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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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一、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是指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手段,将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

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劣迹及受到的处罚等情况按规定格式进

行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建

立客观公正的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物业管理企业

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

会公众对物业管理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提供途径。目的是为了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

场秩序,规范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提高行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

二、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

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

函[2002]19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所有物业管理企业

和物业管理师等执(从)业人员。

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信息共享”

的原则,由国家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所有物

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

(1)建设部负责全国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建立和监督

管理。中国物业物业管理师资料:/kcnet610/ 物业管理师培训

/kcnet610/管理协会受建设部委托承担系统管理部门的工作,负责一

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更新及日常管理工作。

(2)地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资质以下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人员信用档案

系统的建立和监督管理。

(3)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技术支持和系统运行与维护

管理工作,并为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由建设部统一开发的物业

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专用软件。

三、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工作的目标是:以物业管理电子政务系统、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自律管理系统和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为基础,形成覆盖物业管理行业所有企业及执(从)业人

员的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实现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

业协会网站的互联互通。

国家建设部对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要求是:

(1)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指导和推动物业管理企

业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工作。

(2)扩大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覆盖面。凡是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和执(从)业人员都

应当纳入物业管理企业信用系统。凡是具有资质等级(包括临时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都要

全部上网。

(3)保证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系统信息的全面、准确。应当有效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把物业管理企业和执(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情况按

规定记入信用档案。要将信用档案建设与企业资质管理结合起来,把是否如实、及时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级审批和执(从)业注册资格的条件。

(4)及时做好信用档案记录信息的更新工作。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应在每季度后28日内提交更新数据。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应及时将企业(项目)情况变动、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及公众投诉等情况记人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5)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要按照“统一性、标准化”的要求,对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进行建设和完善,并与全国物业管理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平台联通。

(6)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记录信息的报送、传递及有关事宜的联系,主要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信用档案专用电子邮箱,具备条件的要建立企业网站,或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以及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上建立网页。

四、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

物业管理企物业管理师资料:/kcnet610/ 物业管理师培训/kcnet610/业信用档案的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及执(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五、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采集

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系统记录的内容,主要通过政府部门、协会、物业管理企业、执(从)业人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多种途径依法采集。核准资质等级或通过年检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获准注册的物业管理师等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更新信息,可从其资质申报、年检、执业资格注册资料中采集。除此以外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及更新信息,由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物业管理企业和执(从)业人员按时报送。

六、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投诉处理

各级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应当接受社会公众按照统一格式提交的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网上投诉。信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和分类,并根据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或转给被投诉企业处理。信用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和企业反馈情况,确定该宗投诉及其处理结果是否公示和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投诉信息转给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应在15天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信用档案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应由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章。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反馈的,可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或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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