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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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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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黑格尔的自由意志与法———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3法班摘要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作法。

”①本文立足于《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论述。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部比较成熟的着作。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他的整个法哲学体系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

在黑格尔的其他着作中,它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自由意志进行了论述,而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则是从社会的角度集中地、系统地阐发了他的自由意志学说。

这本书所描述的整个内容就是“自由意志”在社会中的发展以及自由意志是如何在社会中实现自身的。

因而这就涉及到了社会领域中的法律、道德和国家等问题,但无论涉及到什么问题,黑格尔都是从人的自由意志出发的,所以说自由意志是《法哲学原理》的主题。

黑格尔通过对抽象法、道德、伦理三篇德尔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意志;定在;法哲学;法黑格尔从抽象的法哲学体系中把握世界,《法哲学原理》中自由意志和法的内容让我们来专门论述。

根据黑格尔自己的说法,本文将对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进行阐述。

一、自由意志(一)自由意志的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自从人类走出自然界,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时就发生了。

这表明自由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因此自由在人们的心目中,从来都是一个圣神的东西。

“自由”一词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已经开始使用,虽然这时的“自由”已具备了自主、自立、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独立的含义,但是,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律都未曾对“自由”概念本身加以系统的阐释。

到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不仅束缚着人们的行动,而且也窒息了人们的思想自由。

但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在反封建、反神权的斗争中给“自由”提出了新的概念。

奥古斯丁在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提出了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责伦理学”的转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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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西方法律思想史》限选课课程论文题目: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主要特点评述学院:文法学院专业班级: 10级法学四班学号: 101501041005 学生姓名:吴涵任课教师:刘存生2011年12月4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继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后,17世纪在法国产生了启蒙思想运动,这是一次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

运动很快席卷了欧美各国。

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造性地提出系统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这个时期,也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时期。

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同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制的政治法律思想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

总的特点是:“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这种关系最合乎自然、合乎人的本性。

正义、自由、平等、博爱正是这一关系的生动体现。

而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精神正是违反了人的理性,违反自然,因此必须改变。

二、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目的启蒙思想家们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况,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国家的产生、目的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为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为推翻封建统治大造舆论。

三、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启蒙思想家们都揭露了封建制度,特别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种种罪恶、黑暗,明确提出了他们的政治纲领,建立理性王国,即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当然在整体问题上的具体主张各有不同。

洛克、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而卢梭等则主张建立共和政体。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于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法国大革命额彻底性与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制影响大陆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平等原则公法私法人民主权卢梭正文: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是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等划分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中国1949年建国后,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

但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也曾借鉴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极为相似。

因此,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但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制很大程度上受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受惩罚时,提出应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他说:“该受与罪行相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我国刑法完整的移植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很好的应用于实际案例。

二、平等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

既然人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就应当平等地得到保护,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不得提议针对某个人的特别法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篇一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

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 《黑格尔政治著作选》作者:(德)黑格尔著,薛华译者序。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理念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

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

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

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

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

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

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

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

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

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

”,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

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

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

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

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2、公民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我认为公民不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部丰富多彩的历史画卷,它涵盖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近现代的法律哲学、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本文将以自然法、实证主义等西方法律思想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二、自然法1. 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之一,起源于古希腊时期。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普遍规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理论,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中。

2. 自然法的案例分析以古希腊时期《汉谟拉比法典》为例,该法典规定了对奴隶的惩罚措施,体现了自然法中的公平正义观念。

然而,在古罗马时期,奴隶被视为财产,其权益得不到保障,与自然法的要求相悖。

3. 自然法的意义与影响自然法强调公平正义,为后世法律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取向。

自然法观念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自然法观念被用来论证独立和自由的权利。

三、实证主义1. 实证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实证主义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兴起的一种法律哲学,代表人物有奥斯丁、科克等。

实证主义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规则的产生和效力与道德、自然法无关。

2. 实证主义的案例分析以英国法律学家奥斯丁的《法理学》为例,他认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其效力源于国家权力,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这种观点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如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3. 实证主义的意义与影响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有助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实证主义观念对现代法律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如法律解释、法律适用等方面。

四、案例分析:美国宪法与法律1. 美国宪法的自然法观念美国宪法体现了自然法观念,如“人民主权”、“天赋人权”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美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 美国法律的实证主义倾向美国法律实践中,实证主义观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往往从法律条文出发,而非道德或自然法。

