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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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 ) 定说 二 否
活动 空问 。然而 ,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使得第三 人在 利益 的驱动下 ,
会滥 用 自己的权利 , 阻碍 债权 人债权 的实现 。
其 主要理 由一般包 括 : 权 的非公示 性。 债 由于债权 发 生在特 定的当事人之 间 , 其没有 典型 的社会公示 方法 , 三人无从 知悉 , 第 当然也 无知悉 的义务 。如 果 由于第三 人的原 因客 观上 妨害 了债
债 权相 对性 是债法 体 系建立 的基石 。其最 早起源 于 古罗马
因此而使第 三人承 担侵害债 权的责任 , 有失 公平 , 法 的契 约相对 性原 则 , 在罗 马法上 , 契约对 于当事 人 以外 的三人 务人 履行债务 ,
不 发生直 接 的权利义 务 , 是一项 基本 原则 。 这 不仅不 能为第三 人 而 且客观上 有碍 自由竞争 和交 易, 不利 于经济 的发展 。 设 定义 务, 即使纯 粹为 第三人 设定利 益 的契 约 , 也不 被法律所 承 否定说 固守 了债 权相对 性原 则 , 债 权的相对 性绝 对化 , 将 过
可 以说 是 另辟蹊 径 , 强 了对 债权人合 法权 益的保 护 力度 。作为相对 权 的债权成 为侵权 行为 的客体 , 增 不会 改变其属 于侵权
责任 的性质 。 因此 , 国未 来民法 典, 我 将其 归于侵 权行 为法不是无 稽之谈 。
关键 词 债 权 债 权相 对性
中 图分类号 : 9 33 D 2.
制 市场主 体的财 产流 转关系 中功 不可没 。 比如 在合 同关系 中, 债 外效 力来说 , 它是一种 民事权利 , 具有不 可侵 害性 。 权人 只能就有 效合 同所 设定 的债 权要求债 务人履行 合 同义 务, 而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民法典 1382 条)进行判决。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 为,“判决并非让 Doeuillet 负违约责任,对于该合同来说, 其乃合 同外 第三人 而是其对自 己故意 的,为 自己 谋利的准 侵权行 为负 责,正 是这种行 为导致并 促使了 前一 合同的被 违反”。德国民法典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适用第 826 条, 即违反善良风俗的故意侵权,也适用第 823 条第(2)款的规 定,但和法国一 样,也 是通过 判例来 扩大成 文法的适 用,以 解决第 三人 侵害债 权的法律问 题。
二 、第三人 侵害债权 的含义 我 们先 看一些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行为的 定义。英美法 系的美国《侵 权行为法第二 次重述》对 侵害债权的 行为以这 样的定义 :“无论是 明示还是默示的商 事关系一般 都可落实 到合同 上。缔结合 同并从合 同的履行 中获取 利润 是受法律 保护的 财产 权利。 不正当的干 涉该权 利,无 论是 阻止合同 的订立或 是干涉合 同履行的行为一 般称为干涉预 期经济利 益的侵 权行 为。”这里 虽然指的 是侵害 合同债 权,但对侵害 其他债 权也 有参照 意义。我 国台湾地 区对侵 害债 权的定义 是:“债权 之行使,通常虽应 对特定第三人为 之,但 第三人如 教唆债 务人 ,合 谋使 债全部 或一部,限于不 能履行时 ,则债 权人因此 所受之损 害,得以 侵权行为之法则 ,向该 第三人请 求赔偿。”我国大陆 学者王利明认为 : “侵害债权是 指债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实施的或与债 务人合意通谋 实施旨在 侵害债 权人 债权的 行为并造成 债权人 的损害 。” 第 三人 侵害债 权,是指 债的关系 以外的 第三 人故意实 施或与债 务人恶意 通谋实施旨在侵 害债权人债权 的行为并 造成债 权人 损害。 对第三人侵 害债权 ,我国 民法 理论长期 持否定态 度,但近年来,一些著作和教 科书开始持 肯定的态 度. 综观世界 各国立法 和司法实 践,承认债 权能够 成为侵权 行为的 对象 已成为 一种趋势。债权作 为一种 人们 享有的一 项重要 财产 权利,任何人不 得侵犯。 这是由 宪法 确立的权 利的不 可侵 犯原则 和侵权行为 法的价 值目标 决定的 。侵害 债权制 度本 身并没 有否定债权 的相对 性原则 。我 国目前尚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作者:汤思芹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鉴于债权面临被侵害的可能。

依据我国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拟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切入口,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最后回归到我国法律运作现状。

认为在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实属必要,从而完善对债权人更加周全的保护。

关键词:债权第三人侵权责任一、问题的缘起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单独故意实施抑或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损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在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完善了对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并未被纳入其中,仍然处于空白。

债权人对第三人追究其侵权责任,仍束手无策。

依此,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值得探析。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辨析在我国,对于是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确定的区分标准,民法在权利划分上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那此时债权就具有物权的特征,则上述权利的区分即失去了意义。

