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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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逐渐成为中国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公司对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等提起诉讼的制度。

然而,目前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果和监管的有效性。

二、问题分析1. 立案门槛过高目前,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立案门槛较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提起诉讼。

这使得一些受到公司内部不当行为侵害的股东很难维护自身权益,降低了股东派生诉讼的问责效果。

2. 损害认定困难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损害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然而,目前我国对于损害认定的标准并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指导意见,导致损害认定存在困难。

3. 警示作用不明显股东派生诉讼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然而,现行制度下,由于诉讼程序繁琐、时间较长,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股东派生诉讼的警示作用并不明显。

三、改革建议1. 降低立案门槛为了提高股东派生诉讼的问责效果,应该适当降低立案门槛。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取消相关资格要求或者将资格要求调整为更具体、更易达标的要求,使更多的股东能够行使股东派生诉讼权利。

2. 明确损害认定标准为了解决损害认定困难的问题,需要明确损害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什么样的损害可以成为股东派生诉讼的理由,以及如何证明损害的发生和损失的计算方法等。

3. 加强惩罚措施为了增强股东派生诉讼的警示作用,应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可以采取加大罚款力度、限制相关人员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等措施,以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增加违法行为的抑制力度。

4. 优化诉讼程序当前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程序相对较为繁琐,时间成本较高。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和减少成本,可以考虑简化诉讼程序,例如引入调解机制、简化证据提供程序、加快审理速度等。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股东派生诉讼若干问题探讨股东派生诉讼是指某公司股东以代表公司的身份,向公司所受的损害提起的诉讼。

随着我国公司法的不断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也逐渐完善,但股东派生诉讼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一、立案难问题股东派生诉讼起诉人既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多数股东权利要求,又要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诉讼资格要求,其诉讼身份的确立非常复杂。

其次,立案难还与诉讼费用过高、判决结果难以执行等因素有关。

在这一问题上,建议对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标准进行相关明确,避免立案过程过于复杂和繁琐。

二、审判程序缺陷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审判程序的缺陷主要体现在认定原告代表公司的权益、识别被诉责任人、宣告公司损失、识别诉讼资格等环节。

缺陷主要表现为程序漏洞严重,核定结果不可行等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建议加强审判程序的制度建设与法律规范的建设,提高审判程序的质量和效率。

三、多重代表产生的问题多个股东共同发起股东派生诉讼时,可能会产生多种代表和多重代表问题。

该问题的核心是股东可以通过多个渠道代表公司进行股东派生诉讼,而缺乏一个明确的代表机构和代表身份认定机制。

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建立股东代表机制,完善代表身份认定程序,避免多重代表问题出现。

四、诉讼结果不可行问题当前,许多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结果难以实现,主要原因是法院审查后发现公司不具有足够的财力和经济实力来给予原告恰当的赔偿。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完善公司的内部治理,积极预防和化解公司治理冲突,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和证券市场稳定。

总之,股东派生诉讼已经逐渐成为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有效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同时,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保障公司合法利益,尊重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司法制度的改革,以确保市场稳定和企业发展。

五、巨额诉讼费用问题股东派生诉讼往往需要付出高昂的诉讼费用,这对于小股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尤其是在打赢官司之后,即便胜诉了,但耗费了大量的费用,最终对小股东来说得不偿失。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一、本文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在保护股东权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权力、维护公司利益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随着公司法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也逐渐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研究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探讨其理论基础、立法现状、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将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股东权益保护理论等。

随后,通过梳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现状,揭示其在立法层面上的特点与不足。

接着,结合典型案例和司法实践,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本文将从立法、司法和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为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平衡。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能力,但其运营往往依赖于股东的实际参与和管理层的决策。

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理论上应由公司自身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在实践中,由于控股股东或管理层的利益冲突、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公司可能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此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问题探讨

