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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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真正根源是债的不可侵性,即债的对世性,而不是债的

效力。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真正根源是债的不可侵性,即债的对世性,而不是债的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真正根源是债的不可侵性,即债的对世性,而不是债的效力。

债的效力不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根源。

一方面,债权得为侵权客体不是源于债的对内效力。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不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的效力原则上指“使实现给付或填补其给付利益之作用,包括债之履行及债务不履行之效果而言”。

债的对内效力只对于债的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

债的关系成立之后,债权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依法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因其违反特定义务,因而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也是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的侵害,但这种侵害是发生在债的关系的内部,是受债的对内效力所约束的内容。

对此,债法没有完备的规定予以规范,毋须也不能用侵权行为法来调整,不能将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认作侵权行为。

因而债的对内效力产生的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强制性拘束,不产生分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可见,债权作为侵权行为之客体,显然不产生于债的对内效力。

另一方面,债权得为侵权行为客体亦非源于债的对外效力。

债的对外效力就是债的保全制度,而非指债权对抗其他人的一般效力。

严格说,债的对外效力产生的根源仍在于债的内部,是债务人积极或消极的处分其财产而降低对债权人的一般担保力时,债权人基于此种处分而产生对该处分的受益人的权利,并非指对一般的第三人的效力。

侵害债权不是来源于债的对内和对外效力,这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挖掘其真正根源的机会和动力。

债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其本身具有不可侵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见,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造的。

而法律的规定恰恰反映了客观生活的规律。

债权的不可侵性,即不是指债的对内效力,也不是指债的对外效力,而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除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

根据侵害
方式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可以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分为不同的类型。

首先是侵害债权的诱因侵权。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通过操纵、欺骗等手段诱使债务人
违约、逃废债务,从而直接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

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合谋欺诈债权人,通
过虚构交易、偷逃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就属于这种类型的侵权行为。

其次是侵害债权的强制性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迫使
债务人违约或履行不完全,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当债务人在缴纳欠款时受到第三
人的威胁或遭受暴力侵害,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应有的债务履行,就属于这种类型的侵权
行为。

最后是侵害债权的附带性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在与债务人发生其他纠纷或冲
突的过程中,通过侵害债权人的权益来获得自己的利益。

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发生劳动纠纷,债务人为了逃避劳动报酬的支付,而将其应有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就属于这种类型的侵
权行为。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有诱因侵权、强制性侵权、背信弃义侵权和附带性侵权。

不同
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影响程度,对于债权人来说,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
的法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法律监管部门来说,也需要加强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
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浅析第三人侵害侵权的责任承担

浅析第三人侵害侵权的责任承担

浅析第三人侵害侵权的责任承担作者:范金婷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3年第09期摘要在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债务人无过错,则第三人单独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和第三人均有过错,则债务人与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债权人得依其自己的意愿选择单独向债务人或第三人主张其权利,或者向二者同时主张。

关键词第三人连带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中,债务人有可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也有可能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自己单独过错或与第三人有共同过错,这两种情形下,债务人和第三人是否承担责任有所不同,下面笔者将对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讨论。

一、债务人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在第三人直接侵害债权或者在第三人实施实体侵犯,毁损债务人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拘束债务人人身时,债务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其或完全不知情,或也因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受到损害。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完全是因为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即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债务不能履行。

因此,在上述情形下第三人应当单独承担侵权责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只存在债权人对第三人的请求一个请求权。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第三人的一个行为会产生债务人的请求和债权人的请求两个请求权,二者之间如何协调呢?实践中的做法有两种:(1)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债务人将其请求权让与债权人,债权人取得代偿请求权,得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上述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本质79,既不利于债权人权利保护,也不利于债务人权利保护。

而且它将本应为独立存在的两种请求权混为一个请求权,是错误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与债务人的请求权之间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同时存在的。

首先,请求权基础不同,债权人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债务人的请求权则是基于其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

其次,请求权行使的目的不同。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之类型探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指的是一个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相关关系的人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侵害债权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和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对这种侵权类型进行深入的探析,在法律上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是指第三人在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了债权人的财产。

例如,债务人在负债之前将其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来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就属于非法占有。

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第三人来要求其返还该财产。

二、被迫偿付
被迫偿付是指第三人在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债务人承担了不应该由自己承担的债务或费用。

例如,债务人欠缴税款,在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下,第三人被要求代为缴纳了债务人的税款,这就属于被迫偿付。