由此,若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打破民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谐的民法体系。

第二种学说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干涉到到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让人们缺乏自由行动的安全感。

肯定说主要观点:第一种学说认为债权虽是相对权,但本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具有不可侵害性。

第二种学说认为,债权体现的是财产利益,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第三种学说认为,债权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要进行必要的区分,债权具有相对性,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内部规则,债权的相对性,债权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从债权对外效力的角度来讲,局外第三人不能侵害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是19世纪以来通过判例、学说以及立法逐渐在两大法系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遇到了很多的阻碍,时至今日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但由于生活中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又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各国都对其进行了谨慎的立法和判例运用。

本文通过对运用该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考察,以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一启示。

关键词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简介:王贺国,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识产权、合同法;栾春娟,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合同与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各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虽然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广泛的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性的规定。

因此,学术界就存在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多种版本的定义,因为该制度也是舶来的制度,不同学者对于概念的认定的不同,多少都受到了对于国外对于该制度探讨和规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其追根溯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进行一个范围性的搜索。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为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其通常不知道或不能预见自己所为行为客观上是否会损害了侵权人的利益,因此不把债权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这个理论,由于第三人故意的或过失的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迟延时,此时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债务不进行履行的责任。

可是,如果不能对这一理论突破,则可能导致债权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债权却无法实现且丧失请求权基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研究

理论、 私权 的应 受保 护 性理论 以及 法益 的不可侵 犯性 理论 这 几个方 面来 分别加 以探 究
关键 词
中图 分类号 : 9 3 D 2
文章 编号 :090 9 (000 -5・ l 10 -522 1)1 90 2 个 作 为社会 自由人 的注 意义 务 ,约束 了他 人 的 自由权 利 。但
在权 利 体系 中 , 权 同物权 一样 最为 重 要, 为基础 。我 国 债 最 的《 民法通 则》 8 第 4条规 定 :债 是按 照合 同约 定或 者法律 规 定 , “ 在 当事人之 间 产生特 定 的权利 义务关 系 。债 权是 相对权 , 能对 ” 只 抗特 定 的人 , 其特 点是特 定 主体 之 间相互 请求 给予 , 即仅 以特 定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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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的法理基础研究

摘 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既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 它就必然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 下面笔者就尝试着从债权的相对性
债 权 的相 对性 理论 债权 不可侵 性 法益 文献标 识 码 : A
当然债 权 人利 益 的实现 也必 须要 通过 债务 人 的履行 。 然而 , 债权 最 终还将 诉诸 于弱 而 也 因 的相 对性 原理 如果 一成 不变 的话 , 在有 些情 况 下 , 反而 使债 权人 显得 形 同虚设 。对 权利 的保 护 , 是法 益保 护 中的最 高层 次 , 只是 在 以后 长期 发展 中 的权 利得 不到 保护 , 因为 债权 的 相对性 对第 三人 的排 斥 , 得债 为权利 的原始面 目是存 在于法 益 当中 的, 使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基础探讨