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问题探讨

我国公司股东派生诉讼问题探讨摘要: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它不同于股东直接诉讼,因此在正当当事人确定、诉讼管辖、证明责任分配等等问题上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正当原告是提起诉讼的股东,正当被告应该是侵害公司利益的全体股东或全体董事,公司不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当事人。

以此为基础,对股东派生诉讼应实行特殊的诉讼管辖以及证明责任倒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正当当事人;诉讼管辖;证明责任;诉讼费用一、公司股东派生诉讼之界定公司股东诉讼是指股份公司股东为维护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就公司管理运行有关问题所提起的诉讼。

很明显,这里恐怕有点不妥之处,即股东诉讼不仅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诉讼也同样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讼。

因此,公司股东诉讼是指公司股东为了维护股东或公司的利益所提起的诉讼。

一般认为,股东诉讼包括两类: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对公司或其他加害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形式上,股东诉讼还有个人诉讼和群体诉讼两种。

股东个人诉讼,是指股东以个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股东群体诉讼,是指以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在众多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其代表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诉讼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公司法有相应的规定,成为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现代公司法的一种重要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

长期以来,英国奉行普通法的规则,在1843年的Foss V.Harbottle案中,法院确立了“Foss v.Harbottle”规则,该规则否定了股东发动代表诉讼的权利,曾被法院长期遵守。

但是,如果不承认原告股东的诉权,法律将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难题:若公司的控制者,包括股东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不当,侵害了公司的利益,但由于公司在加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不愿对其起诉,小股东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时,结果是公司所受到的损害将无法得到回复。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化解公司内部纠纷、保护股东权益为目的,已被多数国家采纳并逐步完善。

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这一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有关股东派生诉讼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而对于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等方面并没有作出规定。

此外,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派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标准和赔偿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目前,我国的市场环境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健康因素,如资本市场中存在的操纵、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效果。

此外,我国的司法体制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裁判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判决等,这些问题也给股东派生诉讼的实施和推广带来了挑战。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为明确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派生诉讼的实施效果。

二、加强司法实践领域的规范,保障裁判员公正、公平地审理派生诉讼案件,完善判例规范和赔偿标准。

三、加强市场监管,遏制资本市场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投资者保护意识,提高市场的自律能力和规范化程度。

四、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增强投资者和股东的维权意识,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社会支持。

综上所述,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发展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完备,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并作出正确、及时、有效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有效性股东派生诉讼由于股东通常对公司发生斗争,这使得许多诉讼都是度量不足的,通常需要一定数量的股东来合并或散会,只要他们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此外,股东派生诉讼应贯彻诉讼制度中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法院和其他有关当局也应鼓励或协助股东发起诉讼,以保护公司及时解决内部问题,避免损害公司和投资人利益的风险。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称呼,是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种诉讼制度,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指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最初衍生于一般民事诉讼,又有许多不同于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双重性质,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股东衍生诉讼具备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就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权利侵害救济。

原告股东与侵犯公司利益的被告之间不存有轻易利益关系,就是公司利益遭遇侵害,而公司或实际掌控人又福孔行使其诉权时,股东才以求自己的名义公司利益提出诉讼诉讼,原告股东仅拥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它具备代位性质。

2.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往往间接导致多数股东自益权的损失,因而能够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个体不是唯一的。

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受害股东,因而,它具备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3.股东衍生诉讼的被告存有实质被告和形式被告之分后,这就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前者就是指实质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或其他第三人,并非公司本身,公司就是形式上的被告。

4.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结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这是由派生诉讼的代位性所决定的,原告股东所拥有并行使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因此,其产生的结果由公司承担显然更符合常理。

股东一般只能按照股份比例享有公司利益。

我国在崭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没股东衍生诉讼制度的明确规定。

年的公司法在股东诉讼权利方面的规定仅限于一些框架性的条款:其62条明晰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义务而对公司导致侵害时应付公司分担的索赔责任,但是却未对公司无法或福孔通过诉讼追责董事的责任时由谁来代表公司提出诉讼诉讼予以明晰。

