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活动 空问 。然而 ,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使得第三 人在 利益 的驱动下 ,
会滥 用 自己的权利 , 阻碍 债权 人债权 的实现 。
其 主要理 由一般包 括 : 权 的非公示 性。 债 由于债权 发 生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 间 , 其没有 典型 的社会公示 方法 , 三人无从 知悉 , 第 当然也 无知悉 的义务 。如 果 由于第三 人的原 因客 观上 妨害 了债
债 权相 对性 是债法 体 系建立 的基石 。其最 早起源 于 古罗马
因此而使第 三人承 担侵害债 权的责任 , 有失 公平 , 法 的契 约相对 性原 则 , 在罗 马法上 , 契约对 于当事 人 以外 的三人 务人 履行债务 ,
不 发生直 接 的权利义 务 , 是一项 基本 原则 。 这 不仅不 能为第三 人 而 且客观上 有碍 自由竞争 和交 易, 不利 于经济 的发展 。 设 定义 务, 即使纯 粹为 第三人 设定利 益 的契 约 , 也不 被法律所 承 否定说 固守 了债 权相对 性原 则 , 债 权的相对 性绝 对化 , 将 过
可 以说 是 另辟蹊 径 , 强 了对 债权人合 法权 益的保 护 力度 。作为相对 权 的债权成 为侵权 行为 的客体 , 增 不会 改变其属 于侵权
责任 的性质 。 因此 , 国未 来民法 典, 我 将其 归于侵 权行 为法不是无 稽之谈 。
关键 词 债 权 债 权相 对性
中 图分类号 : 9 33 D 2.
制 市场主 体的财 产流 转关系 中功 不可没 。 比如 在合 同关系 中, 债 外效 力来说 , 它是一种 民事权利 , 具有不 可侵 害性 。 权人 只能就有 效合 同所 设定 的债 权要求债 务人履行 合 同义 务, 而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侵害
方式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是侵害债权的诱因侵权。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通过操纵、欺骗等手段诱使债务人
违约、逃废债务,从而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债权人,通
过虚构交易、偷逃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就属于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
其次是侵害债权的强制性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
债务人违约或履行不完全,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当债务人在缴纳欠款时受到第三
人的威胁或遭受暴力侵害,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债务履行,就属于这种类型的侵权
行为。
最后是侵害债权的附带性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在与债务人发生其他纠纷或冲
突的过程中,通过侵害债权人的权益来获得自己的利益。
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劳动纠纷,债务人为了逃避劳动报酬的支付,而将其应有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就属于这种类型的侵
权行为。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有诱因侵权、强制性侵权、背信弃义侵权和附带性侵权。
不同
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影响程度,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
的法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法律监管部门来说,也需要加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
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民法典 1382 条)进行判决。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 为,“判决并非让 Doeuillet 负违约责任,对于该合同来说, 其乃合 同外 第三人 而是其对自 己故意 的,为 自己 谋利的准 侵权行 为负 责,正 是这种行 为导致并 促使了 前一 合同的被 违反”。德国民法典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第 826 条, 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权,也适用第 823 条第(2)款的规 定,但和法国一 样,也 是通过 判例来 扩大成 文法的适 用,以 解决第 三人 侵害债 权的法律问 题。
二 、第三人 侵害债权 的含义 我 们先 看一些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行为的 定义。英美法 系的美国《侵 权行为法第二 次重述》对 侵害债权的 行为以这 样的定义 :“无论是 明示还是默示的商 事关系一般 都可落实 到合同 上。缔结合 同并从合 同的履行 中获取 利润 是受法律 保护的 财产 权利。 不正当的干 涉该权 利,无 论是 阻止合同 的订立或 是干涉合 同履行的行为一 般称为干涉预 期经济利 益的侵 权行 为。”这里 虽然指的 是侵害 合同债 权,但对侵害 其他债 权也 有参照 意义。我 国台湾地 区对侵 害债 权的定义 是:“债权 之行使,通常虽应 对特定第三人为 之,但 第三人如 教唆债 务人 ,合 谋使 债全部 或一部,限于不 能履行时 ,则债 权人因此 所受之损 害,得以 侵权行为之法则 ,向该 第三人请 求赔偿。”我国大陆 学者王利明认为 : “侵害债权是 指债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实施的或与债 务人合意通谋 实施旨在 侵害债 权人 债权的 行为并造成 债权人 的损害 。” 第 三人 侵害债 权,是指 债的关系 以外的 第三 人故意实 施或与债 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 害债权人债权 的行为并 造成债 权人 损害。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我国 民法 理论长期 持否定态 度,但近年来,一些著作和教 科书开始持 肯定的态 度. 综观世界 各国立法 和司法实 践,承认债 权能够 成为侵权 行为的 对象 已成为 一种趋势。债权作 为一种 人们 享有的一 项重要 财产 权利,任何人不 得侵犯。 这是由 宪法 确立的权 利的不 可侵 犯原则 和侵权行为 法的价 值目标 决定的 。侵害 债权制 度本 身并没 有否定债权 的相对 性原则 。我 国目前尚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作者:汤思芹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鉴于债权面临被侵害的可能。
依据我国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拟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切入口,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最后回归到我国法律运作现状。
认为在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实属必要,从而完善对债权人更加周全的保护。
