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规范与裁判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析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均加以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在规范大股东和董事的行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确立a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这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健康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实体权利;派生诉讼;直接诉讼一、公司法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时增加和细化了股东的一些具体权利,不仅加强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且为派生诉讼制度的运行提供了保障。
从学理上分析,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定薄弱时,即使提起派生诉讼也还面临判决依据欠缺的问题。
可见有关股东实体权利的规定不仅是派生诉讼所依赖的根本,也是股东直接诉讼的基石。
在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和小股东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是最重要的,罗列股东的各种权利总不能穷尽,凡是侵犯公司利益并间接侵犯股东利益的行为,肯定违反忠实义务或者勤勉义务的规定。
另外,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派生诉讼,法律应当规定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负有尽一切可能维护公司利益的责任,同时赋予监事在公司遭受损失而董事会又不愿采用诉讼方式挽回损失的情况下代表公司进行必要的诉讼的职责和权力。
从《公司法》规定看,第14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私立账户存储公司资金、不得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交易佣金、不得与公司开展业务竞争等具体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使小股东的派生诉讼有了实体权利的支持,而且为大股东和董事树立了道德和法律的规则指引,促使他们在行权时能够自我约束,以足够的勤勉和谨慎开展工作,公平对待小股东的利益。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解析我国公司法对直接诉讼着墨较多,对派生诉讼规定不全。
笔者拟就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的诉讼主体、提起条件加以分析。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流程详解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流程详解作为公司的股东,可能会面临各种问题和纠纷。
当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和纠纷时,有时可能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本文将详细解释公司股东纠纷的起诉流程,帮助读者理解公司股东纠纷的法律程序。
一、纠纷协商与调解在公司股东之间出现纠纷时,纠纷的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或者请第三方作为调解人。
在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充分交换和了解对方的意见和观点,并积极争取达成一致。
二、提起诉讼若通过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寻求司法解决。
以下是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的一般流程:1. 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涉及纠纷的地点和性质,选择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应当选择离公司所在地最近的基层法院。
2. 编写起诉状:起诉人需要准备一份起诉状,详细陈述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起诉状应该清晰明了,附带必要的证据材料。
3. 提交起诉状:起诉人将起诉状提交给选择的法院,并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用。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后,会安排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
4. 受理和立案:法院一般在接到起诉状后几天内,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若法院认为起诉状符合立案条件,将会正式立案。
5. 开庭准备和庭前调查:在开庭之前,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法院还可能组织庭前调解,希望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6. 开庭审理:庭审是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法官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
7. 审判与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将进行审判和作出判决。
法院会根据证据、法律和相关规定来判定纠纷的事实和责任。
8. 上诉和执行: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一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若判决变为终审判决,则需要进行执行程序,执行判决的结果。
三、诉讼注意事项在公司股东纠纷起诉流程中,还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牢记:1. 提供真实证据:起诉人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支持起诉状中的主张,虚假证据或者故意隐瞒真相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邕圈围避ii二.竺!!型圭!f叁垒!圭塾金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雷姣姣王陈平摘要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增加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虽然《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被告、派生诉讼的前置条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较为笼统。
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派生诉讼原被告前置条件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2-01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所谓“股东派生诉讼”指的是,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被告(一)派生诉讼中的原告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派生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能够提起派生诉讼的只能是“股东”;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没有任何的条件限制。
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三方面的条件:其一,持股期限。
即,股东持有股份必须连续180日以上:其二,持股比例。