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第三人来要求其返还偿付的费用。

三、拒不履行义务
在处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件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该积极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我们还需要从预防的角度来探讨这种侵权类型的形成原因,建立相关规定,加强制度建设,预防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发生,提高社会治理水平。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必要性探究作者:汤思芹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3期摘要:鉴于债权面临被侵害的可能。

依据我国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债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拟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基础为切入口,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司法实践为研究径路,最后回归到我国法律运作现状。

认为在我国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实属必要,从而完善对债权人更加周全的保护。

关键词:债权第三人侵权责任一、问题的缘起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是指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单独故意实施抑或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损害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在201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进一步完善了对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但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并未被纳入其中,仍然处于空白。

债权人对第三人追究其侵权责任,仍束手无策。

依此,我国是否有必要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值得探析。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辨析在我国,对于是否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两种学说:肯定说和否定说。

否定说的主要观点:认为依据义务主体是否确定的区分标准,民法在权利划分上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话,那此时债权就具有物权的特征,则上述权利的区分即失去了意义。

由此,若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打破民法体系,不利于建立和谐的民法体系。

第二种学说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将会干涉到到人们的基本行动自由,让人们缺乏自由行动的安全感。

肯定说主要观点:第一种学说认为债权虽是相对权,但本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就具有不可侵害性。

第二种学说认为,债权体现的是财产利益,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会对债权人的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故应当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第三种学说认为,债权的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要进行必要的区分,债权具有相对性,仅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内部规则,债权的相对性,债权只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但从债权对外效力的角度来讲,局外第三人不能侵害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

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研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是19世纪以来通过判例、学说以及立法逐渐在两大法系发展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发展的过程中,该制度遇到了很多的阻碍,时至今日对于该制度的构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但由于生活中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情形,又不得不对其进行规制,所以各国都对其进行了谨慎的立法和判例运用。

本文通过对运用该制度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纵向的历史分析和横向的比较法考察,以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做一启示。

关键词域外第三人侵害债权作者简介:王贺国,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识产权、合同法;栾春娟,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合同与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47-02各国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虽然在理论界和司法界广泛的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但是在立法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性的规定。

因此,学术界就存在了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概念的多种版本的定义,因为该制度也是舶来的制度,不同学者对于概念的认定的不同,多少都受到了对于国外对于该制度探讨和规定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其追根溯源,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进行一个范围性的搜索。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理论基础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具有相对性,即债权为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为债权没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其通常不知道或不能预见自己所为行为客观上是否会损害了侵权人的利益,因此不把债权作为第三人侵权的客体,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按照这个理论,由于第三人故意的或过失的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或迟延时,此时债权人就只能够向债务人请求债务不进行履行的责任。

可是,如果不能对这一理论突破,则可能导致债权人因第三人的侵害而债权却无法实现且丧失请求权基础。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在侵害债权 的概念 ,英美法将第三人侵害债权 的侵 地实施妨碍债权的存续 、 实现的, 债权人因此遭受损 权行为称为 “ 妨害 ( 干涉 )合 同权利或合 同关系” ( i n t e r f e r e n c e w i t h c o n t r a c t r i g h t o r r e l a t i o n s h i p ) 。英美
法理论上债的相对性原则, 形成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 一直是民法界长期争论的热点问题。 中国在《 合同法》
的制定过 程 中没有采 纳第三人侵 害债 权制度 , 现行 法 中也无 具体条 文规定该 制度 , 从 理论 上探讨 此项 制 侵 害债权 相 对性
2 0 1 3年第 4期
的 问题 , 笔 者将 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定 义为 : 债 的关 系
求权 的竞 合 , 可择一 行使 。 第 三人侵 害债 权 由于没 有
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 旨
在 侵 害债权 人债 权 的行为并 造 成债权 人损 害 。
二、 债 权 能够成 为侵 权行 为的 客体
合 同法 与侵 权 法 的 交错
刘 攀
( 华 东政 法大学 , 上海