其条的.规定也仅仅只是对于股东轻易诉讼的规定,并未能够牵涉至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况。

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却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

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02-03月刊 2020New Business 79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许鑫涯(广西大学法学院,南宁 530006)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单位,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在2014年《公司法》的立法修改中,我国已经从注册资本制全面转向了实缴资本制度。

放宽的事前监管使公司数量大幅增长的同时也让股东利益保护再次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其中弱势股东的利益维护问题。

而作为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在实务中却一直存在争议,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救济效用。

基于此笔者写就此文,从立法角度探讨对其完善的可行方案。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概览所谓的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公司怠于诉讼时,符合法定要件的股东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在企业经营中,由于市场环境的风险性,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受他人侵害不可避免。

但是,却不时出现公司尽管权益遭受侵害,却不愿对侵害者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利益的现象。

深究此类事件的根由,无疑是公司内部某些人会因为公司利益的受损而获利。

此类人在现实中大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核心管理层。

既然有人受益,相应的也必然有人受害。

此中遭受直接损失无疑就是公司自身,间接受损的则是那些同公司利益休戚相关却又较为弱势的股东。

公司由于内部的原因自身无法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基于权力救济的现实需要,法律必然要赋予弱势股东起诉侵害者的途径,以救济其被侵犯的合法利益。

因此股东派生诉讼便因此产生。

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派生诉讼中的股东是基于对公司利益维护的立场而提起的,本诉讼中受益对象是公司全体股东而非起诉的股东。

当然获胜的诉讼必然会间接的惠及起诉股东个人,这种间接利益的获得也是股东为维护公司权益而起诉的动力所在。

同时,这种代为起诉的资格也仅局限于股东。

依照法律规定,在我国股东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人都不能作为公司代表提起诉讼,债权人也不例外。

有学者对此做出解释:“债权人虽然也与公司有研究利益关系,但这种利益关系不属于法人制度体系内部的利益关系。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完善股东诉讼制度是一种已经在国外发展较为成熟的、用以规范公司法律关系的有效制度。

对于公司治理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作为监督公司经营、实现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方式,股东诉讼可以制衡“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制衡“内部人控制”,化解公司僵局。

本文通过对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和探讨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标签:股东股东诉讼制度保护股东利益股东诉讼制度并不是一种原生性的制度。

在股份公司制度最初产生的时候,股东诉讼制度并不是其内部不可缺乏的组成要素。

事实上它是在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中,针对其他原生性制度内在缺陷进行反思后采纳的一种后发性的补救制度。

一、股东诉讼制度产生的沿革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将多个利益主体有机的统一起来的组织形式。

在早期各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而且董事会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公司主要由股东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诉讼制度在当时既无设立之可能,亦无设立之必要。

由于资本的本质属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投资者就必然将资本投向利润最大的领域,投资呈现出日趋多元化的状态。

但是,由于投资者自身的知识、能力、精力等不能完全适应和驾驭多层面的、各种各样的投资领域,股东不能也不可能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事必躬亲地详细经营和管理,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投资者的资金和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这样就逐步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不断削弱。

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还会带来一些风险:首先,作为董事、监事等高管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而对于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作为公司股东之间,由于利益取向、经营战略等方面的不同,也可能存在股东之间相互侵犯相关合法权益的事由和情况。

为平衡公司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股东权利,使董事和董事会的权力受到必要的制约和制衡,公司法在公司的诉讼制度方面赋予了股东诉权。

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公司法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逐渐成为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探讨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并分析其在我国的具体运用情况。

一、派生诉讼制度的定义及特点派生诉讼制度是指股东代表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责任追究的诉讼制度。

与普通诉讼不同,派生诉讼强调了诉讼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派生诉讼的特点包括:一是诉讼人与被诉人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派生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三是诉讼结果对公司产生直接影响,四是判决后所得赔偿款等将归属于公司。

二、派生诉讼制度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派生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美国是最早引入派生诉讼制度的国家之一,其高度发达的公司法制度使得派生诉讼制度得以完善。