关键词:债权第三人侵权责任一、问题的缘起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单独故意实施抑或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损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在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完善了对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并未被纳入其中,仍然处于空白。
债权人对第三人追究其侵权责任,仍束手无策。
依此,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值得探析。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辨析在我国,对于是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确定的区分标准,民法在权利划分上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那此时债权就具有物权的特征,则上述权利的区分即失去了意义。
由此,若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打破民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谐的民法体系。
第二种学说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干涉到到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让人们缺乏自由行动的安全感。
肯定说主要观点:第一种学说认为债权虽是相对权,但本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具有不可侵害性。
第二种学说认为,债权体现的是财产利益,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第三种学说认为,债权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要进行必要的区分,债权具有相对性,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内部规则,债权的相对性,债权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从债权对外效力的角度来讲,局外第三人不能侵害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是19世纪以来通过判例、学说以及立法逐渐在两大法系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遇到了很多的阻碍,时至今日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但由于生活中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又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各国都对其进行了谨慎的立法和判例运用。
本文通过对运用该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考察,以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一启示。
关键词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简介:王贺国,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识产权、合同法;栾春娟,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合同与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各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虽然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广泛的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性的规定。
因此,学术界就存在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多种版本的定义,因为该制度也是舶来的制度,不同学者对于概念的认定的不同,多少都受到了对于国外对于该制度探讨和规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其追根溯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进行一个范围性的搜索。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为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其通常不知道或不能预见自己所为行为客观上是否会损害了侵权人的利益,因此不把债权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这个理论,由于第三人故意的或过失的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迟延时,此时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债务不进行履行的责任。
可是,如果不能对这一理论突破,则可能导致债权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债权却无法实现且丧失请求权基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
理论、 私权 的应 受保 护 性理论 以及 法益 的不可侵 犯性 理论 这 几个方 面来 分别加 以探 究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文章 编号 :090 9 (000 -5・ l 10 -522 1)1 90 2 个 作 为社会 自由人 的注 意义 务 ,约束 了他 人 的 自由权 利 。但
在权 利 体系 中 , 权 同物权 一样 最为 重 要, 为基础 。我 国 债 最 的《 民法通 则》 8 第 4条规 定 :债 是按 照合 同约 定或 者法律 规 定 , “ 在 当事人之 间 产生特 定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债 权是 相对权 , 能对 ” 只 抗特 定 的人 , 其特 点是特 定 主体 之 间相互 请求 给予 , 即仅 以特 定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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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的法理基础研究
施
摘 要
兵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既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 它就必然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 下面笔者就尝试着从债权的相对性
债 权 的相 对性 理论 债权 不可侵 性 法益 文献标 识 码 : A
