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区批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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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市区)(批后公布)

前言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等重要会议均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战略方针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宁波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宁波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把加快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宁波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作为实现“两个基本”目标、建设“四好示范区”的重大战略任务,并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补偿制度、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机制。2015年3月18日,《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获国务院批复,批复明确要求“加强各类生态功能区的分级分区保护,构筑‘连山、串城、面海’网络化的整体生态安全格局”,“对重要生态功能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列入禁建区,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加快建设“美丽宁波”,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开展我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空间管控。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与意义

(一)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维护城乡生态安全格局

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功能保护的基线、环境质量安全的底线、自然资源保护的铁线,已经成为继耕地之后第二条上升到国家安全高度的红线,承担着保障城乡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职能。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以落实国家战略为基本要求。

(二)保护城乡生态环境,强化市域空间管制要求

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严格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进行与生态功能不符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建设,落实“三区四线”的市域空间管制要求,建立空间开发的硬要求和底线屏障,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提升生态系统功能。

(三)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严格控制城市增长边界

传统“摊大饼”式的用地增长方式不仅导致土地资源的大量浪费,并且造成产业空间运转效率低下、城市管控成本增高。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要以防止城市无序蔓延为主要目标,从根本上缓解现阶段城市用地扩张与敏感区保护之间的矛盾,为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提供发挥空间。

第2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宁波市市区,包括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六个行政区,陆域面积2560 km2。

第3条规划期限

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是一项长期性的生态环境空间管制区划,规划基准年为2015年,在守住生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生态功能相当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变化,按照规划编制调整的相关规定,可适时调整和细化。

第4条规划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

生态红线作为维护生态平衡的“安全线”和限制开发利用的“高压线”,以维护城市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必须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

(二)强制性原则

在事关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必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

(三)完整性原则

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个生态圈、双‘Y’生态轴、一个生态环、多条生态廊道”的生态框架结构,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生态用地保护体系,确保生态框架的完整性,保证城市生态安全格局。

(四)可操作性原则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需要对现状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详实的清理和判别,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实确定生态保护红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

第5条编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9.《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0.《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2.《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13.《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1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5.《城市绿化条例》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1.《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2.《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3.《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4.《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5.《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

6.《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7.《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8.《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生态带管理的实施意见》

9.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三)相关规划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2.《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5年修订)

4.《宁波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

5.《宁波市中心城区环境功能区划》

6.《宁波市海洋功能区划(2014-2020年)》

7.其他相关规划

第6条规划对象

生态保护红线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技术导则》明确宁波市生态保护红线主要包括13类生态要素区域,并根据所处区位划定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

(1)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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