美国的派生诉讼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

英国、德国等国家也相继在公司法中引入了派生诉讼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三、我国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制度的现状我国公司法在派生诉讼制度上的安排较为简单,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股东代表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处理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然而,具体的派生诉讼程序和要件尚未明确规定,对派生诉讼的实践应用存在一定的困惑和争议。

因此,目前我国公司法中的派生诉讼制度仍处于初始阶段,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四、我国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为了推动我国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明确派生诉讼的程序和要件。

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派生诉讼的适用范围、起诉条件、证据要求等相关内容,为实践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导。

其次,建立健全的公司内部监管机制。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对于有效实施派生诉讼制度至关重要。

论中国股东诉讼派生机制

论中国股东诉讼派生机制
别就同一事实提出派生诉讼时,若无其他限定因素,法院一般允许先立案的诉
讼继续进行,其他诉讼则会被终止、驳回或合并到己立案的诉讼中去。当诉讼
开始后,通常允许和鼓励其他股东,加入到原告队伍中来。③在日本,法律规
定,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标的再行起诉,但可作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
讼,权利义务等同于原告股东。股东可以参加原告股东提起的诉讼,并规定提
诉讼,必将挫伤股东诉讼积极性。因此,我国应导入美国司法判例首创的诉讼
费用补偿制度,即只要诉讼结果给公司带来了实质性财产利益或者成功地避免
了公司可能遭受的损失,原告股东就其诉认、行为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用等在内
的合理费用可以请求公司补偿。
二、修改派生诉讼管辖权的有关规定
派生诉讼案件管辖权问题十分重要。在美国,根据《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
案件时,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处
于一种司法无序状态。因国情有差别,在构建我国派生诉讼制度时,必须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司法理念和具体
制度,使该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建立相配套的诉讼费用制度
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在提起诉讼后,负有对公司的告知义务,未规定原告股东
对其他股东的告知义务。但在2002年商法修改时增设了公司的告知义务:当公
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或收到股东提起的代表诉讼通知时,应从速进行公
告或通知相关股东。④这表明在日本的派生诉讼中,其他股东即使不参加诉讼,
对该诉讼仍享有知情权。在我国,借鉴日本的做法比较适宜。
法院法官毕竟法律水平普遍偏低,一旦处理不慎,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所

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

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

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构建[摘要]我国2005年《公司法》首次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给中小股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我国公司健康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我国的派生诉讼主体不甚明确,制度成本过大,中小股东行使该诉权困难,无诉讼激励机制,配套措施不健全,可能出现烂诉等问题,使得该制度在运行当中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文章从派生诉讼的由来,性质及其价值着手,试图通过对诉讼主体加以明确,降低起诉的门槛,简化诉讼程序,增加股东派生诉讼的鼓励机制等手段,来改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运行效果。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诉讼费用;诉讼主体;烂诉一、股东派生诉讼的基本理论(一)股东派生诉讼的由来及其性质股东派生诉讼最早在19世纪发展起来,它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英国的Foss vs Harbottle 案件及在该案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著名的“Harbottle规则”。

[1]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原则:一是适当原告原则;二是多数规则原则。

前者是指,如果发生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针对该行为提起诉讼的适当原告是公司,个人股东或者少数股东不能起诉。

后者是指,在决定是否对该行为起诉时,需要召集股东会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而在股东会议上当然遵循的多数决规则。

很显然,这实际上是一种大股东规则,少数股东利益被严重忽视。

由于该规则过于严格和机械,因而,在随后的一些判例中,该规则在的适用逐渐出现一些例外。

主要包括: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欺诈;公司行为违法或者越权;股东会议不合程式;基于公平考虑等。

上述例外毫无疑问是对Harbottle规则突破,股东派生诉讼亦随之得以发展并最终获得确立。

美国在继受英国法律时,超越了Harbottle规则路径,直接承认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它体现了一种“衡平规则”。