参 考 文 献
债 权 的 行 为 后 而 不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 们 必 须 弄 清 楚 这 个 我 20 . 01 逻辑关 系 。 [][ 卡 尔 ・拉伦 茨. 国民法通论. 怀拭 等译[ . 5 德] 德 谢 M] 北京 : 法律 物 权 和 债 权 最 本 质 的 区 别 应 该 在 行 使 方 式 上 , 且 债 而 ’ 版 社 ,0 . 出 2 03
N o.1 2 0 9。 O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 eI ut n n r
21 0 0年 第 1 期 9
第 三人侵害Leabharlann 权理 论基础 探讨 许 晶 任 青
( 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4
分 也 没 有 意 义 了 。 故 而 债 权 不 可 侵 性 理 论 自始 即 面 临 着 债 任 的过错要 求正是适 应 了这种 变化 。让 一个 明知他 人 的债 权相对 性原则这 一障碍 。 权而 去侵犯 , 让其承担 责任 , 有 合理 性 , 个案 中, 和 责 具 在 这 我 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的 , 债 权 是 相 对 权 来 否 在 行 为 人 对 侵 害 绝 对 权 没 什 么 区 别 。 这 也 符 合 哲 学 上 对 人 以 认 这 一 点 是 不 充 分 的 。 因 为 绝 对 权 与 相 对 权 的 划 分 本 身 是 的要 求 , 符合现 代 民法对人 的经 济人和理 性人 的假设 。 存在 问题 的 。传统 民法是从 物 权具 有不 可 侵性 的角 度论 述 综上所述 , 我认 为 债 权 是 具 有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承 担 侵 第 其 绝 对 性 的 , 实 际 上 是 把 物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和 债 权 的 行 使 害债 权的责任 符 合 法哲 学 , 权应 受 侵 权 法保 护 。建 立第 这 债 层 面 进 行 比较 得 出 的 结 论 , 不 具 有 科 学 性 。实 质 上 , 权 三人 侵害债 权制度 , 并 物 关键 要 处 理好 是 保 护 债 权 与保 护 第 三 和 债 权 都 包 含 着 归 属 和 行 使 两 个 层 面 的 内 容 : 权 的 归 属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关 系 。 一 方 面 应 确 认 债 的 不 可 侵 性 , 立 侵 物 建 层面体现 的是物 权人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关 系 , 现 为物 权 之 害 债 权 制 度 , 保 护 债 权 人 和 制 止 第 三 人 的 不 法 侵 害 另 一 表 以 外 的 人 对 物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直 接 体 现 方 面 必 须 保 护 第 三 人 的 行 为 自 由 , 时 不 能 认 为 第 三 人 的 物 同 的 是 人 与 物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人 对 物 的 占有 、 用 、 益 、 行 为 只 要 对 他 债 权 造 成 损 害 的 就 一 律 是 侵 害 债 权 , 格 规 表 使 收 严 处 分 等 ; 债 权 的 归 属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同 债 务 关 系 之 定 第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构 成 要 件 , 确 侵 害 债 权 行 为 与 合 法 而 明 外 的 人 的关 系 , 样 表 现 为 债 务 关 系 之 外 的 人 对 债 权 人 债 行 为 的 界 限 , 衡 债 权 人 与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利 益 , 到 既 保 护 同 平 达 权 的 消 极 尊 重 义 务 , 权 的 行 使 层 面 体 现 的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债 权 又 保 护 第 三 人 行 为 自 由 的 目 的 。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现 为 债 权 人 请 求 债 务 人 为 一 定 行 为 的 表 权 利 。从 权 利 归 属 的 层 面 来 讲 , 权 和 物 权 一 样 具 有 不 可 债 1 民法 学说 与 判 例 研 究 ( 第五 册 ) M ] 北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 . 中 侵 性 ,既 为 权 利 , 一 般 人 应 负 有 不 为 侵 害 之 消 极 义 务 ” []王 泽 鉴 . “ 则 , 出 版 社 , 0 5 20. 只是 由于 债 权 天 生 的 缺 乏 公 示 性 的 特 征 和 民 法 上 侵 权 责 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正 的价 值观 。债权 相对性 的实 质是债 权人 实现其 特 定利 益 的法律 手 段 。债 的关 系 的成立 , 旨在达 到 一
定 法律 目的 , 即将债权 变 成物权 或相 似价值 的权利 。 第三 人采 用不 法 的手 段 阻 碍债 权 人 实现 债 权 , 接 间
地破 坏 了债权 的相 对 性 , 债 的 约束 效 力 下 降 。因 使 此 过分地 强调 债 的相 对性 的结果 就是 与这一 理论 的
侵 害债权行 为 是指债 的关 系 以外 的第 三人 故意 实施妨 碍债 权 给债 权 人 造成 财 产 损 失 , 并依 法 应 承 担赔偿 责 任 的侵 权行 为 。英 国是最早 确立 侵害 债权 制度 的 国家 。英 美 法 系 的 相 关 规 定 多 以 判 例 为 形 式 , 以合 同法 为 核 心 ,当时 雇 佣关 系是 一 种 身 份 并 关系, 雇主 可 以从 这 种关 系 中获 取经 济利益 , 以如 所 果有人 劝说雇 员 脱 离该 关 系 , 主就 有控 告 该 第 三 雇 者 的权 利 。大陆 法 系关 于侵 害债 权制 度 的规 定与英 美法 系有 较 大 的不 同。1 0 8 4年 《 国 民 法 典 》 于 法 关 侵权行 为 的定 义 是 :任 何 行 为 使 他人 受 损 害 时 , “ 因 自己的过 失 而 致 行 为 发 生 之 人 对 该 他 人 负 赔 偿 责 任 。《 国民法典 》 8 3条 给侵权 行 为定义 为 :因 ”德 第 2 “ 故 意或 过失不 法 侵 害他 人 的生 命 、 康 、 健 自由 , 有 所 权 或其他 权利 者 , 对被 害人 负赔偿 损失 的义务 。 关 于是 否将侵 害债 权行 为作 为侵权行 为 的一种 在侵 权行 为法 中予 以 规定 , 术 界 存 有 争议 。否定 学 论者 认为 债权不 应 当成 为 侵权 行 为 的客体 , 并且 即 使 在第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情 况 下可运 用债 务人 的追偿 权予 以解 决 。否定 论者 的理 由确实 符合 大陆法 系 民 法 的基 本 原理 , 是商 品经 济 的 发展 已经 改 变 了原 但 有 的社会 面貌 , 法学 是与 时俱进 的科 学 , 必要 根据 有 社会 的发展 作适 当 的调 整 。另 外 , 分 地 强调 债 的 过 相对性 实 际上也 违背 了其 原来 的本 意 。笔者 认 为确 立侵害 债权 制度 是 合 理 的 , 而且 与 传 统 民法 并 无 相 悖 之处 。首 先 , 权是 民事 权利 的一种 , 债 理应 受 到民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问题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问题研究