2 0 1 6 2 0 )
要: 一般 认 为 , 第三人侵 害债权是 指债 的关 系以外的 第三人故 意 实施或 与债 务人 恶意通谋 实施 旨在侵
害债 权人债 权的行 为并造成债权 人损 害。 由于第三人侵 害债权 将债权纳入侵权 法的调整 范 围, 它突破 了传 统 民
法 的早 期观 点认 为 , 妨害合 同权利 只有 引诱 违约 。 而 现代 观 点普 遍认 为 , 不仅包 括 引诱违 约 , 而且 应 包括 其 他类 型 的非法 干 涉 ,如 伤 害准备 履 约 的合 同 当事 人等。 美 国《 侵 权法 重述 ( 二) 》 第7 6 6条 “ 第 三人 故 意 干 涉合 同履 行 ”中规 定 : “ 任何 人故 意并 且不 正 当地 引诱 他人 违 约或 者通 过其 他行 为造 成他 人 不履 行合 同 ,应 当对 合 同的另 一方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 因合 同不 能履 行而 造成 经济 损失 的责任 , 婚姻 契 约除外 。” 中国大 陆学 者对 侵害债 权 的侵权 行 为也 做 出 了

浅析债权侵权行为

浅析债权侵权行为
具 有不 可侵 性 呢 ?
然, 如果 完全 不给 第三 人 的侵 害行 为 附加 以责任 , 就会 放 纵第三
纵 观我 国第三 人侵 害债 权行 为 的现状 , 大都涉 及到 债权 的本 人 的不 正 当竞争行 为 , 不利 于 交 易安 全和 正 当竞争秩 序 的维 持 。 质 和侵 权行 为制 度 , 也是 民法 学界 长 期争 论的 问题 。 合起 来 而 目前 的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对此 鲜有 规 定 , 此情 况 下 , 认第三 这 综 在 确 看 主要 有两 方面 相 对立 的观 点 : 反 方 的观 点认 为 : 传 统 民法债 权相 对性 的观 点 , 权债 务 依 债 关 系如 同“ 锁 ”仅 能 约束 合 同中特 定 的当事 人 。 此之 外 的第 法 , 在 方 式只 能是 违约 责任 的 救济 。 正 方的 观 点认 为: 权 具有 不可侵 性 , 债 即第 三人 的某 些行 为 法 学界才 有 了债权 不可侵 性 理论 , 认为债 权 是可 以作为侵 权行 为
L g l y t m d, ce y e a s se An S it o
{占 I 缸金 ; I
20.( 8 09 )
浅 析 债 权 侵 权 行 为
蒋 厚 峰
摘 要 侵害他人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是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债权侵权制度是近代债权制度与侵权

债 的相对 性 债权 不可侵 性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0 9(0 90.7 .1 10.5 220 )817O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问题 的提 出
从 实践层 面来 看 , 认第 三人 侵害 债权 为侵权 行为 最初就 是 确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归责原则

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归责原则
L u ml e yV . G y e 案。 。 时至 今 日, 已经有 一 百多年 的历 史 , 然而 各 国
们推 理 , 若将 过失 纳入 侵害债 权 扫责 原则 , 会 导致 债权 人滥用 权
力而 引发诉讼 洪水 问题 的出现 。 本 论文 不 以为此 , 理 由分述 如下 。 首先 , 债 权所 具有 的 不可侵 犯性 理论 使然 。 债 权的 不可侵 犯
化, 原本封 闭的契约 关系 变 的多元 和开 放 。 契 约 目标 本 身的实现 ,
还依 赖于 当事人 与第 三人 之 我 国学 者对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概 念提 出 自己的看法 , 虽然 目 也不 再仅 是 当事人 之间 的相互 给付 , 前仍 未就 第三 人侵害 债权制 度 的概念形 成统 一 的认 识 , 但 总结 各 间法 律 关系 的建立 。在 强调 “ 社 会集 体安全 ” 的现代 社会 中, 公序 家观 点大 致可 以概括 出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的概念 : 第 三人 故意或 与 良俗 、 诚 实信用 和 契约 自由一起 成为 契约 多元 的价值 基础 。 相应
理 论 及实 务 界仍 未形 成关 于第 三侵 害债 权概 念家 , 因为 其法 律上 本身 就没 有“ 债权” 的概念 , 因此 也就 性 理论 是债权得 以成 为侵权 法保护 对象 的理论 基础 , 然 而二 者 的 无所 谓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说法 , 与第三 人侵 害债权 相对 应 的是其 产 生 时间却 与此 相反 。债之 本源 罗马 法上 的债 ( 有 时候 称之 为 采用“ 干 涉合 同权 利” 或“ 干涉 合 同关系 ” 指 称类 似 的概念 。大 陆 “ 法 锁” ) 原本 限于 当事人 之 间 。 随着 社会 的发 展 以及 交 易的 多元 法 系 国家现 行立 法对 相关 概念 也 未作 出明确 规定 。

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

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

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

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

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华星公司为四家公司在工行吉林分行的四笔债务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债权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由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成为债权人。