西方法律思想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刘嘉鑫让·雅克·卢梭是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以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忏悔录》等为世人所知。

尽管已过去将近三百年,但他的法律思想仍然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卢梭的学说强烈表现出对民主的追求,对自由的向往,对平等的希冀和对生活的热爱,鼓舞了正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

同时,他的著作揭露和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封建等级特权,尤其是天主教会,因而成为鞭挞封建君主统治的有力武器,为当时即将到来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直接奠定了理论基础。

拿破仑曾赞赏说:假如从来没有过卢梭,也就不会有法国革命。

卢梭认为国家与法起源于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一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家与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

他推论人类历史上曾存在过人人平等和自由的“自然状态”。

私有制的出现歹,使杜会产生了贫富之分,然而富人是以少数对杭全体的,他们役有足以自卫的力量,因而便企图建立社会粗织和法律制度来维护自已的利益。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认为“大家都前去迎接他们的枷锁,相信它可以保障他们的自由”。

“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应当是这样起源的。

”“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的。

”他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国家和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因此卢梭把国家说成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他把私有财产的产生视为人类不平等的贫富对立的根源,把国家和法的产生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把国家和法律视作是富人统治穷人的工具。

“公意论”是卢梭法律学说中的核心部分,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的行为和意志。

它以以下几点为显著特征:一,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和记录。

二,法律是公意的行为,这个行为必须以共同利益为目标。

三,法律为国家全体成员规定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的颁布应该履行公开而庄重的程序。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它研究的是西方各国在法律思想方面的发展历程和演变轨迹。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借鉴和启示。

本文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开始,逐步展开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探讨。

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理论。

而在古罗马,恺撒、西塞罗等人则对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观点和见解。

这些法律思想对后世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篇章。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在宗教的影响下呈现出独特的特点。

基督教的兴起和传播,使得宗教法和世俗法在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同时,中世纪的君权神授理论和教会法的发展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多样化和开放性的特点。

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对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重新的研究和发掘,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思想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的法学发展开辟了新的思路和途径。

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律思想为后世的法学发展提供了丰富的营养,成为了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时期。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了现代化和理性化的特点。

在近现代,人们开始对传统的法律思想进行批判和反思,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观点。

同时,近现代的法律思想也受到了启蒙思想和启蒙运动的影响,呈现出了开放和包容的态度。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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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导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一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过程直接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本文将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角度,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节点和演进过程。

一、自然法的兴起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起点,其理论依据是人们对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认识。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通过对普遍原则和自然法的探究,提出了人类应当按照理性和正义的规范行事的观点,进而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源自自然”,通过推导和归纳自然法则,形成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

例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了正义法律和非正义法律的区分,主张人类法律应当以正义为基础。

这一理念对于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基督教法律思想的崛起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开始,基督教逐渐兴起并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宗教。

基督教的出现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基督教强调爱、仁慈和和平的理念,这种宗教信仰渗透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中。

基督教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应当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通过信仰和道德的引导来制定和实施法律。

例如,7世纪的英国天主教教士威廉王宪章将《天权法》与《英国普通法》视为上帝赋予人类的恩典,将英国君主的权力和贵族特权都置于神圣法律之下。

三、启蒙时代与法治理念的兴起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哲学家们提倡個人主义、理性主义和科学方法,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依赖于上帝的旨意或君权神授,而应当以理性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制定法律。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民众应当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建立一个法律规范的社会。

这一观点推动了法治理念的兴起,即法律应当成为统治的基石,而不是个人或君主的意志。

四、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范式,法治理念在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鉴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其进行论文分析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以哥伦布时期至今的时间跨度为基础,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事件。

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
在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是由欧洲和美洲原住民文化的结合所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西欧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哲学和自然法理学的深刻影响。

同时,美洲土著部族的法律体系又是基于部族的习俗和传统,与欧洲法律有着显著的区别。

这些法律的差异性导致了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混乱和复杂性。

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
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法律思想受到了启蒙主义,自由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这些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和进步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在这个时期内出现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例如发展起来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普遍的选举权。

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
在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又经历了一次显著的演变。

这个时期的西
方国家开始了一个以社会正义为重点的法律革命。

这个过程中,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呼吁在法律制度内推行平等和反歧视,这些运动最终促进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此外,法律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大规模重新设计和加强。