期 间 , 经 原 告 同意 , 告 不 得 在 其 他 任 何 剧 场 演 出 。后 来 第 三 人 ( e愿 意 出 更 高 的 价 格 请 被 告 未 被 Gy) 到 另一 家 剧场 演 出 , 告 乃 放 弃 了与 原 告 的合 同 , 而 到 另 一 家 剧 场 演 出 。 原 告 起 诉 , 求 法 院 颁 被 转 国 荣 :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的 责 任 问 题 研 究 第
1 9
就 可 以 依 据 侵 权 行 为 法 的归 责 原 则 对 侵 害 债 权 的行 为 作 出裁 决 ? 这 不 无 疑 问 。 二 、 害 债 权 的含 义 及学 理 上 关于 责 任 承担 的探 讨 侵 诚 然 , 可 侵犯 性 是 任 何 权 利 的 固 有 属 性 , 权 作 为 一 种 民事 权 利 , 疑 具 有 不 可 侵 犯 性 , 不 债 无 第三 人 不 法 侵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 然 是 对 债 权 不 可 侵犯 性 的 破 坏 。 从 广 义 上说 ,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同 样 有 显 债 损 于 债 权 , 对 债 权 的不 法 侵 害 , 债 务 人 毕 竟 与 债 权 人 具 有 相 互 对 应 的 关 系 , 照 “ 务 应 当 履 是 但 按 债 行 ” 一般 规 则 , 当 向债 权 人 履 行 债 务 , 则 就 要 依 法 承担 债 务 不 履 行 的 责 任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说 , 的 应 否 债 权 的 不 可 侵 犯 性 原 本 用于 表 述 债 权 人和 债 务 人 以及 债 权 人 和 不 特 定 第 三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但 随着“ 债务 应 当 履 行 ” 法 律 规 则 的 广泛 应 用 , 权 的 不 可 侵 犯 性 主 要 用 来 描 述 债 权 人 和 不 特 定 第 之 债 三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债 的 对 外 效 力 ; 的相 对 性 则 用 来 表 述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之 间 的 相 互 关 系 , 即 债 即 债 的 对 内效 力 。 对 此 , 湾 学 者 史 尚宽 认 为 , 债 权 , 台 “ 除债 务 人有 积 极 之 侵 权 行 为 外 , 则 上 只 得 由 第 三 人 侵 害 原 之 。 【 由此 可 见 , 害 债 权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两 种 解 释 。 在 广 义 上 , 是 指 债 务 人 和 第 三 人 对 于 债 权 ”4 侵 它 人的债权实施的侵害行 为 ; 狭义 上, 在 它仅 指 由第 三 人实 施 的侵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 在 采 用 广义 的侵 害 债权 含 义 的 前 提 下 , 第 三 人 应 依 侵 权 行 为 法 承 担 责 任 外 , 务 人 亦要 承 担 除 债 侵 害 债 权 的 责任 。 在 契 约之 债 中 , 务 人 “ 害债 权 的 责任 ” 侵 害 具 体 情 形 将 产 生 三 种 不 同结 果 : 债 侵 视 是 债 务 人 无过 错 而 不 承担 损 害 赔 偿 或违 约 责 任 , 第 三 人 承 担 责 任 ; 是 债 务 人 有 过 错 , 承 担 由 二 须 违 约 责 任 , 与 第 三 人 分 担 该 损 害 结 果 ; 是 债 务 人 有 过 错 并 实 施 加 害 型 违 约 行 为 , 权 人 得 依 责 并 三 债 任 竞 合 原 则 请 求 其 承 担 后果 , 三 人 对 此 负连 带 责 任 。5 第 【 ] 在 采 用狭 义 侵 害 债 权 的 情 况 下 , 由于 侵 害债 权 行 为 与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的 行 为 存 在 事 实 上 的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学者建议稿
关 键 词 : 三 人 侵 害 债 权 ; 型 化 ; 为 自 由 ; 益 第 类 行 权
中 图 分 类 号 : 2 D9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0 - 8 ( O ) 2 0 7 04 1 9 5 37 2 O9 0 — 03 —
第 三人侵 害债 权通 常是 指合 同 以外 的第 三人 明
护 的 是 “ 对 权 利 ” 如 人 格 权 、 所 有 权 为 核 心 的 物 绝 , 以
权 、 识产 权等 , 知 而且 其保 护方 法侧 重于 救济 而不是