后华星公司向吉林市国资委申请改制,并经过吉林市政府、吉林省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的同意,将持有的华微公司的20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2011年4月15日,华星公司申请破产,2011年8月24日,华星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被裁定终结,2013年5月13日,华星公司被注销登记。

2011年1月4日,当时的债权人吉林省国资公司以华星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最高院判决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对华星公司享有上述四笔债权及利息的担保债权,但因破产清算期间该案未审结,该债权未列入普通破产债权。

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遂向吉林省高院起诉要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吉林省国资委在华微公司2000万股股份的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吉林省高院判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的一审诉请;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

依据及理由:1、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以合同纠纷立案,在庭审中未释明变更案由,却在判决中确定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同时未追加华星公司为共同被告。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子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子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子
一、定义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权他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从而要求债权他人对其进行赔偿的一种法律关系。

第三人是指债权人以外的任何人,侵害债权是指债权他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其遭受损失。

二、例子
1、消费者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手机出现了故障,消费者便要求商家赔偿。

结果,经查证,出现故障的原因是手机的零件生产商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消费者买到的产品出现了故障,商家要求零件生产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这就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子。

2、甲买下一处房子,但是权属存疑,在甲投诉之后,法院认定的结果是乙拥有房子的所有权,甲要求乙赔偿,但乙拒绝支付,且声称是丙提供的信息有误,从而给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这也是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例子。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应该包括六个要件:1.前提要件:债权合法有效;2.主体要件:侵权主体为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主观要件: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恶意;4.行为要件:行为存在违法性且行为方式只能是作为;5.结果要件:存在损害事实;6.因果关系要件: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要件我们知道,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又由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性,债权不是一种绝对权,不具公示性质,其保护的实质是一种法益或称期待利益,所以一般而言,各国都对其规定了特殊的要件对其进行限制以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对此特殊的要件规定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在英美国家,第三人侵犯债权一般包括五个要件:”1.存在合法合同;2.被告须具备一般的合同知识;3.存在侵害行为;4.被告具有干涉合同的主观故意;5.债权人受有损害。

”⑴根据法国法上的判例,第三人侵犯债权包括三个要件:”1.干预契约行为的实施;2.第三人主观意图的故意性;3.契约的被干预性以及实际损害的发生。

”⑵杨立新教授指出,该构成要件包括五个方面:”1.需有合法的债权存在;2.行为人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3.行为违反法律;4.第三人须出于主观上的故意;5.第三人行为须造成债权人债权损害。

”⑶鄢一美教授认为,该构成要件包括:”1.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合法的债权;2.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3.侵权行为给债权造成损害;4.侵权行为与债权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5.第三人主观上具有侵害债权的故意;6.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

”⑷笔者认为,首先,在我国,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违法,所以英美法中的”被告须具备一般合同知识”并不应该是一构成要件。

其次,鄢一美教授指出的”债权人依合同责任得不到救济”要件其实是建立在将第三人侵犯债权视为一种违约责任的补充责任的基础上设立的,并没有将其视为一种侵权法上的独立的责任,所以不应该采取。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思路研究

第三人侵害债权--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错思路研究
I I 管 理创新
第三人侵 害债权
合 同法与侵权法 的交错 思路研 究
沈 际 伟
( 浙 江 凡 1 2 , 律 师 事 务所 , 浙 江 宁波 3 1 5 8 0 0 )

要: 市 场经 济 的 不断 发 展在 一 定 程 度上 放 大 了商 品 流通 与 交 换 的价 值 以及效 益 , 大 量债 权 债 务 关 系孕 育 而 生 , 债 权 已经 成 为 了 一种 法
1 第三人侵害债权概述
在 现 阶 段 ,诸 多 国 家 已经 建 立 了 第 三 人 侵 害债 权 制 度 , 主
可 干 涉 性 以及 出现 侵 害 时 的法 律 救 济性 。而 其 相 对 性 主 要 是 针 对 债 权 与 其 他 民事 权 利 而 言 的 , 具 有 个 性 特 征 。 当其 作 为 民事 权利时 , 不 可 侵 犯 性 是 其 具 有 的 共 性 。 这 种 个 性 与 共 性 共 存 的
有系统的条文规定。针对大陆法系国家而言 , 虽 有 债 与 债 权 制 度, 但 在 立 法 上无 具 体 规 定 。纵 观 国 内外 . 美、 英、 法 没 有 侵 害 债 权 概 念 .主要 将 其 归 属 于 一 种 干 涉 或 者 引 诱 合 同关 系 的 行 为 。 而 现 代 民法 界 表 明 .第 三 人 侵 害债 权 制 度 不 仅 涵 盖 违 约 的 引
都是为了维护债的法律关系 。通常债权效力主要分 为两 种 : ①
对 内效力 , 突出表债 的相对性 ; ② 对外效力 , 突出债权 的不可侵
犯性 , 作 为 权 利 本 质 要 求 与 固有 属 性 , 具有法律效力 , 当权 利 被 侵 时 可 以要 求 法 律 上 的救 济 , 内部 当 事 人 与 外 部 当事 人 具 有 同 等效力。 ( 2 ) 维 护 债权 人 期 待 利 益 。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刑法中,侵害债权制度是对某人依法约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侵害债权行为即侵犯他人债权的行为,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绝支付债务等,这些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予以制裁。

