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标准管理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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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标准管理法律体系
图7-1 飞行标准管理法律体系
飞行标准管理法律体系
飞行标准管理类规章是中国飞行标准管理 法律体系中数量最多、内容最齐全的类别之一。 目前,我国民航飞行标准管理主要以规章为主, 因此本章将主要从规章的角度来介绍飞行标准 管理的法律体系。截至2014年年底,我国主 要的飞行标准管理类规章如表7-1所示。
A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发动 机和系统按照CCAR-29部的规定具有隔离设计特性的 多发旋翼机,并且可以在关键发动机失效的情况下进 行预订的起飞和着陆运行,即如果发动机失效发生, 可以确保足够的指定高度范围和足够的性能来继续安 全飞行。
B类性能旋翼机:对于运输类旋翼机,是指不完全 符合A类标准的单发或者多发旋翼机。如果发动机失效 发生,B类旋翼机不能确保保持高度的能力,并且应当 采取非预订的着陆。
按CCAR-91部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 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应当遵守 CCAR-91部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对于公共航空运输运 行,除应当遵守CCAR-91部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 当遵守公共航空运输运行规章中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实施运行时, 应当遵守CCAR-91部G章的规定。超轻型飞行器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实施的飞行应当遵守CCAR 91部O章的规定,但 无须遵守其他章的规定。此外,乘坐按CCAR-91部运行的民 用航空器的人员,应当遵守CCAR-91部中相应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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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任一情况的航空器: ① 最大起飞全重5 700千克以上的大型飞机。 ② 涡轮多发飞机。 ③ 最大起飞全重3 180千克以上的大型旋翼机。 航空器代管人是指为航空器所有权人代管航空器, 按照与所有权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为所有权人提供航空 器的运行管理服务,经局方审定取得局方颁发的运行 规范的航空器运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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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的航空器运行管理类规章中, 以下3部规章在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中占有 重要的地位,分别是《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R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 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和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 则》(CCAR-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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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航空器是指参加完全产权或部分产 权项目并在航空器代管人运行规范中列出的 航空器。在完全产权项目中,所有权人对航 空器拥有全部产权;在部分产权项目中,应 当有部分产权所有权人对其拥有至少一个最 低部分产权份额,并将之包括在该项目的航 空器干租交换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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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维修和改装 一般规则》(CCAR-43)自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 是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9号下发的,主要适用 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 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
① 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② 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 书的航空器。 ③ 除验证飞行为目的的第Ⅰ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 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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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CCAR-91部中,共出现了三类运营人,其审定 和日常管理主要依据CCAR-91部来进行。这三类运营 人分别是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和私用大 型航空器运营人。
对于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其所从事的航空活动主要 包括一般商业飞行、农林喷洒作业飞行、旋翼机机外 挂载荷作业飞行、训练飞行和空中游览飞行。
CCAR-91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 法》制定。其制定参考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附件6和其他相关附件中的内容,因此其内容等于 或高于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此外,为了对民用 航空活动进行全面管理,CCAR-91部还参考美国 相关规章的要求加入了对通用航空和航空作业活 动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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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标准管理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图7-1所示。wk.baidu.com律层 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主,行政法 规层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通 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为主。在飞行标准管理中, 规范性文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没有法律 效力,但对局方规范管理、统一流程意义重大。
航空器代管人所从事的主要飞行包括一般私用飞行、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和旋翼机机外挂载荷作业飞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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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 我国主要的飞行标准管理类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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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1 我国主要的飞行标准管理类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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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空器运行管理类规章
在我国的民航管理规章中,运行管理类 规章占有重要的地位。从航空器的角度来看, 运行管理类规章是对航空器的使用和维护进 行管理的规章,这些规章与航空器的设计和 生产管理规章相结合,构成了民用航空器全 寿命的规章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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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个角度说,CCAR-121部虽然首先 颁布实行,但其在基础管理内容上仍存在缺陷, 一些基本的飞行和运行规则无法直接在CCAR 121部中加以阐述。为此,需要一部规章来对民 用航空活动中的基本规则加以规定,从而与公 共航空运输管理规章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运行 规章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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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121部在所有运行管理规章中率先于20世纪 90年代中后期颁布。但由于CCAR-121部的管理对象为 大型飞机所从事的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因而其管理程度 最为严格,审定程序也最为复杂。从实际的操作来看, 其中的许多条款,如对大型飞机提出的维修方案、可靠 性方案和全程签派要求等,并不适用于小型航空器所从 事的航空器作业和通用飞行。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的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活动日益增多,客观上迫切 需要一部适用的规章来对此类航空活动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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