收 稿 日期 : 0 90 — 9 2 0 — 3 1
作者简 介: 董

彪 ( 98) 男 , 北荆 门人 , 京 工 商 大学 讲 师 , 学 博 士 , 国政 法 大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流 动 站 1 7一 , 湖 北 法 中
才能妨 害 债权 的实 现 , 权 的 实 现 与否 与 第 三 人 的 债
行 为关 联性 较 弱 。虽然债 权人 就债 务人 将来 应为 的 给付享 有期 待利 益 , 但是 , 这种 期待 利益并 非 债权本 身更不 是绝 对权 , 不 可 能 像 保 护物 权 那 样 对 它进 也
行 保护 , 即使期 待利 益受 到 了侵 害 , 也不 是债权 受 到 了侵 害 。 ] 学 者 认 为侵 权 责 任法 首 先 而且 主 要保 [有 1
遵 循债 的相 对性 原 理 , 定 了 债权 人 直 接 向第 三人 否 提 出请 求 的可 能性 。但 是 , 纯 的合 同责 任 形式 并 单
非 能够 为债权 人 提供 充 分 的保 护 , 外 也 有增 加 讼 此 累之嫌 。合 同法 的缺 失 为 侵 权 责 任 立 法 提 供 了契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
而此条款 遭 到部分 学者反对 , 最 终通 过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人违 约 , 如 上述英 国1 8 5 3 年L 珊] v G , e 一案。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3 ) i 0 — 0 5 3 — 2
三要 件说 的代表人 是王利 明教授 ,他认 为第 三人侵 害债

第 三人侵 害债权 的起 源与各 国相关 立法
第三 人 侵 害债 权 理论 最 初 来 源 于英 美 法 国 家 的司 法 判 例 。为 了平 衡 当事人 与 社会 之 间 的利 益 关 系 ,英 国 1 8 5 3 年
违反者 , 仅于有过失时生赔偿责任” 的规定 , 我们认为对债权 人 的利益 , 但 却严重 限制 了人 们 的行 动 自由 , 妨 碍 自由竞 争 的 的侵害被包含在了侵权行为之内。 日 本判例和学说也接受了 侵 害债权 的概 念 。
在我 国,于上世纪 9 O 年代 初期 引进 了第三人 侵害债 权理
论。 但我国是否在立法层面上确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 学 两种。直接侵害,即第三人的侵害行为直接指向债权人的债
者众说 纷纭 。 1 9 9 8  ̄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合 同法 权 , 导 致债 权归 于消 灭 , 或 者使得 债权 的实现 受到 影 响 , 比如
理论 已经基本成为学术界普遍接受的观点。 但在我国, 由于立法的缺陷, 造成侵权责任与责任竞合理论的冲突与不协调, 迫切需要
改善 . 以更好地 维护 当事人 的利 益。 茨键 词 ] 债 权相 对性 ; 第三人侵 害债 权 ; 侵 权责任 ; 责任 竞合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归责原则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归责原则
L u ml e yV . G y e 案。 。 时至 今 日, 已经有 一 百多年 的历 史 , 然而 各 国
们推 理 , 若将 过失 纳入 侵害债 权 扫责 原则 , 会 导致 债权 人滥用 权
力而 引发诉讼 洪水 问题 的出现 。 本 论文 不 以为此 , 理 由分述 如下 。 首先 , 债 权所 具有 的 不可侵 犯性 理论 使然 。 债 权的 不可侵 犯
化, 原本封 闭的契约 关系 变 的多元 和开 放 。 契 约 目标 本 身的实现 ,
还依 赖于 当事人 与第 三人 之 我 国学 者对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概 念提 出 自己的看法 , 虽然 目 也不 再仅 是 当事人 之间 的相互 给付 , 前仍 未就 第三 人侵害 债权制 度 的概念形 成统 一 的认 识 , 但 总结 各 间法 律 关系 的建立 。在 强调 “ 社 会集 体安全 ” 的现代 社会 中, 公序 家观 点大 致可 以概括 出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概念 : 第 三人 故意或 与 良俗 、 诚 实信用 和 契约 自由一起 成为 契约 多元 的价值 基础 。 相应
理 论 及实 务 界仍 未形 成关 于第 三侵 害债 权概 念家 , 因为 其法 律上 本身 就没 有“ 债权” 的概念 , 因此 也就 性 理论 是债权得 以成 为侵权 法保护 对象 的理论 基础 , 然 而二 者 的 无所 谓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说法 , 与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相对 应 的是其 产 生 时间却 与此 相反 。债之 本源 罗马 法上 的债 ( 有 时候 称之 为 采用“ 干 涉合 同权 利” 或“ 干涉 合 同关系 ” 指 称类 似 的概念 。大 陆 “ 法 锁” ) 原本 限于 当事人 之 间 。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 以及 交 易的 多元 法 系 国家现 行立 法对 相关 概念 也 未作 出明确 规定 。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应该包括六个要件:1.前提要件:债权合法有效;2.主体要件:侵权主体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主观要件: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4.行为要件:行为存在违法性且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5.结果要件:存在损害事实;6.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我们知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又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性,债权不是一种绝对权,不具公示性质,其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法益或称期待利益,所以一般而言,各国都对其规定了特殊的要件对其进行限制以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对此特殊的要件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在英美国家,第三人侵犯债权一般包括五个要件:”1.存在合法合同;2.被告须具备一般的合同知识;3.存在侵害行为;4.被告具有干涉合同的主观故意;5.债权人受有损害。

