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防科技【发文字号】科工法[2002]534号【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财政部【发布日期】2002.08.18【实施日期】2002.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法[2002]534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民用专项科研”)的管理,规范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用专项科研是指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高技术船舶、核能开发、军转民技术开发进行的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民用专项科研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品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民用专项科研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全国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企业、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承担或参与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鼓励项目申请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产业研究类工程研制项目,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民用专项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单位、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地区、单位)的民用专项科研工作。
第六条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五年计划(指南)编制第七条五年计划(指南)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申报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安排原则、主要任务及目标、重大项目安排、政策措施。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科工技字[2000]119号2000年03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加强军工产品质量工作,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质量管理的总体水平,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解决当前影响质量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经国防科工委第十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特作以下决定:一、坚持质量第一,加强质量管理1.国防科技工业要继续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强化素质教育,深化体系建设,严格过程控制,健全监督机制,使军工产品质量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质量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狠抓落实。
二、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2.各军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对本集团公司的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型号总指挥对型号研制质量负责;总设计师在型号总指挥领导下对型号设计试验质量负责,各单位、各型号都要理顺管理渠道,明确相互关系,按行政系统和技术系统把质量职责逐级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和个人。
3.各级质量部门是开展质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质量部门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质量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4.建立健全型号研制的质量保证组织系统。
凡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质量师的作用;未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必须明确型号各级质量管理与监督负责人,在行政指挥系统的领导下协同设计师抓好型号研制质量工作。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8月26日财防〔2016〕249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投入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投资方式,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事后补助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投入少、研制周期短、技术成熟度高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审查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相关管理程序直接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前款所称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五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指南。
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规划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领域、方向和项目,应当明确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提交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制度
CATALOGUE 目录•总则•科研经费的来源与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与决算•科研经费的管理与监督•附则目的依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预算、使用、监督和验收。
适用对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包括政府部门、军队单位、科研机构和企业等。
经费管理原则集中管理专款专用绩效考核010203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经费使用审批与监管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计划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与检查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结合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合理的预算方案。
预算编制原则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确保预算方案符合规定和国家利益。
预算审批流程对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预算执行监督决算编制原则决算审批流程决算执行监督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的公开与透明信息公开内容公众监督。
信息公开时间信息公开方式实行科研经费的分级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和任务。
建立科研经费预算、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批制度,确保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
VS科研经费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解释权与修订权解释权修订权实施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要点一要点二废止事项本制度发布后,原《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文件中的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实施日期与废止事项对于本制度中未涉及的其他科研经费管理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处理原则对于涉及到的具体问题,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局可以联合发文或单独发文进行解释和指导。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需要调整政策的情况,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处理方式其他未尽事宜的处理。
国防科研管理制度
国防科研管理制度一、科研项目管理1.1 项目申报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国家和军队的战略需求,与军事实践及应用紧密结合,具有较高的科研实践和应用价值。
项目申报应经过科研机构、军事部门、专家评审等程序,确保项目的科研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符合国防需求和科研规划。
1.2 项目立项国防科研项目的立项应经过科研机构、军事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程序,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任务分工、实施计划、预算等内容,确保项目的科研目标和实施计划符合军事需求和科研规划,项目预算合理科学。
1.3 项目实施国防科研项目的实施应按照立项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科研计划,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不断进行技术评估、进展检查、调整和指导,确保项目研究方向正确、研究内容丰富、研究方法科学。
1.4 项目验收国防科研项目的验收应经过科研机构、军事部门、专家评审等程序,评估项目完成情况、科技成果、研究水平等,确保项目符合科研要求和国防需求。
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提出建议,并对研究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
二、预算管理2.1 预算编制国防科研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军队的科研规划、项目需求、科研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科研支出的规模和结构,确保预算编制科学可行、合理有效。
预算编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项支出透明、合规。
2.2 预算执行国防科研预算的执行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实行科学管理、精细操作,确保预算执行符合科研规划、项目需求,确保科研经费使用合法、规范、节约。
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成本、管理费用、杜绝浪费,提高经费利用效率。
2.3 预算监督国防科研预算的监督应建立科研经费监管机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经费使用合规、透明、公开。
预算监督要加强对科研单位、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人员等的监督和考核,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三、人才管理3.1 人才选拔国防科研人才的选拔应按照技术能力、专业素养、学术水平等标准,选拔优秀的科研人才从事国防科研工作。
