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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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处罚的随意性,确保行政处罚在合法的基础上更加科学、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销售,下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和保健用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作出合理的裁断、选择和适用的自由决定权。

第三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平公正的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似或者相同的情况下,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防止出现“同案异罚”现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的因素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妥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违法行为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

(四)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教育违法行为人认识到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避免今后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程序正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六)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五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XX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第二章裁量规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违法情节进行裁量: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恶劣程度;

(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三)违法行为存续时间长短、生产经营规模大小、涉案物品及涉案金额多少等;

(四)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或严重程度;

(五)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六)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采取措施及效果;

(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累犯;

(八)其他综合裁量情形。

第七条自由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5个阶次。

(一)从重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幅度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适应;

(二)一般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不具备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按照规定的处罚幅度中限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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