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 就业规则 中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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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規則
就业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法律根据
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就业规则。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就业规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本就业规则中的员工,是基于本就业规则第6条,指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被雇佣者。劳务人员参照执行。
第3条公司的义务
1、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并完善各种劳动规章制度,保证员工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2、公司保证员工享有平等的就业及职业选择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节假日休息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及福利的权利,允许申请劳动争议的调解以及享有一切法律规定的劳动权利。
3、公司依据法律规定,保障员工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参加民主管理,保护员
工的合法权利以及与公司平等协商的权利。
4、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保证属于被雇佣者的其他的权利。第4条员工的义务
1、员工必须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公司各项劳动安全
卫生规则、劳动规律及遵守职业道德。
2、所应遵守的规定,包含本规则及公司发布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3、按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有义务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5条员工的权利
1、员工享有劳动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
第二章人事
第6条劳动合同的缔结
公司通过和被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7条员工个人资料的提供
经公司录用的员工,应向公司提交下列个人资料。
1、户口簿复印件及实际居住地址。
2、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家庭联络方式、紧急联络电话等。
3、身份证复印件、外来户口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4、体检证明。
5、个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数张、学历证明。
6、公司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8条通知义务
员工的姓名、国籍及第7条规定的应当提交的个人资料,如所记载内容有所变更,员工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公司。不履行该项义务的,作为违反本就业规则中的第8条通知义务条款。
第9条个人资料的真实性
员工应保证自己向公司提交的个人资料真实且有效。如公司发现员工所提交资料为虚假信息,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第10条劳动合同的内容
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公司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员工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
8、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9、培训
10、工作纪律
11、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法律责任
13、特别约定事项
14、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11条劳动合同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12条试用期限
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时限的长短,对员工规定2-6个月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同样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第13条原单位离职手续
被录用的员工,在和本公司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和原单位先办理好退职手续。
需要提交“离职证明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公司在录用员工时,有权要求员工获取原单位对该员工的工作评价,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
第14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公司和员工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5条劳动合同的续约
劳动合同期满时,根据公司和员工双方一致同意,可以续约。但是,如任意一方不希望续约或发生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况,合同即可终止。
第16条合同的解除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
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旷工三天及以上者视为员工主动提出离职。
第17条公司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如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公司可以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如:①伪造学历及个人相关证件
②求职登记表、个人简历与事实不符
③隐瞒精神病、传染病等重大病史、或被发现体检时冒名顶替的
④试用期间,不能按职务说明书完成该岗位的工作任务
⑤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
⑥因个人原因,无法在工作岗位提供正常工作的,或消极怠工的
⑦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是公司规章制度的。
3、工作上发生重大失职行为、公私混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以欺诈、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教的。
第18条公司事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该员工一个月工资:
1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
另行安排的工作时;
2 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职务、同岗位人员的工
作量,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员工与公司协商仍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第19条人员的裁减
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详细条件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20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员工由于下述情况,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
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
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