财政部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年8月26日财防〔2016〕249号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投入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投资方式,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事后补助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投入少、研制周期短、技术成熟度高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
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审查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相关管理程序直接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前款所称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第四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五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一)发布指南。
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规划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
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领域、方向和项目,应当明确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提交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正文:---------------------------------------------------------------------------------------------------------------------------------------------------- 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2002年1月16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8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计划及科研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由标准化、计量、科技情报、成果管理与推广、质量与可靠性、环境试验与观测、无损与理化检测等专业组成。
第三条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计划编制、项目管理和对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统一管理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工作。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五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是开展技术基础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
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编制遵循需求牵引、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技术基础科研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
中长期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主要依据,年度计划是实现中长期计划的必要保证。
第七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技术基础科研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建议,并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实施计划。
第八条中长期计划编制分为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与项目论证、计划编制及审定等阶段。
(一)计划思路及计划指南编制。
编制中长期计划思路和各专业计划指南并发布。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论证。
根据中长期计划思路及各专业计划指南,开展中长期计划项目申报和项目论证。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科技是决定一个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国防科技工业是国家防务创新建设的重要支柱,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当前,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进步密切相关,国家防务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与科技研究与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经费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的发展国防科技工业,提升国家防务技术创新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体系,为此特制定本办法,以指导和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
二、定义1.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是指为军队体系服务的产业化研究与开发、生产、测评、装备维护等各领域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主要从事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研究,以及相关技术服务;2.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家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的经济投入;3.本办法所称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是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需的研发经费;4.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是指国防科技工业为军队体系提供的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支持、技术检测和技术培训等;5.本办法所称产业化研究经费,是指军队体系支持的产业化研究、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所需的经费;6.本办法所称装备维护经费,是指军队体系支持的装备维护活动所需的经费。
三、经费管理原则1.科学经费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有序、全面、科学、统一、高效的原则,按目标、计划、分类管理;2.科学经费应执行控制、审计、变更、考核的管理制度;3.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应结合各个科研阶段进行分阶段投入,力求在科技投入与科技产出之间实现有效、可持续的优化;4.科学经费管理应结合全面预算管理、科技创新管理、军队技术装备管理等有机统筹,以适应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需要;5.经费管理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经费不同类型、不同科研部门及不同科研性质,结合经费管控的要求,以提高科学经费的利用率为目标,制定适当的管理和分配政策;6.按照经费管理要求,按时填报科研经费使用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按期报送给有关部门。
四、经费管理机构1.经费管理机构由中央军委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军队体系军队委共同负责;2.军队委负责经费审核、拨款等事宜,负责监督军队体系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和企业的科研经费使用;3. 中央军委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系统,设立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船舶标准化与质量》
【年(卷),期】2004(000)002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工作,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总页数】2页(P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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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3.05.17•【文号】科工技〔2013〕592号•【施行日期】2013.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技〔2013〕592号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有关单位,有关民口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局属有关事业单位:为规范开展军工行业标准化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3年5月17日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工行业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的监督(以下称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需要在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和电子等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与管理要求,可制定军工行业标准:(一)军工科研生产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等通用技术语言,制图方法、互换性、专业工程等基础技术;(二)军工科研生产质量、安全生产(含核安全)、安全保密、职业健康、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军贸、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及生产动员等管理事项;(三)军工科研生产涉及的先进设计、先进试验与测试、先进工艺与制造、军工信息化等工业技术;(四)军工关键原材料及制品、核心元器件、特种零部件等基础产品,以及军工科研生产专用试验与测试装备、制造装备等工业装备;(五)民用航天、核工业专用产品及技术。
第三条国防科工局统一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贯彻我国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与计划,组织制定军工行业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重大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军工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技委)。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概要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
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和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
对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确定。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