现在,美国已经通过成文法确认了这一制度。

(二)股东派生诉讼的价值分析1.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控制股东的事前抑制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者。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雹^H EBEINONGJI摘要: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公司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分析了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主体资格;管辖权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河北经贸大学路一铭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制度,在《公司法》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在2004年新《公司法》中规定了此项制度,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证了我国公司和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由于我国法律对此项制度的规定并不细致,实际操作性差,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项制度的作用,迫切需要进行更加细致的制度建设。

1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1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界定模糊当事人适格是提起诉讼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的当事人的资格并不完善,有很多缺陷需要改进。

2005年的《公司法》第152条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规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叫此条款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作了不同的限作者简介:路一铭,女,1995年出生,河北邯郸人,研究方向:法学。

定。

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几乎没有限制,一旦他们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且公司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就能提起代表诉讼,这样极易导致股东滥诉的问题,进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股都是为了赚取利润,属于短期投资,时间和数量上的双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鞋行使诉权权。

综合来看,我国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很好地实现保护股东权益的目的。

1.2没有规定公司的诉讼地位公司作为被侵权股东和侵权人的桥梁,其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也应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可惜的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法条。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完善

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之完善【摘要】:在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开始制定。

从当时来看,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几乎没有规定,因此公司中小股东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内部控制人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事件经常发生,93年的公司法已经无法满足现代企业的发展。

为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我国当前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增强公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我国在2005年重新修订了《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源于英美衡平法。

这一制度可以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保持公司内部权利的平衡,更重要的是可以充分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许多学者都认为股东派生诉讼在公司治理中应当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鉴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不同国家对它的理解及应用也不同,在我国现有的经济状况下如何能更有效的发挥股东派生诉讼的作用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目前,虽然我国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公司法》中作了规定,但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化,在概念的解释和程序的操作中还有许多空白,整体性的缺失和司法操作规则的滞后,致使在现阶段司法实践操作过程中存在许多弊端,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

本文首先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含义、特征等基本理论,从而进一步阐述了这一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在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股东派生诉讼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探讨,提出一些符合我国实际的思路和方案。

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第二部分简述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以及我国引入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背景及过程,并着重介绍了该制度在我国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指出其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因为现行法律上关于实体和程序问题的缺失,从而导致公司中小股东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缺少法律依据而面临诸多障碍和困难;第四部分主要着眼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笔者通过对比国外的现行法律,以我国立法规定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当事人制度及对怎样建立正当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进行了设计;此外,笔者还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相关程序进行了分析与完善,通过理论和国外实践的探讨,提出在我国构建这些程序来激励该制度的运行。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在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以公司名义起诉侵害人的一种诉讼制度。

对于如何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以下是一些建议:
1. 完善法律规定: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更加详细和全面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法律规定。

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制定单独的股东派生诉讼法或者在其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

2. 明确诉讼对象:建议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明确诉讼对象,即明确公司起诉的具体侵害人。

此外,建议明确股东派生诉讼的起诉时间、地点和方式等,以便股东及时行使起诉权利。

3. 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建议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加强公司自治能力,提高公司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处理能力。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投诉机制、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方式,提高公司自治能力。

4. 强化监管力度: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保护,防止公司被侵害。

此外,建议加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5. 建立威慑机制:建议建立威慑机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例如,可以加强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公司违法成本,从而起到震慑作用。

