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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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倾倒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倾废管理,科学合理管理和使用倾倒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倾倒区的选划、使用、监测、管理等有关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局及其海区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倾倒区类别] 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某一区域日常生产活动或工程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的海洋倾倒需要而划定的区域,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其中,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包括暂时性容纳用以吹填的物料蓄泥区。
第五条[倾倒区规划]国家海洋局依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生态红线,综合考虑海域使用现状、沿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倾倒区规划,作为倾倒区选划的重要依据。
全国倾倒区规划应根据实际需求征求国家海事、渔业部门意见。对于纳入全国倾倒区规划且征得国家海事、渔业部门同意的倾倒区,在后续具体选划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处理。
第六条[选划原则]主管部门应按照安全、科学、合理、经济的原则选划倾倒区,突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选取生态敏感度低、水深条件良好、水动力条件适宜、作业条件有利的区域作为倾倒区。
第七条[选划要求]在已有倾倒区的附近海域,原则上不再选划新的倾倒区。但已有倾倒区由于水深、环境因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使用或不能满足倾倒需求时,可以选划新的倾倒区。
第八条[选划报告]倾倒区选划报告是倾倒区管理与使用的重要依据,应按照海洋倾倒区选划技术规范编制,包含可倾倒物质类型、控制倾倒量、最大倾倒强度等管控指标,以及防止倾倒污染的管理措施、监测要求、对策建议等。
编制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所需费用纳入中央部门预算资金管理。海区分局根据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和中央部门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确定承担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编制的技术服务机构。
第九条[海洋倾倒区选划]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海洋倾倒区,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在选划过程中,应征求国家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海区分局根据沿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选取使用3年以上且容量和环境条件较好的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经充分论证后,组织编制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向国家海洋局申报。
第十条[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海区分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实际倾倒需求及倾倒许可申请情况,组织开展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十一条[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程序]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海区分局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所在海区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的部门协调意见;
(二)海区分局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技术服务机构,要求其开展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论证工作并编制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送审稿);
(三)海区分局在收到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送审稿)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所在海区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技术服务机构形成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
(四)海区分局在收到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报批稿)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连同分局审查意见呈报国家海洋局;
(五)国家海洋局在收到海区分局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征求国家海事、渔业部门的意见;
(六)国家海洋局在收到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的反馈意见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海区分局。
专家评审、意见征求和技术服务机构修改选划报告等时间不计入本条规定的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倾倒区监管]海区分局负责倾倒区的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监督性监测和定期评估掌握倾倒区使用状况和剩余容量,实施动态量化管理;通过倾废记录仪、巡查执法等多种方式确保倾倒活动按照倾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实施严格精细管控。
第十三条[监督性监测]海区分局应根据倾倒区监测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出现与倾倒区选划报告影响预测结论不相符的情形,可视情开展专项诊断性监测。海区分局根据监测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汇总形成年度监测评价报告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四条[倾倒区评估]海区分局每5年或在倾倒区接近控制倾倒量时,组织开展倾倒区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决定倾倒区是否继续使用,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五条[管理措施]海区分局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采取变更倾倒方式、调整数量强度、分区使用、暂停使用和封闭倾倒区等管理措施。对暂停使用和封闭的倾倒区,海区分局应发布公告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六条[重新启用]对暂停使用的倾倒区,海区分局根据监测评价或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重新启用。决定重新启用的,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七条[补充调查]倾倒区获批后3年未使用的,海区分局组织对倾倒区及周边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和海域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决定是否使用倾倒区。决定使用的,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海区分局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新选划倾倒区的位置、倾倒物质类型、控制倾倒量、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等信息,动态发布倾倒区使用状态、倾倒单位、工程名称、倾倒数量、作业时间等情况。
第十九条[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倾倒区选划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对选划结论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伪造选划数据与结论。
第二十条[选划报告质量评估]海区分局建立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报告质量评估制度,对评估报告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完整性、分析评价的准确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利]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