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各科目科研项目的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一)论证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
(二)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和科研项目建议书局。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概要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规定概要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计【2009】289号 2009年3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和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发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和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验证,从而形成实用新技术或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相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新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和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4]175号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20施行日期2004.02.20文号科工法[2004]175号主题类别标准化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科工法[2004]175号)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02月20日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工作,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军用标准和核、航天、航空、船舶及兵器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以及标准化技术管理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管理和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是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的依据。
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如下:(一)每年6月底前,国防科工委编写并发布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发布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建议草案并报国防科工委。
计划建议草案中的项目应从标准化预算项目库中选取。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进行审查,编制年度标准化科研预算草案。
(四)年度标准化科研第一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根据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标准化计划建议及第二轮预算。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财防[2008]11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节选)颁布单位:国防科工局发文字号:财防[2008]11号颁布时间:2008-01-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
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
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2024版】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科工技〔〕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成果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号),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报告(以下简称国防科技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科技报告是描述国防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主要用于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
国防科技报告是国家科技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性、战略性信息资源,是国防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形式之一。
第三条国防科技报告工作是国防科研工作的组成部分,科技管理部门应将其纳入科研管理程序,在科研工作中建立国防科技报告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下达科研计划的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申报国防科学技术奖或通过国防科工局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报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科技报告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国防科技报告与国家科技报告体系的衔接;(二)统筹规划国防科技报告工作发展,制定相关制度和政策;(三)总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国防科技报告工作,确保国防科技报告工作体系的正常运行;(四)推动国防科技报告的共享交流。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承担国防科技报告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国防科技报告电子版的接收、收藏和服务和归档;(二)组织研究国防科技报告相关标准规范,负责检索体系建设;(三)负责所收藏国防科技报告的统计分析和相关二次文献的编辑出版;(四)负责国防科技报告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和维护工作;(五)组织开展国防科技报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宣传培训活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11.15•【文号】•【施行日期】1986.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6年11月15日)第一条为奖励在军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军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标准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意义大小,实行分级奖励。
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可按国家有关条例规定,申请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对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武器装备发展起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家军用标准和军用标准化研究成果,由国防科工委授予“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
未获上述奖励的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可由各部门、各单位择优予以奖励。
第三条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一等奖:科学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有明显作用,并取得比较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科学技术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促进国防科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科学技术接近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军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以上程序申报和审批:(一)由国家军用标准的主编单位或军用标准化研究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采用《国防专用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标准正式出版物或研究成果鉴定和实施一年后效益证明材料等,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工业部、军兵种、总部有关部(局)标准化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申报奖励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送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军用标准化评审组办公室。
关于财防【2019】12号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影响
关于财防【2019】12号⽂《国防科技⼯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司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的具体影响财防【2019】12号⽂《国防科技⼯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的具体影响⼀、研发⽀出成本构成的变化总结下主要变化有以下⼏点:●取消设计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等科⽬;●事务费的内涵发⽣较⼤调整;●调整部分科⽬名称及内容;明细科⽬具体变化及影响如下:1、设计费取消设计费科⽬,原设计费相关成本项⽬,按照12号⽂规定,根据相关成本发⽣明细归集到事务费、外协费、⼯资及劳务费⽤等。
针对于我院历年各项⽬发⽣的设计费明细分析,原设计费主要包括以设计⼈员的⼯资和外单位协同研制检测的费⽤,⽇后项⽬按照12号⽂规定,⼯资部分计⼊⼯资及劳务费,外单位研制、研究、设计、检测费计⼊外协费,另零星的聘请专家的相关项⽬论证分析费按照实际发⽣计⼊事务费项下的会议、差旅、专家咨询费等科⽬。
2、专⽤费●专⽤费计列范围调整,有增有减;●更加强调专⽤性的特点;●增加了知识产权、保险费等新内容我院原归集的的专⽤费主要为专⽤仪器设备、专⽤软件等,按照12号⽂规定,专⽤仪器设备不计⼊专⽤费,统⼀归集⾄科研⽤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折旧分摊⾄固定资产折旧费;12号⽂新增技术引进费(技术引进费强调了“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和产品设计资料,不限于从国外获得的“样品样机费”和产品设计资料,还包括⼯艺流程、材料配⽅、检验⽅法等⽅⾯的技术资料或技术服务所需的费⽤)和知识产权费,针对于我院以后年度的业务情况,⽀付给JVPC的历年的技术服务费可按实际发⽣和⽐例计⼊项⽬的技术引进费。