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改变或适应社会文化的变化。

因此,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应该是一个不断迭代和更新的过程。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题(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西方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其发展脉络可以从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开始追溯。

在西方,法律与哲学、道德、政治等领域的思想紧密相连,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其中,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冲突与融合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冲突与融合过程。

二、自然法与人定法的概念1. 自然法自然法是一种源于自然、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

它认为,法律应当符合人类本性,体现正义、公平、自由等价值。

自然法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等。

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是人类社会共同遵循的原则。

2. 人定法人定法是指由人类制定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人定法具有时代性、地域性和民族性,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和特定民族的法律观念。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冲突1. 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时期,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哲学与法律的矛盾。

哲学家们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而法律则是由人制定的,具有时代性和地域性。

因此,法律往往无法体现自然法的原则,导致社会不公。

2. 罗马时期罗马时期,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冲突主要表现为自然法原则与人定法之间的矛盾。

在罗马法中,自然法原则占据重要地位,如“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等。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人定法往往违背自然法原则,导致司法不公。

四、自然法与人定法的融合1. 罗马法的发展罗马法是西方法律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其发展过程中,自然法与人定法的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在罗马法中,自然法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公法优先于私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

同时,罗马法也强调人定法的重要性,如“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中世纪时期中世纪时期,自然法与人定法的融合主要体现在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关系上。

教会法强调自然法原则,如“人人都有得救的权利”,而世俗法则强调人定法的重要性。

这种融合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进步。

3. 近现代时期近现代时期,自然法与人定法的融合主要体现在宪法和行政法领域。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兼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比较“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一,他认为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途径,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比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而言是有着极大的进步的,更具理性的。

苏格拉底这个人的思想史深邃的,但是往往根基不稳,好比悬浮的空中楼阁,同时为人又过于偏激,从他的演讲词中便可发现,他将反驳对方的基点放在了是神说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了,这便驳斥了说他渎神的罪名,但是问题在于他在论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将所有人几乎都得罪了,辱骂了!这就等于将自己推到决定自己命运的人的对立面。

所以我说苏格拉底这个人为人过于偏激孤傲,他的正义在守法及正义,而他也用自己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可是法有善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善的,正义的,那么守法有何谈之为正义呢?柏拉图吸取他的老师的观点并加以改进之,不再讲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是将争议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之上,所以我想如果是柏拉图处于苏格拉底当初的境地之时,必然会选择逃掉,这是一个人的思想差异所决定的。

但他认为权利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各阶级的天赋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就有失偏颇了。

对柏拉图的权力不平等是合理的思想,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琴师不应按地位和出身高低分配笛子,而应按技术分配之”就是一个很好的驳斥。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的正义性上将守法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公正,但前提是法律的颁布需是正义的。

在他认为一般的正义即守法,而特殊的正义又分为在立法中的分配正义和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所以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更加贴近与正义的本质,这样也就更能说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

造成这三人思想差异的原因我想既有生活背景的不同,又有个人性格的不同,还有便是思想的来源基础不同。

在这里我不是说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及正义的观点是可笑的,而当初他能提出法律与正义是有关联的就是很大的不容易了,虽然在二者关系上仍有错误,但却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研究的材料以及方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丰富多彩,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以罗马法为例,探讨其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罗马法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形成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在公元前8世纪开始发展,至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灭亡,历经了几个阶段。

罗马法以严谨的逻辑体系、丰富的法律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著称,对后世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1. 法律体系的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体系的形成。

罗马法以其严谨的逻辑体系,为后世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

在罗马法的影响下,各国法律逐渐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的完善。

罗马法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例如,罗马法中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制度等,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3)法律文化的传承。

罗马法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蕴,为后世法律文化传承提供了丰富资源。

例如,罗马法中的“自然法”观念、法律平等观念等,对后世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2. 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民法的影响尤为显著,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物权法。

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如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等,对后世民法物权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债权法。

罗马法中的债权制度,如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等,为后世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继承法。

罗马法中的继承制度,如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对后世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刑法的影响罗马法对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制度。

罗马法中的刑罚制度,如死刑、罚金、监禁等,为后世刑法刑罚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2)犯罪构成。

罗马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如故意、过失、违法性等,对后世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经典案例(3篇)

