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犯罪PPT(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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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自己管“物”的权力,即利用自己主管、 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而实施了行为,也就 是说,必须是利用职权实施的行为,而不是仅利 用熟悉环境、方便出入、容易作案等条件。
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 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当日下班后, 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 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本案 中,李某利用了自己的特殊身份进入作案现场,虽然也有利用职务之 便的因素,但是取得钱财并非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能构成 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3.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1)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 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2)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 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 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 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 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 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司法考试真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 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主管。甲乙勾结,分别利用 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 如何定性:(2005年试卷二第18题) A,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 其他方法:上述三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1)第39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 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以贪污论。 (2)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3)携款潜逃的。 • 例如:陈某系某省副省长,在对外交往中得到许多贵重礼 品。陈某对其他礼品不感兴趣,对各国名表情有独钟。陈 某将五块价值上万元的名表隐瞒下来,放在自己的办公室 里。之后,陈某命司机小吴将手表取出,送给小吴一块, 其余四块分送其他朋友。本案中,陈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吗?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 情节严重的。 3.犯罪主体:两类
(1)国家工作人员;(2)准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按司法解释 包括乡镇一级以 上的共产党、政 协各级机关从事 公务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 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 公款的所有权。对象一般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物品归 个人使用的,也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应从重处罚。
D,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 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 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 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 罪性质定罪。”甲是某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 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是该公司的财务 主管,应认定为甲是主犯。因此,本题的答 案是C
2.划清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 人员; 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 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 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 权,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 既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 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 产。
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人民团 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国有企事 业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单位从事公 务人员
村委会、居委会 等基层组织从事 公务的人员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 案例: • 1.甲系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体财产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达到5万元,是否构成贪污罪? • 2.乙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和发放救灾款 物之机,将5万元救灾款非法据为己有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Baidu Nhomakorabea 挪用公款罪
1:胡某系某行政机关财务,因家庭住房紧张,胡某于2010 年4月8日挪用单位5万元钱用于个人购房,准备以后有钱时 归还。2010年7月5日单位在查帐时发现该情况,胡某即凑 钱于7月6日将3万元钱归还。本案中,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 公款罪? 2:甲原系农行某县支行信贷部负责人,1993年甲受农行 委派到某村合作基金会任主任。1998年6月,甲将基金会 拆借的50万元未入基金会账户,以基金会的名义将该款违 规贷给个体工商户王某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后因王某经营 亏损,造成贷款30万元未能收回。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3:甲某县政府财务科科长,挪用公款3万元进行赌博,甲 构成挪用公款罪?
(二)贪污罪的认定 1.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 产的人员才能实施;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人都可以实施。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 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 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 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 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 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 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 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 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 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 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 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 缴的; •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贪污罪的客观方面
(2)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 物。 侵吞: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由自己暂时合法经 营、占有或使用的公共财物,如公安人员将罚没款不予 上缴、税务人员收税后将税款非法占有,等。 窃取: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自己经营、管理的 公共财物,将其非法占为己有,如银行工作人员窃取自 己经手的存款、仓库保管员偷拿自己保管的财物,等。 • 骗取: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 骗取公共财物, • 如:陈某系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在某公共道路工程建设 征用村里集体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 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 9 万元,据为己有 , 陈某的 行为即时采用骗取的手段,构成贪污罪。
司法考试真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006年试卷二第64题)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
答案:ABCD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4)主体的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和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
(5)犯罪目的不同。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 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但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 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 款,主观上是想还的。贪污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 永久性地将公款非法地拒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动用公款归 个人使用的行为。 (1)利用职务之便。指利用在职务上经手、管理或 主管公款的便利条件。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即擅自动用自己所经手、 管 理或主管的公款,归本人使用或擅自借给他人 使用。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 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 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 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 讨论:某央企出纳员王某,在其男朋友,某工厂工人刘某 的指使和策划下,涂改单据,将该公司由王某经管的公款 10万元从银行取出据为己有,并在刘某的带领下潜逃。王 某构成贪污罪,刘某是否构成?
• 本案主犯是刘某,虽不属贪污罪的主体,但他伙同国家工 作人员王某,利用其经管财物的职务之便,将国有财产据 为己有,王构成贪污罪,刘亦应按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
15个条文,12个罪名
• 1、贪污型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 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 2、贿赂型犯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 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利用 影响力受贿罪
一、贪污罪
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国家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第91 条)的所有权。
挪用公款罪
具体又有三种不同的情况: A、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此时 立法上对时间、数额都没有予以限制。 B、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此时刑 法上有数额的要求(数额较大),但没有时间上 的限制。 C、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 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 活动的情况。此时应同时具备数额上、时间上的 要求。
挪用公款罪
(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1)侵犯直接客体的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了全 部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侵犯了部分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对象除了特殊情 况外只能是公款;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公款和公物; (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具体包括三种情况。贪污罪则表现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将 公共财物非法拒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