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三,是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尽管法律这样规定,但是我仍有两点不同意见:其一,对股东持股期限的要求。
我认为应当兼顾“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和“持股期限原则”。
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钊‘对那些通过购买股票恶意对公司提起诉讼的人,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他们来说都不是问题,而一旦引入英美法系的“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需在其起诉的不适行为发生当时即为股东。
这就大大减少了恶意诉讼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公司处于一种随时被“威胁”的境地。
其次,退一步说,即使是善意诉讼,在不适行为发生之时即为股东,则更有利于掌握事态的发展,了解事情的经过,从而掌握更多的证据,为以后的诉讼提供更多的支撑。
其二,对股东数量的要求。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股东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股东派⽣诉讼的⾏使要件股东在⼀定的条件下是可以直接进⾏诉讼的,这也就是我国法律上所说的股东的派⽣诉讼的权利。
当然了这些权⼒的⾏使也是要遵循⼀定的条件的。
股东派⽣诉讼的⾏使要件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股东提起派⽣诉讼需满⾜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诉讼需要具备以下⼏个⽅⾯的条件: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
(2)他⼈。
这⾥的他⼈既包括除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
他⼈侵害公司利益主要包括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
第⼆,应满⾜⼀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1)股东履⾏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
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或者其他责任⼈的要求。
因为,股东派⽣诉讼本质上是⼀种代为诉讼,其代为的前提是作为诉权实质意义的享有者——公司不⾏使其诉权。
⽽且,派⽣诉讼提起的⽬的也主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敦促公司机关⾏使诉权是必要的。
(2)发⽣请求不能。
这种请求不能⼀⽅⾯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般情况下只有公司怠于、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客观上不追究侵害⼈的责任的时候,股东才可以提起派⽣诉讼。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股东的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
股东在满⾜⼀定条件下可以以⾃⼰的名义提起诉讼。
(3)在⼀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当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若干问题
的股 东即可 ,不存 在持有 时间和 持有 者高 管人员 的不法行 为给 实业公 司利 益
比例 的要求 ,而对 于股份有 限公司则
存在 持有时 间和持有 比例上 的限制 ,
造成 损害 ,也进一 步损害 到了基 金公司
的利益和大 众投资者 的利益 ,如果 在该 股东提 起派 生诉讼 的条件就 可以以股 东名 义提起 派生诉讼 ,这在法律 上没 有任何 争议 。但是 ,在该种情 况下 ,
在 持有时 间上 要求股份有 限公司 的股 种情 形下 ,基金 公司不提 起派生 诉讼 ,
东要 持续持有 一百八十 天以上 ,在持 那 么 必 然 会 损 害 大众 投 资者 的 利益 。
《 公 有 比例上要 求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东 要 依 据 我 国 ( 司 法 》 的 规 定 ,大众 投 能 否 以董 事身份提 起派生诉 讼?这一
目前 这一 问题 的研 究是 一 项 空 白 。
限制 ,主 要基于股份有 限公司 的股 份
5 I 4 西部大开发 20 1 I W HN. 091期 EST i " V L > NT G \DE E O ̄ ME
论
坛
从 理论上讲 ,董事 人员具有 公司股 东
董事 提起派生诉 讼 ,但不 能把提起派 生 的法 定情 形下 使用公司 的名义 ,也未
对基金 公司提起 派生诉 讼 ( 果可 以的 如
与 不 是公 司股 东 的董 事 是 否 有 权 提
起派生诉 讼没有 任何本质 上的差 别。
话 ),基 金 公司再对 该家实 业公 司提 起 我 国 法律 没 有对 此 问题 进 行 规 定 , 派生诉讼 。这使 得诉 讼程序 相当复 杂 ,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公司法里面规定的一种制度,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手段,今天法律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这一诉讼手段的相关法律知识。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
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公司明确拒绝股东请求或者对股东请求置之不理时,股东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
这就是各国公司法通常都规定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也称前置请求规则。
对此的理解是:公司是与股东个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股东代位公司行使诉权,必须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资格。
同时,这种“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方法可以给公司检查自己行为的机会,如果公司管理层同意股东的控诉请求,公司便有机会和原告在正式起诉前达成和解。
公司法第151条即规定了该规则,即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该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其请求得不到满足,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却最终拒绝或怠于起诉,股东则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但在诸如有关财产即将被转移、有关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时效即将超过等紧急情况下,股东有权立即提起代表诉讼。
可见,前置程序的设置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避免滥诉。
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
公司法股东派⽣诉讼在公司法上,有⼀种⽐较重要的制度叫做公司法股东派⽣制度,这种制度在现实⽣活中还可能会引发⼀定的诉讼问题。
那么,公司法股东派⽣诉讼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公司法股东派⽣制度股东派⽣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源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属衡平法上的创设,股东派⽣诉讼制度作为公司法中⼀项维护公司中⼩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前,⼀直处于空⽩状态,修订后的公司法⾸次在⽴法上确认了股东派⽣诉讼,但是仅对基本问题做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性差的问题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派⽣诉讼制度,赋予股东提起派⽣诉讼的权利。
股东派⽣诉讼的规定,将对提⾼我国公司治理⽔平、保护中⼩股东利益起到重要作⽤。
