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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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通[2003]9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7

【实施日期】2003.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通告

(乌政通[2003]9号)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对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亲临防治工作第一线部署防治工作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目前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局部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全国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新疆目前尚未发现疫情,但由于每天均有大量流动人员进入我市,因此,乌鲁木齐市存在传人传播的危险。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全市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切断病源输入途径。各交通运输部门及口岸管理、检验检疫

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切实做好民航、铁路、公路的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要在卫生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配备(培训)足够的工作人员和适用的检测仪器,制定详细的检查措施,切实加强对入境人员、重点单位的疫情监测。对入境人员和返疆人员特别是从疫区始发的所有人员都要求填写健康申报表,对身体不适人员测验体温。对可疑的重点人群要实行隔离检查。一旦发现疑似症状,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严防输入性病例造成的疫情扩散和流行。各交通运输、口岸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对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交通车站及相关重点部位要严格落实有效的卫生消毒和清洁措施,尤其是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天定时进行全面消毒,确保洁净和空气畅通。

二、全力防范传人性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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