侵害债权制度主要是通过刑法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刑法明确规定了侵害债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比如刑法规定,如果某人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即构成盗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依法对侵害债权制度的保护,既能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侵害债权行为在实践中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

当债务人拒绝支付债务,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造成其经济破产。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为了寻求救济可能不得不通过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而这些诉讼过程往往需要时间和金钱,给债权人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因此,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继而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比如,债权人可能因为经济困难、诉讼经费不足等原因无法主动起诉,这样就给侵害债权行为带来了一定的空间。

另外,一些犯罪行为往往很难取证,对于侵害债权行为控制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因此,就需要完善侵害债权制度,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制度的实际效果。

总而言之,侵害债权制度是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它的存在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侵害债权制度在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完善来逐步解决。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够建立一个更加健全和完善的侵害债权制度,为人们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债权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

债权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

债权侵权行为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债权侵害,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

此文仅就其中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诸如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被侵害的债权是否必须是合法的已存在的债权;行为人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包括债务人;在第三人直接造成侵害债权人债权损害的情况下,是适用侵害债权制度允许债权人基于侵权行为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还是应采关键词:债权侵权行为;债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债权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妨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1]学者也称为“干涉合同”、“损害合同”。

侵权行为的客体一般是绝对权,正如温菲尔德所说:“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偿办法,就是运载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

”[2]20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为保护债权利益需要,债权成为侵权行为客体的趋势日益显现。

1908年,法国的Randnitz V. Doeuillet案i,对债的18537091、债权具有不可侵性。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的不可侵性,但是,债权也体现一定财产利益,体现一种可得利益及期待利益,当这种利益受侵犯遭受损失时,就要寻求一定的法律救济。

大陆学者如王利明先生、杨立新先生及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都把债权做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加以考量。

2、债权的权利本质决定了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关于权利的本质,有三种学说: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

其中法力说已成为通说。

法力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因素构成。

所谓“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种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亦可以支配他人。

债权的“法律上之力”主要是请求3、债权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经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

经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
维普资讯
论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的侵权责任
邓 佑 文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武汉 4 0 7 ) 30 3
摘要 : 第三人侵 害合 同债权 , 是指合 同当事人 以外的 第三人 故意 实施妨 害合 同债权 实现 , 造成债权人 遭 受财 产利益损 害, 当承担损 害赔偿 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 应 这种行 为应 受侵 权法调整。其构成要 件 , 以存在合 法的合 要
本文试 图从第 三人侵 害合 同债权行 为 的形态人手 , 证 论 其适 用侵权法 调整 的必要性 , 同时 提 出这种 侵权 责任 的构成 要件 , 承担方式 和建立 这种侵权责任制度 的构 想。 第 三人侵害合 同债权的形态 根据第三人 侵 害合 同债权 的方式 , 以将 第 三人 侵 害合 可 同债 权行为 区分 为不 同的形态 . 并且 各有不 同的具体 表现形

该条也没有从 形式上直接体现 为第 三人 侵害合 同债权 。再看 第一百二 十一条 :“ 当事人一方 因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 , 应 当向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 当事人 一方和第三人 之间的纠纷 , 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按 约定解决 。” 该规 定显然是 为 了维护合 同的相对性原则 , 同样会导致对债权 人的保护不周 。 为一旦 因 债 务人失去清偿能 力 ,债权 人因不能直接 向第 三人请求赔偿 而使 债权难 以实现 , 甚至无法实现 。此外 , 于第三人伤害或 对 监禁 债务人侵害合 同债权 的情 况 ,若仍要求债 务人 承担违约 责任 , 也显失公 平。由此观之 , 现行合 同法无法很好 地解决第 三人侵 害合 同债权 的问题 。


