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朝阳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朝阳市政府令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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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正文:---------------------------------------------------------------------------------------------------------------------------------------------------- 朝阳市政府令(第31号)《朝阳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3月27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2014年4月14日朝阳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所属部门签订合同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和经市政府行政授权或委托的有关机构,以及市政府所属部门(含市直各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下同)对外签订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加强自身建设需要时,以民事主体身份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民事合同,以及特许经营权合同和各类招商引资合同、框架协议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民事合同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租赁、担保、出借、承包、转让、受让、托管、物业管理等合同;(二)森林、土地、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依法出租、承包、转让等合同;(三)政府借款合同;(四)须经政府审批的投融资合同;(五)市政府认为应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市政府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合同内容确定承办部门(机构)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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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重大合同签订前,承办机构应当组织对合同签订的风险评估。
合同签订后,承办机构应当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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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事业单位在对外交涉时也有可能会涉及到合同,有合同自然就是需要管理的。
那么▲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有哪些细节?下面,就让来详细介绍一下吧!▲一、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是什么?▲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管理,有效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达成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和合同相对人签订的契约性法律文件。
第四条签订合同的主体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禁止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五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合同风险评估制度和报告审批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一)标的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的合同;(二)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
第七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应当明确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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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规〔2018〕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8日邯郸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县级政府(含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二)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经过招标、拍卖、挂牌、政府采购等程序后订立的政府合同;(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八)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基于特定目的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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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7〕6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采用国家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合同标的较小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劳动人事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签订合同管理,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合同签署以前,由本单位内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监督过程。
第四条(监督原则)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按照事前法律风险评估、事中法律过程监管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机构)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市合同的综合监督工作;区(市)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市)县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1b06357275a417866fb84ae45c3b3567ecdd17.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0]6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大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建设诚信政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履行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先导区管委会。
第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委托代理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或执业律师。
委托单位应当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向受委托人签发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具备下列条件: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熟悉所签订合同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
第六条行政机关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订立合同:(一)市场调查。
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
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政务大厅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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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大厅合同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政务大厅合同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合同履行,维护政务大厅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政务大厅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严格依法、合规合法合规合理,秉持诚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2. 合同管理以服务为中心,以提高政务大厅服务水平和效率为目标,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3. 合同管理秉持风险防控、诚实守信、责任担当、创新发展的原则,加强对关键领域和重要项目的风险管控。
四、合同管理的组织架构1. 设立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检查合同管理工作。
2. 合同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导、支持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承担紧急事件协调和处置,协助有关部门调研、总结、考核,收集、统计合同管理数据,定期发布合同管理报告。
五、合同的签订程序1. 合同的签订必须经过政务大厅领导审批,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 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合同履行的期限、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标准、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3. 合同的签订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且需要做到签字盖章、备案存档。
六、合同履行和变更1. 合同履行必须如期如质完成,否则需及时向政务大厅领导层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处理。
2. 合同变更需经过政务大厅领导审批,确保合同变更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 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需要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七、风险管理1.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加强风险防控,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合同履行的安全进行。
2. 合同管理办公室要定期研究合同风险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政策,及时调整和优化风险管理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考核与奖惩1. 对合同管理工作成绩优秀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他们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工作水平。
2. 对合同管理工作不力、甚至造成损失的个人和集体进行批评和问责,确保合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doc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doc](https://img.taocdn.com/s3/m/fd10682da417866fb84a8e90.png)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热门城市:三明律师抚顺律师赣州律师大同律师上饶律师黄山律师玉林律师浙江律师泉州律师吴忠律师也许大家没有注意到,合同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很可能在你不知不觉中,其实你已经签订了一份合同。
比如买保险,再比如乘车或坐飞机时的保险单。
为了规范这种形形色色的合同,许多省市人民政府均出台了自己的管理办法。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即《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内容。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92b03f7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68.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1•【字号】杭政办函[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21日杭州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四)招商引资合同;(五)合作开发合同;(六)拆迁改造合同;(七)政府投融资合同;(八)政府借款合同;(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四条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6eafaaa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7b.png)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常政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16〕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9日常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行为,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涉及国有资产、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资金使用的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具有行政管理权利义务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协议以及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文书。
政府合同包括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
第三条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合同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一)政府特许经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四)政府采购;(五)政策信贷;(六)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七)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八)政府招商引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订立行政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民事合同是指政府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不是以行政管理者身份而是以平等主体身份,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3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b7d2a15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f3.png)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3〕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8日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维护政府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部门(含市政府直属机构,下同)磋商、订立、履行政府合同,解决政府合同争议,保管政府合同文件资料以及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订立的协议。
