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耕地保护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八条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
第十五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六条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
第十八条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