本⽂旨在通过从实体与程序⽅⾯解析新《公司法》第151条,以加强股东派⽣诉讼在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公司法》第⼀百五⼗⼀条董事、⾼级管理⼈员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四⼗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董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三⼗⽇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的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员等的侵害⽽公司怠于⾏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最高院裁判观点总结: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
最⾼院裁判观点总结: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 | 杨帆湖南⼈和⼈律师事务所⾼端民商诉讼部《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及他⼈损害公司利益时,符合⼀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经过前置程序后,或符合前置程序豁免条件时,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务中,此类诉讼被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因前述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适⽤标准理解不⼀,部分中⼩股东⽆法有效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权益,部分中⼩股东却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制造诉累,有违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初衷。
故此,本⽂主要探讨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要求及前置程序要件,总结最⾼院相关案例确⽴的裁判规则,以供参考。
⼀、关于原告主体资格依据《公司法》第⼀百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同时,《最⾼⼈民法院关于适⽤<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司法第⼀百五⼗⼀条规定的⼀百⼋⼗⽇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以上法律法规是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在起诉时的主体资格进⾏的概括性的规定,在实务中,股东资格的确认、股东资格的维持也是影响司法审判的因素。
展开剩余84%1、股东在起诉后因股权变更等原因不再具备公司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持股条件的,⼈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最⾼⼈民法院在(2015)民⼆终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2015)民⼀终字第66号中均认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为公司股东,当该股东在起诉后将其享有的公司股份转让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时,已经丧失公司股东资格。
如受让公司股权的股东或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原告继续诉讼,则该原股东作为股东代表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权再以股东⾝份继续进⾏本案诉讼,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文就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条件及特点进行了阐述,着重探讨了我国《公司法》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标签:股东派生诉讼条件特点不足和完善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公司拒绝起诉或怠于起诉时,具有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和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项制度赋予了少数股东甚至单一股东对有关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司法救济权利。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1881年,首先在美国确立了历史上有名的衡平规则94(Equity Rules94),允许小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
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也引进了该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其意义是重大的:一是维护了公司利益,但本质上最终是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二是对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高了小股东的地位,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东诉讼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又包括个人诉讼和集团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与直接诉讼最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否直接及与股东本身;二是诉讼后果是归属诉讼提起人还是其持有股份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第153条规定的是股东直接诉讼。
即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公司和股东各具有独立的人格。
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失时,公司有权以独立诉讼主体的名义起诉、应诉。
如果赋予公司的股东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起诉,不仅容易导致少数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权,而且抹煞了公司和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
因此,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的董事、股东或其他人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依法享有了起诉权,这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第150条规定的情形,即执行公司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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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务件 进行 了相应 的规定 , 但是 较为 笼统 。因此 , 有必要 对此 进行 深入 的探 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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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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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最 后一 点是一 种推 断的情 形 。 尽管 法律裁 判案 件 以“ 事
