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清理操作说明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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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证件清理操作说明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证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6〕15号)要求,现将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证件清理操作流程说明如下。

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证件)清理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的补充证明,行政执法主体的创建、合并,行政执法主体所属机构调整,与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组织机构的匹配;证件核对清查,证件相关证明材料的补充等。

一、持证单位自查

持证单位应通过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对照清理标准相应提出该证件拟继续有效、注销、更换的意见。

(一)执法主体清理

1.单位信息核对及补充完善。

确认本单位相关信息(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单位邮寄地址、证件管理账号等)。证件管理账号实行“一单位一账号”,由本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持证单位不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停止使用证件管理账号,并报告本级政府法制机构。

(1)功能描述。

各执法单位在“单位详情”里面补充、修改、完善单位信息,上传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机构编制文件);属于依法受委托执法的,应同时上传委托执法的书面材料。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证件管理系统中已有完整记录的单位,可以不上传行政执法职权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位法依据,可以只列出主要法律、法规目录。各执法单位应当上传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在编人员名单(其中省级主管部门可上传经本单位盖章确认的人员名单),由法制办管理员下载后核对持证人员信息。

(2)操作步骤。

进入“单位管理”—“单位详情”页面,核对相关信息:

(3)注意事项。

没有单位账号的需上报本级法制办确认,进行申请创建账号,然后完善信息。信息完善后由本级法制办进行核查是否符合规范。

(二)证件清查。

证件清查主要指由各级执法单位用来修正执法证件存在的异常数据、补充或修正相关证明材料、划归执法证件到各自单位账号等情况。

1.单位证件清查。

老系统部分证件信息输入时存在数据录入错误或者信息不全,以及流程处理转换时存在的问题。此功能主要用来处理一些历史数据问题。

(1)功能描述。

对历史数据存在问题的证件进行数据修正,部分证件在修改数据后需要进行换证操作。点击“保存”时会跳转至换证页面进行换证,流程与正常换证流程相同。

(2)使用对象。

由各级执法单位在“证件清查”—“单位证件清查”中进行处理。各单位只能看到自己账号下的证件。

(3)操作步骤。

①本单位的证件。

进入菜单页后,页面显示存在问题的数据,点击“异常原因”中所列原因,进入

修改页面进行修改:

点击后进入修改页面:

需要换证的会有一个再次确认步骤:

②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证件。

A.属于下级单位的:在证件清查中,选中数据,点击“清理证件至下属单位”进

行操作。

单位编码调整时操作,在单位选择时,只显示本级及下属单位账号。

B.属同级或其他单位的:记录数据,上报给法制办处理。

(4)注意事项。

点击红色的异常原因进入修改页面;如果需要换证,应经换证后才能修改数据。

对于执法领域修改,如发现缺少内容,应先在单位信息中添加相关内容。

对于工作单位异常的修改,只能选择已创建账号的单位。

(5)异常类型。

系统列出的异常类型大致有:工作单位异常、执法领域异常、证件编号异常(执法区域)、照片异常、姓名异常、身份证为空或错误、性别异常、生日异常等。

其中,如涉及工作单位异常、姓名异常、照片异常等内容需修改时,应当进行换证操作;执法领域异常需修改为跨系统的,也应当予以换证。

2.补充证明材料。

此功能供各执法单位处理证件申请时所附证明材料不全或材料不正确的情况,如缺少身份证明的,需要上传身份证明等。

(1)功能描述。

若缺少相关证明材料,应补充上传;若存在材料错误,应上传材料予以修正。

(2)使用对象。

各级执法单位管理员在“证件清理”—“单位有效证件”中进行操作

(3)操作步骤

先进入“证件清理”—“单位有效证件”菜单,进行如下操作:

点击进入后的添加材料页面:

(4)注意事项.

先确认材料是否正确,如果是覆盖上传的,之前的材料将会被覆盖而无法找回。如材料完整,则不需再次上传。

二、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各级法制办负责审查本级持证单位的自查结果;县(市、区)法制办负责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自查结果。

(一)执法主体清理。

1.对无执法权的单位。

各级法制办可在单位管理--单位管理中进行注销持证单位账号。

2.对有执法权的单位。

对没有账号却有执法权的单位,需要在“单位管理”—“单位管理”中,“添加执法单位”申请创建新的账号,并在成功创建后需要做匹配操作。二级单位账号由一级所属机构申请,经本级法制办审核后创建。

3.执法主体合并。

关于执法主体的合并,由本级法制办管理员按照规定创建新的单位账号,再将需要合并的单位归入新建单位中。单位名称、执法领域有变化的,应当进行换证操作。

(1)功能描述。

对有多个账号以及单位发生合并的,应当进行合并处理。合并之后,被合并的单位账号注销,证件转入合并后的账号。

(2)使用对象。

由本级法制办管理员在“证件清理”—“单位合并”中对需要合并的单位进行操作。

(3)操作步骤。

比如:“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合并到“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首先在列表页选中“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点击“单位合并”按钮:

出现弹窗页面后,查询单位“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之后点击“确定”按钮进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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