式。 ( ) 一 直接形 态。即第三人 直接侵 害合同债权 的情况 。 具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指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当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债权人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追索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就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三个典型案例展开阐述。

在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中,第三人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涉及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以下是三个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案例。

案例一在某工地上,工程队因为施工需要用到周围的土地,但该土地是属于他人所有的。

工程队虽然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后得到了使用权,但是工程队在施工过程中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房屋和道路,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工程队作为侵权者起诉,获得相应的赔偿。

案例二A公司明明知道B公司已经有了与其合同相同的客户,仍旧将该客户拉到自己的公司签订合同,这种行为就是直接侵害了B公司的债权。

B公司可以针对A公司提出赔偿诉讼,追究其民事责任。

案例三小明在街道上开车撞到了路边的保护栏,导致周围的住户受到了房屋和车辆的不同程度损伤。

作为车祸的肇事者,小明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保护栏和周围住户也可以将小明起诉为侵权者。

综上所述,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侵害者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期望在未来的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强维护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此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实施也可以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合理。

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不当的商业行为可能对其他商家的利益造成侵害,如果受侵害的商家不能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严重扭曲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则。

因此,第三人债权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制约这种不当行为,保护商家的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应该注意权益平衡的原则。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存在合理性分析——运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进行考察

第三人侵害债权 , 顾名思义为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人 之 债权 , 因而 应 负 侵 权 法 上 之 侵权 责 任 。 债 为特定 当事人之间得请求 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传统民法 0 认为, 债具 有 相 对 性 。债 的 相 对性 告诉 人 们 , 是特 定主 体 之 间 的权 债 利 义 务 关系 。债 权 人 只 能 请 求债 务人 为 或 不 为 一 定行 为 。债 务 人也 只 能对 债权 人 为履 行 。 债 权 实现 出现 障 碍 , 论 是 由 于债 务 人 原 因 若 无 还是第三人原 因, 债权人只能请求债 务人负债务不履行 的责任, 而不 能 直接 向 第三 人 追 究 责 任 。 另 一 方面 , 统 侵 权 行 为 法 又认 为 , 权 之 债 是针 对 所 有 权 和人 传 侵 身权而 设立 的一项 民事法律制度 侵犯他人债权在侵权行为发生之 前, 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 已有协议存在 , 因此, 有关侵犯债权问题, 各 国 民事 立法 一 般 都 将 其 列 入债 的 不履 行 的效 力 之 中 。 尽管如此, 两大法系均从理论与司法实务上不同程度地确立了第 三 人侵 害 债权 的侵 权 责 任 制 度 。 了 论证 其 合 理 性 , 者们 或 重 新 界 为 学 定 债权 的 相 对性 的 内涵 , 从 权 利 的不 可侵 性 寻 找第 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 或 法 理依 据 。但 是 , 过 一 百 多 年 的 讨论 , 今 为 止亦 没有 得 出一 个统 经 至 一
L g l y t m n o i ̄ e a S s e A dS 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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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占 缸会
第 三人侵 害债权制度 的存在合理性分析
运 用利益衡量与价值判 断进行 考察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特征和表现形态

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基本特征和表现形态
收稿 日期 :0 2 0 — 5 2 1— 5 2
人活 动 自由 , 易言 之 . 即侵 害权 利 者 , 害人 有 故意 加 或过 失 时 , 即应负赔 偿 责任 , 侵 害利 益者 , 须 出 而 则 于故 意 以悖 于善 良风俗 之方 法 。 此种 根据 侵 害的权 益 之 轻重 ,以及 主观 构 成要 件 确 立 不 同的 法 律适
他 方面 , 诸如 第三 人侵 害债 权 的性 质 、 构成 条件 、 民
事责任等 , 均有 较 深 入 的研 究 , 在 第 三 人 侵 害债 但 权 的具 体表 现形 态 的研究 似乎 不 够全 面 , 故本 文 除
简 单介 绍第 三人 侵害 债权 的一 般 理论 外 , 主要 就第
于不能履行 时 , 则债 权人 因此所受 之损 害 , 得依 侵权 行 为之法 则 , 向该第 三人请 求赔偿 ” “ .按债 权具 有不
第 3 3卷 第 5期
2l 0 2年 9月
云 梦学 刊
J r l tYu ouna nmen o g
VO . 3. 13 No 5 . Se . 01 p 2 2
论第三人侵 害债权 的基本特征和表现形态
吴 用 平
( 湖南 用 平 律 师 事 务 所 ,湖南 岳 阳 4 4 0 ) 10 0
立侵 权行 为 。 日本 学 者也 接受 了侵 害 债权 的概 念 。 平 凡社 《 世界 大百科 事 典》 l 第 2卷 的“ 害债 权 ” 侵 条
指 出 :妨 碍 债权 实现 的 , “ 称为侵 害债权 。广 义 言之 ,
侵 害 债权制 度 理论不 是 已经 成 熟 , 而是 尚有 诸多 值
得研 究 的地方 。也许 正 因为如 此 , 国立法 机关 才 我 对该 制度 入法 表示 如此谨 慎 。 着市 场经 济 的纵深 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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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债权人损害的行为。

