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法制史总结(四)——清末民国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预备⽴宪与宪政改⾰★(⼀)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上⽽下的修律变⾰。
★★★(⼆)《钦定宪法⼤纲》《钦定宪法⼤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公布。
制定“宪法⼤纲”是清政府“预备⽴宪”的⼀个步骤,《钦定宪法⼤纲》是中国历的第⼀个宪法性⽂件。
《钦定宪法⼤纲》⽆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内容上,都体现了“⼤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民⽆权。
★★(三)⼗九信条《⼗九信条》全称《宪法重⼤信条⼗九条》,是清政府于⾟亥⾰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个宪法性⽂件,是清代统治者⽴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了皇帝的权⼒,相对扩⼤了国会和总理的权⼒,但它仍然强调“⼤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的地⽅咨议机关,并⾮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宪”时期清政府设⽴的中央咨询机构。
⼆、主要修律内容★★★(⼀)《⼤清现⾏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15⽇颁⾏的⼀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六部名称⽽分的总⽬,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些残酷刑罚⼿段,如删除了凌迟、枭⾸、戮⼫、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等五种。
5.增加⼀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2023年】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2023年】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务员省考公共基础知识模拟考试(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0题)1.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指出,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应用为支撑,以规范有效监管为保障,构建“( )、新模式、高效率”的现代冷链物流体系。
A.全链条B.网络化C.严标准D.可追溯2.维护国家安全的含义是指( )。
A.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不受侵犯B.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不受侵犯C.保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受侵犯D.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3.关于清末司法体制变化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改刑部为法部B.改大理院为大理寺C.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D.确立观审制度4.5.以下关于价值与使用价值两个因素相互关系的论述,正确的有()。
A.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B.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C.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D.价值与使用价值相互依存,共同构成商品6.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相适应。
A.历史文化B.奋斗C.事业D.时代7.丹麦卡伦堡工业园区是目前世界上工业生态系统运行最为典型的代表,这个工业园区的主体企业是()A.电厂B.炼油厂C.制药厂D.石膏板生产厂8.第50题有人将社会人口分为“高端人口”与“低端人口”。
这种带有明显歧视导向的论调,抹煞的是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普通劳动者的社会贡献,以及他们受之无愧的尊严。
而承认普通劳动者的尊严实际上是承认()。
9.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动机是为了避免彼此的伤害,共同排斥外来的竞争。
清末法律制度资料
清末法律制度资料清朝末年,是中国社会发生剧烈变革的时期,法律制度也经历了重大的调整和变革。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封建法律体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西方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开始逐渐传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清末之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封建礼教为基础,强调等级尊卑和家族伦理。
法律的适用往往因人而异,缺乏公平性和普遍性。
然而,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社会矛盾的激化,清政府不得不开始思考法律制度的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维护自身的统治。
在清末法律改革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是修订法律。
1902 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着手修订法律。
他们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宗旨,积极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清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草案,如《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
《大清现行刑律》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修改,删除了一些过时的条款,如凌迟、枭首等酷刑,并对刑罚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但总体上,它仍然保留了传统法律的框架和精神。
《大清新刑律》则是中国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刑法典。
它采用了西方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
同时,对刑罚体系进行了改革,废除了笞刑、杖刑等封建刑罚,建立了主刑和从刑相结合的刑罚体系。
《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它借鉴了西方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和内容。
草案分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编。
虽然这部草案最终未能正式颁布施行,但它为后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除了修订法律,清末还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
1906 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改革司法体制。
设立了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并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实行司法独立。
同时,还引入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制度,加强了对司法程序的规范和监督。
然而,清末的法律改革并非一帆风顺。
在改革过程中,遇到了来自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
他们认为改革破坏了传统的礼教和社会秩序,是对祖宗之法的背叛。
浅论中国从清末变法至今
浅论中国从清末变法至今的法律主要变化过程摘要:中国的法律制度从古至今一直都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尤其是清朝末年以来,中国社会连续发生了巨大的动荡,传统社会形态遭到彻底颠覆,伴随之的,是法律制度的不断变更。
从清末直至民国的推崇宪政,到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再到如今依法治国早已成为一项基本国策,中国的法制化进程正在逐步从历史的尘埃里走出来,立法更加完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
关键词:预备立宪《临时约法》1982年宪法依法治国一、清末新政随着鸦片战争的开始,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包括预备立宪,立法改革,以及以领事裁判权为代表的司法制度的改革。
在预备立宪问题上,清政府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的附录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民众的自由与权利,然而《钦定宪法大纲》无论从形式到内容,其重心就在于维护君权。
由于清政府这种步步为营的顽固与愚昧的态度,彻底丧失了可能的同盟军——立宪派,也丧失了最后一次自救的机会。
在立法方面,包括《大清新刑律》在内,清末的立法大多没有来得及颁布,颁布的也没有来得及施行,但是对后来中华民国的立法影响却很大,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也都带有清末立法的影子。
而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里面,大部分都是消极、倒退的,尤其是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在种种的进步条文与保守思想的交错碰撞下,清末的法律改革终于在辛亥革命一声炮响下匆匆收场。