”⑴根据法国法上的判例,第三人侵犯债权包括三个要件:”1.干预契约行为的实施;2.第三人主观意图的故意性;3.契约的被干预性以及实际损害的发生。

”⑵杨立新教授指出,该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1.需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行为违反法律;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5.第三人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⑶鄢一美教授认为,该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债权;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给债权造成损害;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5.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6.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

”⑷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违法,所以英美法中的”被告须具备一般合同知识”并不应该是一构成要件。

其次,鄢一美教授指出的”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要件其实是建立在将第三人侵犯债权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基础上设立的,并没有将其视为一种侵权法上的独立的责任,所以不应该采取。

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定性——从结果出发的角度考量

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行为定性——从结果出发的角度考量
“ 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 。
如果把债权像物权这种绝对 权一样 , 给予侵权法 上的保护救 济。那 么, 对于债权这种没有经过公 示的权利 , 如果 当第三人出于市场经济竞争 的 目的, 给债务人以更高的对 价从而导致债务人对债权人违约的话 , 那么 对于该第三人来说 , 为了保 护原来债权人 的利益 , 而对其施加侵权 责任的 苛刻要求 , 是否会影响第三人的竞争 的积极性呢?如果没有经过公示 , 而 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的责任 , 那么第 三人动辄得咎 , 那么就会使得第三人 在 进 行行 动 之 前 , 如 履 薄 冰 般 , 先 要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查 , 确 定 是 否 会 要 首 以 侵犯他人 的债权 , 这对于效率 , 对于市场经济 的活跃无疑是个打击。 那 么倘 若 第 三 人 处 于 主 观 上 上 的 故 意 , 施 侵 害 债 权 的 行 为 是 否 应 实 当以侵权论 呢?甲方 8 0万出售其房屋 , 乙方与 甲方签订了购房合 同。丙 得 知 甲方 之 房 屋 所 在 地 段 明 年 将 同 地 铁 , 价 将 会 飙 升 , 是 与 甲 方 商 房 于 量, 虽然甲方 已经将房子卖与 了乙方 , 但是 自己愿 意 出价 10万 , 甲方 0 让 将房屋卖 与 自己, 使得 甲方将其房犀卖 与丙 , 并办理 了过户手续 , 在这种 情形之下。丙 出于故意侵害了乙的债权 , 是这种行 为是否应该 受到非 但 难 和 诘责 呢 ?此 时 , 甲方 得 到 了更 多 了 房 价 款 , 乙方 得 到 了 甲方 因 为 违 约
3 对 于社 会 大众 整 体 福利 之 影 响 .
条规定 : 第三人明知当事 人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 采用不正 当手段 , 故意 阻碍 债 务 人 履 行 义 务 , 害债 权 人 权 利 的 , 当 向 债 权 人 承 担损 害 赔 偿 责 侵 应 任 。 但 是 由于 对该 制 度 的认 识 不 够 , 之 有 的 学 者 认 为 侵 害 债 权 应 由侵 ” 加 权行为法来调整 , 如果采纳 , 有可能会导致 这一制度在适 用 中的扩 大化 , 妨碍合 同相对性规则的适 用 , 能保持合 同关系的稳定性 , 不 所以未 能被 最 终通过 的统一《 合同法》 所采纳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当事人 一 方 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违约的 , 应当 向对方 承担违 约责任。当事人一 方 和第三人之 间的纠纷 , 依照法律规定 或者按照约定 解决。 可见债权 因第 ” 三人 的原 因受到侵 害只能谋求债法 上 的救 济而不能谋 求侵权法上 的救 济。立法者对此规定的 目的是要 坚持债 的相对性原理 , 担心侵害债权 上 的救济会破坏合 同之债和侵权之债 的统一 和谐 , 动摇合 同这种相对性 的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思路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思路研究
I I 管 理创新
第三人侵 害债权
合 同法与侵权法 的交错 思路研 究
沈 际 伟
( 浙 江 凡 1 2 , 律 师 事 务所 , 浙 江 宁波 3 1 5 8 0 0 )

要: 市 场经 济 的 不断 发 展在 一 定 程 度上 放 大 了商 品 流通 与 交 换 的价 值 以及效 益 , 大 量债 权 债 务 关 系孕 育 而 生 , 债 权 已经 成 为 了 一种 法
1 第三人侵害债权概述
在 现 阶 段 ,诸 多 国 家 已经 建 立 了 第 三 人 侵 害债 权 制 度 , 主
可 干 涉 性 以及 出现 侵 害 时 的法 律 救 济性 。而 其 相 对 性 主 要 是 针 对 债 权 与 其 他 民事 权 利 而 言 的 , 具 有 个 性 特 征 。 当其 作 为 民事 权利时 , 不 可 侵 犯 性 是 其 具 有 的 共 性 。 这 种 个 性 与 共 性 共 存 的
有系统的条文规定。针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 , 虽 有 债 与 债 权 制 度, 但 在 立 法 上无 具 体 规 定 。纵 观 国 内外 . 美、 英、 法 没 有 侵 害 债 权 概 念 .主要 将 其 归 属 于 一 种 干 涉 或 者 引 诱 合 同关 系 的 行 为 。 而 现 代 民法 界 表 明 .第 三 人 侵 害债 权 制 度 不 仅 涵 盖 违 约 的 引
都是为了维护债的法律关系 。通常债权效力主要分 为两 种 : ①
对 内效力 , 突出表债 的相对性 ; ② 对外效力 , 突出债权 的不可侵
犯性 , 作 为 权 利 本 质 要 求 与 固有 属 性 , 具有法律效力 , 当权 利 被 侵 时 可 以要 求 法 律 上 的救 济 , 内部 当 事 人 与 外 部 当事 人 具 有 同 等效力。 ( 2 ) 维 护 债权 人 期 待 利 益 。

