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什么情形下未经许可引用他人作品还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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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使用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使用;教学与科研的使用;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使用;免费表演的使用;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的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详见《著作权法》第22条)

比如一张电影宣传海报的局部图,海报背景零散分布着一些美术形象,黑白电视机、自行车、缝纫机、铁皮青蛙、葫芦娃、黑猫警长等卡通形象,未经授权将这些卡通形象用在商业海报中,侵权了吗?可能有些人对于版权侵权的认知是:用于商业,产生盈利,侵权了。自我娱乐,免费的,不侵权。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判断是否侵权:卡通人物用于电影海报,电影海报用于商业宣传,宣传带来电影票房,所以它侵权了。但其实并不侵权。

黑猫警长、葫芦娃的著作权人(美影厂)曾状告《80后的独立宣言》投资方侵权(新影年代公司)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被引用作品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新影年代公司引用他人作品是为了说明涉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从被引用作品占整个作品的比例来看,被引用作品作为背景使用,占海报面积较小,且“葫芦娃”、“黑猫警长”的形象并未突出显示,属于适度引用;被控侵权海报的使用也未对美影厂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故应当认定新影年代公司在电影海报中对“葫芦娃”、“黑猫警长”美术作品的使用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影海报为说明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的年代特征这一特殊情况,适当引用当时具有代表性的少儿动画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之美术作品,与其他具

有当年年代特征的元素一起作为电影海报背景图案,不再是单纯展现涉案作品的艺术美感,其价值和功能已发生转换,且转换性程度较高,属于转换性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构成合理使用不侵权。

引用他人作品,如何才能不侵权?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汇桔网建议:

1、他人作品必须是已公开发表作品;

2、他人作品的引用仅为了说明或介绍本作品的某一特点或方面;

3、他人作品的引用比例应当处于海报或宣传材料的从属和次要地位;

4、除海报或宣传材料外,本作品具体内容不应出现他人作品,避免一般受众对他人作品和本作品产生混淆或不必要的联想,甚至以本作品代替他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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