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

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

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

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1=KA

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当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13、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计算规则:(1)当外挑阴台或阳台长度占建筑总长度大于1/2时,按阴阳台最外边线算起。

(2)当有挑檐时,挑檐长度占建筑总长度的1/2以上时,按挑檐最外边线垂直投影线算起。

14、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15、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有用地。

16、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混合交叉的用地。

17、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18、新建区: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布局,在城市现有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地段,进行集中成

片、综合配套开发建设的区域。

19、改建区:是指对城市中旧的居民集聚区建筑质量低劣、设施落后的地区进行改造完善的区域。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表)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附表一)

区位分类 建筑容量指标 建筑用地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万平方米/ha )

新 建 区 改 建 区 新 建 区 改 建 区 低层住宅用地 30 35 0.8 0.9 多层住宅用地 26 30 1.1 1.2 高层住宅用地 20

25

2.5

3.0

商业、公建用地

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二)

建设项目核定容积率

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有效面积允许

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等于1 0.8 大于1小于等于2

1 大于2

1.5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

用 地 类 别

旧 区

新 区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S3)

≥25%

≥30%

对外交通用地(T )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市场用地(C26) 一类工业用地(M1) 二类工业用地(M2) 三类工业用地(M3) ≥30%

≥35%

仓储用地(W ) 行政办公用地(C1) 文化娱乐用地(C3)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 二类、三类居住用地(R2)

体育用地(C4) ≥35%

≥40%

医疗卫生用地(C5) 一类居住用地(R1)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面积控制指标(附表四)

建筑类别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高、中档旅馆车位/客房0.4 0.8 普通旅馆(招待所)车位/客房0.2 0.5 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 3 4 商业办公楼(写字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 3 普通办公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5 4 商业大楼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 8 肉、菜、农贸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8 大型体育场馆(馆大于4000座)(场大于

车位/100座 5 30 15000座)

小型体育场馆(馆小于4000座)(场小于

车位/100座 3 30 15000座)

影剧院车位/100座 6 40 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 5 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4 5 游泳区、渡假村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8-12 1.5 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5 20 火车站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75 10 中学车位/100学生0.6 60 小学车位/100学生0.6 20 一类住宅车位/户0.8 2 二类、三类住宅车位/户0.5 3 工业厂房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1 70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第一章、第二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