,而根据市场需求或订货单所安排的生产能力成为计划生产能力”。
1.设计能力设计能力,指企业设计任务书和技术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生产能力,表示新建或改扩建矿井在建成投产后应达到的生产水平。
矿井的设计能力主要取决于矿井井田范围、矿井可采储量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30天计算,每天3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为16小时。
2.核定能力核定能力,指在没有设计能力,或虽有设计能力,但由于企业的生产方案和组织技术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能力已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生产能力水平时,根据新情况和现有的技术组织条件重新调查核实的能力。
3.计划能力计划能力,指企业在计划年度内能达到的生产能力。
它是根据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并考虑计划期内所能实现的各项技术组织措施效果,按照计划期的生产方案所确定的。
核实能力,或设计能力是企业编制长期项目和采取重大技术组织措施的依据。
计划能力是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的重要依据。
在这三个概念中,有一个共同的选项就是能力,即生产能力。
设计能力就是图纸上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实能力是矿井投产后的实际生产能力,既可能比图纸设计高,也可能比图纸设计低;计划能力实际上就是煤矿年度计划产量。
比较之下,三个概念中,核实能力最重要。
它是设计能力的具体实现,是煤矿地位条件变化和技术进步的具体实现,又是计划能力的前提和基础。
4、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包括对矿井各主要环节生产能力和矿井综合生产能力的确定。
矿井的主要环节生产能力一般包括主、副井提升能力、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井下运输能力、矿井通风能力、排水能力和地面生产系统等6个环节能力,以以上各系统中最薄弱环节系统的生产能力来决定煤矿综合生产能力。
煤矿核定生产力就是经过核定后的矿井综合煤炭生产力。
1980年、1991年和1997年,原煤炭工业部和原能源部曾三次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全国煤矿生产力进行核定。
(其中,煤矿的挖潜改造,即通过对矿井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一直是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行之有效的重大技术政策。
)1997年以后,随着煤炭工业部撤销,没有再组织全国统一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主要由企业自身来组织完成。
2002年和2003年,多数省区自行对管辖范围内的煤炭企业完成了最新一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以上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主要是核定煤矿的实际生产能力5.矿井通风能力1.低瓦斯矿井公式(1997年)(万t/a)P-年能力万t/aQ-矿井总进风量m3/minq1-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m3/tK-矿井通风系数大型井1.0~1.5中型井1.2~1.45q1根据矿井上年产量和矿井实际需要风量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计算确定。
2.高瓦斯及“双突”矿井(1997年)(万t/a)q2-平均日产一吨煤瓦斯涌出量m3/tK-矿井通风系数 1.5~1.9 大型矿井取小值小型矿井取大值K 矿井通风系数,又称矿井风量备用系数,系一综合通风系数,由瓦斯涌出不均匀系数,备用工作面风量系数,矿井内部漏风系数等组成。
一、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通风系统的合法生产矿井独立通风系统是指矿井必须有符合规定主要通风机装置,并有自己独立的进风井筒和自己独立的回风井筒。
新鲜风流由进风井筒流入井底,再分别流向分区的采掘面、硐室等用风地点;然后,流入分区回风道;最后汇集到矿井总回风道,经回风井筒排出地面。
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办法矿井有两个以上通风系统时,应按照每一个通风系统风别进行通风能力核定,矿井的通风能力为每一通风系统通风能力之和。
当矿井有两个以及两个以上通风系统,用总体核算法核定时需要对矿井总进风量进行累加,用由里向外核算法核定时需要对单个通风系统所能提供的用风地点分别计算,然后对用风地点累积计算。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采用总体核算法或由里向外核算法计算。
方法一(总体核算法,产量在30万吨/年以下矿井可使用本法):1.公式一(较适用于低瓦斯矿井)(万t/a)P-通风能力万t/aQ-矿井总进风量m3/minq-平均日产一吨煤需要的风量m3/tK-矿井通风系数。
取1.3~1.5,取值范围不得低于此取值范围,并结合当地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恰当选取,确保瓦斯不超限的系数。
生产矿井的总进风量是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需风量和各条风路上漏失风量的总和。
q日产一吨煤需风量(1980版安全规程)进行q计算时,首先应对上年度供风量的经济、安全、合理性进行认真分析与评价,对上年度生产能力安排合理性进行必要的分析与评价,对串联和瓦斯超限等因素掩盖的吨煤供风量不足要加以修正,q计算最起码应考虑近三年来的变化,取其合理值。
2.公式二(较适用于高瓦斯、突出矿井和有冲击地压的矿井):P=P——通风能力,万t/a;Q入——矿井总进风量,m3/min;0.0926——总回风巷按瓦斯浓度不超0.75%且核算为单位分钟的常数;q相—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m3 /t;在通风能力核定时,当矿井有瓦斯抽放时,q相应扣除矿井永久抽放系统所抽的瓦斯量。
q相取值不小于10,小于10时按10计算。
扣减瓦斯抽放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①与正常生产的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无关的抽放量不得扣减(如封闭已开采完的采区进行瓦斯抽放作为瓦斯利用补充源等);所谓正常生产,即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回采量达到该地区设计产量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