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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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川民发[2015]4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25
【实施日期】2015.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
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民发〔2015〕44号)
各市(州)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15年3月25日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
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施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和低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的,均按本暂行办法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会成员是指村(居)党的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亲属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三)其他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关系的,申请
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填写《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样表见附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对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按本暂行办法进行备案。
第六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有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民政部门低保经办人员向本级民政部门申报备案。
第七条县级民政部门对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的档案实行单独管理,一户一档。
归档材料包括:《四川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动态管理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备案低保对象,按低保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对备低保案对象的入户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第九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在涉及其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以及动态核查等环节,应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