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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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㈠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㈣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㈤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㈥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㈦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㈧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㈨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
㈠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㈡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㈢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㈣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㈤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㈠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㈡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㈣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㈤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必要时佩戴“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二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检查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
第十三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
㈠以车谋私
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
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重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
㈡以票谋私
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利的行为。
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倒卖车票。
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
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和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
5.内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
㈢乱收费乱加价
⒈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⒉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
⒊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
⒋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
㈣勒卡索要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㈤粗暴待客
⒈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
⒉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⒊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
⒋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㈥违规经营
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
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违规收费,变相卖座。
6.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
㈦违规贩运
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第十四条路风问题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五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
㈠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