西方法律思想史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其中罗马法与自然法理论是两个重要的里程碑。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然法理论则是一种哲学和法律思想,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契合。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演变。

二、罗马法1. 概述罗马法是指古罗马时期的法律体系,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罗马法和晚期罗马法。

早期罗马法以习惯法为主,晚期罗马法则以成文法为主。

2. 经典案例(1)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它于公元前449年颁布,是罗马最早的成文法。

该法规定了私有财产权、婚姻、继承、诉讼等方面的内容。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

(2)万民法万民法是罗马帝国时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法律关系。

万民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体现了罗马法的精神。

万民法对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自然法理论1. 概述自然法理论是西方哲学和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观点是法律应与自然法则相契合。

自然法理论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2. 经典案例(1)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哲学的一个流派,其代表人物芝诺提出了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自然法是宇宙万物遵循的法则,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阿奎那的《神学大全》阿奎那是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和哲学家,他的《神学大全》中阐述了自然法理论。

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上帝创造的,人类法律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

他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督教神学和法律思想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结论罗马法与自然法理论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两个经典案例,它们分别代表了古代罗马和基督教文化对法律的理解和追求。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普遍性,而自然法理论则强调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契合。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它涉及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对于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西方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法律与正义、政治和道德的关系。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如恺撒和贺拉斯等人,也对法律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这些古代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思想,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和教会对法律的影响日益增强,神权和世俗权力的关系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托马斯·阿奎那和威廉·奥卡姆等哲学家和神学家的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思考中,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繁荣和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伽利略、伦勃朗和莎士比亚等人的思想和作品,不仅在文学艺术领域有重要影响,也对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们对法律与人性、自由和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多元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经历了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的冲击和影响,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孟德斯鸠、洛克和孟德尔松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西方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在欧洲历史上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理论和观念。

这些法律思想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了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并将法律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而在古罗马,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被视为法律的主要目标。

这些古代法律思想对后来欧洲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督教教义强调公正和慈善,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要求。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教会成为了欧洲的主要法律和道德权威,教会法成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人文主义者批判了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并提出了人类理性和自由的重要性。

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推崇使得罗马法成为了欧洲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来的法律学院的建立和现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启蒙时代,法理主义的思想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主义者认为法律应该符合理性和公正的原则,并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他们提出了法律权威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效力提出了质疑。

这些思想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代时期,西方法律思想在不断发展和演进。

从实证主义到法律实证主义,从法律正义到法律现实主义,西方法律思想在试图解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权力等问题上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辩证性使得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为当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西方法律思想是一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也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姓名:***学号:***********任课老师:徐战辉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

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

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

从"个人"的发现,到"个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色色之人。

但是刑法对人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主题。

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

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

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

而人性又是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

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

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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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
《古代法》——梅因读后感及简评
姓名:闫宇晨
学号:1013016417
院系:法学院
年级:2010级
任课教师:张文勇
结课时间:6月15日
阅读版本:梅因著,《古代法》,沈景译,商务印刷馆,1997年版。

作者简介:
梅因,19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史家,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晚期
历史法学派的集大成者。

写作背景:
1822年8月26日,梅因出生在英格兰雷顿附近,早年他在基督
慈惠学院就学,以后去剑桥大学布鲁克学院学习法律。

1847年至1854年间他在该校任钦定民法教授,其间在1850年取得法律律师
资格。

两年后他到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任罗马法和法理学教授,他的
演讲普遍受到了当时社会的关注,其讲义于1861年以《古代法》之
名出版,为他赢得了很大的声誉。

这期间他还担任了一段时间的英
国王室法官。

1862年至1869年间他去印度担任总督府参事,曾参
加制定英国的地方立法,协助编纂印度法典。

这使他对印度的古代
法进行了深入研究。

回国后他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主讲人,直
到他去世。

梅因一生除参与教学和法律事务外,绝大部分时间都在从事法律
史的研究工作,他对雅利安民族不同支系,特别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印度人的古代社会风俗习惯,法的起源及法
律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从而得出了有关法的起源,
演变和发展的科学的结论,对后世法学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我们
也许可以称他为近代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的开路先锋。

梅因一生的著作破为丰富,其主要著作除《古代法》以外还有
《东西方村落共同体》,《古代法律史》,《古代法与习惯》。

其中,尤其以《古代法》影响最为深远。

因此,梅因认为,在人类社会中,静止状态时常规的,而进步却
是个例外,因为法律是稳定的,社会的需要和意见常常或多或少走
在法律前面,人类可能非常接近达到他们的缺口结合处,但永远存
在的倾向是把这个缺口打开。