当然债 权 人利 益 的实现 也必 须要 通过 债务 人 的履行 。 然而 , 债权 最 终还将 诉诸 于弱 而 也 因 的相 对性 原理 如果 一成 不变 的话 , 在有 些情 况 下 , 反而 使债 权人 显得 形 同虚设 。对 权利 的保 护 , 是法 益保 护 中的最 高层 次 , 只是 在 以后 长期 发展 中 的权 利得 不到 保护 , 因为 债权 的 相对性 对第 三人 的排 斥 , 得债 为权利 的原始面 目是存 在于法 益 当中 的, 使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法律规制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法律规制
刘牵妮
【期刊名称】《争议解决》
【年(卷),期】2023(9)1
【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务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主观故意损害债权或者与债务人恶意勾结,以侵害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由第三人引起的合同侵权、违约的案件越来越多。
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在这方面还不够完善,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市场秩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中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来支持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以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理论基础、现实必要性、制度设计与完善等方面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进行研究。
【总页数】11页(P233-243)
【作者】刘牵妮
【作者单位】青岛大学青岛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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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4.美国法视角下SEP超高定价行为的法律规制——“错误成本”与法律规制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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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在侵害债权 的概念 ,英美法将第三人侵害债权 的侵 地实施妨碍债权的存续 、 实现的, 债权人因此遭受损 权行为称为 “ 妨害 ( 干涉 )合 同权利或合 同关系” (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w i t h c o n t r a c t r i g h t o r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 。英美
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 形成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一直是民法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中国在《 合同法》
的制定过 程 中没有采 纳第三人侵 害债 权制度 , 现行 法 中也无 具体条 文规定该 制度 , 从 理论 上探讨 此项 制 侵 害债权 相 对性
2 0 1 3年第 4期
的 问题 , 笔 者将 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定 义为 : 债 的关 系
求权 的竞 合 , 可择一 行使 。 第 三人侵 害债 权 由于没 有
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 旨
在 侵 害债权 人债 权 的行为并 造 成债权 人损 害 。
二、 债 权 能够成 为侵 权行 为的 客体
合 同法 与侵 权 法 的 交错
刘 攀
( 华 东政 法大学 , 上海
摘
2 0 1 6 2 0 )
要: 一般 认 为 , 第三人侵 害债权是 指债 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 实施或 与债 务人 恶意通谋 实施 旨在侵
害债 权人债 权的行 为并造成债权 人损 害。 由于第三人侵 害债权 将债权纳入侵权 法的调整 范 围, 它突破 了传 统 民
法 的早 期观 点认 为 , 妨害合 同权利 只有 引诱 违约 。 而 现代 观 点普 遍认 为 , 不仅包 括 引诱违 约 , 而且 应 包括 其 他类 型 的非法 干 涉 ,如 伤 害准备 履 约 的合 同 当事 人等。 美 国《 侵 权法 重述 ( 二) 》 第7 6 6条 “ 第 三人 故 意 干 涉合 同履 行 ”中规 定 : “ 任何 人故 意并 且不 正 当地 引诱 他人 违 约或 者通 过其 他行 为造 成他 人 不履 行合 同 ,应 当对 合 同的另 一方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 因合 同不 能履 行而 造成 经济 损失 的责任 , 婚姻 契 约除外 。” 中国大 陆学 者对 侵害债 权 的侵权 行 为也 做 出 了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t n e n n r c xr t s ytm i te s u i a pat e u tess m i ’ cm lt h rc e a dG r ya d Fa ee e i ss i d i r i .B t h yt n t o pe .T i a i e m ma n th e n h rj c l c c e s e s tl
用 的主 要 争 议 。
关键词 : 第三人侵害债 权 ; 债的相对性 ; 侵权形态
中国 分 类 号 :9 3 1 1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4 20 6— 18— 5 10 3 5 ( 09 0 0 0 0 J
On t eS se o id P ry I fi g me to e i r R g t h y tm fThr a t n rn e n fCr d t  ̄ ihs o
人完全履行债 务使债 权人 利益 受损 的情形不断 涌现。在此
情形 之 下 , 务人 对 损 害 的发 生 缺 乏 主 观 过 错 , 依 法定 情 债 可
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 , 法国民法典》 18 如《 第 3 2条规 定 : 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 , 自己的过失 而致行 为发 “ 因
WANG h o—j g Sa i n
【 u a nvr t, h n h i 0 4 8 C i ) F d nU i s y S a g a 2 0 3 , hn ei a
Ab t a t h y t m o id p r f n e n f r dtr sr hsi mo i c t na d s p lme to a i o — s r c :T e s se ft r a t i r g me t e i ’ i t s df ai n u p e n f rd t n h yni oc o g i o t i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参 考 文 献