然而清末的改革已经为日后中国的法制进步揭开了序幕,很多新政的条文在后来的法律中都被借鉴。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辛亥革命结束后的一个月里,南方独立省份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在1912年1月1日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在会上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这部组织大纲与清末的新政相似,都把重点放在了政治体制上,简单而言,一是总统制,二是两权分立,三是一院制。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825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司法审判实行:( )A、四级四审制B、四级三审制C、四级二审制D、三级三审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有关领事裁判权的表述,错误的是:( )A、领事裁判权确立于1843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和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B、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由侨民所属国法院管辖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春秋时期,针对以往传统法律体制的不合理性,出现了诸如晋国赵鞅“铸刑鼎”,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等变革活动。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16题,单选)A、晋国赵鞅“铸刑鼎”为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B、奴隶主贵族对公布法律并不反对,认为利于其统治C、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壁垒D、孔子作为春秋时期思想家,肯定赵鞅“铸刑鼎”的举措>>>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唐律》中规定了自首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遣人代首”是指:( )A、被遣送之人自首B、遣送官府自首C、派遣官府人员接受自首D、有容隐关系的亲属代为自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秦统治者总结前代法律实施方面的经验,结合本朝特点,形成了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对于秦律原则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16题,单选)A、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确定,以身高作为标准,男、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人,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B、重视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对故意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过失行为则认为无犯罪意识,不予追究C、对共犯、累犯等加重处罚,对自首、犯后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等减轻处罚D、无论教唆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人均实行同罪,加重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国民政府于1928年开始起草民法典:该民法典大量吸收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进行大幅修改,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仍未确立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原则B、规定未成年人的婚姻应征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C、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D、在父母与子女关系上,明确了以父权为中心的家长制度>>>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7.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987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下列有关《大清现行刑律》的表述,正确的是:( )A、《大清现行刑律》是在对《大清律例》进行整体修改的基础上完成的B、《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旧律中名例、吏、户、礼、兵、刑、工的传统体例C、《大清现行刑律》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D、《大清现行刑律》仍旧保留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现行刑律》的相关知识。
《大清现行刑律》仅仅是对《大清律例》的局部修改而非整体修改;保留了“名例”作为总则;对于纯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因此,C项正确。
2.清末修律过程中,大量法律最终未能正式颁布,下列法律得以正式颁布施行的是:( )A、《钦定大清商律》B、《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C、《大清新刑律》D、《大清民律草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修律颁布的相关法律。
《钦定大清商律》在1904年1月奏准颁行。
因此,A项正确。
3.国民政府仿效资产阶级国家“自由心证”的法律原则。
1935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 )A、“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
”B、“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依法判断之。
”C、“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依事实判断之。
”D、“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依经验判断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司法制度【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自由心证”的相关内容。
即对证据的取舍和对证明力的判断,法律不预先规定,由法官据其法律意识和内心确信自由判断。
1935年《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断之。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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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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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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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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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
清末司法体制改革内容:(1)清末对司法机关的调整。
①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司法与行政分立,并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③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并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2)清末在司法制度上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具体制度。
①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
②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民事案件的自诉及代理制度、证据制度、保释制度等,并承认律师活动的合法性。
③在审判制度上,允许辩论,实行回避、公开审判等,并明确了预审、合议、公判、复审等程序。
在审判规则方面,吸收了西方国家的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如司法独立、辩护制度等,但并未真正实施。
④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⑤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近代法制(清末)。
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国近代法制(清末)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法制改革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司法机关的演变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法律思想1、清末“预备立宪”【真题提示】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A 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B内阁总理的权力C敎育 网 D革事宜、预决算等答案:D2、清末修律【真题提示】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ABCD答案:BC2、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BCD答案:D3、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真题提示】1、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B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C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D答案:C2、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
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BCD答案:BCD3、1903年5月1日,在上海英租界发行的《苏报》刊载邹容的《革命军》自序和章炳麟的《客帝篇》,公开倡导革命,排斥满人。
5月14日,《苏报》又指出:《革命军》宗旨专在驱除满族,光复中国。
清廷谕令两江总督照会租界当局严加查办,于6月底逮捕章炳麟,不久,邹容自动投案。
由谳员孙建臣、上海知县汪瑶庭、英国副领事三人组成的审判庭对邹容等人进行审理,最后判处章炳麟徒刑三年,邹容徒刑两年。