6. 加强宣传教育:建议加强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股东对派生诉讼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建议加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
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派生 诉讼 原被告 前 置条 件 文 献标识 码 : A
请 求或通 矢 。 u
置务件 进行 了相应 的规定 , 但是 较为 笼统 。因此 , 有必要 对此 进行 深入 的探 讨 。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号 : 9 2 9 D 2. 2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1 ・6 ・ 1 l0 -5 22 1 )20 20
上 述最 后一 点是一 种推 断的情 形 。 尽管 法律裁 判案 件 以“ 事
推 断 的情 形 。 因主要 包括 以下两 个方面 : 1 毕竟事 关重 大, 原 () 如 临 十分严 重 的后果 , 而这种 风险 无人 可 以承 受 。 2 一股 情况 下, () 法律 对例外情 形 的规 定是相 当严格 的, 要符 合( g B  ̄ H 形的全 部法 , J
其 二, 股 东数量 的要求 。在实 践中 , 东提起 派生诉 讼更 律要件 u是不容易达到 的, 对 股 三 因而 , 在此情 形下, 法律则不会被滥 用。 适合 以多于一人 的股 东数提 起 。这样 ,一 方面 具有 更广 的代表 性: 另~ 方面 , 在诉 讼中有 着强大 的支持 力量 , 无论 在物质方 面还
施, 而且 其过 错 行为无法 得到 及时控 制 。 第 二, 董事 、 监事及高 级管理 人员全 部或过 半数均为 J 害人 , J u 公司 已完全 处于这 些人 的控 制之下 。 第三 , 证据 证 明董事 、 事及 高级管 理人 员的不 适行 为一 有 监
东数 量的要 求 。 尽管法 律这样 规定 , 但是我 仍有 两点不 同意 见: 其一, 对股 东持股 期限 的要求 。我 认为应 当兼顾 “ 当时股 份
H提 起诉 讼将 会使 公司利 益受 到难 以弥补 的损害 的” I J 。显然 , 此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逐渐规范化,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较为完善的建立和实行。

这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可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对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涵义及发展历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来保护其自己和公司的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必须代表公司起诉,而不是以个人身份起诉;(2)公司必须受到了损害;(3)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出现。

最早,它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公司高管和董事会成员滥用权力等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财务损失。

这时,股东通过起诉公司的管理层来维护自己和公司的利益成为了必然选择。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逐渐完善,其法律规定和应用也变得越来越规范化。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和重要意义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确立可以追溯到2005年,当时《公司法》将其首次写入法律条文。

该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向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赔偿公司损失。

这项制度的出现,为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企业治理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可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治理中,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是行使权利的主体,往往可以支配公司的资源和决策过程,因此也更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

如果出现违法行为,股东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来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追究责任,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可以促进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适用下,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这样可以防止他们在企业经营中做出不公正的决策和行为。

略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略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略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及《证券法》第47条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具有开创意义。

但是,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只有少数条文,制约机制和程序规则的缺失使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无法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本文在分析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

标签:股东诉权股东派生诉讼诉讼费用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缺陷我国新《公司法》也规定了该项制度,具体表现为《公司法》的第152条,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立法例,其主要包括其主体资格及前置程序这两个部分。

一方面,我国的新公司法规定的股派生诉讼制度有可能成为条文上的制度而发挥不了实际作用;另一方面,缺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制度的激励机制和滥用派生诉讼制度的危险并存。

这些都直接关系到这一新生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运行。

具体而言,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问题对于诉讼当事人的概念,各国逐渐抛弃了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的概念,而代之以纯粹诉讼意义上的当事人概念,即广义当事人概念。

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不再单一的根据实体法判断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程序意义的当事人也是适格的当事人,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制约机制的缺失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保护公司和股东权利的同时,可能存在股东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的问题,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此时反而会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损害公司的利益。

从派生诉讼较为发达的美国来看,出于各种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派生诉讼提起权的情形时常发生。

主要表现为:(1)原告和律师为获得个人利益而与董事通谋提起的投机诉讼;(2)股东为争夺公司的控制权而提起骚扰性诉讼;(3)股东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司提起勒索诉讼等。

浅议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议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浅议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者:尹佳妮来源:《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2008年第17期摘要:随着我国新公司法颁布施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正式纳入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体系。

但是该规定仍停留在框架设计阶段,存在着过于原则化和不具备实务操作性的缺陷。

文章从新修订的《公司法》相关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原稿股东;被告范围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介绍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来源于英美法系的称呼,是对保护公司的利益和间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产生重要作用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指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公司因各种原因没有向公司利益的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身份和享有股东权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1]。

