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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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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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六篇: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
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施犯罪活动及行为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随着2018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被害益的保障力度与实践审理标准,扩大了被害益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关法律细则措施,这也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在执行现行法律体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体系文件、规范审理程序合法性、提高证据可信度等,确保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问题; 措施;
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一、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简要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当中的构成要件
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在发生刑事类案件时,由于刑事主体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犯罪活动,以此对相对行为人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并造成损失,而相对行为人则被成为刑事被害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犯罪人员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产生权益损害的直接因素;第二,在被害人实施追责过程中对于相关损失与赔偿,往往会出现放弃与选择追偿两种形式;第三,危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生对非法、违规权益的追偿,则无法构成刑事被害人的身份特征。
(二)目前刑事被害人在诉讼环节中所处的法律地位
刑事被害人法律地位的确立与逐步提升,是伴随着法律体制
的不断完善与规范进程当中而形成实现的:
首先,受社会形态与司法制度的影响与限制,人们在进行诉讼环节的过程中,其关注的重点在于对犯罪者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而忽略了被害人是重要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究其原因是由于诉讼法律结构、起诉权的配置等问题的局限性。
其次,在当代社会中人本精神为主的思想意识在社会变革进程中深深的扎下了根,使得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保护、突出人文理念的法律思想,并在不断的法律条款的修订改革时进一步得到了充分的领悟与运用,促使形式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第三,法律公允性的体现在对实现对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平衡,正如前面所提到的那样,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当事人参与到刑事诉讼当中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肯定与维护[1]。
二、我国刑事被害利保护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被害利保护的发展现状
从当前刑诉案件的种类划分来看,主要体现在公诉类案件与自诉类案件两种形式,这也使得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将围绕上述案件类型的审理流程来逐步实现。
从公诉类案件来讲,主要是针对部分犯罪活动,由检察院等在内的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移交与审理针对犯罪案件的严重程度、所触犯刑法条款以及社会影响面等因素,被害人可以获得多种权利保护,例如:对犯罪主体的控告权、对于案件审理过程的知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申诉的委托代理权、以及开庭审理时的
陈述权[2]。
从自诉类案件来讲,主要体现为在实施控诉当中,当事人根据诉讼案件的审理进程,除在取证、庭审、宣判阶段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外,还应当享有如下权利:一是追诉权,即案件审判时期已经超过原有的诉讼时效,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就针对过去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权利;二是和解撤诉权,即在调查取证以及庭审外阶段内,与犯罪行为主体就某一特定事项达成和解意向,被害当事人有权就刑事案件进行撤诉申请的基本权利。
(二)在开展实施权利保护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实施刑事被害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分类主要体现在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四部分,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立案侦查阶段,主要表现为调查取证较为困难,一方面,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要素较多,例如:证据种类繁多包
括人证、物证、实地场景等,侦查取证地域范围分布广、跨度大,证据信息数据的采集汇总难度逐步提高,致使当事利损害程度进一步加深;第二、诉讼审判阶段,由于刑事类案件构成要素的复杂性,使得完成整个诉讼程序,所花费的时间间隔较长,同时如在刑事诉讼当中出现上诉状况,进一步拉长了诉讼案件的审判时间段,在此期间诉讼程序受证据变化的影响因素逐步加深。
三、加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利保护的措施
(一)建立并持续完善刑事诉讼法律运行体系
1.健全申诉机构,提高被害人申诉的规范性
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建立并持续完善申诉管理机
制,一方面申诉机构可以监督整个案件的进展,充分发挥该机构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规申诉机构可以有效监督不规范的申诉处理行为,比如能立案却没有立案、审判结果不公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处理却没有处理的申诉。
依靠申诉机构来保障被害人的自身权利。
2.全面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知情权的落实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就需要全面落实被害人的知情权,保证在案件的刑事侦查过程中被害人能够参与进来。
侦查机关可以向被害人讲述有关信息,涉及保密的信息除外。
此外侦查机关在对案件下定论或者立案时,也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保障被害人参与到整个案件的调查中,能起到监督的作用,避免侦查机关徇私舞弊,纵容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的情况出现[3]。
3.在诉讼进程中全力保障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权
进一步明确对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委托代理人的在进行诉讼程序时的专业化、职业化优势,促使委托代理人可以为被害人在被告人定罪量刑问题上提供更加精准的参考性的法律咨询意见,避免了完全依靠诉讼机关为准的定罪量刑模式。
(二)构建合法化、规范化的诉讼当事人出庭机制
主要体现在被害当事人对于诉讼活动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的保障。
一方面,法院有将出庭时间及地点明确传达给被害人的义务;一方面案件审判结果与被害人有直接性的关系,因此诉讼机关需要将出庭辩护的参与权利赋予给被害人,为此要进一步避免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二次损失,从而保障被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与自由权利。
(三)持续创新改革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第一,建立完善国家对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国家补偿制度就是立足国家的角度对被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为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严格审批程序,重点是对于救助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二、做好时间控制,避免因救助时间过长而无法实施救助的现象发生,目前对于救助申请时间来讲,其有效期为自案件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而限制。
第二,建立完善对被害人精神损失上的赔偿保障机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精神赔偿损失的范围、对象、实施原则以及资金来源等内容,重点是对于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辨析,准确分辨当事人获得精神赔偿的审核标准。
第三,向被害人提供法律上的援助。
向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需要构建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该机构主要是向符合规定的被害人提供法律层面上的帮助。
例如:对于家庭经济收入较低的弱势群体的救助,应当逐步扩大律师法律援助的形式与种类,以降低法律弱势群体的诉讼费用为目的,帮助诉讼当事人了解并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和案件诉讼流程,从而为减少实际诉讼困难,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综上所述,保障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建设我国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体现出了我国社会存在的人文主义性质。
为了保障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就需要立足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加强对刑事被害利的保护,在整个刑事侦查过程中赋予被害人充足的权利,提高法律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1]全文军.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J].经济研究导刊,2019(18):196.
[2]王琳.论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31):210-211.
[3]王强.被害利保护在新修刑事诉讼法中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7(14):1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