推 断 的情 形 。 因主要 包括 以下两 个方面 : 1 毕竟事 关重 大, 原 () 如 临 十分严 重 的后果 , 而这种 风险 无人 可 以承 受 。 2 一股 情况 下, () 法律 对例外情 形 的规 定是相 当严格 的, 要符 合( g B  ̄ H 形的全 部法 , J
其 二, 股 东数量 的要求 。在实 践中 , 东提起 派生诉 讼更 律要件 u是不容易达到 的, 对 股 三 因而 , 在此情 形下, 法律则不会被滥 用。 适合 以多于一人 的股 东数提 起 。这样 ,一 方面 具有 更广 的代表 性: 另~ 方面 , 在诉 讼中有 着强大 的支持 力量 , 无论 在物质方 面还
施, 而且 其过 错 行为无法 得到 及时控 制 。 第 二, 董事 、 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员全 部或过 半数均为 J 害人 , J u 公司 已完全 处于这 些人 的控 制之下 。 第三 , 证据 证 明董事 、 事及 高级管 理人 员的不 适行 为一 有 监
东数 量的要 求 。 尽管法 律这样 规定 , 但是我 仍有 两点不 同意 见: 其一, 对股 东持股 期限 的要求 。我 认为应 当兼顾 “ 当时股 份
H提 起诉 讼将 会使 公司利 益受 到难 以弥补 的损害 的” I J 。显然 , 此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
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程序一、引言公司股东纠纷是指在公司内部发生的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公司治理、利益冲突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
当股东之间无法达成共识时,他们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程序来解决纠纷。
本文将介绍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的一般程序。
二、适用法律在公司股东纠纷的起诉程序中,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起诉要件在公司股东纠纷的起诉中,股东需满足一定的起诉要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具备诉讼资格:股东需是合法的股东身份,并受到法律保护。
2. 纠纷具体事实:股东需明确纠纷的具体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3. 请求权益维护:股东需明确自己的请求,即要求法院保护其权益。
四、起诉程序公司股东纠纷起诉的一般程序如下:1. 起诉状的准备:股东应当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并在起诉状中详细陈述纠纷事实、请求以及相关证据。
2. 起诉状的递交:将起诉状递交至相关法院,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起诉费用。
3. 立案受理: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将进行立案受理,并向股东发放立案通知书。
4. 开庭准备:根据法院的要求,股东需准备好相关材料、证人等,并委托律师提供法庭辩护。
5. 庭审过程:法院将依法组织庭审,并进行诉请人、被诉请人的辩论,听取双方证人出庭作证,逐一调查与审理纠纷的事实和证据。
6.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结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7. 上诉程序:如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案例分析以某公司A、B两名股东的纠纷作为案例进行分析。
当A与B在公司经营决策及资金分配等问题出现分歧时,无法协商一致,A决定通过起诉程序来解决纠纷。
1. A准备起诉状:A委托律师起草起诉状,详细陈述纠纷事实,请求法院判决B违约、归还相关投资款项。
2. 提交起诉状:A将起诉状递交至相关法院,并按照法院要求缴纳起诉费用。
3. 立案受理:法院接受了A的起诉状,并向A发放立案通知书。
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新《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不仅表现在公司法自身的细密规定,而且表现在公司法预先规定粗线条的基本 法律制度,并为日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公司法司法解释和法官、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预留“制度接口”。由此可见, 股东派生诉讼的发展并不是到了新公司第一百五十一的规定就停止了,随着判例的积累、法理的阐释和司法解释的引 导,反映进一步司法实践经验总结的规定还会出台,派生诉讼的作用将得到更大的体现。
第二,通知责任。对于没有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而言,股东派生诉讼对其实际利益也是有着重大 影响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更是关系大量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 因此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尤其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派生诉讼中,有必要赋予审理法院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对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的通知,还应当采取公告、登记等有效形式进行。对参加派生诉讼的原告较多的案件,还应当依职权组织 推选或指定代表人,采取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尚需完善问题的辨析
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尚需完善问题的辨析发布时间:2021-11-23T03:19:51.689Z 来源:《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21年8月作者:拾珊珊[导读] 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股东派生诉讼目的是为了制约公司内部人,保护少数股东权利。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拾珊珊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作为普通法国家的一项天才发明,股东派生诉讼目的是为了制约公司内部人,保护少数股东权利。
东派生诉讼制度源起于英国19世纪中期的福斯诉哈博特案件(Foss v.Harbottle),在该案基础上建立了“Harbottle规则”。
Harbottle规则包含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适当原告原则;二是多数决原则。
这实际是一种大股东规则,少数股东利益被忽视,后美国没有沿袭Harbottle 规则的做法,而是超越了Harbottle规则路径直接承认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由于这一规则是由衡平法院发展起来的,所以,它又体现为一种“衡平规则”。
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如下: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51条首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至第26条就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的公司诉讼地位、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及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胜诉利益归属以及诉讼费用的补偿等予以明确规定;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第24项至第27项就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以及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事项进行了规定。
