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2010-4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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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规建质[2015]24号【发布部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布日期】2015.03.25【实施日期】2015.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珠规建质〔2015〕24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更好实施《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企业应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

于4月30日前,将本企业及所属施工项目落实带班制度的情况,汇总至市、区安监站;市、区安监站在5月初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行动,并将此项内容作为日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

二、市、区安监站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负责人落实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情况的检查抽查力度,在每季度首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施工项目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汇总至我局质安科,我局将对落实不到位的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5年3月25日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和我局《珠海市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珠规建质〔2012〕152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是指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有效合格证书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建造师)。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6.09.19•【字号】珠建建[2006]163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建建〔2006〕163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现予印发,于2006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建设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珠海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结构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结构(以下统称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市(区)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结构的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结构验收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应遵照国家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及标准,在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30天内进行自查,及时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并将自查结果、施工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二)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填写《珠海市建筑工程结构验收申请表》,格式(详见附表一),并将审查结果和施工技术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与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试验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数量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与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生产负责人、施工员、机管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珠府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24〕3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公共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

企业投资的线性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定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建设、交通、水利、轨道交通、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职能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费用予以保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共工程统筹单位,做好辖区内公共工程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负首要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责任。

建设单位在公共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7.09•【字号】珠发改资〔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发改资〔2022〕25号各区政府(管委会),鹤洲新区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国有企业:《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7月9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发挥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深度融合优势,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项目需报市、区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珠规建质[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55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近期召开的全省、全市安全生产会议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9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3]113号)文件精神,制定了《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94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3]113号)的有关工作部署,决定从6月至9月底组织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和近期召开的中央、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契机,在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提高预防和减少事故的能力,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07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07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珠建建〔2007〕10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管理,使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迈进全省先进行列,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一)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须按规定设置管理机构和配备规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否则视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施工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否则不得施工。

二、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确保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安全(一)起重设备管理。

1、施工起重设备(塔吊、施工电梯、井字架等)必须严格实行登记制度,建立技术资料档案,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领取《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

2、施工起重设备必须选择具有安装、拆除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安装、顶升、拆卸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广东省住建部施工项目人员配备规范

广东省住建部施工项目人员配备规范

广东省住建部施工项目人员配备规范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1X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XX〕29号)工作要求,强化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推进施工现场技能工人管理的体系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持续提高建筑产业工人技能水平,提升工程质量品质,我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导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情
况的日常监督,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径向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映。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珠规建建〔2010〕48号

ZBGS-2010-005珠规建建〔2010 〕48 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 年10 月1 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索引号:XM00116-55-01-2011-099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09-30点击:5945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人员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对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变更等方面的管理应符合《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闽建建〔2008〕42号)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09〕26号)的有关要求。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是已经在市建设与管理局网上“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中备案的人员。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登记、核销及变更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登记。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办理中标通知书前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送登记机构。

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市管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提交工程开工报告时将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送登记机构。

区管项目由区建设局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登记,登记的方式同市管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报送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采用在“备案系统”网上填报结合书面申请的方式,登记机构应及时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并在施工企业的登记申请表上盖章(详见附件1)。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时,或登记机构在对直接委托的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进行登记时,应对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加强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及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及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及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员配备及管理办法1 基本要求1.1 内容界定在公司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管理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1.2 定义1.2.1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1.2.2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HSE监理工程师、2 职责2.1 工程处2.1.1负责制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负责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配备人员数量、标准及到岗要求。

2.1.2 负责在合同文本中明确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情况,且应与投标文件相符。

2.1.3 项目开工首次会议上查验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查验各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确保配备到位、人证相符。

2.1.4 负责指纹考勤机等考勤设备的管理,负责考勤数据取出、整理。

2.1.5 负责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勤,负责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管理,对违约行为按合同和本办法考核兑现。

2.2 监理单位2.2.1 负责按监理合同约定,组织本单位监理人员按派遣计划进驻施工现场。

2.2.2 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的人员办理变更手续。

2.2.3 负责督促施工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按施工合同配置要求到岗。

2.2.4 审查施工承包商提出的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核实变更人员资质标准。

2.2.5 负责指纹考勤机等考勤设备的现场运行管理,负责对考勤人员身份信息录入、编号,对考勤机运行故障及时报修。

2.3 承包商2.3.1 负责按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62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62号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珠规建质〔2013〕62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今年6月是第十二个“全国安全生产月”,根据省住建厅和市安委办有关“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工作部署,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我市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总体水平,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迎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平安珠海考核。