基于旅游合同视角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构建探析

基于旅游合同视角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构建探析
础 及 立 法依 据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旅 游 合 同履 行 中 第三 人 侵 害
Hale Waihona Puke 国 民法 典》 称旅 游合 同是 旅 游者 和旅 游 承办 人 订立 的关于 提供全 部旅 游给 付 的合 同 。布鲁 塞尔 《 行 旅
契约 国际公约 》 欧共体 《 于 包价旅 游 、 价旅 行 、 、 关 包
债权 引起 的违 约 案 例 分析 研 判 。 4个 方 面探 讨 第 三 人 侵 害 从
馈 权行 为酌 构 成 要 件 , 证 债 权 作 为一 种 基 本 的 民 事 权 利 , 论
具 有 不 可侵 性 , 当得 到 法 律 的保 护 。 最 后 , 应 对在 我 国构 建
包 价度假 的指令 》 以及 台湾 民法典 关 于旅 游合 同的
立法 采取 了相 同 的概 念 , 旅 游 承 办人 是 “ 称 以提 供 旅游 服务 为 营业 收取 旅 游 费用 之 人 ” 。《 国际 旅 游
第三 人 侵 害 债权 制度 进 行 旅 游 立 法展 望 , 出构 建 第 三 人 侵 提
害债 权 制 度 可 以 尝试 协 调 理 论 上 的债 权 相 对性 与 不 可侵 性 ,
[ 键 词 】 游 合 同 ; 的相 对 性 ; 的 不 可 侵 性 ; 三 人 侵 关 旅 债 债 第
害债 权 制 度 ; 游 立 法构 建 旅
合 同或媒介 一项 或多 项 个别 给 付 , 使他 方 得 以完 成 旅游 或 短期 居 留 的 合 同 ” 我 国 《 同 法 》 设 立 。 合 未
总 额 , 旅 客 所 接 受 的 承 诺 , 立 合 同 J 另 有 学 被 成 。
F n rjc (o WA L・i ( No 0 7 u dP oe t t NG ixa) .1 Q0 2)a d Xi a n ’ n Itrain l tde ies yKe ce t cP  ̄e tt nen t a Su isUnv ri yS ini r c(oWANG o t i f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刑法中,侵害债权制度是对某人依法约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侵害债权行为即侵犯他人债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绝支付债务等,这些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予以制裁。

侵害债权制度主要是通过刑法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刑法明确规定了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比如刑法规定,如果某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构成盗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依法对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既能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侵害债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当债务人拒绝支付债务,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造成其经济破产。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为了寻求救济可能不得不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而这些诉讼过程往往需要时间和金钱,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继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债权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诉讼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主动起诉,这样就给侵害债权行为带来了一定的空间。

另外,一些犯罪行为往往很难取证,对于侵害债权行为控制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因此,就需要完善侵害债权制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制度的实际效果。

总而言之,侵害债权制度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完善来逐步解决。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健全和完善的侵害债权制度,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当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追索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个典型案例展开阐述。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是三个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工地上,工程队因为施工需要用到周围的土地,但该土地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工程队虽然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后得到了使用权,但是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房屋和道路,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工程队作为侵权者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A公司明明知道B公司已经有了与其合同相同的客户,仍旧将该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是直接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

B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提出赔偿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街道上开车撞到了路边的保护栏,导致周围的住户受到了房屋和车辆的不同程度损伤。