第三人侵害他人债权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涉及债权本质及侵权行为制度,是民法上长期争论的一个热门话题。

在综合分析我国学者的观点,考察了各国实践上的立法例,阐述了债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构成及相关问题;并对此加以分析,阐明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的价值。

第一章世界目前的立法状况英美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均已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纳入其侵权行为法体系。

20世纪初,法国法院重新界定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阻却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英美法英美法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为interference with contract rights.一般认为,英美法确立此项侵权行为的里程碑式的判例是1853年的“Lumley V. Gye”案(1853年英国在其著名的lumley.v.gye一案中确立了干涉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

在该判例中,原告决定雇用著名的女演员johannawagner在一部歌剧里担任主角,双方签订了合同,被告明知他们已经达成了协议,但却“恶意地”引诱johannawagner拒绝演出,并随被告参加其他演出。

原告起诉被告侵权。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

在此之前,法院不承认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因违约所致损害,仅得向合同当事人另一方请求赔偿(合同相对性原则)。

不过,虽然如此,英美普通法实践上实际已经另辟蹊径,于后来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某些情形下,赋予受害人侵权法救济。

在英美法国家,其侵害债权制度源远流长,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不同的法制时代,对其责任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要求。

大陆法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得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该规定就表明了法国立法是允许债权人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时可依该规定请求救济。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也得到了法国最高法院的认可。

在1908年的“Rauduit z. V. Deouillel”一案中,法院直接以法国民法典1382条为依据判决被告侵害债权应负侵权责任,而否定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排斥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观点。

总之,在法国立法、司法实务上,都认为第三人负有不可侵犯债权的义务。

我国台湾法台湾“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赔偿责任。

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台湾民法侵权所保护的对象包括权利以及权利之外的利益。

在台湾法律实践上第三人侵害债权构成侵权行为,只是在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不明确或有争论。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能够认定为侵权,虽然在理论上尚有争论,但是在各国法律实践上,都已经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侵权行为,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我国学界的观点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我国理论界有三种主张:第一种:否定说:认为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为侵害对象,债权是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我国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侵害债权制度,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也应按本规定处理。

这种观点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的理论基础:1债权的相对性说依传统民法债权相对性的观点,债之关系如“法锁”,仅能约束合同中特定的当事人,在此之外的第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罗马法法谚:“alteri stipulari nemopotest”(不得为他人订约)。

此外,侵权责任的客体只能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其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只能是违约救济,不能提起侵权之诉,这是由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性质决定的。

既然民法区别物权与债权,相对权与绝对权,若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构成侵权行为,则上述权利的分类即失去意义。

从债权保护的利益看,唯债务人的行为方能使其实现,亦唯债务人的行为足以侵害其实现,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涉。

虽债权人就债务人将来应为的给付享有期待利益,但此期待利益毕竟非债权本身,纵予侵害也非侵害债权。

况且从未有视该期待利益为绝对权而予保护的民法规定。

英美法虽无类似大陆法的债之制度,但是英美传统契约法所一贯坚持的“合同相对性原则”(the principl e of privity of contract)也持相同主张。

2维护经济活动自由说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Sozialtypische Offenkyndigkeit),外界难以知晓,纵属知之,亦难查之其范围,债之关系实系社会经济活动命脉,倘因故意或过失,侵害给付标的物或债务人,致给付不能或给付迟延,即应付侵权责任,则社会交易活动及竞争秩序,势难维持。

言下之意,为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自由不能认定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侵权行为。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担心对侵害债权的行为给予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会将合同责任纳入侵权行为法的范畴,破坏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内在结构的和谐与统一,动摇合同法的基础,甚至会导致“契约的死亡”。

