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建费代收单位代收管理制度(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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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建费代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保证海事部门委托的港建费代收工作顺利开展,确保代收的港建费及时、足额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交通部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港建费代收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第二章营运操作部和财务部人员的管理

2.1港建费的代收工作由营运操作部、财务部共同完成。营运操作部费收人员负责业务数据的采集、核对,按照交通部和海事局制定的港建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核算并及时向缴纳方开出港建费专用票据,然后将已开的港建费票据及费用报表提交财务部入账。财务部人员需按照公司与海事部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付款至海事局指定账户。

2.2营运操作部费收人员和财务部人员之间应及时沟通,互相监督和审查。费收人员与财务人员相互间要及时对港建费收款的情况以及货主、货代反馈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存在的问题,保证港建费及时足额地收取。费收人员要对财务部人员是否及时寄送港建费票据进行督促,财务部人员要对费收人员是否及时开具港建费票据进行监督。

第三章票据和印章管理

3.1根据公司与海事部门的协议,港建费代收工作一旦开展,我司将使用海事部门提供的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和财务章,由财务部负责统一管理港建费专用票据和财务印章。

3.2营运操作部费收人员开具港建费专用票据时,应保持开票工作的严谨性,尽量减少发票作废的数量。财务部人员在寄送发票时应严格把关,杜绝向客户提供空白票据,一旦发现专用票据丢失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税务部门和海事部门报告。

第四章资金或现金管理

4.1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签约客户需将港建费直接打入公司指定账户,不接受现金支付;非签约客户可以直接支付现金。操作部费收人员需与财务部人员认真做好港建费票据与金额的交接工作。

4.2汇入公司的港建费由财务部人员报经公司审批后按照与海事部门协议规定的时间及时汇入海事局指定的账户,任何人都不得挪作它用。

4.3客户直接支付的港建费现金须与公司其他业务所得现金区分开,任何情况下不得挪用。公司财务部人员定期核查,如发现现金库存和票据不符,立即汇报公司领导。

第五章档案管理

5.1公司财务部需要做好档案整理工作,每月月底将港建费票据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5.2公司营运操作部门需以月为单位整理好进、出口箱原始账单,做好原始资料归档工作。

第六章处罚

公司定期对港建费代收工作进行抽查,发现不达标的责令立即整改。对违背本管理制度的,报公司领导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7.1本管理制度自发行之日起开始执行,不完善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7.2本管理制度由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2012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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