债 权 的 行 为 后 而 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们 必 须 弄 清 楚 这 个 我 20 . 01 逻辑关 系 。 [][ 卡 尔 ・拉伦 茨. 国民法通论. 怀拭 等译[ . 5 德] 德 谢 M] 北京 : 法律 物 权 和 债 权 最 本 质 的 区 别 应 该 在 行 使 方 式 上 , 且 债 而 ’ 版 社 ,0 . 出 2 03
N o.1 2 0 9。 O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期 9
第 三人侵害Leabharlann 权理 论基础 探讨 许 晶 任 青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分 也 没 有 意 义 了 。 故 而 债 权 不 可 侵 性 理 论 自始 即 面 临 着 债 任 的过错要 求正是适 应 了这种 变化 。让 一个 明知他 人 的债 权相对 性原则这 一障碍 。 权而 去侵犯 , 让其承担 责任 , 有 合理 性 , 个案 中, 和 责 具 在 这 我 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的 ,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来 否 在 行 为 人 对 侵 害 绝 对 权 没 什 么 区 别 。 这 也 符 合 哲 学 上 对 人 以 认 这 一 点 是 不 充 分 的 。 因 为 绝 对 权 与 相 对 权 的 划 分 本 身 是 的要 求 , 符合现 代 民法对人 的经 济人和理 性人 的假设 。 存在 问题 的 。传统 民法是从 物 权具 有不 可 侵性 的角 度论 述 综上所述 , 我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承 担 侵 第 其 绝 对 性 的 , 实 际 上 是 把 物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和 债 权 的 行 使 害债 权的责任 符 合 法哲 学 , 权应 受 侵 权 法保 护 。建 立第 这 债 层 面 进 行 比较 得 出 的 结 论 ,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实 质 上 , 权 三人 侵害债 权制度 , 并 物 关键 要 处 理好 是 保 护 债 权 与保 护 第 三 和 债 权 都 包 含 着 归 属 和 行 使 两 个 层 面 的 内 容 : 权 的 归 属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应 确 认 债 的 不 可 侵 性 , 立 侵 物 建 层面体现 的是物 权人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现 为物 权 之 害 债 权 制 度 , 保 护 债 权 人 和 制 止 第 三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另 一 表 以 外 的 人 对 物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直 接 体 现 方 面 必 须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自 由 , 时 不 能 认 为 第 三 人 的 物 同 的 是 人 与 物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人 对 物 的 占有 、 用 、 益 、 行 为 只 要 对 他 债 权 造 成 损 害 的 就 一 律 是 侵 害 债 权 , 格 规 表 使 收 严 处 分 等 ; 债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同 债 务 关 系 之 定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 确 侵 害 债 权 行 为 与 合 法 而 明 外 的 人 的关 系 , 样 表 现 为 债 务 关 系 之 外 的 人 对 债 权 人 债 行 为 的 界 限 , 衡 债 权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 到 既 保 护 同 平 达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债 权 又 保 护 第 三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目 的 。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表 权 利 。从 权 利 归 属 的 层 面 来 讲 , 权 和 物 权 一 样 具 有 不 可 债 1 民法 学说 与 判 例 研 究 ( 第五 册 ) M ] 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 . 中 侵 性 ,既 为 权 利 , 一 般 人 应 负 有 不 为 侵 害 之 消 极 义 务 ” []王 泽 鉴 . “ 则 , 出 版 社 , 0 5 20. 只是 由于 债 权 天 生 的 缺 乏 公 示 性 的 特 征 和 民 法 上 侵 权 责 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0 - 8 ( O ) 2 0 7 04 1 9 5 37 2 O9 0 — 03 —
第 三人侵 害债 权通 常是 指合 同 以外 的第 三人 明
护 的 是 “ 对 权 利 ” 如 人 格 权 、 所 有 权 为 核 心 的 物 绝 , 以
权 、 识产 权等 , 知 而且 其保 护方 法侧 重于 救济 而不是
*
收 稿 日期 : 0 90 — 9 2 0 — 3 1
作者简 介: 董
代
彪 ( 98) 男 , 北荆 门人 , 京 工 商 大学 讲 师 , 学 博 士 , 国政 法 大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1 7一 , 湖 北 法 中
才能妨 害 债权 的实 现 , 权 的 实 现 与否 与 第 三 人 的 债
行 为关 联性 较 弱 。虽然债 权人 就债 务人 将来 应为 的 给付享 有期 待利 益 , 但是 , 这种 期待 利益并 非 债权本 身更不 是绝 对权 , 不 可 能 像 保 护物 权 那 样 对 它进 也
行 保护 , 即使期 待利 益受 到 了侵 害 , 也不 是债权 受 到 了侵 害 。 ] 学 者 认 为侵 权 责 任法 首 先 而且 主 要保 [有 1
遵 循债 的相 对性 原 理 , 定 了 债权 人 直 接 向第 三人 否 提 出请 求 的可 能性 。但 是 , 纯 的合 同责 任 形式 并 单
非 能够 为债权 人 提供 充 分 的保 护 , 外 也 有增 加 讼 此 累之嫌 。合 同法 的缺 失 为 侵 权 责 任 立 法 提 供 了契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为视角
On the System of Infringement of Creditor′s Undefined Rights by the Third Pa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econd Review of the Tort
Liability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 刘若杜[1]
作者机构: [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出版物刊名: 昆明学院学报
页码: 73-78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5期
主题词: 合同的相对性;侵害债权;债权不可侵性;民事权益
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结合的产物,它间接地肯定了债权同等的不受侵犯性,最大范围地维护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并且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肯定。
