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进修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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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西区委党校广西行政学院

关于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的规定(修订)

(2008年4月9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院)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含攻读学历、学位,下同)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更好地适应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对我校(院)原有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专职教师培训进修

第一条选送参加培训进修的原则

(一)专业为主,按需培养;

(二)以到区外重点高校脱产培训进修为主;

(三)鼓励攻读高层次学历学位,特别是攻读博士研究生;

(四)选送对象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

第二条培训进修的方式

(一)国内学历学位教育

1.以国内定向和委托培养的形式离职带薪攻读博士学位为主,适当考虑在岗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资助到国外攻读学历、学位(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安排的除外)。

2.报考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一般应在校工作满1年以上,思想政治表现良好,报考专业符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

(二)国内非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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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在国内的培训进修,主要有访问学者和到高等院校进修专业课程(含研究生主要课程和单科课程进修)两种形式。为保证质量,进修地点应以外省重点院校(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为主,时间为半年。

2.以访问学者身份进修学习的,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方向对口,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国(境)外培训进修

主要指由国家、自治区或学校选送人员到国(境)外进行的培训进修。选送的人员应符合送培单位提出的条件。

第三条培训进修期间的待遇

(一)经学校同意在国内攻读学历(学位)的,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享受本人在岗时的工资待遇,津贴补贴参照相应行政教辅人员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在国内进修培训的,学校承担以下费用和补助:

1.学费、培养费:

(1)离职带薪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国内访问学者、教师课程培训进修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

(2)在岗攻读博士学位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90%,个人支付10%。

(3)在岗攻读硕士学位的,培养费(学费)由学校支付70%,个人支付30%。

2.交通费:

(1)赴外地报考博士、硕士研究生的教师,可以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火车或汽车——不含火车软卧、软座,下同)。

(2)在外省攻读学历学位、作访问学者、参加课程进修班的教师,每学期可以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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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1)到外省就读的,学校承担由就读学校安排的学生校舍住宿费。如所收的培养费(学费)中已含住宿费用的,学校不再另行给予住宿补助。

(2)离职带薪到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习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

(3)离职带薪参加其他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学习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

(4)离职带薪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5元。

(三)由国家或自治区统一安排到国外攻读学历学位的教师,有关费用及待遇按国家或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留学期间,个人的工资、津补贴等收入,由财务处立户存入银行,待其履约归国返校工作后,连本带息一次性发还本人。

第四条报批程序

(一)教师有外出参加培训进修要求的,须向教研部并组织人事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写明参加培训进修的理由、就读学校、专业、学历、学位、学习方式及费用,教研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处审核。由教研部统一做出培训进修安排的,须将有关计划送交组织人事处。

(二)组织人事处根据教师个人的发展方向、专业工作需要,以及全校当年的培训经费等情况综合平衡后,报分管副校长或者校委批准。

不经以上程序即外出培训进修的,视为自费学习,一切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五条其他管理

(一)由学校资助攻读研究生班以上学历学位及离职带薪培训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均须与学校组织人事处签订书面协议。取得博士学位后,至少在校服务8年;取得硕士学位后,至少在校服务5年;离职带薪培训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返校后至少在校服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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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不影响工作,教研部要有计划地妥善安排在职人员的进修培训。攻读学历学位的人员,同时在读人数一般不超过本部人数的40%。

(三)同一人员由学校资助送培多次的,一般从第2次起每次间隔3年左右,硕士博士连读的除外。

(四)培训进修结束后,当事人须向组织人事处提交学习汇报档案及学习总结报告。

行政、教辅人员培训进修

第六条进修培训形式及费用支付办法

(一)行政、教辅人员主要在本校进行培训,以本校制定的干部培训计划为主,辅之以专题送培。

(二)行政、教辅人员攻读学历学位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桂财文字[1995]57号及桂党校字[1999]23号文件的规定,不再由国家财政和学校提供资助,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三)岗位技能培训,必须是本岗位业务急需的技术技能培训,并有实质性的技术技能培训内容。经费由学校支付。

(四)个别人员特别是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送省外高等院校和有关机构加强培训的,相关费用参照教员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报批程序和管理

(一)报批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的(一)(二)款办理。

(二)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2006年颁发的《关于教职工外出培训进修的规定》(桂党校字[2006]4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学和教辅人员学习进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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