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安全管理(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进入建筑市场承揽工程,不得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后,方能开工;开工前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对建筑工地的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二)深入开展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各单位要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时排查施工安全隐患,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4]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们组织修订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珠建建[2007]162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珠建建[2007]162号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珠建建〔2007〕162号)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主体责任,现就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公告,增加项目管理透明度。

每一个在建项目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告牌,公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姓名、照片、资格证号及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其在职在位情况的监督(式样见附件),至2007年12月30日止,未按规定设置公告牌的工地,停工整改并通报批评。

二、结合“平安卡”管理制度,拓展“平安卡”功能,强化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一)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办理“平安卡”,在11月底前,由本人填写“平安卡”信息采集表(信息采集表到市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平安卡”管理中心领取),持身份证、资格证、并备2张相片,上报市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平安卡”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平安卡”发生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补领。

(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平安卡”办理安全监督登记,作为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之一。

(三)各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现场必须使用“平安卡”,刷卡上下班,“平安卡”信息每二个星期上传一次,安全监督机构通过查阅刷卡记录,确认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4.11.12•【字号】珠规建质〔2014〕143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规建质〔2014〕143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各建设、施工单位及监理企业,市建筑安全协会,市建筑安全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已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4年11月12日珠海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规范建筑市场用工行为,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住建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珠海市区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

第三条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是指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采集个人身份特征信息通过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识别管理。

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建筑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职业技能考核信息、建筑工人工资发放信息和有关信息预报警以及其他管理所需的重要信息。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按级对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1一、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且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否则不得开工。

二、施工现场的道路、上下水管线及材料堆放等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的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三、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

四、脚手架、井字架和安全网,搭设完毕必须经项目经理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验收时以安全检查标准为依据。

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

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六、砼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都要采取相应措施,使尘、毒、浓度控制在标准及施工要求内。

七、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

夏季防暑,冬季防冻,雨雪后采取防滑措施。

八、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2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开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三、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审批制度安全规定及“十不烧”规定。

现场动火作业人员需持有动火证,佩戴动火监护人袖标。

四、氧气瓶、乙炔瓶的`使用、存放,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五、油漆、危险品、材料仓库,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并设置禁止明火的禁告牌。

六、施工现场的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一级箱到二级箱的巡检制度管理。

电工必须每天填写巡检记录表,三级箱挂起离地60cm使用,电缆要架空使用,并有明显标志,一、二级配电箱要接地,以防发生电气火灾和漏电伤人。

七、发现火警的时候,应迅速地、准确的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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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GS-2010-005
珠规建建〔2010〕48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各质检站、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将《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人:吴倩,联系电话2112542。

附件:《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暂行办法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10年8月26日印发
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配备的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配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

相关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在岗位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四条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必须符合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条建设(代建)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对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应满足本办法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标准。

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中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同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

第六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监理单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七条市质检站、安监站,各区(经济功能区)质检站、安监站负责对项
目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从业人员与备案不一致或履职不在岗的进行动态扣分,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个人扣分达到一定分值的,须离岗参加继续教育培训,重新考试上岗;缺岗后,公司应派出同等资格的人员接替,并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兼任专业监理工程师。

非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项目大小及工程进度,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除下列情形外,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一)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二)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
(三)本人所承担的专业业务已完成的;
(四)非施工、监理单位原因工程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五)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罚不能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六)其他具有正当变更理由的情形。

第十条人员变更时,变更后条件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确认,并由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原备案机关登记变更。

变更后的人员持证水平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持证水平。

第十一条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其他人员未按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的,被更换人员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施工、监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定期对全市在建项目开展检查清理,对存在从业人员履职不在岗、项目现场所配备管理人员与投标承诺或合同约
定不一致,无证(备案证、施工许可证、岗位证)施工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录入诚信行为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
附件1: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单位:人)
6
附件2:珠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一览表单位(公章):日期:
注: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附件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一览表单位(公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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