行政机关之间基于特定行政目的所签订的协议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协议除外。
第三条政府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除市政府另有指定外,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签订部门承担合同的前期准备、拟定、审查、履行、争议解决等事宜:(一)负责政府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二)审查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资信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三)负责与政府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拟定、修改合同文本;(四)按照本规定要求负责政府合同文本合法性审查;(五)负责政府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六)按照本规定要求负责政府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对等工作;(七)负责政府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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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宗旨)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规定。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合同)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七)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八)其他以政府及各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制度)市政府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和重大合同法律风险论证评估制度。
第五条(重大合同的定义)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合同:(一)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同;(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三)合同所涉项目非属于政府不定向采购项目或政府不定向招拍挂项目;市政府认为属于重大合同范畴的,不受前款所限。
第二章承办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市政府及各部门签订政府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市政府各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市政府各部门的办事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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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8〕9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2日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加快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备案、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合同,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合同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政府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种:(一)涉及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转让、租赁、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承包合同;(三)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它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合同;(四)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五)政府资助、补贴和科研、咨询等合同;(六)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七)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与其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京财采购[2001]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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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财政局2001年9月17日京财采购[2001]1740号)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及拨款的依据。
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全、及时地履行合同。
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是指供应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
当事人须经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的资质审查或授权委托,才具备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格。
采购机构分为综合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综合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区、县政府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与下属单位有垂直领导关系、采购量大的统一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的部门。
区、县一级不单独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人是指进行政府采购的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二)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三)主要条款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四)合同中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及付款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五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确定后,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查。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可正式签订合同。
廊坊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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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合同双方:甲方(采购单位):单位名称: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公司名称: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采购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及编号:项目名称:__________项目编号:__________采购内容及规格要求:采购物品/服务:__________规格及技术要求:__________交货地点及期限:交货地点:__________交货期限:__________(具体日期或工作日计算)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总金额: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支付方式及进度:支付方式:__________(如预付款、分期付款、验收合格后付款等)具体支付进度及期限:__________履约保证及质量要求:履约保证: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交付物品/提供服务;甲方保证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质量要求:乙方交付的物品/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或更换责任。
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违约责任:若一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廊坊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合同变更和补充:变更协议: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采购单位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乙方(供应商签字):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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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1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6日宁波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推动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合同的起草、订立、履行、争议解决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协议等书面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单位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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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13〕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2013年6月7日北京市西城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区政府、区属行政机关、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列支的市属垂直管理机关或者分支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非区财政列支的市属垂直管理机关或者分支机构订立、履行合同按照其市级主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区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法律文书的统称。
第四条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本区行政机关签订的重大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
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职能机构负责以本机关名义签订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及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起草第六条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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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通政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南通市政府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合同的磋商、起草、合法性审查、订立以及履行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承诺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聘任等人事管理合同,以及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政府合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滩涂、海域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租赁、承包合同;(三)经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挂牌或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签订的合同;(四)政府特许经营合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五)行政征收、征用合同;(六)政府资助、补贴和科研、咨询等合同;(七)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九)战略合作协议等其他政府合同。
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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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matter when you start, the important thing is not to give up lightly after you sta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也许大家没有注意到,合同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很可能在你不知不觉中,其实你已经签订了一份合同。
比如买保险,再比如乘车或坐飞机时的保险单。
为了规范这种形形色色的合同,许多省市人民政府均出台了自己的管理办法。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上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即《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内容。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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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合同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宗旨)为规范我市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有效维护政府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本规定。
政府或政府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文本、格式文本,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合同)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纪要、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
(五)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