作为车祸的肇事者,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护栏和周围住户也可以将小明起诉为侵权者。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者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期望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强维护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当的商业行为可能对其他商家的利益造成侵害,如果受侵害的商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因此,第三人债权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这种不当行为,保护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该注意权益平衡的原则。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 , 顾名思义为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人 之 债权 , 因而 应 负 侵 权 法 上 之 侵权 责 任 。 债 为特定 当事人之间得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传统民法 0 认为, 债具 有 相 对 性 。债 的 相 对性 告诉 人 们 , 是特 定主 体 之 间 的权 债 利 义 务 关系 。债 权 人 只 能 请 求债 务人 为 或 不 为 一 定行 为 。债 务 人也 只 能对 债权 人 为履 行 。 债 权 实现 出现 障 碍 , 论 是 由 于债 务 人 原 因 若 无 还是第三人原 因,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 务人负债务不履行 的责任, 而不 能 直接 向 第三 人 追 究 责 任 。 另 一 方面 , 统 侵 权 行 为 法 又认 为 , 权 之 债 是针 对 所 有 权 和人 传 侵 身权而 设立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侵犯他人债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 前, 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 已有协议存在 , 因此, 有关侵犯债权问题, 各 国 民事 立法 一 般 都 将 其 列 入债 的 不履 行 的效 力 之 中 。 尽管如此, 两大法系均从理论与司法实务上不同程度地确立了第 三 人侵 害 债权 的侵 权 责 任 制 度 。 了 论证 其 合 理 性 , 者们 或 重 新 界 为 学 定 债权 的 相 对性 的 内涵 , 从 权 利 的不 可侵 性 寻 找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 或 法 理依 据 。但 是 , 过 一 百 多 年 的 讨论 , 今 为 止亦 没有 得 出一 个统 经 至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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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 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运 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 断进行 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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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n e n n r c xr t s ytm i te s u i a pat e u tess m i ’ cm lt h rc e a dG r ya d Fa ee e i ss i d i r i .B t h yt n t o pe .T i a i e m ma n th e n h rj c l c c e s e s tl
用 的主 要 争 议 。
关键词 : 第三人侵害债 权 ; 债的相对性 ; 侵权形态
中国 分 类 号 :9 3 1 1 3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4 20 6— 18— 5 10 3 5 ( 09 0 0 0 0 J
On t eS se o id P ry I fi g me to e i r R g t h y tm fThr a t n rn e n fCr d t  ̄ ihs o
人完全履行债 务使债 权人 利益 受损 的情形不断 涌现。在此
情形 之 下 , 务人 对 损 害 的发 生 缺 乏 主 观 过 错 , 依 法定 情 债 可
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 , 法国民法典》 18 如《 第 3 2条规 定 : 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 , 自己的过失 而致行 为发 “ 因
WANG h o—j g Sa i n
【 u a nvr t, h n h i 0 4 8 C i ) F d nU i s y S a g a 2 0 3 , hn ei a
Ab t a t h y t m o id p r f n e n f r dtr sr hsi mo i c t na d s p lme to a i o — s r c :T e s se ft r a t i r g me t e i ’ i t s df ai n u p e n f rd t n h yni oc o g i o t i
第 三人侵害债权是 指债 的当事人 以外 的第 三人故意 实
施 旨在 侵 害 债权 人 债 权 并 造 成 债 权 人 损 害 的 行 为 。现 实 中 , 第 三人 为不 正 当 竞 争 或 其 他 非 法 目的 的 实 现 , 意妨 碍债 务 故
是干 涉 预 期经 济 利 益 实 现 的侵 权 行 为 ” 。 这 种 理论 随 后 影 响 了大 陆 法 系 国 家 的 民 事 立 法 和 司 法 实践 。在 大陆 法 系 国 家 , 般 以侵 权 行 为 的一 般 条 款 作 为第 一
De . O 9 c2 O NO. e . . 0 6 S r No 1 1
第 6期 ( 总第 1 1期 ) 0
第 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王韶婧
( 复旦大学 法学 院 , 海 20 3 ) 上 048
摘 要: 第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修 正和补 充, 并对债的相对性等传统学说造成 了一定 冲击。该制度在英 美法 系国家以及德 国、 法国等 国的司法实践中多有运 用, 但关 于其适用及 其适 用要件 尚存 诸 多争议 。我 国第三人侵 害债权案件 并不 少见, 但制度建设仍处于欠缺状态。为提 出可供我国司法 实践借鉴 的立法选择建议 , 应在介绍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 内涵及各 国发展状 况的基 础上, 着重探 讨其在侵权 法上适
l ii lw t e r .I g v n i a t h a i o a e r o e t Srlt t a cv l a h oy t a e a mp c ot e t dt n l h o fd b ’ eaii .Ma yc u t e f o t r i t y vy n o nr so mmo a y ・ i C n lw s s
形或援用情事变更 原则 免除违约责任 , 倘若仍坚持债 的相对
性原则 , 债权人无 法 向造 成损 害的第三人 求偿 , 单靠合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 n l f h n o gAd ns ainI s tt o ra a d n mii rt nt ue& S a d a c n m cMa a e n e sn e si t oS t o i h n o E o o i n g me t ro n l n t e g P I t u
fc s so h i o t v ri so e s se S a p iain,tbe r p s l b u h n s lgsain o h a e o u e n te man c n r e se f h y tm’ p l t o t c o a ls a po o a o tC i a i t n t e b s a e l o o e i t d c o o t e c n e ta d d v l p n fte s s m f h r a t ifi g me to rd tr S f hs ft nr u t n t h o tn e e o me t y t o i p r nr e n fc e i ’ g t. h o i n o h e t d y n o i Ke r s h r a I f n e n fC e i r S R g t ;D b ’ ea ii ;h rn e n fRih y wo d :T i P 时 nr g me t rd t ’ i h s e t S R lt t d i o o v y f g me t g t 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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