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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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员工奖 惩办法,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员工奖 惩工作办公室备案,公告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专项奖惩办法应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网人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修正案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经济处罚:扣减薪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三)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诫勉谈话、停职(检 查)、责令辞职等。
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员工受到 纪律处分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并根据需要进行组织处理。
(一)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最重处分标准执 行。
各级单位对员工进行惩处的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惩处建议,并提交员工奖惩Leabharlann Baidu作 办公室审核。
(二)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就惩处建议征求工会意见后,提交员工奖惩 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三)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执行惩处决定,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出具相 关证明,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
(二)同一事件中涉及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不低于所适用的最重惩 处标准处理。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期内,降级(降职)、撤职处分后 一年内,受惩处人不得提职、晋岗,不得提高薪酬和其他待遇,不得给予各 类奖励。
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可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待岗处理,经离岗 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待岗期间原则上按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工资。
(四)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传播、散 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 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 生产场所,扰乱国家、社会和企业正常秩序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 活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国家有关机关责令惩处的。 (七)犯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 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 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 管理。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 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 著成绩的; (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 使国家和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 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 务或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 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 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滥用职权,在生产、营销、基建、 财务、金融、物资、人事等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 不良影响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 损失的。 (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受贿的;以权谋私的;挥霍浪费,损公肥私 的。
2018/5/30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努力 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
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
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制定本规定。
对员工的惩处主要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三种方式, 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同时运用。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 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1. 警告:处分期6个月。 2. 记过:处分期12个月。 3. 记大过:处分期18个月。 4. 降级(降职):降低受惩处人岗位层级或职务级别。 5. 撤职:撤销受惩处人所担任的职务。 6. 留用察看:处分期一至二年,处分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 保险后)发放工资,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7.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与受惩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
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 平公正”的原则。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 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单 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员工对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向单位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本规定外,由所 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 定处理。
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 “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 确需进行奖励的,经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 参照公司同类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
员工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表彰的,按就高 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奖励。
各级单位表彰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
第五条
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 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国网办公厅、 安质部、国际部、法律部、人事部、人资部、政工部、 监察局(纪检组)、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 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国网人资部,归口 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 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一)公布表彰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二)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或推选。 (三)奖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四)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表彰建议名单。 (五)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委)会(总经理办公 会)审议批准。 (六)下发表彰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员工有以下行为的,予以惩处:
奖惩规定
(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 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一)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二)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包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 术能手、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班组长、专业 (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等。 (三)受到表彰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公司表彰 的荣誉称号对应的物质奖励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 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