股东派生诉讼最初衍生于一般民事诉讼,又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地方,具有代位性和代表性的双重性质,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1.股东派生诉讼具有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股东所在公司的权利损害救济。

原告股东与侵害公司利益的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是公司利益遭受损害,而公司或实际控制人又怠于行使其诉权时,股东才得以自己的名义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它具有代位性质。

2.公司利益遭受损害往往间接导致多数股东自益权的损失,因而能够代表公司诉讼的股东个体不是唯一的。

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全体受害股东,因而,它具备代表人诉讼的性质。

3.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有实质被告和形式被告之分,这是由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

前者是指实质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董事或其他第三人,并非公司本身,公司是形式上的被告。

4.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结果一般应由公司承担,这是由派生诉讼的代位性所决定的,原告股东所拥有并行使的诉权来源于公司本身,因此,其产生的结果由公司承担显然更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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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刍议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世界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均对本国公司立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修订,我国新的《公司法》更是首次将股东派生诉讼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解决了我国以往对于公司的董事等管理层人员损害公司权益,中小股东诉之法院,法院无法可依,通常仅能以原告不适格而不予受理的困境;更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促使公司管理层能尽职尽责,更好地治理公司;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建立现代公司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虽紧随潮流,完善立法,但实践中,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我国应立足实际,面向国际,吸取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精华,完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不断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力。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原告资格前置程序一、股东派生诉讼概述股东派生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传来诉讼,不同学者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

钱卫清教授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2石少侠教授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实施某种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时,由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对此没有提出诉讼,而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实施越权行为或不当行为者提起的诉讼。

”3施天涛教授认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就其所遭受的某种侵害提起诉讼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以使公司获得赔偿等救济为目的而针对该种行为所提起的诉讼。

”4从上述学者的表述中可以发现,尽管各学者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定义在部分用语上不相一致,但学者们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宗旨、目的、方式等的理解是不谋而合的,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

日本学者大隅健一郎指出,“无论是在理念上的还是在现实上的,股份公司都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不仅这些利益本身屡有矛盾对立,而且各利益内部也还包含了利益抗争的可能性。

”因此,公司立法的任务就是“在这样的矛盾对立中努力寻求真实的存在。

”5而股东派生诉讼作为公司法中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司法介入手段,以“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防止某些主体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侵害”6为目的,自其产生以来就对有效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主体利益失衡起到了重要作用。

股东派生诉讼发端于英国衡平法,是随着英国判例对1843年“福斯诉哈博特尔”(foss v. harbottle)规则所确立的一些“例外原则”而逐渐建立和完善的。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依照法定的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英美法系通过判例确定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并被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所吸收。

进入21世纪以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均对公司相关法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股东派生诉讼作为公司立法中重要的诉讼制度,在各国修订法律过程中得到了完善和发展。

本文旨在通过对各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不足,并借鉴其他国家优秀的派生诉讼制度,提出进一步改善的意见。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我国股东派生诉讼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新修订《公司法》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被告资格、前置程序、例外情形等均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通过与其他国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对比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发现,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才仅仅形成了一个框架,其中许多细节还亟需完善。

三、各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比分析(一)原告资格限制为了防止股东谋求私利而利用派生诉讼制度进行滥诉,各国均对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股东持股时间和持股数量两方面。

1、持股时间当前对于持股时间的限制主要有三种立法体制。

(1)美国体制。

美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原告持股时间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当时股份持有原则”中,即股东派生诉讼原告必须持股于被诉侵害行为发生之前,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主观恶意的行为人用少量资本收买股份进行恶意诉讼。

(2)日本体制。

《日本商法典》第267条第1项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连续持有公司股份6个月以上的股东。