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在第94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在债权保护传统法律制度上的创新。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应该包括六个要件:1.前提要件:债权合法有效;2.主体要件:侵权主体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主观要件: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4.行为要件:行为存在违法性且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5.结果要件:存在损害事实;6.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我们知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又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性,债权不是一种绝对权,不具公示性质,其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法益或称期待利益,所以一般而言,各国都对其规定了特殊的要件对其进行限制以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对此特殊的要件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在英美国家,第三人侵犯债权一般包括五个要件:”1.存在合法合同;2.被告须具备一般的合同知识;3.存在侵害行为;4.被告具有干涉合同的主观故意;5.债权人受有损害。
”⑴根据法国法上的判例,第三人侵犯债权包括三个要件:”1.干预契约行为的实施;2.第三人主观意图的故意性;3.契约的被干预性以及实际损害的发生。
”⑵杨立新教授指出,该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1.需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行为违反法律;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5.第三人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⑶鄢一美教授认为,该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债权;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给债权造成损害;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5.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6.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
”⑷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违法,所以英美法中的”被告须具备一般合同知识”并不应该是一构成要件。
其次,鄢一美教授指出的”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要件其实是建立在将第三人侵犯债权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基础上设立的,并没有将其视为一种侵权法上的独立的责任,所以不应该采取。
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定性——从结果出发的角度考量
如果把债权像物权这种绝对 权一样 , 给予侵权法 上的保护救 济。那 么, 对于债权这种没有经过公 示的权利 , 如果 当第三人出于市场经济竞争 的 目的, 给债务人以更高的对 价从而导致债务人对债权人违约的话 , 那么 对于该第三人来说 , 为了保 护原来债权人 的利益 , 而对其施加侵权 责任的 苛刻要求 , 是否会影响第三人的竞争 的积极性呢?如果没有经过公示 , 而 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的责任 , 那么第 三人动辄得咎 , 那么就会使得第三人 在 进 行行 动 之 前 , 如 履 薄 冰 般 , 先 要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查 , 确 定 是 否 会 要 首 以 侵犯他人 的债权 , 这对于效率 , 对于市场经济 的活跃无疑是个打击。 那 么倘 若 第 三 人 处 于 主 观 上 上 的 故 意 , 施 侵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是 否 应 实 当以侵权论 呢?甲方 8 0万出售其房屋 , 乙方与 甲方签订了购房合 同。丙 得 知 甲方 之 房 屋 所 在 地 段 明 年 将 同 地 铁 , 价 将 会 飙 升 , 是 与 甲 方 商 房 于 量, 虽然甲方 已经将房子卖与 了乙方 , 但是 自己愿 意 出价 10万 , 甲方 0 让 将房屋卖 与 自己, 使得 甲方将其房犀卖 与丙 , 并办理 了过户手续 , 在这种 情形之下。丙 出于故意侵害了乙的债权 , 是这种行 为是否应该 受到非 但 难 和 诘责 呢 ?此 时 , 甲方 得 到 了更 多 了 房 价 款 , 乙方 得 到 了 甲方 因 为 违 约
3 对 于社 会 大众 整 体 福利 之 影 响 .
条规定 : 第三人明知当事 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 采用不正 当手段 , 故意 阻碍 债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 害债 权 人 权 利 的 , 当 向 债 权 人 承 担损 害 赔 偿 责 侵 应 任 。 但 是 由于 对该 制 度 的认 识 不 够 , 之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侵 害 债 权 应 由侵 ” 加 权行为法来调整 , 如果采纳 , 有可能会导致 这一制度在适 用 中的扩 大化 , 妨碍合 同相对性规则的适 用 , 能保持合 同关系的稳定性 , 不 所以未 能被 最 终通过 的统一《 合同法》 所采纳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当事人 一 方 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 应当 向对方 承担违 约责任。当事人一 方 和第三人之 间的纠纷 , 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按照约定 解决。 可见债权 因第 ” 三人 的原 因受到侵 害只能谋求债法 上 的救 济而不能谋 求侵权法上 的救 济。立法者对此规定的 目的是要 坚持债 的相对性原理 , 担心侵害债权 上 的救济会破坏合 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的统一 和谐 , 动摇合 同这种相对性 的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刑法中,侵害债权制度是对某人依法约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侵害债权行为即侵犯他人债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绝支付债务等,这些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予以制裁。