第二种:肯定说,认为第三人虽然处于债的关系之外,但亦可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因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1 债权私权说从债权的权利性而言,债权与人格权、物权一样,都可以由其权利人在其受损害时,享有排除损害或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否则,就等于否认债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债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具有不可侵犯性。

盖既曰权利,即具有不可侵性,债权何独不然。

2债权对外效力说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这一原则是就债权的对外效力而言。

事实上,债权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债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不可侵害性,当这种权利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应当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3债权财产说以合同债权为例)虽然合同关系本身具有对人性,但合同亦对债权人的一般财产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具有现实的财产成分(虽为将来可得享受的利益),第三人不得无视和损害之。

合同债权具有财产价值,此一财产价值为债权人一般财产的成分,其表现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流通,并成为双方当事人一般财产中的资产或负债(含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减少了债权人一般财产中的资产,增加了其中的负债,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一般财产。

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显然应当成立侵权行为。

4 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说从实践意义上看,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承认侵害债权为侵权行为,有利于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侵害债权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影响到一系列网络债的履行,如果不赋予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既使得债权人因无法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寻求有效的补救而难以保障其利益,同时也使有过错的第三人免受法律的追究,将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并非泾渭分明,而是相互补充,共同构成填补损害的两个主要民事制度。

当合同法不足以补偿债权人损失时,侵权行为法当然成为填补这种损失的重要力量。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任何公民法人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具有不可侵犯性。

可见,债权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有理论根据的。

第三种: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应谨慎为之。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侵害债权可以认定为侵权,但是其侵权请求权基础不是以“侵害债权系侵害财产”为依据适用“台湾《民法典》”第184条第1项前段,而主张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成立“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适用“《民法典》”第184条第1项后段作为其请求权依据。

第三章笔者的总结第一节案例(无法回避的问题)直接侵害型案例:1 第三人无处分权或行使债权,直接使债权归于消灭。

2 因第三人的行为直接损害债权或者使债权丧失。

例如:甲持乙的无记名国库向银行兑现,致使债的关系消灭以及乙的债权受到侵害。

间接侵害债权1实体侵害,是指以侵害债务人人身或债权标的物等手段致使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2直接引诱,是指第三人以劝说、欺诈等手段引诱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侵害债权行为。

3间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并非直接针对原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却致使债务人违反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的情形。

如一起汽车销售案,乙与甲约定从甲处购买汽车若干辆急用于生产,价款已付,丙知悉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欲侵害该合同以损害乙与其竞争,丙从甲处盗走或损毁汽车系实体侵害;丙劝说甲违反与乙的合同而将该批汽车卖与它系直接引诱;丙劝说甲的供货商丁拒绝向甲提供汽车,则为间间接侵害。

通过对以上情况的分析,我们明显的可以感觉到仅仅依靠债法或者坚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无法给予债权人之债权以保护的。

第二节确立第三人侵害债权之侵权行为制度的价值从上一节的列举当中我们不难看出,将第三人侵害债权归入侵权行为法的范围首先是一种实践上的需要,人们急需这一制度来解决社会时间中债权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现实状况;其次,才是实践推动理论的变革,原民法体系对债的相对性以及合同的相对性做出调整。

1 实践价值确认第三人侵害债权为侵权行为最初就是来自于实践的需要,从实践的层面看,债权侵权制度的价值在于:(1)确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为侵权行为,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债权,保障了民法债的制度价值的发挥。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债权人可以直接追究债务人的责任,但是即使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债权得不到实现,债权人也并不总是可以在债务人那里实现其利益。

试举例分析:1)债务人责任缺位(合同债务人无过错,且超出其遇见范围的责任,其不应该对其负责)。

例如,甲方与乙方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台制作糕点的机器,乙方赶在中秋节前生产某种糕点。

乙方的竞争对手丙方为打垮乙,在甲方向乙方供货的途中强行扣留了该机器,致使甲方不能按时供货,乙方错过了生产时机,蒙受了重大损失。

但是,对于甲方来讲,不能按时履约是由于丙造成的,甲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因此乙方追究甲方的责任存在障碍,如果此时不认定丙方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就无法保护乙方的利益。

相反,如果认定丙方的行为构成侵害乙方债权的侵权行为,则乙方可以在丙方那里获得救济。

2)债务人缺位。

如一起研究生出国培养费案,原告A校图书馆助理馆员孙某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因服务期未满未获得校方批准,后由B厂出具虚假证明使孙得以出国,原告要求被告B厂赔偿孙某服务期未满按国家规定所应当支付的培养费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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