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股权代持协议(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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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协议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王新然

身份证号:

鉴于:

(1)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尔艾琳)股东大会

于年月日审议通过了《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将公司股本总额的30%股份转让给北京众成艾琳环保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公司);(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甲方所授予的对应比例股权,合计占北

代持股权);

(3)甲方拟委托乙方代其持有代持股权,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自愿将其约定持有的北京众成艾琳环保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权委托乙方代持。乙方自愿作为甲方代持股权的名义持有人,代甲方对外行使名义上的股东权利。

第二条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名义上的股东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在北京众成艾琳环保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出席股东会、以及行使公司法与科尔艾琳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达到《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的相关条件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甲方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及便利。

3、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

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二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股东权益。

2、作为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人代表,乙方承诺其所持有

的股权受到北京科尔艾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认可。

3、在甲方达到《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等的相关条件后,乙方应

将对应比例的股权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提供必要的配合及便利。

第五条委托持股费用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六条委托持股期间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代持股权达到《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实施办法》等的相关条件后,转让给甲方时终止。

第七条保密条款

未经对方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签字):

签署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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