侵害债权制度主要是通过刑法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刑法明确规定了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比如刑法规定,如果某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构成盗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依法对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既能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侵害债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当债务人拒绝支付债务,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造成其经济破产。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为了寻求救济可能不得不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而这些诉讼过程往往需要时间和金钱,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继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债权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诉讼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主动起诉,这样就给侵害债权行为带来了一定的空间。
另外,一些犯罪行为往往很难取证,对于侵害债权行为控制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因此,就需要完善侵害债权制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制度的实际效果。
总而言之,侵害债权制度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完善来逐步解决。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健全和完善的侵害债权制度,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当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追索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个典型案例展开阐述。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是三个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工地上,工程队因为施工需要用到周围的土地,但该土地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工程队虽然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后得到了使用权,但是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房屋和道路,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工程队作为侵权者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A公司明明知道B公司已经有了与其合同相同的客户,仍旧将该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是直接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
B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提出赔偿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街道上开车撞到了路边的保护栏,导致周围的住户受到了房屋和车辆的不同程度损伤。
作为车祸的肇事者,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护栏和周围住户也可以将小明起诉为侵权者。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者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期望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强维护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当的商业行为可能对其他商家的利益造成侵害,如果受侵害的商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因此,第三人债权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这种不当行为,保护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该注意权益平衡的原则。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
天, 第三 人要 此 明星与 自己订 立演 出合 同未达所 愿 , 于是 将歌
3 引诱债 务人 违约 。 . 指的 是第三 人通 过一 定的方 式或手 段,
确侵 权责任 , 预防 并制 裁侵权 行 为 பைடு நூலகம் 促进 社 会和 谐稳 定, 而制 定 唱 家拘禁 , 时第三 人 的拘 禁行 为构 成侵 害债权行 为 。 此
第三 人侵害债 权起源 于上世 纪九 十年 代王泽 鉴先生 的介绍 , 文 章编 号 :0 9 5221)3 8- 10- 9(000. 3 2 0 2 0 律保护 的利 益才 叫权 利 ) 那 无所 谓侵 权 了。但需 要注意 的是可 , 始无效 ,但 是若 被撤 销 合 同在未 被撤 销 前仍 然是法 律保护 的对 象, 是受 到法 律保 护 的利益 , 时它 也能 成为被 侵权 的对象 。 此
( ) 害行 为 二 侵
一
是债权物 权化 既代 位权 、 销权 和买 卖不 破租 赁之 后 的又一体 撤销 的合 同 。 撤 可撤销 合 同不 是 当然 无 效的 , 虽然被 撤销后 也是 自 现, 也是 民法理论 的一 大创 新发 展 。当然 也有 人认 为 , 是一个 这 法 学歧途 , 借用大 陆法概 念机 械地解 释英 美法 的财产法 理论 , 是“
2 侵 害债 务人 人身 。指 的是 第三 人通过 拘禁 , . 或伤 害 、 杀害 履 行 的行为 。 某 明星与 演 出公 司订立 演 出合同后 , 如 在演 出的前
一