梅因说,他所研究的社会是进步的社会,所以人们的幸福程度取决于缺口的大小。

要使法律与社会相协调,就需要法律改进的各种方法。

梅因认为,进步社会用以调和法
与社会舆论及需要的手段,从历史的顺序而言,首先是法的拟制,
其次是法的衡平,最后是立法,这是进步社会发的改良的三个手段。

梅因在《古代法》中对自然法理论进行了猛烈的批判。

在批判自
然法理论时,梅因采取了一种历史和客观的态度。

他并不否认历史
上存在过自然法,但他认为古代人不具备现今条件下的生活环境。

可是自然法却把古代和现在混淆起来了。

自然法是现今的人强加在
古人身上的一种偏见。

梅因否定自然学说,但也肯定其历史作用,他说:“这种理论虽
然有严重的缺陷但对人类有过贡献。

”从自然法的实际效果而言,
是现代的产物,是人们对完美完善的追求。

梅因认为,自然法在古代能起到的作用是与法律在早期所面临的
两种危险所联系在一起的。

第一,法律发展的太快,因此不能产生
一种持续的法律制度,一个社会要得到一个完美的判决,就需要一
个变通的方法和一个持久的概念,也许是用作指引。

而自然法就
可以提供这种概念,自然法可以让人们想象出一个完美的法律典型,它能够无限接近这种完美的希望,又不至于遭到法律事务者的反对。

从这一点上讲,自然法的作用是补救性的,而不是革命性的和无政
府性的。

第二,原始法律僵硬阻碍了人类的进步,它束缚了人类的
行动和见解。

梅因说,在古代人那里,我们不指望他们有一个明白
的改良规则,不能希望他们像边沁一样提出一种为了社会幸福的补
救立法的正当目的,他们并不具有博爱观念,他们只有一种近似于
文雅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自然法的产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公式值得我们去注意,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著名社会进步公式。

首先,他仅适用于进步的社会。

其次,梅因
的“身份”有特殊的定义。

它仅指人法上的人格状态,即人的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不是指个人的权利义务,也不是因契约而生的
法律上的地位等方面上的限制。

最后,公式中的“到现在为止”。

是指到19世纪为止。

尽管梅因对这一公式加了上述种种的限制和说明,仍然引起了不小的争议。

不管曾经引出过怎样的辩难与批评,
毕竟是从法律史角度深刻描述了两千余年西方社会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古代法》中的一些观点也呈现出很大的片面性。

梅因对于历
史的判断决是不是离开了自然法,他的研究让人感觉出某些“历史
的规律”,但由于历史并不能说明法律应当成为社会秩序的理由,
自然法仍然有不可替代的价值。

这样,梅因仍然没有成为一个离经
叛道者。

梅因也提到“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的一种普遍
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
那一个方向发展了。

”1这正是进化论作为社会文化理论的致命之处;进化论不应当受到信念、理想这些上层建筑的决定,否则就难以自足,难以否弃超验的的观念达到纯粹。

结语:
梅因的这本《古代法》,把法当成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来考
察研究,进而告诫学习法律,研究法律的我们如何才能改变华而不
实的学风,才能真正地领悟法律。

要领悟法律,应当考察它的历史
形态、历史进程,应该考察那些非法律的因素。

“法律并不是自己
产生自己,自己改变自己的,所以我们应当从法律事件入手而不是
从法律原则入手来考察和研究法律。

”“法学家不能以抽象的概念
和原则来解释、创造、反对现实的法律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家对新的法律而言是起到一个助产婆的作用,而不是去做法
律的母亲”。

每个学期的法学名著读得都不多,但都是精华所在,
从中我们都能领略到每一位大师渊博的学识,广阔的视野和为人类
进步而贡献自己全部力量的觉悟,这让我们的精神得到了不断地升华。

精彩语句:
可以断言,人类出生时代,不可能想像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制,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

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
惯性。

用一句法国的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

对于是或非唯
一有权威性的说明是根据事实作出的司法判决。

并不是由于违反了预先假定的一条法律,而是在判决中一个较高的权力第一次灌输入法官的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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