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物权案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民法》物权案例

作者:张雅卉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摘要】《民法》对于公民物权的保护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案例形式,站在民法的角度来对百姓生活遇到物权纠纷进行分析,从而让人们更深刻的意识到正确运用《民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

【关键词】民法;物权;案例

物权是民事主体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对物权的保护既是保障基本人权和保障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基础,也是保证社会交易安全和进步的需要。稳定的物权及其流转可以说是人类社会安稳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尽管保护物权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但是民法在物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

李某与张某是关系不错的多年邻居。1964年李某举家迁往外地生活,由于不知道以后还有没有机会返回老家,就将自己的三间房借给张某使用,并将这三间房托付给张某进行保管。李某离开后,张某就将这三间房作为居室居住。1979年张某儿子结婚需要新房,张某就将李某的三间房进行了整修,并且又在李某的院子内新盖了两间厢房,大约花费2000元。1995年李某由于年事已高,搬回到老家居住,就让张某归还其三间房。张某将李某的三间房归还,自己住在两间厢房里。李某还想叫张某将厢房归还,张某告诉李某厢房是自己所建,应该归属自己。若李某愿意购买可以卖给他。但是李某则认为,虽然厢房是由张某所盖,但是盖在自己的院子内,就应该归自己。张某在自己的院内居住多年,并没有掏过房租,并且房屋的修缮费用都已经归还给张某。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李某就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希望法律途径使张某搬出厢房,并将房屋归还给他。试问:1.对此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2.运用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深入分析。一、案例分析

(一)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添附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体由于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体或者具有新物体性质的物体。因为添附形成的财产若要恢复原样在实际生活中不太可能实现,所以法院就应该对添附物的归属进行立法,来对实际纠纷进行调节。

(二)自罗马法建立以来,添附作为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之一,一直被世界所承认。它立法的理由在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体结合在一起,若想将他们如果想让他们分离开来,就必须对其进行毁坏或者采取物体价值的方法,或者支付其中一些不必要的费用。在实际生活中若存在添附的情况,想把物体恢复到原来的形状或者状况一般是不大可能的,所以从增加财富以及发挥物体作用的基础上,就需要对添附取的所有权进行承认。我国的司法机构也将添附作为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最近颁布的《物权法》没有对添附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理论,添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混合、附和和加工三种。添附的重要特点有:1.不同所有人的物

体由于某种原因结合起来形成不可分离的物体;2.添附必须是许多个物体进行结合形成独立的所有权;3.添附的法律效果在于一方获得添附后物体的所以权或者一方获得了其它人的所有权。《民法》在对添附物所有权的归属上也有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但是这样也存在问题,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并且添附的物体可以进行拆除,这样在经济上就不一定合理。因此,在具有添附物的情况下,如果添附物拆除难度较大或者在经济上十分不合理,就应该保持物体结合的状态,而不是采取强拆的方式进行处理。一般添附带来的结果为,一方所有权扩大,另一方所有权减小。从公平原则上看,减小所有权的一方,需要得到扩大所有权一方经济上帮助,即因为添附而蒙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归还所获得的利益。

从此案来看,张某在李某的宅基地内建造厢房,由于我国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是一致的,只能被一人所有,所有张某不可以获得厢房的居住权。因此,在他人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房屋就应该属于宅基地所有人,所以张某所建厢房的所有权就应该属于李某。在添附过程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得到经济利益的依据,就应该对受到损失的一方进行利益范围内的经济补偿。因此李某就应该向张某返还其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范围包括张某在修建厢房时的费用以及相对应的劳务报酬。二、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作为普通法,对保护公民的物权,解决公民之间的物权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民的物权受到正确的保护,才可以使社会和谐稳定,只有这样,我国的经济建设才可以在这种稳定基础上快速发展,从而使我国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昌盛的发达国家。

参考文献:

[1]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行为及无因性理论研究[A].见: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8.

[2]谢在全,李东升.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2.

[3]陈华彬.物权法研究[M].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1:154.

[4]孙宪忠.物权的基本范畴及主要制度反思(下)[J].中国法学,1999(5):6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