独 不然 , 故侵害债 权 当然成 立侵 权行 为” 也就 是说侵 害债 权 当 , 债 务人等侵 害债 务人 人身 的方 式, 故意 致使债 务履行不 能或迟延 然 就是侵 犯人们 的权 利 , 犯人 们 的权利 当然 成立 侵权 行为 。 侵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 , 顾名思义为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人 之 债权 , 因而 应 负 侵 权 法 上 之 侵权 责 任 。 债 为特定 当事人之间得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传统民法 0 认为, 债具 有 相 对 性 。债 的 相 对性 告诉 人 们 , 是特 定主 体 之 间 的权 债 利 义 务 关系 。债 权 人 只 能 请 求债 务人 为 或 不 为 一 定行 为 。债 务 人也 只 能对 债权 人 为履 行 。 债 权 实现 出现 障 碍 , 论 是 由 于债 务 人 原 因 若 无 还是第三人原 因,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 务人负债务不履行 的责任, 而不 能 直接 向 第三 人 追 究 责 任 。 另 一 方面 , 统 侵 权 行 为 法 又认 为 , 权 之 债 是针 对 所 有 权 和人 传 侵 身权而 设立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侵犯他人债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 前, 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 已有协议存在 , 因此, 有关侵犯债权问题, 各 国 民事 立法 一 般 都 将 其 列 入债 的 不履 行 的效 力 之 中 。 尽管如此, 两大法系均从理论与司法实务上不同程度地确立了第 三 人侵 害 债权 的侵 权 责 任 制 度 。 了 论证 其 合 理 性 , 者们 或 重 新 界 为 学 定 债权 的 相 对性 的 内涵 , 从 权 利 的不 可侵 性 寻 找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 或 法 理依 据 。但 是 , 过 一 百 多 年 的 讨论 , 今 为 止亦 没有 得 出一 个统 经 至 一
L g l y t m n o i ̄ e a S s e A dS ce
2 0 .(下 ) 0 91
制占 缸会
第 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 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运 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 断进行 考察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特征和表现形态
人活 动 自由 , 易言 之 . 即侵 害权 利 者 , 害人 有 故意 加 或过 失 时 , 即应负赔 偿 责任 , 侵 害利 益者 , 须 出 而 则 于故 意 以悖 于善 良风俗 之方 法 。 此种 根据 侵 害的权 益 之 轻重 ,以及 主观 构 成要 件 确 立 不 同的 法 律适
他 方面 , 诸如 第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性 质 、 构成 条件 、 民
事责任等 , 均有 较 深 入 的研 究 , 在 第 三 人 侵 害债 但 权 的具 体表 现形 态 的研究 似乎 不 够全 面 , 故本 文 除
简 单介 绍第 三人 侵害 债权 的一 般 理论 外 , 主要 就第
于不能履行 时 , 则债 权人 因此所受 之损 害 , 得依 侵权 行 为之法 则 , 向该第 三人请 求赔偿 ” “ .按债 权具 有不
第 3 3卷 第 5期
2l 0 2年 9月
云 梦学 刊
J r l tYu ouna nmen o g
VO . 3. 13 No 5 . Se . 01 p 2 2
论第三人侵 害债权 的基本特征和表现形态
吴 用 平
( 湖南 用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湖南 岳 阳 4 4 0 ) 10 0
立侵 权行 为 。 日本 学 者也 接受 了侵 害 债权 的概 念 。 平 凡社 《 世界 大百科 事 典》 l 第 2卷 的“ 害债 权 ” 侵 条
指 出 :妨 碍 债权 实现 的 , “ 称为侵 害债权 。广 义 言之 ,
侵 害 债权制 度 理论不 是 已经 成 熟 , 而是 尚有 诸多 值
得研 究 的地方 。也许 正 因为如 此 , 国立法 机关 才 我 对该 制度 入法 表示 如此谨 慎 。 着市 场经 济 的纵深 随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构成要件
Hale Waihona Puke 法 制 园地 论 三 侵害 权 任的 论 础 构 要 第 人 债 责 理 基 和 成 件冰
钟 奇 江
( 南财 经高等 专科 学校 法律 系 湖 南 长 沙 4 0 0 ) 湖 1 2 5
摘 要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和公 序 良俗 原 则是 平衡 合 同 相 对性 与 债权 不 可 侵 性 之 间 矛盾 的 价 值 准 则 . 是 第 三 也
人 侵 害债 权 责 任 的 理 论 基石 。 第 三人 侵 害债 权 责任 的 构 成要 件 包括 被 侵 害 的债 权 必 须 合 法 有 效 存 在 、 权 主 体 侵 为债 之 关 系以 外 的 第 三 人 、 权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必 须有侵 害 他 人债 权 的 故 意 等五 个 方 面 。 侵 关 键 词 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责 任
( ) 待 利 益 的不 可 侵 性 。 权不 可侵 架 。 而 , 债 权 不 可 侵性 的 承认 将 导 致 以 2期 债 然 对
其 不 ( ) 权 可 成 为 侵 权 对 象 。债 权 不 可 性 之 否 定 论 者 认 为 , 权 、 份 权 、 识 产 下 两 种 结 果 : 一 , 可 侵 性 使 债 权 具 有 对 1债 物 身 知 侵 性 之 否 定 论 者 认 为 侵 权 对 象 只 能 是 物 权 等 体 现 的 是 - 现 实 利 益 .债 权 体 现 的 内和 对 外 的双 重 效 力 .加 剧 了 债 权 物 权 化 一种
了实 际的 需 要 。 统 一 合 同法 草 案 本 来 规定 权 , 相 对 权 , 须 特 定 义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 人 妨 害 债 权 实 现 或 使 之增 加 履 行 费 用 侵 犯 而 既 了第 三人 侵 害 债权 责 任 .但 由 于各 方 意 见 因得 对 抗 特 定 义 务 人 ,而 一 般 人 仍 须 负 不 了债 权 人 的这 一 地 位 。按 照 侵 权 行 为 法 的 难 于达 成 一 致 .最 后 通 过 的 法 律 放 弃 了这 侵 害 之 义 务 . 仍 得 对 抗 一般 人 . 是 白不 得谓 立 法 原 则 ,债 权 人 能 够 向 加 害 人 请 求 损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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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薛文成/苗晓霞
【专题名称】民商法学
【专题号】D412
【复印期号】2001年02期
【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京)2000年1118期第③页
在传统的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只能对约定中的特定人发生效力,即只有特定的人才享有合同权利,也只有特定的人才负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第三人既非合同的权利人也非合同的义务人,因此他不能享有合同的权利,也不必负担合同的义务。
但是,随着社会交流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这一原则已经逐渐被突破,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就是明显的例子。
第三人侵害债权首先起源于英国法,不过起初是以有主仆或其他人身关系等为其主要适用类型的。
在其开创性的案例中,原告与一女高音歌唱家签约,要求其于一定期限内在原告的歌剧院演唱,被告为损害原告,就说服该歌唱家背弃协议,转与他订约。
法庭认为,原告与女歌
唱家之间虽非主仆关系,但有关的法律原则仍是适用的,劝告该歌唱家违约乃是一种侵害原告合法利益的行为,因此判决原告胜诉。
由此,引诱第三人违约之诉的范围就被扩张到雇佣合同中。
此后,法官又进一步将该原则扩及于侵害所有类型合同的行为上。