对这一案件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这表明清廷实行公开审判原则B.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对中国司法裁判权的直接干涉C.这表明外国人在租界内的领事裁判权受到了限制D.这表明清廷变法修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答案:B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第五编:清末法制介绍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 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 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 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 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 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 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 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封疆大吏张之洞
三、民商法律的变革
(一)起草《大清民律草案》 1908年开始,1911年完稿,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 法典草案,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其中前三编由日本学者编写,后两编由中国修订法律 馆、礼学馆编写。 (二)制定商事法规 清末商事立法由单行商事法规和商法典构成。公布 实施的单行商事法规有《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公 司注册试办章程》、《银行通则条例》等。1909年由 日本学者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后结合商事习惯调 查,修订为《和咨议局分别是中央和省级代议机构,但从 其实际职权看,仅是咨询机构,民主的点缀品。
资政院
资政院议场内景
民国时期,在资政 院原址基础上修建了 国会议场。原国会议 场即今新华通讯社小 礼堂,下图为今礼堂 内景。
(四)颁布《十九信条》 因该宪法文件在武昌起义之后制定,故略有一点 民主意味:采用英国式的责任内阁制,限制皇权, 扩大议会权力,但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二、预备立宪的内容
(一)厘定官制 主要对中央各部院进行调整,但对与皇权及与满族统 治有关的重要部门,如军机处、宗人府、八旗等并 未涉及。 (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该《大纲》赋予皇帝几同 于专制皇帝的权力,仅附带 规定人民的权利,是预备立 宪原则的集中体现。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司法考试辅导《法制史》第三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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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
一、清末的法制变化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例题·多选题】关于清末变法修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
A.在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原则
B.在立法内容上,清末修律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和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一方面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
C.在编篡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D.在法系承袭上,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答疑编号2755010701]
【答案】ABCD。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一)
(一)修律的背景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 、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2、民法的修订: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 、民法的修订: 年 月 大清民律草案》 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3、商法的修订: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商法的修订: 4、诉讼法的修订: 、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 年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 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年又起草了《 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 年又起草了 大清刑事诉讼律》 大清民事诉讼律》 均为草案。 和《大清民事诉讼律》,均为草案。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 1、特点: 、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 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 法律传统。 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政体:二元君主体制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 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 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 “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 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赤裸裸地表明清政府以仿行 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君主专制集权。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 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 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 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 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 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 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四)司法体制变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 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 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 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臵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 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 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 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宪法与宪法性性文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体 政体形式(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领土与疆域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政体形式
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 有限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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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一卷)试题及答案(6)一、单项选择题1.2000年6月,最高法院决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部分裁判文书,在汇编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对于此段文字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构成法的渊源之一B.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C.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普遍法律效力D.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司法解释范畴【参考答案】A【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参考解析】这段话是教材上的原文。
判例属于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要低于法的正式渊源,不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
其他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2.甲、乙签订一份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乙各执一份,留见证律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该条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是有关法律原则之适用条件的规定B.属于案件事实的表述C.是甲乙双方所确立的授权性规则D.关涉甲乙双方的行为效力及后果【参考答案】D【考点】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参考解析】选项A错误。
双方约定的内容明确具体,属于法律规则。
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对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说明,而非对事实的表述。