3、材料费●材料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兼顾研制各环节需要的材料费⽤;4、外协费●外协费可计列范围有所增加,更多⼯作内容可纳⼊外协费;●明确内部研究机构之间不得按外协费计列;●明确不承担科研任务的总承包单位与所属法⼈单位之间不得计列外协费;●关联单位之间的外协合同价款需要严格测算确定;我院原外协费主要是相关科研项⽬外协,以及⽀付JVPC提供技术服务的部分外协项⽬,根据12号⽂规定,后续JVPC的技术服务计⼊技术引进费,其他原有预算的外协服务依旧计⼊外协费。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9•【文号】科工法[2004]176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的通知(科工法[2004]176号)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高校:现将《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2004年2月19日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武器装备型号(以下简称型号)研制、生产的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型号标准化工作是型号研制、生产的组成部分,贯穿于研制、生产全过程,型号的研制和生产必须开展标准化工作。
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应纳入型号研制生产计划。
第三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标准和标准化要求,对标准和标准化要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开展产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以下简称“三化”)设计。
第四条型号标准化工作由型号总设计师领导,标准化工作系统组织实施,型号设计、制造、试验和管理的有关人员共同完成。
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负责安排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提供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国防科工委、军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化职能机构为型号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总设计师在组建型号设计师系统时,应同时组建型号标准化工作系统。
标准化工作系统由武器装备系统、分系统和设备研制单位以及标准化研究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
标准化工作系统负责人由型号总设计师或副总设计师兼任;在分系统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任设计师,在设备研制单位设标准化主管设计师。
第六条标准化工作系统在系统负责人领导下,提出型号标准化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和其他保障条件的建议,完成以下标准化工作任务:(一)建立和完善型号标准化文件体系;(二)组织和协调型号研制有关标准的实施;(三)组织研究和解决型号研制中共性的标准化问题;(四)监督标准实施,组织标准化评审和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检查;(五)协调系统、分系统、设备之间的标准化工作;(六)组织开展产品“三化”工作;(七)提出研制所需标准制修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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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工作,依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军用标准和核、航天、航空、船舶及兵器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标准化技术研究以及标准化技术管理等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科研管理包括计划管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管理和计划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是开展标准化科研工作的依据。
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如下:
(一)每年6月底前,国防科工委编写并发布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编制要点。
(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发布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编制要点,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建议草案并报国防科工委。
计划建议草案中的项目应从标准化预算项目库中选取。
(三)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建议草案进行审查,编制年度标准化科研预算草案。
(四)年度标准化科研第一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根据预算指标编制年度标准化计划建议及第二轮预算。
(五)第二轮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国防科工委编制下达年度标准化科研计划,并对标准化技术研究和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下达《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
(六)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于每年3月底和9月底对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标准化科研项目实行预算项目库管理。
科研项目进入预算项目库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中长期计划、国防科技工业标准体系表及科研生产需要,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论证报告》,并将本部门(单位)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
(二)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化研究中心对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论证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论证报告进入技术评审阶段。
(三)国防科工委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对相关专业的标准化科研项目论证报告进行技术评审,其他项目由国防科工委另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四)国防科工委根据评审结论将有关项目编入标准化科研预算项目库。
第七条科研项目论证报告的编写、审查及评审按《标准化科研项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执行。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对预算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补充和清理。
(一)国防科工委每年进行两批预算项目库的项目论证,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和8月底前,分两批将本部门(单位)的项目论证报告报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二)国防科工委定期对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清理,预算项目库项目经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评审后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技术落后,已无研究必要的项目予以删除;对于需求发生变化、研究方向符合技术发展趋势,但研究内容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项目由项目论证单位进行补充论证。
第九条标准化科研项目应列入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生产计划。
第十条对于标准化技术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来源:引用国防科工委关于国防军工技术基础年度科研计划下达文件的文号、项目计划号等;
(二)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应根据《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
(三)项目实施的技术途径:应详细说明实施本项目所采用的技术途径、技术方法、项目实施的组织等内容;
(四)项目成果:主要说明项目应取得的重要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
(五)项目进度:应根据计划的要求详细列出项目实施进度,针对主要研究内容和成果列出具体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工作程序应符合《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对项目进度、项目经费、标准名称、标准适用范围、标准级别、研究项目的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于计划规定完成时间6个月以前报国防科工委。
对于标准制修订项目及研究项目技术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上报《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调整申请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补充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对调整申请报告、原论证报告及补充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后,批复是否同意调整。
批准调整后的项目按调整批复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标准制修订项目完成后,应按《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组织进行审查、报批。
标准审查工作应符合《标准审查工作要求》、《国防科工委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标准化研究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和《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验收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国防科工委对研究项目情况进行审查,组织验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标准化研究项目验收的依据是标准化年度科研计划和任务书。
项目验收可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函审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完成《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所有任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写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上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九条标准制修订项目成果的归档,按照《国防科技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标准化研究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工作总结报告;
(四)研究报告(包括重要的阶段研究报告);
(五)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软件开发项目);
(六)技术基础项目验收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包括纸型文本原件和相关的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技术管理项目成果的归档内容包括:
(一)工作总结报告;
(二)相关工作成果,如有关会议的相关资料、会议纪要等(涉及项目立项、审查等工作的工作成果随相关项目归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归档工作后,应同时将归档材料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