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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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辽卫函字[2012]58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10.16
【实施日期】2012.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
办法(暂行)》的通知
(辽卫函字〔2012〕588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我省县级公立医院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厅
2012年10月16日
辽宁省县级试点公立医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供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所有县级公立医院以及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县级医疗机构是指参加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县级公立医院。
第二章药品采购
第四条试点县级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全部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试点县级医疗机构作为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独立采购用户,进入采购平台采购药品。
第五条试点县级医疗机构必须在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采购药品,不得违规采购非中标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以下简称“省增补药品”),执行《辽宁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