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集权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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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的“集权—分权”悖论

社会主义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然而在当今社会逐渐暴露了诸多弊端。“财权、事权划分不清晰导致的一系列贪污行为”、“食品安全问题明确机关来监督”、“医疗卫生政府无法分担责任”等体现了当今中国最重要的问题之一---集权还是分权。显然政府早已认识到这一问题所在,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中我拿最有代表性的煤矿问题来说,政府为了解决近期煤窑多发遇难事件,下令要求矿长一同工人下井作业,但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正是如此,矿长随便找助理替他下井,这样,在保证不违背上级的命令的同时确保了自己生命的安全。政府的命令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所以,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中国是一个集权还是分权的国家?集权—分权模式的历史模型分为两类,一类是属地化分级管理即政府与百姓发生关联的基本方式。每个地域各自为政并相对独立。这样的好处:是节约组织和监督的成本,事权高度集中于地方政府和监督的困难使得地方官员获得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形成“双头垄断”;另一类则是行政逐级发包的制度即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关系,发包制来源于契约论,是把任务发包给承包方,承包方按规定交货,发包方不具体干预生产过程。

中国的集权体现在中央以下达文件和命令的方式控制了大部分决策,地方政府拥有的权利是行政授权,随时可能被收回。分权则体现在事权高度集中于地方政府,除国防,外交以为的几乎任何事情的

执行权均在地方政府。中央一直通过地方官员的晋升控制人事权把集权与分权整合在一起。显然,在当今中国,集权和分权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

我们可以追溯到古代,皇帝派太监或侍卫去监督各级官员。在太监身上被赋予了明确的权利,他可以更有效地实行他的监督作用,与此同时,皇帝可以直接太监---中间的监督者。古代绝对的集权对于集权者来说有两大难处:一是为了广大百姓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维持政权的长期稳定。二是保证下放的权力不被滥用,防止滥用的恶果。分权与集权的矛盾,根源在于监督需要获得信息但是信息的获取又是很困难的。信息成本的约束是两难的根源。在现代,依旧存在着这个中间政府,中央政府是希望发包给中间级别的政府来监督地方政府,可是并未有对中间政府实现应有的监督,这就导致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所以如何进行对行政代理人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是集权组织设计的核心问题。

在中国应是集权还是分权国家的问题上,我认为中国需要集权,但更需要分权。治国需要集权,但是治国却需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对于治国来说,集权有弊有利,分权虽有弊但更有利。1957年,乔治·斯蒂格勒发表了《地方政府功能的适当范围》一文,探讨了地方分权的经济理由。他认为,地方政府存在的理由是它比中央政府更加接近民众,也就是说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人民的需求。斯蒂格勒的理论,实际上意味着为了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共决策应该在最低层次的政府进行,也就是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分

权必须优先于集权,分权可能失灵,但集权更可能失灵,市场经济的优势,恰恰在于任何决策都落实在最低成本收益核算单位上。1972年,瓦勒斯·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一书中也论证了地方政府存在的理由,并提出了奥茨定理,即使中央政府能够有效的提供同样的公益物品,并且享有这种公益物品对所有人或者所有地方的人来说都是同等的,这时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这种公益物品,也比中央政府有效。也就是说对于要求所有的驾驶员系上安全带等这些事,不如让地方政府来做这种事情。斯蒂格勒的观点强调了中央与地方的差异,奥茨定理则指出即使是同样的事情,地方也要比中央政府有效。从而进一步论证了地方分权的必要性。所以对于具有悠久集权传统并且政府治道尚未完成初步变革的中国政府来说,要实行更多的分权,而不是更多的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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