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ⅩⅩ农商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股权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发挥股权经济价值,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2008年第3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92号)、《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浙江农信系统股权管理指导意见》(浙信联发〔2013〕6号)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管理主要包括增资扩股管理、股权质押管理、股权变更管理、股权证书管理和股权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本行按照合法合规、股权优化、操作规范和依法纳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

(一)合法合规原则。本行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

切实加强股权管理,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入股资金来源、股权变更

和股利分配依法合规。

(二)股权优化原则。加快推进股权改造,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又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限制法人股向自然人转让。通过引导自然人股

向法人股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增发企业法人股等方式,逐步优化股权

结构。

(三)操作规范原则。本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不断规范股权管理

办法,明确操作手续、程序、审批权限等,确保股权管理有序进行;涉

及股权变更的,按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四)依法纳税原则。本行应积极向股东宣传、解释股权管理过程

中涉及税费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第五条无论持有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本行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本行印发记名股权证书(也称股金证),作为入股股东的所有权凭证。

第六条本行的股权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比例高于35%,且有3-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法人大股东。

(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10%,超过5%的需事先报银监部门批准。

(三)内部职工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原则上单个职工持股比例控制在股本总额的0.5%以内。单个领导班子成员持股与普通员工(除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以外的员工)平均持股的倍比应适度,原则上最高

比例不超过10 倍(交流的领导班子人员含原任职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股份)。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本行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四)银监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本行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企业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

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占全部资产在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具备补充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

委托资金入股;

(九)银监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有限参与、远离破产、长期承诺”原则,“三资企业”、私募基金、产业基金、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国

家限控行业企业以及非法人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本行。

第九条境内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本行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及监管

部门批准。境内金融机构作为本行发起人的条件和投资入股比例,按照

国家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本行发起人的条件和投资入股比例,按照国家及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行股份一律不得退股。但经本行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

第十二条本行不得收购本行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银监部门批准后,可收购本行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四)项情形的,由本行股东大会依

法决定股份的处置期限和方式。

第十三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监部门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董事、监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他员工在本行工作期间不得转让其股份,但司法强

制处置或因股权结构调整需要收购的除外。董事、监事的股权被继承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直接继承其董事、监事资格,应由股东大会进行

改选。

第十四条本行设立专门的股权变更、质押、冻结登记簿,在质押或冻结期间不得对该数额股权办理变更、挂失等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