新《公司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 东 的资格 规定 了一 些限 制 。 国新 《 我 公司法 》的第 12 条也 作 了这一 方面 的规定 :( ) 股 时间合 格 : 5 1 持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股东 、 份有 限公 司连 续 1 0日以上 股 8
新 公 司法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文 /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律 师 罗娟
司法 实务 中的 可操作 性 。 新 《 司法》 第 1 2 条规定 : 公 5 董事 、高 级管 理 人 员有本法第 一百 五十条 规定 的情形 的 ,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股 东 、股份 有 限公 司连 续一 百八 十 日以上单 独 或者 合计持 有公 司百分 之一 以上股份 的股东 可 以书
持有 公 司股份 的股 东 。 为防止 恶 意竞 争者 出于干扰 公 司正 常运 营之 目的 ,而 在侵 害公 司 行 为发生 后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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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监事有 本法第 一百五 十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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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会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的执 行董 事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讼 。监事 会 、不设 监 事会 的有 限责任 公 司的监 事 ,
起诉讼 。 人侵 犯公司 合法权益 给公 司造成损 失的 他 本条 第 一款 规定 的股 东 可 以依 照前 两款 的规定 向人
论我国《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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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生法 学
第 2 第 2期 5卷
2 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 . 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 主要是公司侵犯 了股东法定 的或者约定的权 利 , 者是 侵犯 了与股 东股 份相关 的权 利 ; 或 而股 东 提起 派 生诉 讼 的原 因 , 主要 是控 股 股 东滥 用 公 司控
股东 派生诉 讼 , 又称代 位诉 讼 、 代表诉 讼 , 指 当公 司的正 当权 益受 到 他人 侵 害 , 是 特别 是 受 到有 控
制权 的股 东 、 母公 司 、 董事 和 管理人 员 等 的侵 害 时 , 东 以 自己的名 义 为 公 司 的利 益 对侵 害人 提 出起 股
诉 , 其 法律 责 任 。1 ‘ 代 的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制 度 起 源 于 十 九 世 纪 中期 的英 国衡 平 法 和 信 托 理 追究 []‘ 现 论 ”2 目的主要 是 为 了解 决法 律上 的 内部 人 控 制 问题 , 护 小 股东 的权 利 ,是 法 院 为被 堕 落 的 董 事 [] 保 “ 或者股 东所 控制 的公 司主 持公 道 的一 种程 序 上 的设 置 ”[] 03 由于 在理 论上 , 只有 公 司 才是 唯一 拥 有合 法 诉权 的 当事人 , 因此 , 东所提 起 的诉 讼 实 质 上是 代 替公 司行 使诉 权 , 股 因股 东 的诉 权 派 生 于 公 司 的 诉 权 , 此称 “ 故 派生 诉讼 ” “ 或 第二 级诉讼 ” 。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法律
2023-11-09contents •股东派生诉讼概述•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审理•股东派生诉讼的后果•股东派生诉讼的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目录01股东派生诉讼概述定义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大股东、母公司或董事等内部人的侵害时,公司怠于起诉,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特点股东派生诉讼具有显著的双重性,它既是股东权利的救济途径,也是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
定义和特点目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的控制股东、董事等内部人滥用公司资产,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
意义股东派生诉讼对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派生诉讼的目的和意义股东派生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其他内部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等。
适用范围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或涉及公司内部纷争的案件等,一般不适用于股东派生诉讼。
不适用范围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02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股东因公司的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受到侵害,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权利受到侵害无法内部救济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由于各种原因,如管理层不当行为、信息不对称等,股东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机制寻求救济。
提起诉讼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有助于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030201董事会决定不采取行动如果董事会决定不采取行动,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股东在提起派生诉讼前,应先向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请求,要求采取法律行动维护公司利益。
原告股东应当证明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并且该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
原告股东举证公司可以提出抗辩,如主张原告股东没有提起派生诉讼的资格等。
公司抗辩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涉及欺诈、违反证券法等,举证责任倒置,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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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张婧/江苏亿城律师事务所
股东派生诉讼是什么?
阿健是大海公司的股东之一,他发现公司另一股东黑娃将公司资产低价出售给第三人,阿健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呢?因黑娃控制着公司,阿健无法以公司名义起诉,但可以选择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指公司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却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本文从如何确定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被告、公司的诉讼地位、前置程序的履行、管辖法院等五个方面,介绍提起股东诉讼的基本问题。
No.1如何确定股东有无原告资格?