选项C错误。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221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廷设立的地方各省咨询机关称为:( )A、资政院B、资政局C、谘议局D、参政院>>>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的法律思想与“预备立宪”【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清末资政院和谘议局。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
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其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均须报请皇帝定夺。
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
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2.《大清新刑律》的特点不包括:( )A、是一部专门的刑法典B、采用西方刑法典的结构C、确立新的刑罚体系并大量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D、维系了以往的传统旧律结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2节>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大清新刑律》的内容。
《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较大的改动:(1)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主义、人人平等原则、正当防卫制度。
但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3.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辛亥革命爆发后,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 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后,出任司法总长。1917年赴广州参加 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 总长、广东省长。陈炯明叛变时,因惊愤 成疾,逝世于广州。
修
修 订 法 律 馆 刊 印 的 《 瑞 士 刑 法
八国联军进北京
2、辛丑条约
清华大学的前身为游美学务处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光绪上谕(1902年5月 13日)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烦 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 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 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 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按照光绪的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 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 为宗旨”的具体修律方针,得到清廷批准。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的变化
本章概述
清末是中国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 期。西方列强通过众多的不平等条约破坏 中国的主权和独立。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 清廷于二十世纪的前十年里进行了变法修 律。这种变法修律使得延续了两千多年的 中华法系解体,中国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
学习建议
鸦片战争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主 要围绕着法律近代化为中心展开。法律近 代化表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要建立以近 代宪法为中心的部门法体系。清末的法律 变化主要是在立宪和修律两方面,其中的 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同时对晚清修律的内容和过程及司法制度 上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由于本 章是重点章,名词概念较多,需要仔细理 解掌握。
修订法律馆
清末修律活动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 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所颁布的变法上谕。 1902年5月13日,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并下 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 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在修订法律馆 成立以后近十年间,是清末立法修律活动频繁、 法律制度大幅度变革时期。
清末法制制度转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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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清政府从1907年开始,设立三级审 判厅,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府(直隶 州)设地方审判厅,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改变 了沿袭已久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封建传统, 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此外,清政府还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地设 置了各级检察厅。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 诉,并有权监督审判之执行。
36
所谓“会审公廨”,即是清政府在租界内 设置的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这种法院名义 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 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直接干涉中国司法权 的表现。
37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帝国主义统治和 奴役中国人民的司法工具,是套在中国人民身上 的一副沉重的枷锁。自1843年确立之后,经历了 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时期,在中国 存在了百年之久。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 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 治,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才真正废除了给中 国人民带来苦难和耻辱的领事裁判权制度,获得 了司法主权的独立。
20
“礼法之争”: 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 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 派”展开激烈的论争。 焦点: 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 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造。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 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 五条。
11
宪法大纲突出地表观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 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
其实质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再一次确认满清封建君主专制 的绝对权力,使臣民的“自由”形同虚设。
12
(3)颁布《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 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 清朝政府继续进行政治欺骗,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 忙拼凑《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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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是指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时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43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以及其他条约的扩充。
(3)具体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③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4)审理机构:
①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②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诉法院审理。
③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5)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观审制度
观审制度是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
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
3.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按照1868年《上海洋泾滨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中国官府派驻租借的基层法庭,但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
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