大陆法系由于一贯坚持债的相对性原则,往往认为第三人不承担侵害合同债权的赔偿责任。
但现在都改变了传统的看法,如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等,在实务中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均持肯定态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确立,突破了债权作为相对权而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这一传统观念,使债权人对其债权实现的合理期待有了可靠的保障。
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不仅仅只是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合同立法的需要。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有合法合同债权存在
必须在有合同债权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第三人侵害债权。
同时,存在的债权须为合法的债权,如合同违法,则为无效合同,因无
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债权,也就谈不上侵害债权的问题。
但在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时,是否可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有人认为,对这种情况要看是合同当事人中的哪一方被侵害而定。
如在显失公平的交易中受益方被引诱违约,相对方一般不会遭受损害,相反会因此而获得利益,故难以构成侵权;但若相对方被引诱违约,其损害客体为可撤销债权,则可成立侵权。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讨论。
因为可撤销合同在其被撤销以前并非无效合同,因此,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只要因故意侵害合同债权而给对立造成了损害,均应依法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存在
第三人侵害债权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
虽然合同债权存在,但如第三人并不知道这一事实,而对债权的标的物实施侵害的,则仅构成对标的物的侵权责任,而不是对合同债权的侵害。
这是因为合同债权为相对权,在客观上不具有公示性,不能为一般公众所知道的缘故。
(三)第三人须有侵害债权的故意
所谓第三人有侵害债权的故意,是指第
三人明知有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实施以侵害该债权为目的的行为。
一般认为,由于债权为相对权,不具有公示性,而无法为一般人知晓,因此,对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都以第三人故意侵害为
要件,对于第三人过失侵害债权的情况则不作为侵害债权处理。
(四)须有侵害后果的发生
第三人虽对债权实施了侵害行为,如第三人虽有劝诱债务人违约的行为,或者有试图损坏标的物的故意,但结果并未发生的,由于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并未因其行为而受到影响,因此也谈不上债权受到了侵害。
只有在第三人实施侵害债权的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在事实上无法实现,或者虽能实现但实现困难或者费用增加的,才能构成侵害债权。
如第三人为阻止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故意设置障碍,使债务人运输合同标的物增加难度的,也属于侵害债权。
(五)须债权受到侵害的后果与第三人的侵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损害结果
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三人侵害债权实际上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它也要求债权损
害后果与第三人实施的侵害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般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是侵权行为,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往往是与债务人有着共同过错,如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的情形。
在此情形下,债务人构成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而第三人则为侵权责任。
但双方之间对债权人所受损害有共同过错,又似应构成连带侵权责任。
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对债权人究竟应负何种责任?笔者认为,确定为连带责任对债权人较为有利。
因为如非连带责任,则债权人要么只能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要么只能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因此,若在债务人或第三人中有一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则债权人的债权就有可能无法实现。
所以,在此情形,第三人与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债权人对于合同债务人则可以选择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中的一种而为请求。
三、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1998年9月7日《人民日报》公布的
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此条规定虽然维护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显然对债权人保护不周。
因而,即使综合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也仍无法圆满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的问题。
因为在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中,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论是采取违约责任补偿还是侵权责任补偿,都不一定只是债务人和第三人所多得的利益,而是还包括合同可以实现时的预期利益。
况且,以债务人和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方式对债权人加以保护,是第三人侵害债权情形中对债权人的最主要保护手段,而且往往是连带侵权责任,前述规定不仅没有规定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恶意串通侵害债权时的连带侵权责任,甚至连侵权责任也没有规定,更没有规定第三人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因此,在实际上对债权人的保护往往还得依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为市场交易行为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