即将持股时间限制在起诉前持续的一段时间内。

(3)英国体制。

即仅仅要求股东在起诉时有一定数量的股份。

7有学者指出,英国采用的体制中仅仅要求股东在起诉时持有一定股份的做法类似于专营诉讼,为恶意诉讼者进行投机诉讼提供了方便之门。

但应当值得注意的是,英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以福斯规则及例外规定为框架构建起来的,制度允许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情形只在例外规定中有所体现,制度的主要部分福斯规则所包含的适当原告原则和多数决原则都是限制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并不能单纯地比较原告资格限制就断定其是否会促成恶意诉讼。

而事实上,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本身并没有在英国发挥太大的作用,在公共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甚至很少得到适用。

8尽管英国在2006年修改的《公司法》中引入了成文法的股东派生诉讼规则,但传统的力量总是无法估量的,成文法很难扭转英国这一典型判例法国家的司法取向。

9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持股时间进行限制,持股时间限制只表现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股份,公司法解释(一)第四条进行了粗略的解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显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时间的规定借鉴了日本的体制,但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却容易引起司法适用的混乱,若被诉侵害行为发生之前,股东已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股份但却将股份转让,侵害行为发生之后,原股东出于私利又买入股份进行派生诉讼,此种情形显然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但却极易引发恶意股东的投机诉讼,违背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初衷。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继续细化关于持股时间限制的规定,将计算持股时间的终点限定在起诉之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滥诉。

2、持股数量关于持股数量的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和地区主要有两种做法:(1)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须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

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持有公司10%以上已经公开发行的股份。

在德国,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或持有额面总数在200万马克以上。

10 (2)对股东持股数量不做限制。

该规则认为只要是公司的股东即可提起派生诉讼,无论其持有多少股份。

此种立法主要被英美法系国家和日本所采用。

我国公司法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司综合了以上两项规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出于对其人合性的考虑,并未对其持股数量作出限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仅仅规定了股份的比例限制。

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在股东持股数量限制方面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较为合理,但是仅仅采用股份比例限制的方法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例如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根据中国石化对其股东进行的信息披露显示,a股市场上,第一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持有股份占流通股比为75.79%,处于绝对的控股地位,而第三至第十大股东合计总额还不足1%(第二大股东香港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属于h股,不在a股范围之内),而且由于众多不记名股份的存在,合计拥有1%以上的股份也很难实现,显然,股东派生诉讼对于中国石化的中小股东而言,只能是一个难以实现的愿望。

而这种情况在中国的a股市场中并不少见,一旦发生大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那我们拿什么武器来维护这些真正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呢?因此,笔者建议,对于持股数量的规定亦借鉴德国的立法体制,即对股份比例和额面总数进行选择性的限制,只要股东符合其中之一的条件即可,这样便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前置程序与配套约束机制在股东派生诉讼问题上,现代公司法面临着这样一种进退维谷的境地:即一方面,根据公司民主性和股东平等性的要求,公司法应当允许小股东代位公司对非法致害人提起派生诉讼,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法允许股东无条件地为公司提起诉讼,则公司极有可能会面临滥诉的困扰而很难进行正常的商事活动。

此种难题的解决就是公司法允许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下,对该种诉讼的前提条件作出一定的限制,借以抑制股东派生诉讼的泛滥。

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亦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即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之前,需竭尽公司内部的一切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当内部措施无法救济时,才能提起派生诉讼,申请司法之手介入。

因前置程序的重要意义,各国均做了相应的规定。

1、美国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条例》要求原告证明其己请求董事会等机构采取措施,并证明请求未果的原因或未作请求的原因。

美国《示范公司法》也规定,任何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必须履行以下程序:(1)书面请求公司采取必要措施;(2)除非股东被提前通知其请求被拒绝,或者股东自其请求之日起等待90天会给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股东必须自其请求之日起等待90天届满为止。

112、日本《日本商法典》第267条规定,自6个月前持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的诉讼,公司自前项请求之日起30日内不能提起诉讼时,前项股东可以代为公司提起诉讼。

因经前项期间使公司有不可恢复的损失时,不受该期间的影响。

3、台湾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14条规定,连续1年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得以书面请求监察人对董事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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