1.法律规定有何要求?(《公司法》第151条)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提起诉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持股时间条件: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股权
(2)持股数量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没有上述要求,只要是公司的适格股东即可。
2.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若存在出资瑕疵,仍可提起股东派生诉讼。
参考:太仓约翰享利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通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赔偿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黄珍龙诉郑锦云、杨乐股东出资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
3.已经转让股权,能否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在转让全部股权后不再具备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资格。
参考:姆卡沙瓦〃阿依古丽〃巴黑都的乌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新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裁定】;李健与郝贵东、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
4.只要是股东,就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提起诉讼的股东应能公正代表公司利益,即符合国际公认的‚净手原则‛。
参考:邝文生等与广州市梅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86号民事判决】。
5.在解散清算程序中,还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公司进入解散清算程序不影响股东的派生诉讼资格。
参考:李付贵等82人诉冯尚飞、鲁悦峰、郝茂庭不当得利纠纷案【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5)达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
6.股东是否有申请执行的资格?
公司股东有代表公司并为公司利益申请执行的资格。
参考:上海东浩环保装备有限公司与南京东浩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等股东代为申请执行权复议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钟钢因苏州物宝天华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百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复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
No.2谁会成为被告?
1.法律有何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首先,包括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其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也会成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公司清算阶段、清算结束后,股东可分别依据、参照股东代表诉讼规定对清算组成员提起诉讼。
2.股东能否成为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他人‛应如何理解?
(1)狭义理解:
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商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案中,法院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主要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并非涉及股东‛;以及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98号民事判决】案中,法院认为‚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应系公司内履行其他职务的工作人员,并不包括公司股东在内‛
(2)广义理解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可以是股东。
在【(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号】案中,法院认为‚一审将本案定性为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并无不当,一审……向中方股东作出其有权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释明亦完全正确‛;在徐有辉、徐斌因与李敏悦、常州市华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辖终字第00204号民事裁定】中,法院认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是他人‛、‚原审裁定关于‘……不能违法将股东代表诉讼扩大到否定公司对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裁定理由错误‛。
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公司外部人员。
参考:浙江和信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通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
No.3如何确定公司的诉讼地位?
1.法律如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2009年10月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稿)第5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应当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被告反诉的,应列公司为反诉被告,但公司的诉讼权利由原告股东行使‛。
2.法院如何认定?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考:大连天河大厦有限公司诉合肥百盛逍遥广场有限公司、狮贸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终字第125号民事裁定】
No.4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要履行什么程序吗?
1.法律如何规定(《公司法》第151条)
(1)必须先请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起诉。
即先向公司监事会(监事)提出请求;如果监事会(监事)不能,则应向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请求。
(2)必须以书面形式。
(3)请求被拒绝方可行使股东派生诉讼权
第一,如果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收到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第二,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3.可以不履行先诉请求的程序直接起诉吗?
例外: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股东可以免于前述前置程序要求。
4.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紧急情况‛?
(1)公司处于清算阶段。
通常认为,清算阶段的公司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可不必经过前置程序。
参考:南通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南通同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0491号民事裁定】
(2)因公司机构的特殊设置,导致前置程序没有意义的。
例如,当公司仅有两名股东且他们分别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唯一监事时,股东(担任监事)起诉执行董事可不必经过前置程序。
参考:陈佳与黄晓刚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
但如果公司未设监事会,股东起诉董事的,仍然需向董事会先提出请求。
参考:全球育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育乐公司)与林仲程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580号民事裁定】。
(3)因公司机构、股东发生较大变动,导致无法履行前置程序。
例如,某公司未设监事会或监事机构,其法定代表人已离职并表示不愿意代表公司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提起诉讼的股东作为公司唯一现存的股东,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健康解决方案(国际)有限公司与程胜求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543号民事判决】
No.5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法律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诉法第二六条规定确定管辖‛。
前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第49条亦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院如何裁判?
由于上述规定并非全面的,且没有‚股东代表诉讼‛这一案由,司法实践通常按照案件所涉法律关系确定相应案由。
因而有观点认为,在正式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不应一律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需要按照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民事诉讼法中普通案件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海南盛元投资有限公司等与赵丽、徐州市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34号民事裁定】zhangj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